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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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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74版)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宏和科技分公司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分公司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九)、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公司因营运之需要,拟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南汇支行申请等值壹亿元人民币的一年期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包括流贷、信用证开立。公司授权总经理杜甫先生全权负责办理具体事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富邦华一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宏和” )拟向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华一银行” )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等值柒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额度。

公司董事会同意黄石宏和向富邦华一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等值柒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贷款额度内办理贷款等具体事宜,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富邦华一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黄石宏和向富邦华一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等值柒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项目贷款额度和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招商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为满足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拟向招商银行黄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申请不超过等值人民币伍仟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董事会同意黄石宏和向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伍仟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贷款等具体事宜,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招商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为黄石宏和向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伍仟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和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十四)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及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的议案》。

内容:公司董事会提名谢宜芳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时担任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谢宜芳女士的简历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十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表决情况:本议案有效表决权票9票,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 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3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2023年拟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1、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关联董事吴最、钟静萱回避表决,该事项以同意票7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获得通过。

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该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关联股东需回避表决。

2、2022年度日常关联采购及销售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人民币

3、2023年度日常关联采购和关联销售预计金额和类别

单位:人民币元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1.1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方廷亮

注册资本:人民币49,800万元

住址:无锡市新吴区锡钦路26号

经营范围:从事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覆铜板、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半固化片、新型电子材料的生产;从事上述产品的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以上商品进出口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商品,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并提供上述产品的研发、技术服务(以上不含国家限制、禁止类项目,如需许可证的凭有效许可证明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主要财务数据:总资产人民币 104,574.95万元、净资产人民币75,578.85万元、净利润人民币8,061.65万元。(说明:上述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1.2必成玻璃纤维(昆山)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吴嘉昭

注册资本:14,100万美元

住址:江苏省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南路201号

经营范围:生产、开发玻璃纤维等制品,并销售自产产品,从事与本企业生产同类产品及相关原材料的商业批发及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3台湾必成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新台币10亿元

住址:嘉义县新港乡中洋村工业区2-1号

经营范围:玻璃及玻璃制品制造业

2、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无锡宏仁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宏仁”)因与本公司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而构成关联关系。必成玻璃纤维(昆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必成”)和台湾必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必成”)因为本公司实际控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担任昆山必成及台湾必成共同实际控制人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而与本公司构成关联关系。

3、关联方履约能力

公司认为前述关联方资信情况良好,有良好的履约能力,未发生违约的情形。

三、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关联销售为公司正常日常生产经营行为,为销售公司自产产品。定价政策: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依客户需求特别订制的产品,如缺乏同类产品价格的可比性,参照市场行情、原料成本及合理利润等确定。

关联采购为公司正常生产经营行为,为采购公司生产用主要原材料电子级玻璃纤维原纱。定价政策:以市场价格作为定价依据。

四、交易目的及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生产的电子级玻璃纤维布可作为无锡宏仁生产产品的主要原材料之一。无锡宏仁从公司购买电子级玻璃纤维布作为生产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覆铜板及多层板用环氧玻璃布半固化片的原材料。

昆山必成及台湾必成所生产的电子级玻璃纤维原纱,为公司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的主要原材料,其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原材料采购标准和生产计划,符合公司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布的需要。

上述交易为公司正常日常生产经营行为,以市场价格为定价标准,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对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4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

并为其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被担保人名称: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宏和”),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公司拟为黄石宏和向富邦华一银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邦华一银行”) 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不超过柒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提供担保额度;拟为黄石宏和向招商银行黄石分行(以下简称“招商银行”)申请等值伍仟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提供担保额度。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含本次担保金额,公司为黄石宏和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90,951,891.59元人民币(说明:原担保额度为人民币893,080,000.00元,已实际借款人民币502,128,108.41元)。

3、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4、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0元人民币。

一、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情况

因黄石宏和项目建设之需要,在建设期内黄石宏和拟向富邦华一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等值柒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额度,最终参团银行及贷款金额以签订的银团贷款协议为准。项目贷款申请的条件为黄石宏和子公司的房产抵押,借款人股东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笔授信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和担保手续。上述银团贷款额度不等于黄石宏和的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根据黄石宏和资金需求及银行实际审批的项目贷款额度确定。

公司董事会已同意黄石宏和向富邦华一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不超过柒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在项目贷款额度内办理贷款等具体事宜,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为满足黄石宏和日常经营及业务发展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在确保运作规范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拟向招商银行申请等值伍仟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信用证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额度有效期三年。

公司董事会同意黄石宏和向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伍仟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办理贷款等具体事宜,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上述等值伍仟万元人民币的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二、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向富邦华一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不超过柒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为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向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伍仟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富邦华一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富邦华一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招商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招商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前述担保事项。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前述担保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的需要,在综合授信额度和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事宜,并签署相关协议和文件。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名称: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湖北省黄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鹏程大道东108号

法定代表人:毛嘉明

注册资本:70,000万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玻璃纤维及制品制造;其他合成材料制造;销售玻璃纤维及制品、合成材料;货物或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和限制类)(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截至2022年12月31日,黄石宏和资产总额为157,716.82万元人民币,负债总额为94,200.87万元人民币,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48,680.06万元人民币、流动负债总额为75,790.18万元人民币,资产净额为63,515.95万元人民币;2022年度营业收入为20,832.5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为-3,421.20万元人民币。以上数据为经审计数。

(二)黄石宏和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的股权。

四、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向富邦华一银行为牵头行的银团申请不超过柒亿元人民币的项目贷款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期限等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公司拟为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向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伍仟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包括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署,具体担保金额、期限等以公司与银行签署的担保协议为准。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黄石宏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黄石宏和的经营需求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黄石宏和的业务发展;公司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申请富邦华一银行项目贷款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黄石宏和的经营需求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黄石宏和的业务发展;公司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黄石宏和向富邦华一银行申请不超过柒亿元人民币的银行项目贷款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申请招商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黄石宏和的经营需求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黄石宏和的业务发展;公司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黄石宏和向招商银行申请不超过等值伍仟万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893,080,000.00元人民币(不含拟议实施的本次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的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35%;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893,080,000.00元人民币(不含拟议实施的本次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6.35%。

若本次担保额度全部实施,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43,080,000.00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68%;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43,080,000.00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3.68%。

八、备查文件目录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黄石宏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4、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9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 2,287,500股,以公司最新总股本882,512,500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预计利润分配金额人民币26,475,375.00元。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实际股本为基数,每股现金股利发放金额不变,依实际情况调整利润分配总金额。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 审议程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主要内容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度合并净利润金额为人民币52,371,810.41元。经董事会决议公司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287,500股)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根据《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分红政策,为保障社会公众股东权益,在充分考虑公司未来业务发展及资金需求的基础上,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最新总股本882,512,500股(扣除股份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2,287,500股)为基数,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0.30元(含税),预计利润分配金额人民币26,475,375.00元。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则以利润分配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实际股本为基数,每股现金股利发放金额不变,依实际情况调整利润分配总金额。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年。本次利润分配不送股、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对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说明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规定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及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的情况下,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30%。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二)剩余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计划

公司剩余累计未分配利润将滚存至下一年度,以满足公司内生增长和外延式发展带来的营运资金的需求。今后,公司将一如既往地重视以现金分红形式对投资者进行回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综合考虑与利润分配相关的各种因素,从有利于公司发展和投资者回报的角度出发,严格履行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与广大投资者共享公司发展的成果。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本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本次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方案的制定同时考虑对股东的现金回报和公司发展的需要,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维护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内容: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同意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145,000股限制性股票;同时因公司2022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未达标,同意回购注销已获授尚未解除限售的2,142,500股限制性股票,合计拟回购并注销2,287,500股(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1年11月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1月5日至2021年11月14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1年11月19日,公司监事会披露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1年11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日,公司发布了《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12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5、2022年1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对调整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

6、2022年1月21日,首次授予的657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手续。公司于2022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7、2022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8、2022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

9、2023年1月30日,预留授予部分的43万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登记手续。公司于2023年1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变更登记证明》。

10、2023年4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激励对象邹新娥担任公司监事,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部分的100,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因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激励对象余亚辉、朱荣业离职,根据激励计划“第十三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之“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首次授予部分的合计45,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3、因公司2022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根据激励计划“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之“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第(三)款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将相关已授予但未解除限售的2,142,5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1,927,500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215,00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价格及数量

根据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为2,287,5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4.181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为3.62元/股,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9,444,666元,公司本次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在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前,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实施完毕,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调整相应的数量和回购价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四、本次回购注销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以及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努力为股东创造价值。

五、本次回购注销计划的后续工作安排

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还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办理本次公司回购专户证券账户的开立及回购注销的相关手续,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专项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余亚辉、朱荣业主动离职、激励对象邹新娥担任公司监事,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将按规定对三名人员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2022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将按规定对相关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由公司对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287,5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并注销。

(二)监事会意见

鉴于公司激励计划中2名激励对象已离职、1名激励对象担任公司监事,不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条件,公司对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合计145,0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同时鉴于公司2022年度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公司对相关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2,142,50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本次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合计为2,287,500股,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4.1816元/股,预留授予部分的回购价格为3.62元/股,回购价款总计人民币9,444,666元。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激励计划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综上,一致同意公司对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287,500股进行回购注销。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价格及资金来源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回购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回购注销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并且公司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减少注册资本、股份注销登记等手续。

七、备查文件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3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

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简要原因及前任会计师的异议情况:无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2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225人,注册会计师1,088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60人。

毕马威华振2021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40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8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8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11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9亿元)。

毕马威华振2021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72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4.55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采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卫生和社会工作业,建筑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毕马威华振2021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32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

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成雨静,200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4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10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成雨静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8份。

签字注册会计师陈轶,200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3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陈轶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份。

质量控制复核人王齐,2008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2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21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王齐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4份。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3、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4、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2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16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135万元,内控审计费用人民币25万元。2023年度的审计费用将由董事会与毕马威华振协商后确定。

本说明仅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公告格式》的规定,就拟聘任毕马威华振为2023年报审计师进行披露,而向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事务所基本情况之用。除此之外,本说明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履职情况及审查意见,包括为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的具体工作和结论。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毕马威华振在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时认真负责,勤勉尽职,同意本次续聘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及聘任其担任公司内控审计机构。

(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包括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是否正当,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是否充分、恰当等。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续聘审计机构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毕马威华振具备证券从业资格,具有丰富的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准则,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因此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以及同意的独立意见。

(三)上市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聘任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公司决定续聘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聘任毕马威华振担任公司2023年度内控审计机构,并拟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总经理与毕马威华振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等情况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费用。

(四)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销分公司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宏和科技分公司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表决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注销分公司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之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注销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一、拟注销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公司于2016年11月在上海工商管理部门注册成立的分支机构,主要承担公司超细纱线的实验研制工作,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3、营业场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康桥工业区秀浦路2388号8幢一层

4、经营范围:生产电子级玻璃纤维超细纱,销售自产产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分支机构负责人:毛嘉明

目前分公司研制工作任务已完成,公司已于黄石经济开发区建立了超细纱线生产的全资子公司,公司拟将分公司注销,并授权公司总经理负责具体落实相关事宜。

二、其他

本次注销分公司不会导致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不会对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主要数据产生影响,亦不会对公司业务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按规定程序办理分公司的工商注销等相关手续。

三、备查文件

1、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256 证券简称:宏和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权益的情况。

●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 号)(以下简称“15号解释”),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16号解释”),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依据财政部上述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予以相应的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新会计政策。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15号解释、16号解释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具体内容

公司已按照要求执行15号解释规定的“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列报”;16号解释规定的“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相关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更能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相关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以前年度净利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规定。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作为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合理变更和调整,符合相关法规政策;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