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2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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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合并利润表
2022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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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母公司利润表
2022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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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22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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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
2022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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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2022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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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续)
2022年度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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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信托资产
5.2.1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
信托项目资产负债汇总表
报送口径:境内汇总数据 报表日期:2022年12月31日 货币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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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汇总表
报送口径:境内汇总数据 报表日期:2022年12月31日 货币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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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会计报表附注
6.1简要说明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的变化
报告期内,本公司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会计政策、会计估值和核算方法均未发生变化。
6.2或有事项说明
公司截止到2022年12月31日,并无需要披露的或有事项。
6.3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本公司2022年未发生重要资产的转让。
6.4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6.4.1披露自营资产经营情况(单位:万元)
6.4.1.1按信用风险五级分类结果披露信用风险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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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不良资产合计=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
6.4.1.2各项资产减值损失准备的期初、本期计提、本期转回、本期核销、期末数
表6.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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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基础为合并报表口径
6.4.1.3按照投资品种分类,分别披露固有业务股票投资、基金投资、债券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业务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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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基础为合并报表口径
6.4.1.4按投资入股金额排序,前五名的自营长期股权投资的企业名称、占被投资企业权益的比例、主要经营活动及投资收益情况等。
报告期内,公司无此类业务。
6.4.1.5前五名的自营贷款的企业名称、占贷款总额的比例和还款情况等。
报告期内,公司无此类业务。
6.4.1.6表外业务的期初数、期末数;按照代理业务、担保业务和其他类型表外业务分别披露。
报告期内,公司无此类业务。
6.4.1.7公司当年的收入结构(母公司口径、并表口径同时披露)。
表6.4.1.7(合并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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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4.1.7(母公司报表口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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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披露信托财产管理情况(单位:万元)
6.4.2.1信托资产的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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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1主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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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1.2被动管理型信托业务的信托资产期初数、期末数
表6.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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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6.4.2.2.1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集合类、单一类资金信托项目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表6.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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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2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主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表6.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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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2.3本年度已清算结束的被动管理型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加权平均实际年化收益率
表6.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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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3本年度新增的集合类、单一类和财产管理类信托项目个数、实收信托合计金额
表6.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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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4信托业务创新成果和特色业务有关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顺应监管导向、回归信托本源,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积极推动公司业务转型发展。一是继续围绕控股股东长城资产不良资产主业开展协同业务,利用风险隔离等信托制度优势,以财产权形式设立服务信托,为困境企业风险化解提供支持。二是积极探索各类家族信托、保险金信托业务模式,2022年度,成功落地了资金家族信托、股权家族信托、不动产家族信托等一系列家族信托项目,服务高净值客户能力进一步提升。
6.4.2.5本公司履行受托人义务情况及因本公司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合计金额、原因等)。
本公司严格遵守信托法律法规及信托文件对受托人义务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管理信托财产时,恪守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报告期内,本公司无因自身责任而导致的信托资产损失情况。
6.4.2.6信托赔偿准备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情况
历年来本公司严格按照《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依据税后利润5%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2022年度因公司净利润为负故本年度故无需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截止目前信托赔偿准备金累计计提4,483.56万元,累计总额尚未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20%。
6.5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6.5.1关联交易方的数量、关联交易的总金额及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等
表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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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2关联交易方与本公司的关系性质、关联交易方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注册资本及主营业务等
表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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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逐笔披露本公司与关联方的重大交易事项(万元)
6.5.3.1固有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贷款、投资、租赁、应收账款担保、其他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期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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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2信托与关联方交易情况:贷款、投资、租赁、应收账款、担保、其他方式等期初汇总数、本期借方和贷方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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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3信托公司自有资金运用于自已管理的信托项目(固信交易)、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项目之间的相互(信信交易)交易金额,包括余额和本报告年度的发生额。
6.5.3.3.1固有与信托财产之间的交易金额期初汇总数、本期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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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本期未发生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相互交易,金额变动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本期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注:以固有资金投资公司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受益权,或购买自己管理的信托项目的信托资产均应纳入统计披露范围。
6.5.3.3.2信托项目之间的交易金额期初汇总数、本期发生额汇总数、期末汇总数
表6.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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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以公司受托管理的一个信托项目的资金购买自己管理的另一个信托项目的受益权或信托项下资产均应纳入统计披露范围。
6.5.4逐笔披露关联方逾期未偿还本公司资金的详细情况以及本公司为关联方担保发生或即将发生垫款的详细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无此类业务。
6.6会计制度的披露
固有业务(自营业务)、信托业务执行会计制度的名称及颁布的年份。
本报告期公司固有业务及信托业务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财会[2006]3号)及相关规定。
其中,本公司固有业务于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于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统一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与2019年1月1日之前的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按照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要求进行衔接调整。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新金融工具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本公司不进行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新金融工具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2019年1月1日的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施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对本公司固有财务报表未产生重大影响。
2022年本公司信托业务尚未执行修订的新金融工具准则,仍执行修订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套期会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统一简称为“原金融工具准则”)。
7.财务情况说明书
7.1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母公司口径和并表口径同时披露)
1.合并口径
年利润总额:-150.36万元;2、所得税费用:114.84万元;3、净利润:-265.20万元;4、因为亏损,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因为亏损,未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6、2022年当年可分配利润0万元;7、2022年末我司累计可分配利润56,756.74万元。
考虑公司实际情况,2022年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2.母公司口径
年利润总额:-150.36万元;2、所得税费用:114.84万元;3、净利润:-265.20万元;4、因为亏损,未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5、因为亏损,未提取信托赔偿准备金;6、2022年当年可分配利润0万元;7、2022年末我司累计可分配利润56,756.74万元。
考虑公司实际情况,2022年公司拟不进行利润分配。
7.2主要财务指标(母公司口径和并表口径同时披露)
表7.2(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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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资本利润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余额×100%
加权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n的实际年化信托报酬率×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1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2的实收信托+…信托项目n的实收信托)×100%
人均净利润=净利润/年平均人数
平均值采取年初、年末余额简单平均法。
公式为:a(平均)=(年初数+年末数)/2
7.3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报告期内,无对本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8.特别事项揭示
8.1报告期内股东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股东情况无变化。
8.2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情况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变动,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公司原独立董事闫晓旭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2月14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辞职,经公司2022年2月22日第三十九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同意免去闫晓旭独立董事职务。
2.根据《公司法》和《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经职工代表会议选举并由公司党委会审议通过,张强当选公司董事会职工董事,并于2022年2月16日获得新疆银保监局任职资格核准,2月25日正式履职。
3.公司原财务总监吕超因个人原因于2022年3月4日向公司提出辞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同意免去吕超财务总监职务。
4.2022年6月4日,公司原董事、副董事长张建中因个人原因向公司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于2022年7月5日免去张建中董事、副董事长职务。
5.根据股东长城资产《关于推荐余珍明任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的函》(中长资函〔2022〕78号),经公司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审议通过,并获新疆银保监局任职资格核准,余珍明任长城信托总经理助理,于2022年9月6日正式履职。
6.根据股东长城资产《关于不再推荐顾涛担任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函》(中长资函〔2022〕118号),不再推荐顾涛担任长城信托董事、总经理职务。2023年2月3日,我公司向新疆银保监局报送其离任报告,确认顾涛不再担任公司董事。根据股东长城资产《关于推荐徐永乐任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的函》(中长资函〔2022〕119号)和《关于推荐徐永乐任长城新盛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的函》(中长资函〔2022〕103号),推荐徐永乐任长城信托董事、总经理。经公司第四十三次(临时)股东会和二届董事会2022年第十三次(临时)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同意徐永乐任公司董事、总经理。2023年3月14日,新疆银保监局对于徐永乐任职资格进行了批复,徐永乐于2023年3月15日正式履职。
8.3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的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注册地或公司名称、公司分立合并事项。
8.4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报告期内,我司与南粤银行关于项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并执行完毕。
8.5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处罚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受到处罚的情况。
8.6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公司检查后提出整改意见的整改情况
报告期内不涉及上述情况。
8.7本年度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简要内容、披露时间、所披露的媒体及其版面
本年度不涉及重大事项临时报告。
8.8中国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报告期内,未发生中国银保监会及其省级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有必要让客户及相关利益人了解的重要信息。
8.9风险资本和净资本情况
8.9.1风险资本情况
截至2022年末,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第三章风险资本的计算公式,我公司固有业务风险资本为4,325.30万元,信托业务风险资本为6,361.23万元,其他业务风险资本为0,我公司2022年年末各项风险资本之和为10,686.53万元。
8.9.2净资本情况
截至2022年末,根据《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办法》,我公司基于审计后的净资产调整计算的净资本为76,437.48万元,大于年末净资产的40%,也高于风险资本。
9.公司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能够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制度的要求,依法合规促发展,不断完善内控制度、持续强化风险管控。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期间能够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尽职履责,无受到处罚的情况,也没有损害公司利益、股东利益和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中介机构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本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银保监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