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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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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7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447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该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核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4、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为: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的组织健全、制度完善,各项经济业务均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流程执行。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体系及制度在各个关键环节发挥了较好的控制与防范作用,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5、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财务状况、长远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而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发展目标、股东要求等因素,为建立对投资者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回报和监督机制,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科学性,增强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3年一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

表决情况: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证券代码:603607 证券简称:京华激光 公告编号:2023-007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修订后的会计准则对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

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16号”),本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其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1、根据解释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此项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本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5号中“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执行此项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根据解释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如下: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本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解释16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此项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解释16号中“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执行此项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三、独立董事对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规定。董事会对该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 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3607 证券简称:京华激光 公告编号:2023-008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京华激光”)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于2013年12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管理总部设立于杭州,系原具有证券、期货业务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事务所名称: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3年12月19日

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杭州市江干区新业路8号华联时代大厦A幢601室

首席合伙人:余强

上年度末(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91人

上年度末(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624人

上年度末(2022年12月31日)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236人

最近一年(2022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02,896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审计业务收入:94,453万元

最近一年(2022年度)证券业务收入:52,115万元

上年度(2021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36家

上年度(2021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客户主要行业:

(1)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2)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

(3)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4)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5)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上年度(2021年年报)上市公司审计收费总额11,061万元

上年度(2021年年报)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3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未计提职业风险基金,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万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在已审结的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中均无需承担民事责任赔付。

3.诚信记录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17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3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收费

本期审计收费66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51万元,内控审计收费15万元。

上期审计收费66万元,其中年报审计收费51万元,内控审计收费15万元。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有执行审计业务的人员,在公司审计期间未获取除审计业务约定书约定以外的任何现金及其他任何形式经济利益,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成员遵守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中关于保持独立性的要求。审计组成人员具有承办本次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任职资格,能够胜任本次审计工作,同时也能保持应有的关注和职业谨慎性。根据其2022年度的审计工作情况及服务意识、职业操守和履职能力,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同意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供真实公允的审计服务,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此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不会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并对公司进行了多年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同意继续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对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四)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作为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度,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勤勉、忠实、尽责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独立作用,谨慎认真地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权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以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现将2022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李黎、刘玉龙、黄文礼,2022年5月,公司董事会完成换届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为:刘守、任家华、沈志峰

刘守:1948年生,硕士学历,历任武汉邮电科学研究院技术员、福建师范大学物理系讲师、青岛琦美图像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及副总经理。1993年至今任厦门大学物理系教授;2022年5月至今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任家华:1971年生,博士后,历任重庆市油脂公司财务主管、佳木斯金地造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07年至今任浙江工商大学会计学副教授;2021年11月至今任浙江铁流离合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浙江春风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5月至今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9月至今任浙江红蜻蜓鞋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0月至今任浙江欧伦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沈志峰:1976年生,硕士学历,历任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及高级合伙人、浙江博凡动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4月至今任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合伙人;2022年5月至今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黎(离任):1973年生,博士学历,教授博导,历任香港理工大学访问学者,新加坡国立大学访问学者;2004年6月至今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教授;2016年7月至2022年5月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8年10月至今任杭州电子科技大学上虞科学与工程研究院院长。

刘玉龙(离任):1971年生,博士学历,会计学副教授,历任中山大学教师、宁波揽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经理;2005年9月至今任浙江工商大学副教授;2016年7月至2022年5月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7月至今任浙江今飞凯达轮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9月至今任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年10月至今任浙江帕瓦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7月至今任杭州民生健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黄文礼(离任):1982年生,博士学历,2016年5月至今任浙江财经大学副院长; 2016年7月至2022年5月任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017年12月至今任临安农商银行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浙江零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至今任浙江野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进行说明

1、我们及我们的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且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或1%以上、不是该公司前十名股东,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或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不在该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2、我们没有为该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管理咨询、技术咨询等服务、没有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因此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2022年度,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2次,董事会5次。我们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出席会议,在对议案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审慎发表独立意见,以科学严谨的态度行使表决权。具体出席情况如下:

同时,我们还准时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公司发展战略、内部控制建设、薪酬体系等方面积极献策进言,推动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规范运作。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1、关联交易情况: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的关联交易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根据市场化原则运作,交易价格公平合理,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我们依据公司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结果以及就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对相关人员问询结果,我们认为,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为其他单位及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年度任职期间,我们充分关注公司的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认为公司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未发现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之间违规的资金占用情况。

3、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请了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年度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拥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并对公司进行了多年审计,在审计过程中尽职尽责,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及时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

4、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实施了两次利润分配方案。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44,629,200.00元(含税);2022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5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44,629,200.00元(含税)。上述分配方案均已实施完毕。

5、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2022年度,公司信息披露均遵守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人员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将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定期报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及时、公平、准确和完整。

6、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监管要求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强化内部规范的执行和落实,在强化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的基础上,对公司的关键业务流程、关键控制环节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提高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作效率,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

7、董事会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战略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报告期内相应委员会对各自分管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运作正常规范,履职尽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2年,我们本着诚信和勤勉的工作态度,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积极有效地配合和支持下,认真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2023年,我们将继续不断学习,不断努力,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坚决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刘守、任家华、沈志峰

2023年4月26日

证券代码:603607 证券简称:京华激光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不实施送股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 408,852,556.02元。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具体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为178,516,800股,以此为基数计算,本次合计分配现金股利89,258,4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金额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71.02%。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以9票同意, 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此次利润分配预案,此预案尚需提交至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5.00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股利89,258,400.00元(含税)的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财务状况、长远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而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至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是结合了公司实际经营业绩情况、财务状况、长远发展等因素,同时考虑投资者的合理诉求而提出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浙江京华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