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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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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13版)

附表2: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度

编制单位: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9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 号》(财会〔2021〕35 号、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5 号》”、“《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原因及日期

2021 年 12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 2022 年1月1 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 2023 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性质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对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列报进行了规范。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一或有事项》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董事会、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1、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变更不会对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2、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不存在利用会计政策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3、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及调整。修订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决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7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举行2022年度网上业绩说明会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已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

为方便广大投资者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公司拟定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周五)15:00-17:00 在全景网举办 2022 年度业绩说明会。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将采用网络远程的方式举行,投资者可登陆全景网“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http://ir.p5w.net)参与本次年度业绩说明会。

出席本次年度报告说明会的人员有:本公司董事兼总裁马晓天先生,董事、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王晓斌先生,财务总监黄卫东先生,独立董事周中胜先生,保荐代表人康昊昱先生。如有特殊情况,参会人员可能进行调整。

为充分尊重投资者、提升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交流效率,现就公司2022年度业绩说明会提前向投资者公开征集问题,广泛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广大投资者可于2023 年4月27日17:00之前访问 http://ir.p5w.net/zj/,或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问题征集专题页面。敬请广大投资者通过全景网系统提交您所关注的问题,便于公司在业绩说明会上对投资者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回答,提升此次业绩说明会的针对性。此次活动交流期间,投资者仍可登陆活动界面进行互动提问。

欢迎广大投资者积极参与!

(问题征集专题页面二维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8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立信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该所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在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发表意见,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立信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公司拟继续聘请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2022年度,公司给予立信的年度审计报酬为130万元(不含税)。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674名。

3、业务规模

立信2022年业务收入(经审计)46.1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

2022年度立信为64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审计收费8.17亿元,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0家,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专用设备制造业等。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40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冯蕾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付云锋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葛伟俊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020 年 12 月 31 日,冯蕾收到江苏证监局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除此之外,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亦不存在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三)审计收费

审计费用定价原则: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公司2022年年报审计费用为130万元(不含税)。公司董事会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2023年度具体的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与立信协商确定相关的审计费用。

三、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公司2023年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计委员会对立信的执业情况进行了充分的了解,认为立信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同时,在查阅了立信有关资格证照、相关信息和诚信纪录后,一致认可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在2022年度年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业,重视了解公司经营情况,了解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沟通,工作客观审慎,较好地完成了2022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不存在损害投资者权益的情形。因此,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2、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前认可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公司事前已就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通知了我们,并提供了相关资料。我们认真审核上述事项的有关文件后,认为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符合为公司服务的资质要求,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我们认为,立信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公司聘请立信为公司审计机构以来,其工作勤勉尽责,坚持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3、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报备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审计委员会2023年度第二次会议决议;

4、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5、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6、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其基本情况的说明。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0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系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往来需要,不影响本公司独立性,亦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2、公司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服务业务不包括存款业务。

3、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自合同双方履行决策程序并签署协议之日起生效,期限为一年。

一、关联交易概述

1、交易内容: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公司”)拟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由国泰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贷款及结算类非存款金融服务。国泰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本次拟与国泰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所约定的交易限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

2、关联情况说明: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同受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国泰”)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履行审批情况说明:本次关联交易事前经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2023年4月24日召开的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张子燕先生、张斌先生、张健先生在表决该议案时回避,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按照《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本次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国泰大厦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健

注册资本:人民币150,000万元

成立时间:2013年9月27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078296235N

金融许可证机构编码:L0179H332050001

经营范围:吸收成员单位存款;办理成员单位贷款;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及咨询代理业务;从事同业拆借;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银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国泰财务公司注册资本150,000万元,其中,江苏国泰出资人民币120,000万元,占80.00%;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人民币30,000万元,占20.00%,江苏国泰紫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江苏国泰全资子公司。江苏国泰为国泰财务公司的控股股东。

2、最近三年主要业务情况

国泰财务公司于2013年9月3日收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监会关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银监复【2013】457号),2013年9月16日取得江苏银监局颁发的金融许可证,2013年9月27日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2023年2月14日,国泰财务公司取得由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苏州监管分局核发的最新金融许可证。作为江苏国泰内部归集、结算、融资和管理中心,秉承国泰精神,在有效驱动集团产业发展的同时,充分发挥各种金融职能,创新金融服务手段,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泰财务公司立足集团产业链,为集团及成员单位提供全方位、多品种、个性化的金融服务,为整个集团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2020-2022年度,国泰财务公司的营业收入分别为6,531.34万元、5,529.41万元、6,122.69万元;净利润分别为3,972.26万元、2,678.55万元、2,982.40万元。(以上数据经会计师审计)

3、主要财务数据

人民币:万元

注:2022年财务数据已经会计师审计,2023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4、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同受江苏国泰的控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国泰财务公司为公司关联法人。

5、其他说明

经查询,国泰财务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拟签署《金融服务协议》,由国泰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贷款及结算类非存款金融服务。本次协议有效期不超过一年,所约定的交易限额在公司董事会审批的额度范围内。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贷款服务:国泰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国泰财务公司向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国泰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结算服务:国泰财务公司为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国泰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国泰财务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服务原则及服务价格

服务原则: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有权根据业务需求,自主选择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机构;在本协议有效期及综合授信额度内,自主选择贷款金额以及贷款期限。

服务价格的确定原则:

1、贷款服务:国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国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也应不高于同期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2、结算服务:国泰财务公司为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同期国泰财务公司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就同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交易限额

本协议有效期内,国泰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提供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5亿元(含本数),上述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在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需由双方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三)协议生效与变更

本协议应于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1、公司、国泰财务公司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2、本公司按《公司章程》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法定程序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的批准。

本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如有变更、终止本协议的要求,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变更或终止。本协议的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协议同等的效力。

六、风险评估情况

公司认为:(一)国泰财务公司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二)未发现国泰财务公司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形,国泰财务公司的各项监管指标符合该办法的要求规定;(三)国泰财务公司严格按照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之规定经营,内控健全,资本充足率较高,未发现财务公司风险管理存在重大缺陷,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之间开展非存款金融服务业务风险可控。

七、风险处置预案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制定了《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非存款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明确了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及措施,具有可操作性,为维护公司资金安全提供了保障。

八、交易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旨在满足公司开拓融资渠道、节约费用和降低交易成本的需求,有利于优化公司财务管理,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公司拟与国泰财务公司发生的交易,交易公允,没有损害公司利益,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本协议对公司本年度及未来各会计年度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

九、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国泰财务公司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3年年初至披露日,本公司及子公司与国泰财务公司未发生关联交易。

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拟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等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风险评估报告真实地反映了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状况。此外,公司按要求制订了风险处置预案,风险可控。我们同意将《关于拟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提请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1)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9月27日,是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属江苏国泰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主要为集团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国泰财务公司拟在其经营范围内为本公司提供非存款金融服务。

公司拟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协议就合作内容、服务原则和服务价格、交易限额、双方承诺等作了约定。

(2)公司拟与国泰财务公司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不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

(3)公司对国泰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了评估,在此基础上出具了《关于对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我们认为: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分析比较全面、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财务公司的风险状况。

(4)公司已制订了《关于与关联财务公司开展非存款金融服务的风险处置预案》,该预案能够充分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在国泰财务公司的风险,维护资金安全,具有可行性。

(5)该交易在交易的必要性、定价的公允性和议案审议表决的程序性方面均符合关联交易的相关原则要求,我们同意上述公司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

十一、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有关关联董事遵守了回避制度,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本次关联交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系为满足公司经营发展所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十二、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关于公司拟与江苏国泰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5、《金融服务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05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

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种类:为控制风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如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本浮动收益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2、投资金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拟增加至305,000万元(含本数)。

3、特别风险提示:尽管保本型现金管理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收益将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同意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132,000万元(含本数)。在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银行委托理财的总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2,000万元(含本数),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

根据公司现有资金情况及使用计划安排,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增加至不超过人民币305,000万元(含本数)。在额度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且任意时点进行银行委托理财的总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5,000万元(含本数),资金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滚动使用。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投资情况概述

1、投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结合实际经营情况,计划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以更好实现公司资金的保值增值。

2、投资金额: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用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拟增加至305,000万元(含本数)。

3、投资方式: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和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

为控制风险,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如固定收益类产品或保本浮动收益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等。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期限不超过12个月。相关产品品种不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4、投资期限: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有效期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5、资金来源:本次用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于闲置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募集资金或银行信贷资金。

二、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董事会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305,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同时授权董事长代表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闲置自有资金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能够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不超过305,000万元(含本数)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

三、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1、金融机构固定收益或保本型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投资品种,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收益会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2、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投资的固定收益或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均为短期投资,实际收益不可预期。

3、相关工作人员的操作风险。

(二)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时,将选择流动性好、安全性高、低风险的投资产品,明确投资产品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2、公司财务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持续督导机构进行核查。

6、信息披露:公司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现金管理的进展和执行情况。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坚持规范运作,在防范风险前提下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同时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额度增加至不超305,000万元(含本数),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且可以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股东的利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事项时,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增加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目前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额度增加至305,000万元(含本数),有利于合理利用闲置自有资金,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亦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综上,保荐机构对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事项无异议。

七、关联关系说明

公司拟向不存在关联关系的金融机构购买理财产品,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不会构成关联交易。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闲置自有资金购买保本型金融机构理财产品额度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证券代码:301238 证券简称:瑞泰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1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大会届次:2022年度股东大会

2. 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 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 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14: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下午15:00。

5. 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6. 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5月11日

7. 出席对象:

(1)在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普通股股东或其代理人;

于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授权委托书模板详见附件)。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 会议地点: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2号楼4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二、会议审议事项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5、6、7、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其中议案6已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详细内容请见2023年4月26日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将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进行述职。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对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统计。

三、会议登记事项

1. 登记方式:

(1)法人股东出席会议须持有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和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须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须持本人身份证、证券帐户卡;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券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

(3)异地股东可采取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传真或信函在2023年5月15日17:00前送达或传真至公司办公室)。

2. 登记时间:2023年5月15日9:00-11:00、14:00-17:00。

3. 登记地点及联系方式:

张家港市人民中路15号国泰大厦30楼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晓斌

联系电话:0512-56375311

传真:0512-55911196

与会人员费用自理。

4. 本次会议不接受电话登记。

四、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地址为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一。

五、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 投票代码:351238。

2. 投票简称:“瑞泰投票”。

3. 填报表决意见或选举票数。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4.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除累积投票提案外的其他所有提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 投票时间:2023年5月16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2. 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 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

2. 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2016 年修订)》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阅。

3. 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江苏瑞泰新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

对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明确投票意见指示(可按下表格式列示);没有明确投票指示的,应当注明是否授权由受托人按自己的意见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