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86版)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认为:弘元绿能公司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弘元绿能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情况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放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与公司披露情况一致。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保荐人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附表2:《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7日
附表1-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一)2020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编制单位: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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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附表1-2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二)2021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编制单位: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附表1-3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表
(三)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
编制单位: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人民币万元
■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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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方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股利2.45元(含税),以资本公积每股转增0.4股。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323,130,569.79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如下:
1.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4.50元(含税)。截至2023年4月26日,公司总股本410,797,479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1,006,453,823.55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33.18%。
2.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转增4股。截至2023年4月26日,公司总股本410,797,479股,本次送转股后,公司的总股本为575,116,470股。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及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将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与维持公司生产经营相结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长远发展和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对利润分配方案无异议,同意本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履行了现金分红决策程序。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公司股东享有的净资产权益及其持股比例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本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本次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尚需提交本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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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
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全资子公司
●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2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针对上述授信事项,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130亿元的担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实际为全资子公司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元新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0,197.98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了保证公司2023年资金流动性,支持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提高运行效率,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负债结构,2023年度公司及全资子公司预计向银行申请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00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同时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合计不超过130亿元的担保。
以上向银行申请的授信额度可以在公司及子公司之间调剂使用,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的授信额度为准,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资金的实际需求来确定。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的被担保人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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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包括存量担保、新增担保以及存量担保的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总额以具体担保合同约定的金额为准。在预计的担保额度范围内可根据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经营情况内部调剂使用,但资产负债率70%以下子公司的担保额度不得调剂用于资产负债率70%以上子公司的担保。
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额度内审核批准并签署相关文件。上述预计授信及担保事项,自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至下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本次预计担保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弘元新材料(包头)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新规划区园区南路1号
2、法定代表人:杨昊
3、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石墨材料、碳碳材料、单晶硅棒及硅片、半导体设备、太阳能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进出口贸易。
5、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弘元新材总资产10,439,741,938.93元,总负债5,248,068,115.06元,净资产5,191,673,823.87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032,227,752.32元,净利润2,320,159,830.72元。
6、弘元新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9年5月。
(二)弘元能源科技(包头)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固阳县包头金山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大楼501室
2、法定代表人:杨昊
3、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常用有色金属冶炼;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石墨及碳素制品制造;石墨及碳素制品销售;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电子专用材料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5、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990,084,932.34元,总负债2,705,161,380.37元,净资产284,923,551.97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00元,净利润-36,374,250.25元。
6、该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2年1月。
(三)弘元新材料(徐州)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软件园E1楼951室
2、法定代表人:杨昊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主要财务指标: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213,623,216.63元,总负债289,579,259.58元,净资产-75,956,042.95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60,796.44元,净利润-110,956,042.95元。
6、该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2年5月。
(四)弘元光能(无锡)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江阴市珠江路198号
2、法定代表人:杨昊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电子专用材料研发;电子专用材料制造;电子专用材料销售;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制造;半导体器件专用设备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5、该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22年12月, 目前尚未开展具体业务。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预计2023年度担保事项,具体担保协议将在上述额度内与银行协商确定。担保协议内容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
四、董事会意见
董事会认为:本次预计2023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事项,所涉及的被担保公司为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本次预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是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日常经营及发展需要,整体风险可控。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已制订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本次申请综合授信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公司能有效防范风险,决策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本次申请银行授信额度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并为2022年度合并报表内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并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预计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是为了保证流动资金周转及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债能力,本次预计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事项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预计向银行申请授信并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事宜。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弘元新材提供的担保总额为人民币530,000万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2.28%;公司已实际为弘元新材提供的担保余额为人民币270,197.98万元(不含本次),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1.55%。除此之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况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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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
进行委托理财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委托理财受托方:商业银行
● 委托理财金额:预计2023年拟用于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60亿元
● 委托理财产品名称:银行理财产品
● 委托理财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2024年度理财产品额度之日止,单笔理财产品期限不超过12个月。
● 履行的审议程序: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本次预计委托理财事项。
一、本次委托理财概况
(一)委托理财目的
在确保不影响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日常运营资金周转需要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的情况下,为提高闲置的资金的使用效率,以增加公司收益,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6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本次预计及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2024年度理财产品额度之日止,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二)资金来源
公司及其子公司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所使用的资金为公司暂时闲置自有资金。
(三)委托理财产品的基本情况
预计2023年委托理财产品均为商业银行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约定存款或理财产品风险可控的理财品种。
(四)公司对委托理财相关风险的内部控制
1、公司相关部门将根据市场情况及时跟踪理财产品投向,如果发现潜在的风险因素,将组织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的资金使用情况日常监督,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与核实。
3、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4、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理财产品投资以及相应的损益情况。
二、本次委托理财的具体情况
(一)委托理财合同主要条款
为控制风险,公司2023年度预计以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所投资的产品均为商业银行发行的保本型约定存款或理财产品风险可控的理财品种,且该等投资产品不得用于质押。在上述额度内的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
本次公司委托理财的资金投向为公司主要合作的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
(三)风险控制分析
公司对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产品的投资进行严格的风险控制,对产品的收益类型、是否保证本金、银行资质、资金流动性等方面均需进行了严格的评估。
三、委托理财受托方的情况
预计2023年委托理财的交易对方均为公司主要合作的商业银行,信用评级较高、履约能力较强,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
四、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最近一年又一期的相关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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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货币资金为452,882.61万元,预计2023年公司拟用于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60亿元,占公司最近一年期末货币资金的比例为75.48%。公司委托的理财产品对公司未来的主营业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委托理财本金计入资产负债表中交易性金融资产或其他流动资产,利息收益计入利润表中投资收益,最终以年度审计的结果为准。
五、风险提示
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约定存款或理财产品风险可控的理财品种,但金融市场可能受宏观经济的影响有一定的波动性,不排除本次委托理财受到市场风险、政策风险、流动性风险、不可抗力风险等风险从而影响预期收益。
六、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监事会、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2023年度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6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事项,本次预计及授权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批准2023年度理财产品额度之日止,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意见。
七、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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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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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2021年度业务总收入:309,837.89万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家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房地产业、建筑业
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总额:50,968.97万元
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6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王翔,1997年7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7年3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9年12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4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4个。
签字注册会计师:吕恺琳,2021年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17年2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1年1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2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情况:1个。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李泰逢,1999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1999年7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7月开始在大华所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复核工作;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4家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3. 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审计收费
2022年度审计费用110万元,系按照大华所提供审计服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审计服务的性质、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执业人员专业技能水平等分别确定。
2021年度审计费用68万元,本期审计费用较上期审计费用增加42万元,与上期审计费用相比增长超过20%,主要是因为公司业务持续发展,销售规模增加,同时新增数家全资子公司纳入审计范围,审计业务量增加。
2023年度审计费用尚未确定,公司将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
二、拟续聘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的履职情况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1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委员通过对审计机构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专业判断,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其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勤勉尽责,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审计意见,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同意继续聘任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我们已在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召开前对本项议案进行事前审核,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同意将本项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同意将该项议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等情况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3-066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下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具体公告内容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时间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下称“解释第15号”),解释第1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下称“解释第16号”),解释第16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允许企业自发布年度提前执行,本公司本年度未提前施行该事项相关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中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公司将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和调整,执行新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185 证券简称:弘元绿能 公告编号:2023-067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行政楼二楼会议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7日
至2023年5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无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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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以上议案公司已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发布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材料将于会议召开前按相关要求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6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6、议案7、议案8、议案9、议案10、议案11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不涉及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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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方式:现场登记、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
(二)登记时间:2022年5月16日的上午9:00一11:30,下午13:00一17:00。
(三)登记地点:无锡市滨湖区雪浪街道南湖中路158号证券部。
(四)会议登记办法:参加本次会议的非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及个人身份证,委托出席的委托代表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东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法人股东持股东账户卡、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席人身份证到公司登记。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授权委托书样式详见附件1)
六、其他事项
(一)联系方式:
联系人:赵芹 联系电话:0510-85390590
邮箱:wxsjzqb@163.com 传真:0510-85958787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或委托代理人的食宿及交通等费用自理。
特此公告。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弘元绿色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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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