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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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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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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年“期初未分配利润“与上年”期末未分配利润“存在差异,系2022年公司信托产品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期初未分配利润“进行调整所致。

6、会计报表附注

6.1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本公司无上述情况。

6.2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说明

6.2.1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

1、金融资产的减值

本集团在前瞻性的基础上评估与其持有的以摊余成本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计量的债务工具资产相关的预期信用损失(“预期信用损失”),以及与贷款承诺和金融担保合同相关的风险敞口。本集团在各报告日期对该等损失确认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的计量反映如下:

· 通过评估一系列可能的结果而确定的无偏颇概率加权金额;

· 货币的时间价值;及

· 于本报告期,毋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有关过去事件、当前状况和对预测未来经济状况的合理及有理据的资料。

2、非金融资产减值损失准备,包含物业及设备、使用权资产、无形资产及抵债资产

于报告期末,本集团复核具有限使用年期之非流动性资产之账面值,以厘定有否迹象显示该等资产已出现减值损失。倘存在任何有关迹象,则估计资产之可收回金额,以厘定减值损失(如有)金额。

可收回金额为公允价值减销售成本及使用价值两者中之孰高者。于评估使用价值时,估计未来现金流量乃以税前贴现率贴现至现值,该贴现率能反映当前市场所评估之货币时间值及资产特定风险(就此而言,未来现金流量估计尚未作出调整)。

倘估计资产之可收回金额少于账面值,则资产之账面值将调减至其可收回金额。减值损失实时于损益确认。

6.2.2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

长期股权投资包括:本公司对受本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以下合称“本集团”)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及本集团对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1、于子公司的投资

于子公司(包括一个结构性实体)的投资按成本减累计减值损失在本公司财务状况表中列报。

2、于联营企业的投资

联营企业指本集团对其有重大影响的实体。重大影响即参与被投资公司财务及经营政策决定但不控制或共同控制该等政策的权力。

本集团于联营企业之投资乃采用权益会计法或公允价值计量于合并财务报告入账,惟就列作持有待售投资而言,则应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作出售的非流动资产及终止经营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以权益法计量的联营企业财务报表,在类似情况下的同类交易和事项,采用与本集团统一的会计政策编制。根据权益会计法,于联营企业之投资在合并财务状况表中初步按成本确认,其后再作调整,以确认本集团在联营公司的损益及其他综合收益中所占的份额。除了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以外的净资产变动,除非该变动导致本集团所持有的所有权利益发生变化,否则不计入该净资产变动。倘本集团应占联营企业之亏损等于或超过其于该联营企业之权益(以权益法厘定,连同任何长期权益实质上属于本集团于该联营企业之投资净额),则本集团终止确认其应占的进一步亏损。仅于本集团已产生法定或推定责任或代表该联营企业付款时,方就额外亏损作出拨备及确认负债。

本集团厘定是否有客观证据证明对在联营企业的利益已减值。如果存在任何客观证据,则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该投资之全部账面值会作为单一资产进行减值评估,通过将其可收回金额(使用价值与公允价值减去处置成本之较高者)与其账面金额进行比较。任何已确认之减值亏损不会分配至构成该投资账面值一部分之任何资产。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该减值亏损的任何拨回于该项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后期回升时确认。

本集团自该投资不再为联营企业之日起不再使用权益法。当本集团保留在前联营企业的权益且保留权益为金融资产时,本集团在该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保留权益,并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将公允价值视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于终止权益法之日联营企业账面价值与任何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及出售联营企业部分权益所得款项之间的差额,计入出售联营企业损益的厘定。此外,本集团先前在与该联营企业有关的其他综合收益中的所有金额均按与该联营企业直接出售相关资产或负债所需的相同基础确认。因此,倘该联营企业先前已于其他综合收益确认的收益或亏损会于出售相关资产或负债时重新分类至损益,则本集团会于出售╱部分出售相关联营企业时将收益或亏损由权益重新分类至损益(作为重新分类调整)。

本集团选择对若干透过风险投资组织或共同基金、信托公司及类似实体(包括投资链接保险基金)间接持有的联营企业的投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

本集团与其联营企业间进行交易所产生之收益及亏损于合并财务报告确认,惟仅以无关连投资者于联营企业之权益为限。本集团应占联营企业于该等交易所产生之收益或亏损予以对销。

6.2.3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计算机及电子设备以及办公设备等。购置或新建的固定资产按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本集团且其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对于被替换的部分,终止确认其账面价值;所有其他后续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并按其入账价值减去预计净残值后在预计使用寿命内计提。对计提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则在未来期间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账面价值及依据尚可使用年限确定折旧额。

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净残值率及年折旧率列示如下:

本集团于各财政年度对物业及设备的预计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至少审核一次。

报废或出售物业及设备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为出售所得款项净额与资产账面值之间的差额,并于报废或出售日于当期损益中确认。

6.2.4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合并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全部子公司。

子公司是指可以被本集团控制的主体(包括受本公司控制的结构化主体)。控制,是指本集团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动报酬,并且有能力利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报酬。本集团在获得子公司控制权当日合并子公司,并在丧失控制权当日将其终止合并入账。

结构性实体是指这样设计的实体,即投票权或类似权利不是决定谁控制被投资单位的主导因素,例如当仅与行政工作有关的任何投票权及相关活动以合约或相关安排作指示。结构性实体通常有以下若干或所有特点或质量:(a)受限制活动;(b)有限及定义清晰的目标,如透过向投资者传递与结构性实体资产相关的风险及回报,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c)不充足的股权以批准结构性实体在没有下属财务支持下为其活动进行融资;及(d)以造成集中信用或其他风险多个合约连接工具的形式向投资者提供融资。

当本集团既是结构性实体的投资者,又是结构性实体的管理人,本集团厘定其作为资产管理人的身份是否为有关该等结构性实体的责任人或代理人,以评估本集团是否控制有关结构性实体。代理人主要是为另一方或多方(委托人)的利益而受雇行事的一方,因此在行使其决策权时不能控制被投资人。在决定该集团是否为结构性实体的代理人时,本集团会评估:

· 其对被投资者的决策权的范围;

· 其他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 根据薪酬协议有权获得的薪酬;及

· 决策者于被投资人中其他利益的收益波动的暴露。

本集团于结构性实体涉及的包括信托计划、投资基金及资产管理产品。本公司成立信托计划,由此其透过向信托计划中的委托人(亦指投资者)提供受托及管理服务赚取手续费收入。信托计划主要包括融资类信托计划及投资类信托计划。本公司亦可能在其建立及管理的信托计划中作出直接投资。

就结构性实体而言,本集团根据合约条款就本集团对实体的参与面临可变回报的风险或取得可变回报的权利;及利用对实体的权力影响该等回报金额的能力评估是否合并。发行有限寿命或可回售工具合并结构性实体中第三方受益人权益且分类为合并财务状况表中的债务,而归属于合并融资信托计划第三方投资者的净损益记录于“利息支出”或归属于合并投资信托计划的净损益记录于“归属于合并结构性实体其他受益人的净资产变动”。

6.2.5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

收入的金额按照本集团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提供劳务时,已收或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

本集团于完成履约责任时(或就此)(即于特定履约责任相关服务的“控制权”转让予客户时)确认收入。履约责任指一项明确服务(或一组服务)或一系列大致相同的明确服务。

倘符合以下一项标准,则控制权随时间转移,而收入经参考完全达成相关履约责任的进度而随时间确认:

·客户于本集团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本集团履约所提供之利益;

·本集团的履约创造或增强客户在资产创建或增强时控制的资产;或

·本集团的履约未创建对本集团具有替代用途的资产,而本集团有强制执行权收取至今已履约部分之款项。

否则,于客户获得明确服务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a) 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本集团从其向客户提供的信托及其他业务赚取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手续费及佣金收入于本集团履行其履约责任(于某一时段内或于客户取得服务控制权之时)确认。

(b) 利息收入和支出

利息收入是用实际利率乘以金融资产账面总额计算得出,以下情况除外:

(a)对于源生或购入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其利息收入用经信用调整的原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摊余成本计算得出。

(b)不属于源生或购入已发生信用减值但后续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或“第3阶段”),其利息收入乃按其摊余成本(即扣除预期信用损失准备)的实际利率计算。

(c) 股息收入

股息于收取股息的权利被确立时确认。

6.2.6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所得税开支指当期应付的税项及递延税项的总和。

当期应付的税项按年度应课税利润计算。由于其他年度的应课税或可扣减收入或开支及毋须课税或不得扣减的项目,故此应课税利润有别于“除税前利润/损失”。本集团就即期税项承担的负债乃采用于报告期末实施或实质上已实施的税率计算。

递延税项就合并财务报表所列资产及负债账面值与计算应课税利润时所用相关税基两者的暂时差额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一般就一切应课税暂时差额确认入账。而递延所得税资产一般就可能有应课税利润以供动用该等可扣减暂时差额作抵销的所有可扣减暂时差额而确认入账。倘于交易中初步确认(业务合并除外)资产及负债而产生的暂时差额并不影响应课税利润或会计利润,则不会将该等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确认入账。

递延所得税负债乃就与于某一子公司投资及某一联营企业的权益有关的应课税暂时差额予以确认,惟倘本集团可控制暂时差额的拨回,以及暂时差额在可见将来可能将不会拨回,则不予确认。与该等投资有关的可扣减暂时差额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仅于可能将有充足的应课税利润以使用暂时差额的利益,以及预期于可见将来可拨回时,方予确认。

递延所得税资产之账面值在各报告期末进行复核,并于并无足够应课税利润可用以收回所有或部分递延所得税资产时作出相应扣减。

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以报告期末已实施或实质上已实施的税率(及税法)为基础,按预期清偿该负债或实现该资产当期的税率计量。

递延所得税负债及资产计量反映本集团于报告期末预期收回或清偿资产及负债之账面值的方式的税项影响。

对于本集团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相关租赁负债的租赁交易,在计量递延税款时,本集团首先确定税款扣除乃归属于使用权资产还是租赁负债。

就税项扣减归因于租赁负债之租赁交易而言,本集团将按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规定分别应用于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因采用首次确认豁免,有关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之暂时差额并不会在首次及其后整个租赁期确认。因重新计量租赁负债和契约修改而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账面金额进行修订而产生的暂时性差额,在重新计量或修改之日确认,而这些差额不受初始确认豁免的限制。

当法律上可执行的权利将当期税项资产及当期税项负债抵销,以及当其与同一税务机构征收的所得税有关且本集团拟按净额结算当期税项负债及资产时,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将被抵销。

即期及递延税项乃于损益中确认,惟倘其与于其他综合收益或直接于权益中确认之项目有关者除外,在此情况下,即期及递延税项亦会分别于其他综合收益或直接于权益中确认。

6.3或有事项说明

公司对外担保的年初数为0万元,期末数为0万元。

6.4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本年度发生的重要资产转让及出售事项如下:

(1)转让富国基金股权及睿远76号债权

本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程序出售富国基金16.675%的股权以及睿远76号债权(合称“出售事项”),并就出售事项于二零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与受让方山东金融资产订立股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协议(合称“转让协议”)(后经补充协议修订)。根据转让协议,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出售,而山东金融资产有条件同意收购富国基金股权及睿远76号债权,对价分别为人民币4,038,817,800元及人民币1,000,000,000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本次转让富国基金股权及睿远76号债权构成本公司的须予公布的交易。由于山东金融资产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鲁信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山东金融资产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各项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均构成本公司的关连交易。

根据公开挂牌程序及挂牌条件,受让方须同时收购富国基金股权及睿远76号债权。由于转让协议均与山东金融资产订立,属互为条件,且转让富国基金股权及睿远76号债权于同一12个月内进行,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A.81条规定,本公司须将两份转让协议合并,并作为一项交易事项。由于有关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按合并基准计算)(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出售事项构成本公司的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已于二零二二年七月十五日召开的二零二二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经独立股东审议批准,转让富国基金股权及睿远76号债权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完成交割。

(2)转让睿远61号债权

本公司通过公开挂牌转让程序出售睿远61号债权(“债权转让”),并就债权转让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十四日与受让方山东金融资产订立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协议”)。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出售,而山东金融资产有条件同意收购睿远61号债权,对价为人民币2,700,000,000元。

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债权转让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公布交易。由于山东金融资产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鲁信集团的非全资附属公司,故根据上市规则,山东金融资产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债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由于有关债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一项或多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超过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债权转让构成本公司的非常重大出售事项及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债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已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召开的二零二二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经独立股东审议批准,债权转让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完成交割。

(3)转让山东金融资产股权

本公司与鲁信集团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订立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协议”),据此,本公司有条件同意出售而鲁信集团有条件同意收购山东金融资产之500,000,000股普通股,对价为人民币675,177,700元(“股权转让”)。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股权转让构成本公司的一项须予公布交易。由于鲁信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故根据上市规则,其为本公司的关连人士。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构成本公司的一项关连交易。由于有关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的一项适用百分比率(定义见上市规则)高于25%但所有适用百分比率均低于75%,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及第14A章,股权转让构成本公司的主要交易及关连交易,须遵守上市规则的申报、公告、通函及独立股东批准规定。

股权转让协议及其项下拟进行的交易已于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召开的二零二二年度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经独立股东审议批准,股权转让于二零二三年二月六日完成交割。

截至年度报告日期,以上资产转让所得款项已全部按照股东大会通函中披露的所得款项用途使用完毕。

6.5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5.1自营资产经营情况

6.5.1.1信用风险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5.1.1 单位:千元

6.5.1.2对金融机构的主要股权投资情况

表6.5.1.2 单位:万元

6.5.2信托资产管理情况

6.5.2.1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 6.5.2.1 单位:万元

6.5.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5.2.2.1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集合、单一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权信托项目

表6.5.2.2.1 单位:万元

注: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1的资产总计+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2的资产总计+…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信托项目n的资产总计)/(信托项目1的资产总计+信托项目2的资产总计+…信托项目n的资产总计)×100%

6.5.2.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融资类、投资类、事务管理型信托项目

表6.5.2.2.2 单位:万元

6.5.2.3本年度新增的集合、单一和财产权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表6.5.2.3 单位:万元

6.5.2.4本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本公司遵守信托法和信托文件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时,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没有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6.6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6.6.1定价政策

公司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守一般商业条款。关联交易的价格主要参考市场价格经双方协商后确定。

6.6.2关联方作为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截至二零二二年及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鲁信集团及其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存在作为本集团设立及管理的部分信托计划的委托人的情况。

6.6.2.1关联方作为并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关联方于该等并表信托计划的权益已于本集团合并财务状况表中以其他负债列报。

表6.6.2.1 单位:千元

6.6.2.2关联方作为本集团未经并表信托计划的委托人

表6.6.2.2 单位:千元

6.6.2.3由信托计划提供资金的关联方

表6.6.2.3 单位:千元

6.6.3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

6.6.3.1信托资产与关联方:贷款、投资、租赁、应收账款担保、其他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期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6.3.1 单位:万元

6.6.3.2本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本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交易(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6.6.3.2.1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期初汇总数、本期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6.3.2.1 单位:万元

6.6.3.2.2信托资产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期初汇总数、本期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6.3.2.2 单位:万元

6.6.4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本公司本年不存在上述情况。

7、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合并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

(1)利润总额:59,123.4万元;

(2)所得税费用:31,080.5万元;

(3)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28,042.9万元;

(4)加年初未分配利润余额:375,586.1万元;

(5)可供分配利润:403,629.0万元;

(6)提取法定公积金:2,837.4万元;

(7)按照本年实现净利润的10%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当信托赔偿准备金余额达到实收资本的20%时不再计提,本年计提2,837.4万元;

(8)提取一般准备8,558.5万元;

(9)向公司股东分配股利0万元;

(10)期末未分配利润389,395.7万元。

7.2主要财务指标

表7.2

注:加权净资产收益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初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2+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新增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减少净资产次月起至报告期期末的累计月数÷报告期月份数)×100%

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合并净利润/本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无。

8、特别事项揭示

8.1前五名股东报告期内变动情况及原因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本公司前五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附注:(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是以代理人身份持有H股合计数(济南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H股除外)。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于报告期内直至年度报告日期,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变动情况如下:

8.2.1董事变动情况

经董事会建议,郑伟先生已于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三月三十日举行之二零二二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获选举为独立非执行董事。郑先生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已于二零二二年八月五日获山东银保监局核准生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丁慧平先生因任期届满,自山东银保监局核准郑伟先生的任职资格起不再担任独立非执行董事。

经董事会建议,张海燕女士已于本公司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召开之二零二二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获选举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张女士作为独立非执行董事的任职资格尚待山东银保监局核准生效。

8.2.2监事变动情况

田志国先生因工作调整,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起辞任职工代表监事。李燕女士获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自二零二二年一月七日起生效。

左辉先生因工作需要,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辞任职工代表监事。魏向阳先生获本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为职工代表监事,自二零二二年八月三日起生效。

8.2.3高级管理层变动情况

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九月九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议案》,同意聘任崔方先生担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崔方先生的任职资格已于二零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获山东银保监局核准生效。

本公司于二零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齐观义先生担任本公司副总经理。齐观义先生的任职资格已于二零二三年三月八日获山东银保监局核准生效。

8.2.3公司秘书变更情况

李国辉先生因工作调动,辞任本公司联席公司秘书、上市规则第3.05条项下本公司之授权代表及根据公司条例第16部所规定代表本公司于香港接收法律程序文件及通知之代理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起生效。本公司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兼董事会秘书贺创业先生担任本公司唯一公司秘书及获委任为授权代表,伍秀薇女士获委任为本公司法律程序代理人,自二零二二年二月八日起生效。

除上述所披露者外,概无其他须根据上市规则第13.51B(1)条予以披露的资料。

8.3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于二零二二年度,本公司未发生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二零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本公司完成注册地址变更的工商手续。

8.4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我们作为原告及申请人牵涉九宗诉讼或仲裁金额超过人民币10百万元的且尚在审理程序中的未决重大诉讼或仲裁案,涉及诉讼或仲裁金额总计约为人民币2,255.44百万元。该等案件主要为我们向相关交易对手客户就未能偿还我们信托授予的贷款而提起的诉讼或仲裁。

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我们作为被告牵涉一宗诉讼金额超过人民币10百万元的且尚在审理程序中的未决重大诉讼,涉及诉讼金额总计约为人民币13.7百万元。该案件为合同纠纷。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向本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济银罚决字[2022]7号),对本公司未按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罚款人民币92万元。本公司已经支付了上述罚款。

除以上披露者外,报告期内,本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层未受到任何处罚。

8.6公司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的整改情况

二零二二年一月、四月、七月及十月,山东银保监局对本公司业务进行季度现场检查,本公司积极配合山东银保监局完成排查工作。

二零二二年,本公司收到山东银保监局发出的各类监管意见文件共计25份,内容涉及通道业务清理、消费信托、全面风险管理等方面,本公司按照监管要求积极开展整改工作,相关报告或整改方案已及时报送山东银保监局。

除年度报告中披露者外,本公司于报告期后并无发生任何重大事项。

8.7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报告期内,本公司未做出针对重大事项的临时报告。

8.8中国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除年度报告中披露者外,截至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年度,本公司不存在中国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9、公司监事会意见

二零二二年,监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了对本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履职情况的监督职责。就相关问题出具意见如下:

董事会人员组成符合境内外监管要求对信托公司治理的规定,董事具备多元化专业背景,具有较强的互补性,具有独立的专业判断能力,符合所聘任岗位的履职要求。报告期内,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能够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依法合规运作,持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落实股东大会的决议。报告期内,未发现董事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报告期内,本公司高级管理层努力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切实贯彻落实本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各项决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或损害本公司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二零二二年度的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零二三年,监事会及各位监事要按照中国公司法、《信托公司治理指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继续提高工作能力和履职监督水平,积极开拓工作思路,认真履行监督职能,督促本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风险管控水平,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切实维护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除以上披露事项外,监事会对报告期内其他监督事项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