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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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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2023-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896 证券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3-43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任期于2023年5月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3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职工大会,经与会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安汝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安汝杰先生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3名非独立董事、3名独立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任期三年,自第九届董事会组成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第九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简历

安汝杰,男,1973年7月出生,汉族,中共党员,硕士。1996年6月-2005年11月,在郑州新力电力有限公司工作,历任子弟学校教师、系统管理员;2005年11月-2016年3月,在河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历任业务经理、高级业务经理;2016年3月至2020年4月,在新乡中益发电有限公司工作,任纪委书记、工会主席;2020年4月至今,在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任纪委书记、工会主席。

截至本公告日,安汝杰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2条所规定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及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证券代码:001896 证券简称:豫能控股 公告编号:临2023-44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鉴于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于2023年5月届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代表监事3名,职工代表监事2名。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职工大会,经与会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韩献会、毕瑞婕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韩献会、毕瑞婕将与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3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任期三年,自第九届监事会组成之日起计算,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特此公告。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第九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简历

韩献会,男,1966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8年9月至2007年5月在濮阳三强热电公司(原濮阳市热电厂)工作,历任汽机分场技术员、副主任、主任、公司生技科科长、副总工程师、副总经理等职务;2007年6月至2008年3月,任洛阳豫能阳光热电公司工作总工程师;2008年3月至现在,任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高级业务经理,负责燃料管理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韩献会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2条所规定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及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毕瑞婕,女,1977年1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1999年9月至现在一直在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曾负责成本费用核算、证券事务、信息披露、账务处理及资金管理工作,现负责纪检监察和审计工作。

截至本公告日,毕瑞婕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亦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证券交易所惩戒,亦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3.2.2条所规定情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及选举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