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74版)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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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潍坊先达化工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000万元
注册地点:潍坊滨海经济开发区临港化工园东二户
法定代表人:刘相水
经营范围:农药原药、制剂、农药化工中间体的研发、生产(合成、配制)和销售(以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准的产品为准,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生产、销售:亚磷酸、醇基液体燃料(有限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生产、销售:氯化钠、醋酸钠;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持有潍坊先达100%股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潍坊先达资产总额99,423.12万元,负债总额23,726.53万元,净资产75,696.59万元,营业收入124,188.81万元,净利润18,105.37万元。
(二)济南先达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万元
注册地点:济南市高新区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D-6层
法定代表人:江广同
经营范围:有毒品;易燃液体(不含剧毒品,成品油,第一类易制毒和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批发)(无仓储)(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农药的开发、销售;种子、肥料的开发、销售;货物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持有济南先达100%股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济南先达资产总额26,510.49万元,负债总额21,532.68万元,净资产4,977.81万元,营业收入38,024.50万元,净利润53.20万元。
(三)辽宁先达农业科学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8,000万元
注册地点:辽宁省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综合产业园汉江路417号
法定代表人:孙彦
经营范围:农药原药、中间体及制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肥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技术推广服务;检测服务;生物学研究服务;其他农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经营范围中不含国家限制禁止的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持有辽宁先达100%股权,截至2022年12月31日,辽宁先达资产总额151,920.16万元,负债总额120,291.60万元,净资产31,628.56万元,营业收入112,056.21万元,净利润10,411.75万元。
(四)济南瑞斯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00万元
注册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舜华路新泺大街2008号银荷大厦D-6层
法定代表人:梁梦媛
经营范围:国际贸易代理;批发、零售: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农业技术、农药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公司持有济南瑞斯邦100%股权,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济南瑞斯邦资产总额10,409.30万元,负债总额9,452.75万元,净资产956.55万元,营业收入18,642.84万元,净利润277.59万元。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是基于公司实际业务发展做出的融资规划,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日常经营需要。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整体风险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监事会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系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能够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促进公司的经营和发展。担保事项风险可控,有利于保障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一致同意本项议案。
六、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是出于公司经营和发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及子公司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在本次担保期间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本事项审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会损害本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项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累积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19,317.00万元,皆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86% (合并数),不存在逾期及违规担保。
特此公告。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086 证券简称:先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3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内容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规定,公司于上述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五)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能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实际情况,能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进行合理的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山东先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