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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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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274版)

注:①上表中担保方是基于目前业务的预计,具体安排时将会根据业务实际需求确定,以业务签订具体合同时所定担保方为准。

②江苏亿纬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林洋”)为公司持股35%的参股子公司,该公司财务状况稳定,资信情况良好,运作规范、风险可控。公司将按照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

1、上述担保包含融资类担保和履约类担保两种类型。融资类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综合授信、贷款、承兑汇票、信用证、保理、保函、融资租赁等融资业务,担保种类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履约类担保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为子公司EPC业务、电站资产交易、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储能电站项目等业务的合同履约提供担保以及申请开具项目投标保函、并网保函、收购保函、履约保函等。担保范围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控股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对参股子公司以持股比例为限提供同比例担保。

2、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事项,是基于对目前业务的预计。在上述担保额度内,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新设立或收购的子公司)之间可以进行担保额度调剂,但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处获得调剂担保额度。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确定调剂对象及调剂额度。

3、在审批担保额度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确定具体担保事宜,包含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形式、担保期限等,并签署与担保相关的协议等必要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4、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5、超过本次担保范围提供的担保,须另行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已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公司董事陆永新先生为亿纬林洋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为亿纬林洋提供担保构成关联担保,董事陆永新先生回避了该议案的表决。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市汇龙镇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沈凯平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电池,太阳能光伏组件、风力发电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设备改造工程;智能化控制系统的设计、施工、调试、维修及技术咨询和服务;自营和代理一般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许可经营项目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取得国家专项审批后方可经营(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2、被担保人名称:林洋能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西里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陆永华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新能源技术领域内的研发;仪器仪表及其零部件、通讯设备、电缆、电力设备、安防设备、LED、照明设备、自动化控制设备、光伏、风力发电产品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照明建设工程专项设计、电力专业建设工程设计、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国际货运代理,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转口贸易。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3、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电力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经济开发区林洋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裴骏

注册资本:22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电力工程施工,机电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仪器仪表、电子电气设备、自动化设备、通信产品、计算机硬件、太阳能光伏产品、充电设备及辅助材料的设计、制造、销售、维修、调试、技术咨询和服务,计算机软件、节能技术和产品的销售、维修、调试、技术咨询和服务,充电桩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服务,电动汽车充电服务,售电,电能表运行系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维护,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企业档案管理服务,国内劳务派遣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4、被担保人名称:五河永洋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武桥镇104国道以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陆建华

注册资本:36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风力发电技术服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销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5、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亿纬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68号

法定代表人:施洪生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先进电力电子装置销售;电池销售;合同能源管理;软件开发;节能管理服务;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蓄电池租赁;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发电技术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限分支机构经营: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

股权结构:公司持股85%,湖北亿纬动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动力”)持股15%,亿纬动力为惠州亿纬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锂能”)控股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6、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能源装备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启东市经济开发区华石路612号

法定代表人:施洪生

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电池制造;储能技术服务;电池销售;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生物质能技术服务;在线能源监测技术研发;在线能源计量技术研发;运行效能评估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热发电产品销售;生物质能资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平台;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光伏发电设备租赁;家用电器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智能家庭消费设备制造;蓄电池租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及梯次利用(不含危险废物经营);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机械设备研发;机械设备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电工机械专用设备制造;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机械电气设备制造;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

股权结构:林洋亿纬持股100%,公司持林洋亿纬85%的股份,亿纬动力持林洋亿纬15%的股份,亿纬动力为亿纬锂能控股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该公司于2022年3月成立。

7、被担保人名称:江苏林洋太阳能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江苏省南通市开发区广州路42号552室

法定代表人:沈东东

注册资本:80000万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池零配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该公司于2022年11月成立。

8、被担保人名称: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新加坡

法定代表人:沈东东

注册资本:23,700,001美元

经营范围:能源管理和清洁能源系统中的工程设计和咨询服务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9、被担保人名称:江苏亿纬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刘金成

注册资本:5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电池制造;电池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销售;新能源汽车电附件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新能源汽车生产测试设备销售;新能源原动设备制造;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金属材料销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土地使用权租赁;蓄电池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装卸搬运(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亿纬林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亿元,公司持股35%,亿纬动力持股65%,亿纬动力为亿纬锂能控股子公司。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人民币)

以上财务数据均为单体报表口径,部分数据可能存在尾差,系计算时四舍五入造成。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担保预计事项为公司拟于2023年度提供的担保额度,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金融机构或其他相关方共同协商确定,实际担保金额以最终签署并执行的担保合同或银行批复为准。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有利于稳健经营和长远发展。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日常经营具有绝对控制权,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对参股子公司的担保比例不会超过公司持股比例,同时另一股东也根据持股比例提供担保,董事会已审慎判断其偿还债务的能力。上述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各业务板块日常经营资金需求,符合公司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对于公司合并报表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实时监控其现金流向与财务变化情况,担保风险较小;对于参股子公司,公司根据持股比例为其提供担保,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本次担保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上述担保事项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同意本次担保。

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担保预计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满足日常生产经营及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有利于保障业务稳定发展。公司能有效控制和防范担保风险,相关表决程序合法有效,关联董事已履行了回避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担保事项。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6.19亿元、美元1.02亿元及欧元660万元,美元和欧元均按照最新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3.69亿元,占上市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6.3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44.44亿元,占上市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30.06%。上述担保包括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公司无逾期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18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未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对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不良影响。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5日,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林洋能源”)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关于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关联董事陆永华先生、陆丹青女士、陆永新先生回避了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就上述关联交易均表决通过。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详细审阅了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相关协议和资料,并与公司高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

2、公司2023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以往年度发生并持续至今的交易事项以及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合作的事项,协议主要条款未发生重大变化,交易各方较好地执行了交易协议约定,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不会影响公司运营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建立在客观环境基础上,并经双方充分协商和调查。

4、基于以上独立判断,我们同意将该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出席会议和表决该议案。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我们已在事前对本次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有助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的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2、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均为日常生产经营中发生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价策略及方法合理、公允,不存在侵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董事会在审议上述关联交易时,关联董事均回避了表决,关联交易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本议案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陆永华先生将回避表决。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说明:江苏亿纬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纬林洋”)于2022年11月开始投产,故2022年度尚未发生关联交易金额。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万元

说明:1、在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发生的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金额按上述预计关联交易金额的一半执行。

2、公司结合自身实际经营的需求,采购亿纬林洋生产的储能电芯,主要用于储能系统集成产品。

3、“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交易金额”该列数据未经审计,最终数据以经审计确认后的财务数据为准。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陆永华先生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公司名称: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电子”)

注册地址:启东经济开发区纬二路262号

注册资本:3,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电子产品销售、投资及资产管理、管理咨询。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81,026.22万元,净资产79,479.97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启东市华虹电子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的控股股东。

3、公司名称: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虹园艺”)

注册地址:启东市惠丰镇育德村

注册资本:480万美元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华

主营业务:花卉、苗木等销售,园林景观、绿化等设计施工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9,229.20万元,净资产4,534.28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南通华虹生态园艺有限公司为林洋能源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4、公司名称:安徽华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华乐”)

注册地址: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振风大道永安公馆1号楼

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新

主营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租赁等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16,517.63万元,净资产4,826.61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安徽华乐和林洋能源控股股东均为华虹电子。

5、公司名称:江苏华源仪器仪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华源”)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科学园天元东路188号

注册资本:4,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文景云

主营业务:电子式电能表的生产与销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8,634.49万元,净资产5,333.73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林洋能源持有江苏华源49%的股份,深圳市耀祥能源有限公司持有江苏华源51%的股份,深圳市耀祥能源有限公司与本公司无其它关联关系。

6、公司名称:上海精鼎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精鼎”)

注册地址:上海市塘沽路309号

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陆永新

主营业务:电子网络信息技术的开发、无功补偿及电气自动化装置、电气设备监测系统的安装及维修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总资产2,118.39万元,净资产1,668.82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上海精鼎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陆永新先生为林洋能源董事。

7、公司名称:江苏亿纬林洋储能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启东市经济开发区林洋路500号

注册资本:50000万人民币

法人代表:刘金成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主营业务:销售磷酸铁锂电池、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服务等。

主要财务数据: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数据(经审计)总资产156,990.93万元,净资产44,568.19万元。

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公司持有亿纬林洋35%的股权,亿纬林洋董事陆永新先生为林洋能源董事。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履约能力良好,截至目前上述关联方不存在向上市公司支付的款项形成坏账的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本公司将分别与陆永华、华虹电子、华虹园艺、安徽华乐、江苏华源、上海精鼎和亿纬林洋签署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或相关协议,参照同期市场价协商确定。

定价政策:与关联人租赁房屋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以市场公允价格为基础;与华虹园艺参照合理的市场化价格签订协议承包结束后全额一次性以转账方式支付款项,余款待协议完成后支付;与江苏华源的关联交易按照成本价格的110%-115%确定订单价格,并以此为基础与公司协商确定价格;与上海精鼎的关联交易主要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款项根据合同约定按时以转账方式支付;与亿纬林洋关联交易的定价、结算办法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

五、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鉴于公司目前员工较多,为了更好的让员工发挥工作积极性,公司拟向华虹电子租用宿舍;同时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公司将上海作为未来国际营销及吸引高端人才的平台,公司拟向华虹电子租用位于上海的办公场所;公司在南京租赁江苏华源的房屋主要用于办公经营场地;公司在安庆租赁安徽华乐的房屋主要用于办公经营场地;公司向实际控制人租赁房屋主要用于办公和宿舍。公司与上述关联人协商后以市场价租赁对方厂房及办公场所等,租金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2、为了美化公司环境,维护公司绿化,华虹园艺拟向公司提供绿化及劳务服务,与华虹园艺签订的绿化养护合同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3、为整合各方面的市场及经营资源,与江苏华源的关联交易事项将在一定时期内持续存在,但定价原则符合江苏华源的实际情况与业务模式,定价合理、公允,结算时间和方式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4、近年来公司将大力推进光伏电站的建设与运营,根据电站建设的需要,公司将采购上海精鼎部分商品并由其安装,在不高于市场价的基础上与上海精鼎签订采购及安装合同,同时公司为上海精鼎提供相关服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合法利益或向公司输送利益的情形。

5、公司与亿纬林洋的关联交易是为满足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定价、结算办法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经双方友好协商确定,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市场化定价原则。该交易能充分利用关联方上游资源优势,保证稳定的供应渠道,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合理配置,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对本公司的生产经营未构成不利影响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该等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或者被其控制。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19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等。

● 投资金额: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 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低风险型理财产品,仍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受各种风险影响,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可能会产生波动,理财收益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

一、投资情况概述

(一)投资目的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低风险的短期理财产品投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

(二)投资金额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自有闲置资金。

(四)投资方式

公司拟选择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合格的金融机构作为受托方。受托方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为控制风险,公司拟投资低风险、流动性高的理财产品或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信托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债券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等。

(五)投资期限

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六)实施方式

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由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进行投资,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行使该项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尽管公司拟购买的理财产品属于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但仍然受到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的影响,公司将根据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控制投资风险措施

1、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根据公司流动资金情况、安全性、期限和收益率选择合适的产品,并进行投资的初步测算,提出方案;由公司财务负责人进行审核,然后再由董事长审批。

2、公司财务部建立台账对理财产品进行管理,及时分析和跟踪理财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内控部负责对上述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所有产品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审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4、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时机,阶段性投资于安全性、流动性较高的低风险产品,投资风险较小,能够最大限度地发挥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股东谋求更多的投资回报。本次委托理财对公司未来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不会造成重大的影响。

根据最新会计准则,公司将购买的短期理财产品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其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确认的会计处理为准)。

五、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证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确保公司日常经营、研发、生产、建设资金需求以及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运用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已履行相关的决策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20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交易目的:随着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张,汇率大幅波动将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为规避和对冲经营及融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 交易品种: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产品组合。

● 交易金额:总额度不超过6,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均不超过6,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但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履约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情况概述

(一)交易目的

随着公司海外销售规模的不断扩张,汇率大幅波动将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一定影响。为规避和对冲经营及融资所产生的外汇风险,降低汇率波动对利润的影响,提升风险抵御能力,增强财务稳健性,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二)交易金额

根据公司及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总额度不超过6,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均不超过6,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

(三)资金来源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四)交易方式

交易品种:包括外汇远期、外汇掉期、外汇期权、结构性远期、利率掉期、货币互换等产品或产品组合。

交易对方:经监管部门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境内外金融机构。

交易的必要性: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与日常经营紧密相关,为防止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率波动的不确定性对经营业绩造成的影响,故通过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降低汇率波动风险。

(五)交易期限

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境内外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总额度不超过6,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循环滚动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且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均不超过6,000万美元(或等值外币)。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根据业务情况、实际需要审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申请,授权董事长或财务负责人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与相关金融机构签署合同文本及其它相关文件(包括该等文件的修正及补充)。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交易风险分析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严格遵循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但仍存在一定的风险,具体如下:

1、市场风险

当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发生变化时,相应的汇率、利率等市场价格波动将可能对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产生不利影响,从而造成潜在损失。

2、流动性风险

不合理的外汇衍生品的购买安排可能引发公司资金的流动性风险。

3、履约风险

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险。

4、操作风险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操作人员未及时、充分地理解衍生品信息,或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而造成一定风险。

5、法律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合同约定条款可能造成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二)风险控制

为了应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带来的上述风险,公司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遵循锁定汇率、利率风险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公司将加强对汇率的研究分析,实时关注国际、国内市场环境变化,持续跟踪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业务的风险敞口,适时调整经营、业务操作策略,最大程度规避汇率波动带来的风险。

2、公司购买外汇衍生品以公司外汇资产及负债为依据,同时结合外汇收支实际及计划,适时选择合适的外汇衍生品,适当选择净额交割衍生品,以减少到期日现金流需求,保证在交割时拥有足额资金供清算,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均以正常的贸易及业务背景为前提。

公司已制定《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操作原则、审批权限、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控制交易风险。

3、公司将严格按照客户回款计划,控制外汇资金总量及结售汇时间。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锁定金额和时间原则上应与外币货款回笼金额和时间相匹配,同时公司将高度重视外币应收账款管理,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4、公司将严格执行规范的业务操作流程和授权管理体系,加强对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同时安排娴熟的专业人员,加强培训辅导,根据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5、公司选择与经营稳定、资信良好的具有合法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保证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工作开展的合法性。公司将审慎审查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的合约条款,以防范法律风险。

6、公司充分考虑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全资子公司新加坡林洋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加坡林洋”)在中国境内上海自贸区设立FTN账户(离岸账户)。通过开立FTN账户,新加坡林洋可以享受到和在境外市场同样丰富的产品,兑换适用离岸汇率,减少汇兑成本。同时公司可以与银行中国境内团队直接对接,提高沟通效率,以保证离岸交易高效执行。

四、交易对公司的影响及相关会计处理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是为减小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而采取的主动管理策略,有利于提高公司应对汇率波动风险的能力,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不进行投机和非法套利,不会对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及主营业务正常开展造成影响。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核算和披露。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基于正常经营行为,以合理规避汇率风险为目的而开展,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增强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对外汇衍生品交易进行了相关风险和可行性分析,编制了可行性分析报告,并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外汇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事项。

特此公告。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222 证券简称:林洋能源 公告编号:临2023-22

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原项目名称: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 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金额:49,669.17万元(含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

● 新项目名称、投资总金额:“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为507,016万元。其中,第一阶段6GW总投资金额约303,000万元

● 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第一阶段6GW生产线预计竣工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2023年底前

● 本事项已经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概述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323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91,264,663股,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30.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99,999,860.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43,711,262.57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756,288,598.27元。上述资金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6]第114500号《验资报告》。

上述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2016年9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第二期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来“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部分143MW项目变更为安徽、江苏和山东地区的光伏电站。该议案经2016年10月17日公司2016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2018年4月3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非公开发行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计划建设的“300MW光伏发电项目”中的“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20MW农光互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为“泗洪县天岗湖乡36MW农渔光互补光伏发电扶贫项目”。该议案经2018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不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2、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募集资金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林洋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214号)核准,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公开发行了3,000万张可转债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与保荐费用人民币30,000,000.00元后,上述资金已由保荐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上述到位资金再扣除债券登记费、律师、会计师、资信评级、信息披露及发行手续费等其他发行费用合计3,250,0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66,750,000.00元。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ZA16295号《验资报告》。

上述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公司已按照要求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2022年4月13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开发行可转债部分募投项目的议案》,将原募投项目“320MW光伏发电项目”的部分约100MW光伏发电项目变更为湖北和江苏地区的229MW光伏电站项目。该议案已经2022年4月29日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4月14日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24)。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说明:“229MW光伏发电项目”变更前为“100MW光伏发电项目”。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募集资金实际投入金额不包含部分项目完工后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次拟将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进行变更,原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项目总投资金额为507,016万元,分两个阶段建设,变更募集资金拟投向的金额为49,669.17万(含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用于第一阶段6GW生产线建设,其余项目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和贷款。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以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发表了同意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变更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原因

(一)原项目计划投资和实际投资情况

1、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

本次拟变更的公开发行可转债募投项目中“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光伏”),项目利用公司现有厂房及在建厂房建设N型单晶双面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生产线。项目获启东市行政审批局“启行审投资备2016353号《启东市投资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备案。

本项目总投资为67,609.90万元,其中建设投资59,737.00万元,铺底流动资金7,872.90万元。项目预计建设期为1.5年,预计实现内部收益率约为9.87%(税后)。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44,658.68万元,项目投资进度66.65%,主要为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费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6,353.44万元(含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占公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总额的8.78%。

2、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

本次拟变更的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项目拟建设研发大楼,建设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云平台、智慧能效管理云平台和微电网系统平台3个试验项目,购置数据中心设备、测试设备、软件设备等其他配套设备。

本项目获“启东市备2015204号《启东市投资项目登记备案通知书》”备案。项目总投资为27,000万元,建筑工程支出6,600.00万元,设备/软件购置支出13,408.53万元,试验项目支出4,952.00万元,研发人员首年工资支出2,039.47万元。本项目为研发项目,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

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项目已投入募集资金5,080.16万元,项目投资进度18.82%,主要为设备购置和工程建设费用,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23,315.73万元(含利息收入和理财收益),占第二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的8.33%。

(二)变更的具体原因

1、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变更的原因

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主要内容为子公司林洋光伏建设N型单晶双面太阳能电池及组件生产线,经过长期的积累,林洋光伏掌握了N型单晶电池及组件产品的核心技术,具备进一步扩大业务规模的生产经验和运营能力。但该募投项目建设时间较早,项目整体规划规模较小,与现有主要市场参与者相比,该募投项目规模效应不足,项目推进进度亦较慢。

为适应下游市场需求和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公司于2022年12月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由子公司江苏林洋太阳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洋太阳能”)建设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

鉴于上述两个N型光伏电池项目技术路线一致,为整合光伏电池板块生产、技术、管理、市场等资源,林洋光伏拟将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变更,将该募投项目已购置的主要设备转入、剩余的募集资金投入林洋太阳能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

上述整合有助于充分发挥已购置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提升剩余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提高募集资金整体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新项目推进进度,增强光伏电池板块技术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助力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2、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变更的原因

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主要内容为建设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云平台、智慧能效管理云平台和微电网系统平台试验项目。公司目前已建成“林洋智慧能效管理云平台”,为用户提供定制的一站式综合能源服务解决方案。

鉴于该项目实施时间较早,亦不产生直接经济效益,项目的实施内容已逐渐难以适应市场需要、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和公司研发重心需要。为提升剩余募集资金使用进度,提高募集资金直接经济效益,加快推进新项目推进进度,公司拟将该募投项目已购置的软件及设备继续用于能效管理技术研发,剩余募集资金投入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

三、变更后的新项目具体内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实施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林洋太阳能有限公司,建设地点位于南通开发区,投产后可达到12GW/年的N型TOPCon高效太阳能电池生产能力。

(二)项目投资计划和建设期

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总投资为507,016万元,其中固定资产投资335,661万元,铺地流动资金171,355万元。为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公司已使用自筹资金开工建设第一阶段6GW生产线,预计将于2023年下半年建成投产,第二阶段6GW生产线预计将于2024年上半年建成投产。

(三)可行性分析

公司是国内较早进入光伏行业的企业,经过多年的积累和发展,构建了完善、稳定的供应链体系,同时紧跟行业发展动态和技术革新趋势,在高效太阳能电池制造领域积累了专业技术和研发经验。

本次高效电池项目是公司新能源板块业务的延伸和拓展,也是公司在新一代高效太阳能电池领域的重要布局,新产能具备技术和成本双重优势,有利于进一步扩大新能源板块业务规模、提升盈利能力,加强公司在太阳能电池制造领域的竞争优势。

(四)项目预计经济效益

600MW高效太阳光伏电池及组件项目和智慧分布式能源管理核心技术研发项目合计剩余募集资金49,669.17万元(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将全部用于投资建设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第一阶段6GW生产线。募集资金均用于设备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

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测算,该项目所得税后内部收益率为19.08%,总投资回收期为6.99年(含建设期)。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

四、新项目的市场前景和风险提示

(一)市场前景

在国家“十四五”规划和“双碳”目标的战略发展背景下,新能源发电成为实现碳中和目标的关键。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光伏产业发展路线图(2022-2023年)》,2022年,全球光伏新增装机预计或将达到230GW,创历史新高。根据国际可再生能源署(IRENA)预测,2030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量预计将达到2,840GW,未来市场空间广阔。

目前,行业中光伏电池主要由P型多晶、P型单晶及N型单晶组成,其中,N型电池主流技术包括TOPCon、HJT、IBC等技术。随着N型电池研发的投入及量产化的普及,N型电池的生产成本、良率及转换效率快速改善,N型电池具备进入市场化条件,P型电池向N型电池升级的时代来临。

随着电池技术和生产工艺的不断进步,N型电池转化效率有望继续提升,部分原材料、生产设备进一步国产化后制造成本下降,N型电池的市占率将不断上升。未来随着光伏装机规模持续增加,对N型光伏电池的市场需求也将不断增长。

(二)风险提示

1、光伏行业后续如国内外市场环境、价格波动、行业政策、行业技术水平等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将可能对项目带来不利影响,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并将对未来经营效益的实现产生不确定性影响。

2、本次投资项目分两阶段建设,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入第一阶段6GW生产线预计竣工投产并产生收益的时间为2023年底前,可能存在项目建设进度不及预期的风险。

3、近年来,光伏企业陆续推出了规模庞大的扩产计划且单体规模增大,越来越多的跨界资本和企业涌入光伏行业,市场竞争将愈发激烈。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入的高效电池项目存在未来销售不及预期的风险,可能影响到前期投入的回收和预期效益的实现。

五、新项目涉及的审批和备案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2年12月1日和12月19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投资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投资建设20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

12GW高效N型TOPCon光伏电池生产基地及新能源相关产业项目已于2023年1月13日取得项目备案“江苏省投资项目备案证”备案证号:通开发行审备[2023]28号。

六、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当前行业市场环境变化进行研判后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强公司营运能力,提升公司经营效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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