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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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预案的基本情况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0,020,515.55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为242,946,517.23元。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良好预期和信心,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现状及盈余情况,为积极回报全体股东并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并充分考虑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和利益,进一步增加对上市公司的信心,根据有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拟定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
公司拟以总股份数68,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88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3,998.40万元。本次利润分配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剩余未分配利润转结至下一年度。本议案所涉及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缴纳。利润分配预案发布后至实施前,公司股本如发生变动,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调整。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合法性、合规性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符合公司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计划等相关承诺,该利润分配预案合法、合规。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的审核意见
1、董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基于公司2022年度经营与财务状况,并结合2023年发展规划而做出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符合广大投资者整体利益。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点,符合《公司章程》文件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规定,不会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有关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监事会一致同意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3、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融资环境等实际情况,兼顾了公司股东的短期和长期利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侵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其他说明
1、此次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经营情况,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在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对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了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防止内幕信息的泄露。
3、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3-010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
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上述议案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6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 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0.00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504号),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 5,1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6,800万元,公司总股本由5,100万股变更为 6,800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3年4月18日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将《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改。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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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除上述修订的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因新增部分章节及条款, 章程中原各章节和条款的序号根据修改内容作相应调整,即序号依次顺延。具体变更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
公司董事会授权相关人员负责办理本次工商变更登记、备案手续等具体事项。本次工商变更登记事项以相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最终核准登记的结果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后续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3-015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
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关联交易概述
1、2023年4月26日,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方长龙”)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和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2023年度公司拟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跃及配偶杨婉玉、北京华跃长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跃长龙”)拟为公司上述授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预计担保额度累计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
上述关联方在担保期间内不收取任何费用,且公司无需对该担保事项提供反担保。具体担保形式、担保金额、担保期限等按与相关金融机构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决议有效期为自审议本议案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跃及配偶杨婉玉为公司关联自然人,华跃长龙为公司关联法人。上述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关于2023年度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陈跃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7.2.17条规定,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可豁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议案在公司董事会审议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董事会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全权代表公司签署上述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担保、抵押、融资等)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各项法律文件,由此产生的法律、经济责任全部由公司承担。
4、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不构成重组上市,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陈跃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目前,陈跃直接持有公司46.25%的股份,通过宁波中铁长龙投资有限公司、横琴长龙咨询管理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公司28.75%的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陈跃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经查询,陈跃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杨婉玉是陈跃配偶。截至目前,杨婉玉未持有公司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杨婉玉为公司关联自然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经查询,杨婉玉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3、北京华跃长龙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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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华跃长龙未持有公司股份,其系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跃控制的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华跃长龙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担保构成关联交易。
相关关联方系非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
公司关联方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此担保为无偿担保,担保期间公司无需因此向上述关联方支付担保费用,亦无需对该担保提供反担保。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截至目前,担保协议尚未签订。担保金额和担保期限等具体担保内容以与相关金融机构实际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实际担保金额将不超过董事会批准授予的担保额度。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关联方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六、当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2023年年初至今,公司与上述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跃除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无偿提供担保,未与公司发生其他关联交易。前述担保项下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3,000万元。
2、杨婉玉女士在前述担保项下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
3、华跃长龙在前述担保项下累计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35,000万元。
七、关联交易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关联方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授信融资提供担保,是关联方支持公司经营发展的重要措施,有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需求,保障经营活动的顺利拓展,有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关联担保为无偿担保,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本次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关联方拟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提供担保,可以更好的满足公司经营发展资金需求,是关联方支持公司发展的有力表现,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本次关联担保为无偿担保,公司无需支付担保费用,亦无需提供反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事项。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我们认为公司审议2023年度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对公司独立性无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本次关联方拟为公司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陈跃及配偶杨婉玉女士、华跃长龙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事前认可并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关联交易系上市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有利于支持公司业务发展,本次接受关联方担保为无偿担保,保证期间公司无需因此向上述关联方支付担保费用,亦无需对该担保提供反担,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此,广发证券对公司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5、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接受关联方担保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3-012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2,800.00万元(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6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0.00元,募集资金总额85,000.00万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7,412.94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87.06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504号)。
二、募集资金投资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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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87.06万元,扣除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后,超出部分的募集资金总额为9,414.20万元。
三、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不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况,公司拟使用超募资金2,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74%,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关于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相关说明及承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未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对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承诺如下:
1、公司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每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2、公司在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五、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为提高超募资金使用效率,结合公司发展需求及财务情况,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2,8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占超募资金总额的29.74%,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2、监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降低财务成本,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公司《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审阅,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2,8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满足流动资金需求,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要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最近12个月内累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未违反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人民币2,8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相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北方长龙本次使用超募资金2,80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504号)。
特此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3-013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
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存款余额
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6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0.00元,募集资金总额85,000.00万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7,412.94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87.06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504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闲置原因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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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公司根据募投项目计划分步建设,期间存在部分募集资金闲置情况。
三、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基本情况
(一)现金管理的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资金收益,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
(二)现金管理投资的品种
1、闲置募集资金
公司闲置募集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满足保本要求、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投资产品。该现金管理产品不得用于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涉及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将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2、自有资金
公司自有资金投资的品种为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稳健、单项产品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理财产品,不购买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所规定的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品种。
(三)现金管理额度
1、公司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含本数),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上述额度可循环滚动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现金管理到期后将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2、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现金管理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含本数),在前述额度内,资金可以循环滚动使用。
(四)决议有效期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五)实施方式
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股东大会在上述期限及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董事长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管理。
(六)收益分配方式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七)信息披露
公司将严格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八)相关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
四、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投资的范围及安全性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期限不超过12个月的协定存款。存款利率按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约定的协定存款利率执行,该协定存款不得质押,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
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效期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实施方式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和期限范围内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四)收益的分配
公司使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所获得的收益将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的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
(五)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要求及时披露协定存款的具体情况。
五、投资风险及控制措施
(一)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1、投资风险
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产品均将严格评估和筛选,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介入,降低市场波动引起的投资风险。
2、投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严格筛选投资对象,选择与信誉好、规模大、有能力保障资金安全的金融机构进行现金管理业务合作;
具体实施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需得到董事长批准并由董事长签署相关合同。决策人员、具体实施部门将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的进展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公司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二)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募集资金
公司将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可控,公司按照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的原则建立了健全的业务审批和执行程序,确保协定存款事宜的有效开展和规范运行,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基于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的原则,运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是在确保公司募投项目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实施的,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资金正常周转需要和公司正常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高资产回报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公司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资金造成影响。
公司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是在确保募投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的正常使用。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存款收益,提升公司业绩水平,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审议情况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60,000万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且上述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2、监事会意见
2023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1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60,000万元),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投资产品的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且上述资金额度在决议有效期内可滚动使用;
本次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事项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进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和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有利于提高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现金管理收益,符合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11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其中募集资金不超过50,000万元,自有资金不超过60,000万元),投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和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同意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1)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已经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批准,全体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2)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违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相关承诺,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3)在保障公司正常经营运作和资金需求,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可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得一定的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因此,广发证券对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对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募集资金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的核查意见;
5、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504号)。
特此公告。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301357 证券简称:北方长龙 公告编号:2023-011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460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为人民币50.00元,募集资金总额85,000.00万元,扣除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发行费用总计7,412.94万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7,587.06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4月13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了《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504号)。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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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投入和置换情况概述
1、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或备案登记程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本次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已由公司自筹资金先行投入。截至2023年4月14日止,公司募投项目中自筹资金实际已投入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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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的各项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7,412.94万元(不含增值税),其中承销费4,997.00万元已在募集资金中扣除,截至2023年4月14日止,公司已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支付发行费用1,705.03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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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截至2023年4月14日止,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28,554.31万元,自筹资金预先支付发行费用1,705.03万元,共计30,259.34万元。
四、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的实施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对募集资金前期投入作出如下安排:“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暂以自有资金或负债方式筹集资金先行投入的,待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本次募集资金置换行为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置换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
1、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 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合计置换金额为人民币30,259.34万元。
2、监事会意见
2023 年4月26日,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已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事项,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且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不超过6个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申请文件的相关安排,未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本次资金置换事项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实际经营和发展需要;本次资金置换事项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资金置换事项业经会计师事务所专项审核,且本次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相关内容及审批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4、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事项进行了专项审核,并于2023年4月26日出具了《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ZB10731号),认为: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编制的《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北方长龙截至2023年4月14日止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实际情况。
5、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上述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经立信会计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审核鉴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及法律程序,且公司本次募集资金置换的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六个月。该事项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规定,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议案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方长龙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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