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218版)
8、2023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资金来源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本激励计划的处理”的规定:“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股票不作处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进行回购注销”。
鉴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离职,公司将对上述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共计3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回购注销的数量和价格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上述2名离职的激励对象均为主动离职,公司拟回购注销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38,000股,回购价格为3.68元/股。
如上述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前,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等事宜,则公司将按照《激励计划》相关规定调整回购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具体回购注销实施情况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的公告为准。
(三)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支付款项合计139,840元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将导致公司总股本减少38,000股,公司
总股本将由712,323,832股变更为712,285,832股。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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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上股本结构的变动情况以回购注销事项完成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本结构表为准。
四、本次回购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不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议,独立董事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中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现阶段相应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次激励计划的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监事会同意根据本次激励计划等有关规定,对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并注销。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激励计划》《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已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法律意见书意见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办理股份回购注销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等手续。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3-024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该事项尚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为准。
2023年4月25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上述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鉴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对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38,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本次股份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712,323,832股变更为712,285,832股,公司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712,323,832元变更为人民币712,285,832元。
二、《公司章程》修改情况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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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事项说明及风险提示
公司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事项尚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审议通过后须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与备案,最终以登记机关变更登记的册资本及《公司章程》为准,上述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 2023-025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事项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概况
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因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经与各相关方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拟对原有发行方案进行优化调整,拟终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发行方案,并筹划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方案。
二、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原因
因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并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规划,经与各相关方充分沟通和审慎分析,公司决定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相关事项。
三、关于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审议程序
1、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5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同意终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与苏州复基苏吴医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解除协议》,同时筹划申请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对公司将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关于终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等议案进行了审核,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因公司实际控制人钱群英控制的苏州复基苏吴医药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参与认购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及其控制的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复基集团”)现参与认购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股票,故公司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事项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事项均构成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终止公司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的议案》及与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应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2)公司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是综合考虑法律法规的变化、公司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发展规划所做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并签署附条件生效的《关于非公开发行股份认购协议的解除协议》,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2023年度拟向包括复基集团在内的不超过三十五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综合考虑了公司未来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利于增强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复基集团参与本次认购体现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和信心,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发行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定价方式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终止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涉及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程序合法,关联董事均回避相关议案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目前日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终止发行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实质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3-028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
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相关议案。现就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过程中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认购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3-030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强化现金分红政策的合理性、稳定性和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文)、和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1、着眼于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以及外部融资成本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4、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原则
1、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2、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建立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3一2025)的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公司利润的分配方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方式、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公司应当优先推行现金分红方式,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红。
3、利润分配间隔
原则上每个会计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必要时也可实行中期现金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
4、利润分配条件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为:
(1)公司当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预计未来十二个月内不存在重大资本性支出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情形的;
(4)进行现金分红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并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同时在遵守上述现金分红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5、现金分红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6、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利润分配预案的拟定
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情况拟定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充分听取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还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机构投资者、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及时答复股东提出的相关问题。
(2)决策程序
1)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应充分听取监事会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意见。
2)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在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既定的现金分红政策或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确定当年利润分配方案的,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原因以及独立董事的明确意见。公司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应当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公司年度报告期内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未进行现金分红或拟分配的现金红利总额(包括中期已分配的现金红利)与当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之比低于30%的,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年度报告的董事会公告中详细披露以下事项:
①结合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资金需求等因素,对于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原因的说明;
②留存未分配利润的确切用途以及预计收益情况;
③董事会会议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④独立董事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水平较低的合理性发表的独立意见。
(3)利润分配的监督
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1)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2)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并分别经监事会和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独立意见。
(3)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分别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应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1、公司董事会需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并根据形势或政策变化进行及时、合理地修订,确保其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2、未来三年,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态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对本规划进行调整的,新的股东回报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调整或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相关议案由董事会起草制定,并经独立董事认可后方能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发表意见;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4、有关公司审议调整或者变更股东回报规划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2023-031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
及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钱群英女士控制的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复基集团”)拟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A股股票。公司与复基集团已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复基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批准,并经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且经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能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涉及的关联股东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且不超过21,300万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为保证公司控股权的稳定,除复基集团之外,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认购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10%,即71,232,383股(含本数)。若单个认购对象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发行前已经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则其在本次发行后合计持股不得超过71,232,383股(含本数),超过部分的认购为无效认购。
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若公司在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事项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新增或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等导致股本总额发生变动的,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上限将作相应调整。
2023年4月25日,公司与复基集团签署附生效条件的《股份认购协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复基集团认购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交易对象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对象为包括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35名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对象。
(一)复基集团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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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权控制关系
截至本预案公告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为钱群英,钱群英持有复基集团95.00%的股权;钱群山持有复基集团5.00%的股权,具体的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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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认购对象最近五年诉讼、处罚等情况
复基集团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最近五年不存在受过行政处罚(与证券市场明显无关的除外)、刑事处罚或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与仲裁的情况。
(四)认购对象对外投资的主要企业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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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认购对象最近一年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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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认购对象与公司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情况
复基集团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钱群英女士控制的企业,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复基集团参与本次发行的认购,构成关联交易。
除上述交易外,本次发行完成后,复基集团不会因本次发行与本公司产生新的关联交易。
本次发行前,公司与认购对象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本次发行完成后, 认购对象亦不会因本次发行与公司产生同业竞争。
(七)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认购对象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情况
公司的各项关联交易均严格履行了必要的决策和披露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度的规定。本预案披露前24个月内的重大关联交易详细情况请参阅登载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有关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等信息披露文件。
(八)本次认购的资金来源
复基集团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用于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情形,亦不存在通过与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完全合法合规。
三、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复基集团已于2023年4月25日签署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2.《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3-032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
股份认购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关联董事就相关议案进行了回避表决。2023年4月25日,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股份认购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双方签订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甲 方: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乙 方: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一、本次发行的发行规模与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21,300万股(含)(以下简称“发行股份数量上限”),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20,000万元(含)(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上限”)。
二、认购标的、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1、认购标的
甲方本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数量和认购金额
(1)乙方本次拟出资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2)乙方认购数量=乙方实际认购金额÷实际发行价格(不足1股的部分,乙方自愿放弃);
(3)乙方最终认购数量将在本次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根据其他发行对象申购报价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认购方式
乙方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发行的A股股票。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
1、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票发行期的首日。发行期系指本次发行经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并报经中国证监会履行发行注册程序后,由甲方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确定的发行期间。
2、本次发行定价原则为:
(1)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次发行股票的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交易总量)。
(2)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甲方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监管部门的要求,遵照价格优先等原则,根据其他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3)乙方不参与本次发行的市场询价过程,但乙方承诺接受市场询价结果并与其他投资者以相同价格认购。如果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乙方不再参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
3、如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甲方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每股派发现金股利为D,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为N。
五、认购股份的限售期
乙方本次认购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乙方将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就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事宜。
前述认购的股份因甲方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六、认购款的支付
在甲方本次发行股票取得监管部门同意注册的批文后,甲方应按照证监会和相关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并公告,乙方按照甲方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缴款通知要求,在确定的缴款日期之前将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认购款一次性足额汇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验资完毕后,扣除相关费用再划入甲方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七、股份交付
甲方在收到乙方足额支付的股份认购款之后,按照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部门规定的程序,完成认购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股份登记手续,将乙方认购的股票通过结算公司的证券登记系统记入乙方名下,以实现股份交付。
八、双方陈述及保证
1、为本协议之目的,协议双方相互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其具有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
(2)其均完全有资格、权利及有效授权作为协议一方签订本协议,且本协议条款构成双方的合法、有效、有约束力并可执行的义务及责任。
(3)其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和责任,不会与任何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或其作为一方的其他协议、协议的约定相违背或抵触。
(4)其将尽最大努力相互配合,办理及签订本次发行及认购的一切相关手续及文件。
2、为本协议之目的,乙方特此向甲方作出保证:乙方本次认购资金全部为自有资金或合法自筹资金,不存在通过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方式出资的情况,亦不存在其他任何导致代持、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的协议安排;不存在对外募集资金参与本次认购的情况;不存在以分级收益等结构化安排、采用杠杆或其他结构化的方式进行融资的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情形;也不存在通过与甲方的资产置换或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资金来源完全合法合规;乙方对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九、协议成立、生效及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即为成立。
2、本协议项下各方的陈述与保证、违约责任和保密等涉及本协议生效条件满足前即须享有或履行的权利义务条款在本协议签署后即生效,其他条款于以下各项条件均被满足之日起生效:
(1)甲方的董事会及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批准与本次发行A股股票有关的所有事宜;
(2)本次发行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并经证监会同意注册。
3、各方同意,在甲方正式向上海交易所提出本次发行申请后,上海交易所或证监会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明确给予不予同意的答复时,本协议自动解除;除此情况外,各方一致同意解除本协议时,本协议方可解除。
4、一方违反本协议或违反其做出的保证或承诺,致使守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十、不可抗力
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将不视为违约,但应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必要的救济措施,减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尽快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在事件发生后15日内,向对方提交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协议义务以及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报告。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日以上,一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
十一、违约责任
1、一方未能遵守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约定、义务或责任、陈述或保证,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负责赔偿对方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赔偿,但不得超过违反本协议一方订立本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本协议项下约定的发行事宜如未获得(1)甲方股东大会通过或(2)上海交易所审核通过或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不构成甲方违约;本协议成立后,如监管要求或资本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协议的,亦不构成任何一方的违约。
3、本协议成立后,如乙方违约不参与认购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向乙方主张本协议最低认购金额或实际认购金额(孰高)1%的违约金。
4、本协议生效后,如甲方发生未按照协议规定在乙方完成支付全部认购价款后向乙方发行认购股份等违约情况,应将认购价款全部归还乙方,并且乙方有权向甲方主张相当于乙方实际认购金额1%的违约金。
十二、保密义务
1、除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向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或证券监管部门办理有关批准、备案手续,或为履行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声明与保证需向第三人披露,或该等信息已公开披露,双方同意并促使其有关知情人对本协议的所有条款及本次发行及认购有关事宜严格保密。
2、本协议未能生效,或本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双方仍应承担本条款下的保密义务。
十三、纠纷解决
1、本协议的签订、效力、履行、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
2、因本协议发生的一切争议,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若无法解决,任何一方均可以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其他
1、本协议双方可根据情况的变化或需要,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协议进行修改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有冲突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2、本协议双方及其他相关方将就本协议项下述及的交易签署相关具体的交易文件,如该等交易文件的约定与本协议的约定有冲突或有不同的,则以该等交易文件的约定为准。
3、如果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部分被法院、仲裁机构或任何对本协议有司法管辖权的机构认定为无效或失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本协议各方应根据本协议的原则和精神履行本协议,无效或失效的条款由最能反映本协议双方签订本协议时意图的有效条款所替代。
4、本协议一式捌份,甲方、乙方各执贰份,其余用于报送相关部门,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备查文件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复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3-034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1-3月主要经营数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分行业信息披露指引《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六号一一医药制造(2022年修订)》及《关于做好主板上市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披露工作的重要提醒》的相关要求,现将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营业务2023年1-3月主要经营数据情况公告如下:
2023年1-3月,公司医药业务累计实现主营业务收入43,535.92万元(其中医药工业16,806.75万元,医药商业26,729.1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加12,633.22万元,增加40.88%,医药业务主营业务毛利14,225.2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196.02万元,减少1.36%。
公司医药工业按治疗领域划分的主营业务情况表:
■
2023年1-3月,公司收到各类医药补贴23.04万元。
2023年1-3月,公司医药研发累计投入1,019.67万元,其中费用化金额806.91万元,资本化金额212.76万元。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2023-035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8日 14点 30分
召开地点: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公司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7日
至2023年5月18日
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15:00至2023年5月18日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除上述需要投票表决的议案外,公司独立董事还将向本次股东大会作《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履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相关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及第十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公告已于2023年4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进行了披露。
2、特别决议议案:第9、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第8、9、10、11、14、15、16、17、18、19、20、21、22、23、24、25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第14、15、16、17、18、19、24、25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苏州吴中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本所认可的其他网络投票系统的投票流程、方法和注意事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通知如下:
1、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15:00至2023年5月18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3、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或其他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2)法人股东由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需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的,须持代理人本人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股东账户卡进行登记;
(3)异地股东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传真办理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
2、登记时间:2023年5月15日及5月16日
上午:9:00一11:00
下午:2:00一5:00
3、登记地址及相关联系方式
(1)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东方大道988号
(2)联系人:李锐
(3)联系电话:65686153
(4)传真:0512-65270086
(5)邮编:215124
六、其他事项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请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场。
2、与会股东及代表交通、食宿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或“画圈”,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3-036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事务所”)出具的《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23]第318092号),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12月31日合并报表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具体情况如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中兴财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1,654.14万元,实收股本为71,238.88万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未弥补亏损的主要原因
2020年、2021年、2022年,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50,641.07万元、2,271.63万元、-7,619.73万元,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未分配利润为-41,654.14万元,超过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主要原因:
1、化工板块的资产处置
公司全资子公司响水恒利达科技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响水恒利达”)受“响水3·21爆炸事故”影响,2020年响水恒利达决定退出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并进行资产处置,导致公司累计计提商誉减值准备37,977.43万元,并计提了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29,575.80万元,从而导致公司未弥补亏损大幅增加。
2、产业转型与业务拓展
公司在决定退出化工板块后进行了发展战略转型,重点聚焦医药大健康产业布局,一方面进一步巩固提升医药产业的核心地位;另一方面把医美生物科技产业等作为新兴大健康子行业重点培育。公司医美生科板块的快速发展增加了包括研发支出等各类费用;同时,受市场环境等方面的影响,公司医药板块为拓展市场,增加了营销费用的投入。
三、应对措施
公司将坚持医药大健康发展战略,深耕医药核心产业,加快布局拓展医美生科板块,积极改善公司的经营情况,提升整体的盈利水平,弥补前期亏损。具体措施如下:
首先,对于传统的医药制造和医药商业方面,通过全方位的巩固提升谋求快速的复合增长:充分利用公司组建的苏州市先进技术研究院为业务发展持续导入符合市场需求的主流产品,重点聚焦高端仿制药、首仿药、专科用药,稳步推进创新药研发,为公司业务提供高水平的技术支撑;以“苏州市医药制造业的标杆”为目标,谋划新的产能布局,打造既能全方位保障公司自身产业需求,又能承接高水平的产品受托加工和MAH业务,并在高端仿制和创新药领域逐步发展CDMO核心能力;建立覆盖全国的高质量营销网络,实施包括合伙人和佣金合作制在内的“互利双赢”的新型营销激励政策和机制。
其次,在医美生物科技方面,以产品竞争力为导向,聚焦高端注射类产品,不断丰富产品管线。在研发方面,依托生物药的研发和产业化经验,围绕以重组胶原蛋白为核心的高端生物科技材料持续投入。在营销方面,侧重医生教育和培训,为产品的终端应用保驾护航。
特此公告。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00 证券简称:江苏吴中 公告编号:临2023-018
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22年存放
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要求,现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2022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 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084号)核准,本公司获准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538万股新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41,046,070股,发行对象为6名,发行价格为12.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513,896,796.40元(含发行费用)。扣除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11,519,544.24元后,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502,377,252.16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15年9月2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15]第115325号)验证。
(二) 募集金额使用情况和结余情况
2015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55,016,482.59元,2016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95,989,632.36元,2017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7,198,274.13元,2018年度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4,233,833.35元,2019年度使用募集资金48,861,522.03元,2020年度使用募集资金21,956,213.55元,2021年度使用募集资金72,409,807.54元,2022年公司使用募集资金3,909,800.79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489,575,566.34元,未使用募集资金余额为32,858,130.49元(含利息收入和扣减手续费)。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 募集资金的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利益,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2014年12月15日召开的201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管理办法》,本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下属公司、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201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药品自动化立体仓库项目”变更为“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原料药二期项目”(具体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及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7年6月8日,本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见公司于2017年6月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及2019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江苏吴中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原非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国家一类生物抗癌新药重组人血管内皮抑素注射液研发项目”中部分未使用资金约12,055万元进行变更,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为抗肿瘤1类新药YS001的研发、西洛他唑等上市化学仿制药的一致性评价、利奈唑胺与沃诺拉赞的仿制(具体见公司于2019年8月23日及9月1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年9月20日,本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姑苏支行、苏州泽润新药研发有限公司/江苏吴中医药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制药厂在苏州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具体见公司于2019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下转220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