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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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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4月26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期间,本基金的开户、申购、赎回等其它业务仍照常办理。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在暂停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期间,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应小于等于1,000,000.00元,如单日每个基金账户的累计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金额超过1,000,000.00元,本基金管理人将有权拒绝。

2、本基金取消或者调整上述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限制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3、投资者如有疑问,请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 400-606-6188 (免长途通话费)、021-68619600,或登录公司网站www.xyamc.com获取相关信息。

4、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转换证券交易结算

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4月26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结算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拟对《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按规定更新《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等资料,并在规定媒介披露。

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1)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

(2) 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

投资者也可前往本基金有关销售机构进行咨询,本基金的销售机构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调整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6日

附件

《鑫元聚鑫收益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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