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00 证券简称:联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8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25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综合楼三楼309会议室(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新浦经济开发区珠江路6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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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晓冬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2人,监事朱刚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董事会秘书柏林女士,财务负责人王松周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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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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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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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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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关于〈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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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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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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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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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议案名称:《关于确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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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议案名称:《关于预估〈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3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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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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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12.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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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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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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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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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5、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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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6、议案名称:《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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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7、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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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8、议案名称:《关于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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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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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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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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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议案名称:《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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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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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至议案5、议案7至议案10、议案12.03至议案12.10、议案13均属于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过半数通过;议案6、议案11、议案12.01、议案12.02、议案12.11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4、议案6至议案11均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8涉及关联股东广东生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议案9和议案10均涉及关联股东李晓冬、江苏省东海硅微粉厂、李长之、曹家凯、王松周、柏林、高娟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韩思明、张颖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联瑞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联瑞新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联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 报备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