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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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23-04-2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360 证券简称:南矿集团 公告编号:2023-002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86号),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5,1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15.3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8,438.00万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6,985.19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1,452.81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3年4月4日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L10070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设和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已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近日,公司、公司子公司江西鑫矿智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高性能智能破碎机关键配套件产业化项目”实施主体)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湾里支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一》);公司、公司子公司江西鑫矿智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二》);公司与招商银行南昌昌北支行、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三》);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四》);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国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五》)。

截至2023年4月1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存储情况如下:

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账户号:1502******8083,该账户的募集资金将按募集资金使用计划转款至各募集资金专户。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主体及存放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监管协议一》

甲方一: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西鑫矿智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湾里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并统称为甲方。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性能智能破碎机关键配套件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监管协议二》

甲方一: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江西鑫矿智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

乙方: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新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一和甲方二合并统称为甲方。

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高性能智能破碎机关键配套件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监管协议三》

甲方: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招商银行南昌昌北支行 (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一”),该专户一仅用于甲方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二”),该专户二仅用于甲方综合科技大楼建设与智能运维平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监管协议四》

甲方: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建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5、《监管协议五》

甲方: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智能化改造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协议其他主要内容

1、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蒋猛、郑尚荣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25年12月31日解除。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南昌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