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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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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31版)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7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莱克电气”)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目的

公司及子公司营业收入中外销占比较大,出口国外市场的产品主要采用外币进行结算,因此当汇率出现较大波动时,汇兑损益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会造成一定的影响。为了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有效防范和控制外币汇率风险,2023年公司及子公司拟在银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进行套期保值。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公司及子公司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是与日常经营紧密联系,以真实的进出口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远期结售汇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其交易原理是,与银行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再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业务。

三、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规模

根据公司的实际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及子公司预计2023年拟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不超过4亿美元。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负责签署相关远期结售汇协议,同时授权公司财务部负责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具体办理事宜,授权期限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应付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远期结售汇业务遵循锁定汇率风险、套期保值的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性的交易操作,但远期结售汇业务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若远期结售汇确认书约定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低于实时汇率时,将造成汇兑损失。

2、内部控制风险:远期结售汇交易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高,可能会由于内控制度不完善造成风险。

3、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内收回,会造成远期结汇无法按期交割导致公司损失。

4、回款预测风险:公司业务部根据客户订单和预计订单进行回款预测,实际执行过程中,客户可能调整自身订单和预测,造成公司回款预测不准,导致远期结汇延期交割风险。

五、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管理制度》,制度就公司结售汇业务交易审批权限、内部审核流程、决策程序、信息隔离措施、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信息披露等做出明确规定。

2、当汇率发生巨幅波动,如果远期结汇汇率已经远低于对客户的报价汇率,公司会提出要求,与客户协商调整价格。

3、为防止远期结售汇延期交割,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积极催收应收账款,避免出现应收账款逾期的现象。

4、公司只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不与非正规的机构进行交易。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降低汇率波动风险,有利于保证公司盈利的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备查文件

1、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月 26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3-021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注册资本变更及《公司章程》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及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42,800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由574,031,360股变更为573,888,560股,注册资本由574,031,360元变更为573,888,560元。

二、《公司章程》拟修订情况

基于上述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的变更情况,同时公司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上述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由相关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最终结果以登记机关核准后为准。

除上述修改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355 证券简称:莱克电气 公告编号:2023-023

债券代码:113659 债券简称:莱克转债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根据上述政策要求,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所执行的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当期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 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有关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对会计政策予以相应变更。

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变更日期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相关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第 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相关通知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当期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并执行新会计准则。

五、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公司”或“发行人”)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对莱克电气进行持续督导,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12月31日。现就2022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总结如下: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二、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华泰联合证券对莱克电气自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之日起至本报告出具日之间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审查公司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确信其合法合规;审查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出席人员资格、提案与表决程序,确信其符合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保荐机构核查,发行人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2、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4、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5、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6、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求刑事责任;

7、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8、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经华泰联合证券现场检查,发行人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的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如下事项:

1、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2、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3、上市公司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4、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

5、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

6、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一一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作为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克电气”或“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于2023年3月28日至4月25日期间多次前往现场,对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有关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华泰联合证券针对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2022年度现场检查工作计划。为顺利实施本次现场工作,提高现场工作效率,切实履行持续督导工作,华泰联合证券于2023年3月21日以邮件方式将现场检查事宜通知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并要求公司提前准备现场检查工作所需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2023年3月28日至4月25日期间,华泰联合证券保荐代表人多次前往现场,根据事先制订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采取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进行沟通和询问、查看公司生产经营场所、走访公司控股股东及检查主要控股和参股公司、查阅和复印公司账簿和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与负责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负责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银行等沟通交流等形式,对包括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在内的事项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23年4月25日将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和整改建议以书面方式提交莱克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

对于公司治理情况,关注公司章程和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是否有效执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议事规则是否得到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公司激励制度履行程序是否合规,公司治理机制能否有效发挥作用。

对于内部控制情况,重点关注内部机构设置和权责分配是否科学合理,对部门或岗位业务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等规定是否明确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构成、履行职责是否合规,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估是否与事实相符,风险评估和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执行等。

对于三会运作情况,关注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是否合规,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会议决议是否有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的签名确认等。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方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三会运作情况良好,有相关文件支撑,符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要求。

(二)信息披露情况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披露内容是否完整,已披露事项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展,以及是否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档案资料是否完整。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已披露公告和实际情况未发现不一致的情形,相关内容、资料完整。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重点关注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其他资源,上市公司资产是否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是否独立等。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资产完整,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未发现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源的情形。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重点关注以下情况: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在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是否严格执行,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2、是否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3、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相符,募集资金项目是否存在重大风险等;4、是否存在其他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情况。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时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实际情况与披露的情况一致。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对于关联交易,重点关注关联交易的必要性、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定价是否公允,关联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关联交易产生的收入或利润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的比例及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的影响,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关联交易的实际执行情况等。

对于对外担保,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是否有效执行、是否采取了反担保措施、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以及被担保方是否出现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保债务等可能引发担保风险事项等。

对于重大对外投资,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履行了审议程序、投资项目实施情况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存在与披露不一致的投资风险及上市公司相关措施是否能够有效避免风险。

对于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重点关注证券投资、套期保值的决策程序是否合规、是否建立并有效执行专门内控制度,投资资金是否为自有资金,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以及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等。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重大对外投资方面符合相关规定,未发现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之处。

(六)经营状况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下列情况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重大风险,上市公司对上述变化或风险是否予以充分披露: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2、已订立的重大采购和销售合同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以及重要原材料和主导产品销售价格的变化情况;

3、经营模式是否发生变化以及重要经营场所的运转情况;

4、产品的市场前景、行业经营环境的变化、商业周期或产品生命周期情况、市场占有率变化情况;

5、核心竞争力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上市公司核心技术是否存在依赖他人或面临被淘汰等情况;

6、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是否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7、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其他因素。

结合以上关注点,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的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发展稳健,未发现可能发生的重大不利变化或重大风险。

(七)其他应当予以现场检查的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1、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持续关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相关制度对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关联交易等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

2、保荐机构提请公司按照已披露的募投项目的投向有序推进募投项目实施,合理有效地使用募集资金,维护投资者利益。

四、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交易所规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无。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现场检查工作中,莱克电气及其他中介机构积极提供所需文件资料,配合核查工作,为保荐机构工作开展提供了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过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莱克电气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运作、信息披露、独立性和关联资金往来、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

特此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