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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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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根据财政部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依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政策变更。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解释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0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利群股份”)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

2022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5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4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022年5月16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锁条件未达成,对本次激励计划的 91名激励对象(除已离职的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0,456,137股进行回购注销。

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符合激励条件,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0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公司总股本减少10,904,137股。

(二)公司可转债转股增加注册资本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于2020年4月1日公开发行1800万张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发行面值100元,发行总额18亿元,期限6年,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0年4月2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债券简称“利群转债”,债券代码“113033”。 “利群转债”自2020 年10月9日起可转换为本公司股份,初始转股价格7.16元/股,当期有效转股价格为6.90元/股。截至2023年3月31日,累计有205,000元“利群转债”已转换为公司股份,因转股形成的股份数量累计为29,185股,公司总股本因此增加29,185股。

综上,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可转债转股影响,公司总股本共计减少10,874,952股,公司注册资本由86,050.0460万元变为84,962.5508万元。

二、修改公司章程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公司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未做修订。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会具体办理《公司章程》修订及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为准。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0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00,144,704.96元。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49,733,36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4,973,336.4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515,171,368.5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该利润分配预案是基于公司2022年度实际经营和盈利情况,以及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预期和战略规划,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而提出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将本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性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8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4月14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曹莉娟女士主持。会议的出席人数、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与会监事经认真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总结公司监事会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监事会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3、《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一一定期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6、《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00,144,704.96元。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49,733,36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4,973,336.4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515,171,368.5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7、《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合计1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150万元,内控审计30万元。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及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8、《关于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利群百货集团总部及商业广场项目”写字楼部分的销售,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根据银行房地产贷款政策和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公司拟为购买公司写字楼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3.9亿元。担保期限自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及期限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测算,2023年度,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相互之间拟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50亿元。其中:

(1)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担保对象在4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

(2)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在1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使用,但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不能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使用。

上述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担保人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担保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0、《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测算,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亿元整(最终以合作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主要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黄金租赁、保理、保函、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融资等信贷业务。

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及期限内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信贷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1、《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总结了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并预计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2、《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吴静静因个人原因离职,刘成帅因工作原因由公司解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二人限制性股票合计108,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5,576,205股。

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9元/股调整为3.75元/股,用于支付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公告后至实际回购操作前,若公司实施完成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回购价格需相应调整为3.65元/股。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88,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65%,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7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4月14日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4日下午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应参会董事9人,实参会董事9人,会议由董事长徐恭藻先生主持。公司高管、监事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出席人数、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研究,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总结公司董事会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董事会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总裁工作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总结公司总裁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公司总裁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总裁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为总结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2022年度的工作情况,公司独立董事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督,公司董事会下设了专门的审计委员会。为总结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2年度的履职情况,审计委员会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3号一一行业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结合本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09)。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议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6号一一定期报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一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公司编制了《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报告》。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600,144,704.96元。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49,733,364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84,973,336.4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1,515,171,368.56元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股份回购注销等事项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0)。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关于公司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拟聘任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审计费用合计18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150万元,内控审计30万元。审计收费的定价原则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的专业技能、工作性质、承担的工作量以及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确定。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关于公司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议案》

为促进公司“利群百货集团总部及商业广场项目”写字楼部分的销售,加快资金回笼速度,根据银行房地产贷款政策和房地产行业的商业惯例,公司拟为购买公司写字楼的按揭贷款客户提供阶段性担保,担保总额不超过3.9亿元。担保期限自购房人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购房人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办妥正式抵押登记手续之日止。

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及期限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按揭贷款阶段性担保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购房客户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测算,2023年度,公司、各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及其相互之间拟提供的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50亿元。其中:

(1)资产负债率超过(含等于)70%的担保对象在4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

(2)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在10亿元额度范围内调剂使用。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可以调剂给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担保对象使用,但对资产负债率70%以下的担保对象的担保额度不能调剂给资产负债率70%以上的担保对象使用。

上述担保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协议主要内容由担保人本公司、各控股子公司与银行协商确定。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担保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担保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之间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包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经测算,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人民币70亿元整(最终以合作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主要包括借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贸易融资、黄金租赁、保理、保函、经营性物业贷款、项目融资等信贷业务。

同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上述授信额度内办理具体信贷业务时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或签章,董事会不再就每笔信贷业务出具单独的董事会决议,本授权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总结了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额并预计了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

本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徐恭藻、徐瑞泽、丁琳需回避表决。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五、《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根据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 “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自准则解释第16号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文件的要求,公司拟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不会对当期和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及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中吴静静因个人原因离职,刘成帅因工作原因由公司解聘,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回购注销二人限制性股票合计108,000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剩余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15,576,205股。

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了2021年度权益分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5元(含税),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应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公司本次拟回购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3.9元/股调整为3.75元/股,用于支付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

本次公告后至实际回购操作前,若公司实施完成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则回购价格需相应调整为3.65元/股。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本次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共89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788,1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65%,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锁相关事宜。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9)。

董事丁琳、王文、胡培峰、胥德才为激励对象,本议案需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和可转债转股影响,公司总股本共计减少10,874,952股,公司注册资本由86,050.0460万元变为84,962.5508万元。

鉴于上述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关于修订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运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公司拟对《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共5项内控制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经营管理工作的需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拟于2023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1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9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9日 15点00分

召开地点: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金鼎大厦37楼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9日

至2023年5月19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3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11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5、6、7、8、10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10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利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钧泰基金投资有限公司、青岛利群投资有限公司、徐恭藻、赵钦霞、徐瑞泽、丁琳、王健、狄同伟、王本朋、苏维民、丁振芝、盛小红、朱春泰、徐立勇、黄春晓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①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持有营业执照、法人股东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②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持有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一)。

③股东可用传真、信函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2023年5月15日上午11:30前送达,传真、信函或邮件登记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传真、信函以登记时间内公司收到为准,并请在传真或信函上注明联系电话。

④融资融券投资者出席会议的,应持有融资融券相关证券公司的营业执照、证券账户证明及其向投资者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资者为个人的,还应持有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投资者为单位的,还应持有本单位营业执照、参会人员身份证、单位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二)登记地点: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金鼎大厦三十五楼证券部

邮编:266100

联系人:吴磊、崔娜

联系电话:0532-58668898

传真:0532-58668998

邮箱:lqzhengquan@iliqun.com

(三)登记时间:2023年5月15日上午9:00-11:30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1366 证券简称:利群股份 公告编号:2023-018

债券代码:113033 债券简称:利群转债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因

2023年4月24日,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10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4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的《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

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减少108,000股,公司注册资本也相应减少108,000元。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如逾期未向公司申报,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相关债务(义务)将由公司根据原债权文件的约定继续履行,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

公司各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附有关证明文件。

(一)申报所需材料

1.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2.债权人身份证明文件

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申报时间及方式

1.申报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83号

2.申报时间:2023年4月26日至2023年6月9日(9:00-12:00;14:00-17:00)

3.申报方式:债权人可通过现场、邮寄、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以书面形式申报。(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期以寄出日邮戳为准;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收到文件日为准。)

4.联系人:吴磊、崔娜

5.联系电话:0532-58668898

6.邮政编码:266100

6.传真号码:0532-58668998

7. E-mail:lqzhengquan@iliqun.com

特此公告。

利群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下转563版)

(上接56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