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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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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2983 证券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3-028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4月25日14时30分;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上午9:15一9:25、9:30一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25日9:15一15:00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方兴大道6988号芯瑞达科技园公司办公楼C栋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彭友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共有6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132,39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801%。其中:

(1)现场会议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32,37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714%。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5,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6%。

(3)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4人,代表股份3,691,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043%。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现场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5、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6、审议通过《2023年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预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2,375,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80%;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2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675,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5693%;反对15,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委派许子庆、李静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议案、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3-030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决定于2023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由董事长彭友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名,实际出席董事9名。公司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审议表决,一致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和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4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0.5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16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2)。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董事唐先胜先生、李泉涌先生、吴疆先生、王光照先生、张红贵先生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3-031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后,经全体监事一致同意,豁免会议通知时间要求,决定于2023年4月25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的方式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由苏华先生主持。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审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4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0.5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16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备查文件

1、《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3-029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3年3月28日,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3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经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9月29日至2023年3月28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1、激励对象买卖股票的情况

在自查期间,共3名激励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除上述人员外,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经公司核查,上述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系其完全基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以及其对二级市场的交易情况自行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其在上述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除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外,并未获知上市公司筹划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三、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均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接触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利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002983 股票简称:芯瑞达 公告编号:2023-032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4月25日

●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64.50万股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芯瑞达”)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期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激励计划简述

(一)本期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期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二)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数量

本期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99.6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418.40万股的1.08%。其中首次授予164.5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418.40万股的0.89%;预留35.10万股,约占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18,418.40万股的0.19%,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7.59%。

(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本期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期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

3、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本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原则上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四)本期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

当期解除限售的条件未成就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将由公司按本期激励计划规定的回购原则回购注销。

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一致。若预留部分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五)本期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要求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考核年度为2023-2025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前授予,则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业绩考核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于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之后授予,则预留部分解除限售考核年度为2024-2025年两个会计年度,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注:以上“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评结果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各考核等级对应的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如下:

若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N)。因个人层面绩效考核结果导致未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

若公司/公司股票因经济形势、市场行情等因素发生变化,继续执行激励计划难以达到激励目的,经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可决定对本期激励计划的尚未解除限售的某一批次/多个批次的限制性股票取消解除限售或终止本期激励计划。

二、本期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年3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期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3年3月29日至2023年4月7日,公司对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电子邮件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2023年4月20日,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4月25日,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2023年4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首次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况,本期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四、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一)首次授予日:2023年4月25日

(二)首次授予数量:164.50万股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四)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共计61人,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员工

(五)首次授予价格:10.53元/股

(六)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2、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期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七)本期激励计划授予后,将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五、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本次权益授予情况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一致,不存在任何差异。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七、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安排

激励对象认购权益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资金全部自筹,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期激励计划获取公司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八、公司筹集的资金的用途

公司此次因授予权益所筹集的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九、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以授予日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并于授予日对首次授予的164.50万股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进行测算。在测算日,每股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2023年4月25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授予价格,为11.56元/股。

因此,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会计成本除了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权益数量有关,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2、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期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期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期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4月25日,授予价格为10.5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16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一、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

1、董事会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关于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2、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认为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4月25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为10.53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61名激励对象授予16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十二、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对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之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的授权日确定、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及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十三、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专业意见认为:截至报告出具日,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期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安徽芯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