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7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4月26日

查看其他日期

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2023-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569 证券简称:天能重工 公告编号:2023-025

一、重要提示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证监会指定媒体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年度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意见为:标准的无保留意见。

本报告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公司本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由变更为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上市时未盈利且目前未实现盈利

□适用 √不适用

董事会审议的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适用 □不适用

公司经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809,299,439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5元(含税),送红股0股(含税),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0股。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优先股利润分配预案

□适用 □不适用

二、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主要业务或产品简介

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为风机塔架及其相关产品的制造和销售、新能源(风力、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投资和建设运营,公司主营业务报告期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一)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8,276.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9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891.3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9.69%。风电行业经历过2020年至2021年的“抢装潮”后,市场出现短暂的供需错配,塔筒行业竞争加剧,致使塔筒业务盈利能力有所下降;另一方面,受到公司风场风速降低及国家竞价上网政策影响,公司的新能源发电业务盈利能力也出现一定程度下降。

1、风机塔架(含海上风机塔架及单桩)等的制造和销售业务

2022年度,公司实现风机塔架产量约44.21万吨,实现销售约42.82万吨,其中,海上风机塔架和单桩实现销售约13.44万吨。

2020年陆上风电“抢装潮”后,次年陆上风电建设规模波动较大。公司瞄准国家及各省份海上风电规划增量,沿海自北向南提前布局了四个(含在建)海工装备基地,积极拓展海工业务,抢抓海上风电发展契机。同时,公司持续发挥质量、技术、品牌优势,加大营销力度,适当扩大并合理利用产能,使得风机塔架及风电相关设备生产、销售稳步增长。但受市场竞争压力增加等原因,风机塔架业务毛利率有所下滑。

2、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营业务

公司的新能源发电项目运营良好,在继续持有运营现有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的同时,公司积极推进项目申报和核准,其中公司重点推动建设的天能武川150MW风电项目在报告期内稳步推进,已于2023年3月实现并网发电。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合计持有新能源发电业务规模约481.8MW,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约53,514.20万元。其中持有并网光伏电站约118MW,实现营业收入约12,700.30万元;持有并网风力发电场约363.8MW,实现营业收入约40,813.90万元。

报告期内,公司平均发电利用小时数2302小时,实现上网电量10.92亿千瓦时。

(二)主要产品及用途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为风力发电用风机塔架(含海上风机塔架及单桩)、锚栓以及新能源发电业务。风力发电设备通常包含风电机组、风电支撑基础以及输电控制系统三大部分,公司所生产风机塔筒及单桩为风电设备支撑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新能源发电业务为风力发电场和光伏电站的运营,其工作原理是将风能、光能转化为电能,通过升压变电站升压后输送至电网,完成发电销售。

(三)经营模式

1、风机塔架(含海上风机塔架及单桩)等的制造和销售业务

(1)采购模式。公司原材料采购采取“以产定采”的模式,原材料采购基本与销售合同相对应。公司通常在与下游客户签订销售合同后,根据客户确定的交货计划、公司资金情况和原材料价格走势情况,合理安排原材料采购数量及采购时间,降低钢板等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盈利造成的影响。

(2)生产模式。公司生产模式为“以销定产”,即根据销售合同及客户提供的技术图纸进行原材料采购,然后根据客户的供货计划组织生产。公司与客户沟通各项目的供货计划后,制定排产计划,由技术中心进行技术准备,通过审核后下发给生产管理部,同时,生产部门按照合同要求填写领料申请,通过审批后开始组织生产。

(3)销售模式。公司风机塔架销售订单主要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且生产及销售采取“属地就近”原则,降低运输费用,提升保供交付效率,增强客户服务能力。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在全国共有13个生产基地(含在建),分别位于山东、新疆、吉林、云南、湖南、江苏、内蒙古、广东等地,具体年产能情况如下:

1)山东青岛工厂:80,000吨

2)吉林通榆工厂:40,000吨

3)吉林大安工厂:17,000吨

4)新疆哈密工厂:34,000吨

5)内蒙古兴安盟工厂:40,000吨

6)内蒙古商都工厂:40,000吨

7)内蒙古包头工厂:40,000吨

8)云南玉溪工厂:25,500吨

9)湖南郴州工厂:34,000吨

10)大连工厂(海工):80,000吨

11)江苏盐城工厂(海工):100,000吨

12)广东汕尾工厂(海工):100,000吨

13)东营工厂(海工,在建):200,000吨

上述基地合计产能约为83.05万吨(含在建)。此上述生产基地外,公司于2023年1月开始建设甘肃民勤工厂,该工厂设计年产能为50,000吨,并计划于2023年对江苏盐城、广东汕尾等地工厂进行技改,届时产能会进一步增加。

2、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营业务

公司通过收购、自建等方式持有并运营风电场、光伏电站,电站由公司的子公司进行管理、维护,并将所发电力对外销售实现收入。

3、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1) 近三年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追溯调整或重述原因

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根据15号解释规定,结合公司试运行收入实际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再将试运行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

(2) 分季度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上述财务指标或其加总数是否与公司已披露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相关财务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是 √否

4、股本及股东情况

(1) 普通股股东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公司是否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

□适用 √不适用

(2)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公司报告期无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

(3) 以方框图形式披露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

5、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存续的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1) 债券基本信息

(2) 公司债券最新跟踪评级及评级变化情况

2022年6月24日,联合资信评估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信用评级报告》(联合[2022]5137),确定公司主体信用登记为 AA-,“天能转债”信用等级维持AA-,评级展望为稳定。

(3) 截至报告期末公司近2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万元

三、重要事项

(一)报告期内主营业务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现营业收入418,276.59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0.93%,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2,891.33万元,较上年同期下降49.69%。

1、风机塔架(含海上风机塔架及单桩)等的制造和销售业务

2022年度,公司实现风机塔架产量约44.21万吨,实现销售约42.82万吨,其中,海上风机塔架和单桩实现销售约13.44万吨。

2、风电场、光伏电站运营业务

公司的新能源发电项目运营良好,在继续持有运营现有风电场和光伏电站的同时,公司积极推进项目申报和核准。

截止报告期末,公司合计持有新能源发电业务规模约481.8MW,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约53,514.20万元。其中持有并网光伏电站约118MW,实现营业收入约12,700.30万元;持有并网风力发电场约363.8MW,实现营业收入约40,813.90万元。

(二)实现融资方案受理,推进定向增发业务

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00万元,已于2023年2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青岛天能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335号),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积极推进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三)履行社会责任,年度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青海项目扶贫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通过与当地扶贫局协商支付2022年度建档立卡的1668户贫困户,合计支出扶贫款500.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共和县项目:精准扶贫667户,扶贫款为200.1万元。

兴海县项目:精准扶贫667户,扶贫款为200.1万元。

贵南县项目:精准扶贫334户;扶贫款为100.2万元。

大安项目扶贫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根据协议约定,协助合作方大安市同瑞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大安同瑞”)开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工作,即大安项目精准扶贫款由大安同瑞所获项目电站分红款承担,但为确保扶贫效果,如当年大安同瑞获分红款不足以支付当年全部扶贫款的,不足部分由公司先行垫付,大安同瑞通过以后年度分红款补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