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4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4月27日

查看其他日期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342版)

经营范围:天然气的开发利用、销售、管网建设及技术咨询。燃气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及材料销售。燃气具的销售、维修、安全管理。经销:压缩天然气。(凭有效许可证在规定的期限、范围内经营)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企业财务状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9,903.88万元;负债总额:36,873.83万元;净资产:3,030.05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3,516.11万元;净利润:-1,854.74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资产总额:40,516.40万元;负债总额:37,906.16万元;净资产:2,610.23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3,619.48万元;净利润:-419.82万元。

(九)阳城县森众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5,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卫明

成立时间:2007年4月19日

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下李丘村银通大厦8层810室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燃气经营;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五金产品零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热力生产和供应;制冷、空调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家用电器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企业财务状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8,171.41万元;负债总额:10,951.06万元;净资产:7,220.35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1,347.54万元;净利润:75.73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资产总额:17,932.69万元;负债总额:10,495.23万元;净资产:7,437.45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4,406.98万元;净利润:217.10万元。

(十)山西昔阳华新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刘勃

成立时间:2017年6月2日

住所: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大寨镇厚庄村

经营范围:天然气工程施工、工程设计与工程咨询;天然气供应;电力业务:发电业务;电力供应:售电业务;热力生产与供应;食品生产:饮用水制造;销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力设备;货物或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机电产品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企业财务状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98,130.22万元;负债总额:79,788.69万元;净资产:18,341.53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11,508.77万元;净利润:-1,370.18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资产总额:98,535.25万元;负债总额:78,733.60万元;净资产:19,801.65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6,415.86万元;净利润:1,460.12万元。

(十一)山西保德华新热电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戈

成立时间:2017年5月15日

住所: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杨家湾镇故城村

经营范围:天然气工程施工;工程设计与工程咨询;天然气开发利用;电力生产:火力发电;电力供应:配电业务、售电业务;热力生产、供应;制造及销售饮用纯净水、饮用矿物质水;发电输变电工程技术、专业技能和企业管理咨询培训;建筑材料、金属材料、电力设备及相关产品的销售;自营和代理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企业财务状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87,745.95万元;负债总额:78,413.06万元;净资产:9,332.89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4,321.64万元;净利润:-10,634.61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资产总额:86,042.43万元;负债总额:78,619.26万元;净资产:7,423.17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0.00万元;净利润:-1,909.72万元。

(十二)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1,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斌

成立时间:2009年12月17日

住所:大同市开发区云州街1169号

经营范围:天然气开发利用项目投资;城镇天然气经营;销售天然气灶具、茶炉、锅炉、天然气利用技术研发、工程设计与咨询服务(不含中介);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的储运、配送与销售(热源使用)(以上国家禁止经营专项审批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与公司的关系:公司合营企业,山西普华燃气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1,000万元。其中:山西天然气出资5,500万元,占比50%;中油金鸿华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5,500万元,占比50%,构成关联交易。

企业财务状况:截至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28,651.40万元;负债总额:20,954.51万元;净资产:7,696.90万元;2022年度,营业收入:8,883.80万元;净利润:-663.58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资产总额:27,043.33万元;负债总额:19,594.64万元;净资产:7,448.69万元;2023年1-3月,实现营业收入:2,023.45万元;净利润:-248.21万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相关主体目前尚未签订担保协议,上述担保额度仅为公司预计发生额,实际担保发生时,公司将按股东大会授权签署担保协议,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预计担保额度,有利于下属各级子公司筹措资金,满足生产发展需要。公司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了充分的调研分析,为超出股权比例的公司提供的担保都要求被担保方提供相应金额的资产抵押及对方股东提供反担保。公司及下属公司对外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范围之内,所提供的担保行为均基于开展公司业务的基础之上,不会对公司及下属各级子公司的正常运营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对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独立董事就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董事会意见: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各担保对象生产经营情况稳定,无逾期担保事项,担保风险可控,有利于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意见:经审议我们认为,被担保方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联营企业,经营情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预计发生的担保事项均属日常经营所需,有助于其顺利筹集资金、提高经济效益,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其中,为联营企业提供担保额度构成关联担保情形,担保行为公平合理,不影响公司经营发展和独立稳定。且该议案表决程序依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外担保累计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865,053,128.83元,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643,467,869.91元,分别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23.74%和17.66%,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23-011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超短期融资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6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优化债务结构,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结合实际发展需要,公司拟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申请注册并择机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如下:

一、发行方案

(一)注册规模:本次拟注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超短期融资券,具体发行规模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期限:在注册有效期内可分期发行,每期发行期限为不超过270天。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补充公司及下属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息负债,具体用途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四)发行利率:本次申请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按面值发行,发行利率根据发行时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实际状况,以簿记建档的结果最终确定。

(五)发行对象:本次申请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购买者除外)发行。

(六)发行日期:将根据实际资金需求与市场利率情况,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下发的《接受注册通知书》中规定的注册有效期内择机发行。

(七)担保方式:本次发行的超短期融资券采取无担保方式。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制定并调整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方案细节,办理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注册发行事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

(三)如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其他监管机构、主管部门、交易场所对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超短期融资券的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四)办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发行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处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事务。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处理与本次超短期融资券有关的上述事宜。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超短期融资券办理结束之日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23-012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

中期票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6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中期票据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优化公司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自身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根据《公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中期票据,具体如下:

一、发行方案

(一)注册规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注册发行规模为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的中期票据,发行金额不超过20亿元(含20亿元),可分期发行。

(二)发行期限:3-5年期。

(三)资金用途:主要用于补充公司及下属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息负债,具体用途在发行前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四)发行利率:发行利率随行就市,最终利率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簿记建档结果协商确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间固定不变。

(五)发行对象:面向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投资者除外)。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为保证公司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中期票据的发行,公司需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包括但不限于: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策及公司股东会决议,制定并调整本次中期票据的相关方案细节,办理本次中期票据的注册发行事宜;

(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签署、修改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有关的各项文件;

(三)如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及其他监管机构、主管部门、交易场所对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对本次中期票据的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或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四)办理与本次中期票据发行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宜;

(五)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具体处理与本次中期票据有关的事务。上述获授权人士有权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处理与本次中期票据有关的上述事宜。授权期限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中期票据结束之日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股票代码:600617 900913 股票简称:国新能源 国新B股 编号:2023-013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

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年4月26日,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可续期公司债券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为进一步降低公司融资成本、拓宽融资渠道、改善债务结构、防范资金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公司拟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注册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具体如下:

一、发行方案

(一)注册规模:本次拟非公开发行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15亿元)的可续期公司债券,可以一次发行或分期发行。具体发行规模及分期发行安排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公司资金需求情况和发行时市场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二)发行方式:本次债券面向《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

(三)债券期限:本次债券基础期限为不超过3年期(含3年),以不超过3个计息年度为1个重定价周期,在每个重定价周期末,公司有权选择将本次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不超过3年),或选择在该周期末到期全额兑付本次债券。公司续期选择权的行使不受次数的限制。本次债券可以是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是多期限品种。具体期限结构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前市场情况确定。

(四)资金用途:本次债券募集资金扣除必要的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公司及下属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息负债、项目建设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用途,具体用途在发行前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情况在上述范围内确定。

(五)债券利率及确定方式:本次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债券票面利率将根据网下询价簿记结果,由公司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债券设置票面利率调整机制,具体机制安排由公司与主承销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后确定。

(六)向公司股东配售的安排:本次债券不向公司股东优先配售。

(七)增信措施:本次债券拟不设定增信措施。

(八)挂牌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

(九)决议有效期:本次非公开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决议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内有效,如公司在该有效期内取得了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本次债券的无异议函,则有效期自动延长至无异议函有效期届满之日止。

二、本次发行的授权事项

本次发行事宜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允许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框架和原则下,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届时的市场条件,从维护公司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出发,全权办理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监管部门、机构办理审批、注册、备案、登记等手续;

(二)制定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具体方案,修订、调整本次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具体发行规模、债券期限、债券品种、债券利率及其确定方式、发行时机(包括是否分期发行及发行期数等)、募集资金用途、可续期公司债券特殊发行事项、评级安排、具体申购办法、具体配售安排、具体偿债保障措施、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挂牌交易条款有关的全部事宜;

(三)聘请中介机构,办理本次公司债券发行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授权、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公司债券挂牌交易的所有必要文件、合同、协议、合约(包括但不限于募集说明书、承销协议、受托管理协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挂牌交易协议、各类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和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

(四)为本次发行的公司债券选择债券受托管理人,签署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制定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五)为本次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后,决定所存放的专项账户;

(六)如监管部门对发行公司债券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根据监管部门的意见对本次发行可续期公司债券的具体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七)办理与本次公司债券发行及挂牌交易有关的其他具体事项;

(八)上述授权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0617 证券简称:国新能源 公告编号:2023-014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7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7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山西示范区中心街6号西座,四层8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7日

至2023年5月17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十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的2023-006和2023-007号公告,以及2023年4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全部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7.01、7.02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华新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山西田森集团物流配送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五)同时持有本公司A股和B股的股东,应当分别投票。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股东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事务部办理登记,也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股东办理参加现场会议登记手续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股东:本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B股股东需提供证券营业部出示的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股东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B股股东需提供证券营业部出示的持股凭证原件。

(2)法人股东: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亲自出席的,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证券账户卡原件,B股股东需提供证券营业部出示的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原件、证券账户卡原件,B股股东需提供证券营业部出示的持股凭证原件。

2、登记时间:2023年4月27日至2023年5月17日下午14:00(股东大会开始前)

3、登记地点:山西示范区中心街6号西座2210证券事务部。

六、其他事项

1、特别提示

出席本次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所有股东食宿和交通等费用自理,会期半天。

2、会议咨询

联系地址:山西示范区中心街6号西座2210证券事务部

邮编:030032

联系电话:0351-2981617

传真:0351-2981616

联系人:张帆

特此公告。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6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山西省国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7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