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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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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86版)

公司将严格遵守审慎投资原则,选择中低风险的投资产品,通过对理财产品进行严格评估、筛选,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避免理财产品因政策性、操作性变化等带来的投资风险。

公司本年度拟购买理财产品的交易对方为主要合作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与合作机构的日常业务沟通,公司能够及时掌握所购买理财产品的动态变化,从而降低投资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公司对委托理财业务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严格遵守公司委托理财相应的制度和流程,公司财务中心根据市场情况和短期资金盈余状况编制投资理财产品计划,在额度内按资金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2、公司财务中心建立台账,对委托理财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及时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公司审计部门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进行监督管理,对理财产品进行实时监控和分析,如评估发现可能存在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的情况,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4、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开展闲置自有资金委托理财业务,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资产总额为388.45亿元,负债总额为125.5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257.07亿元,资产负债率为32.31%。

本次公司拟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单日余额不超过人民币60亿元(含60亿元,含等值外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比例为23.34%。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是在确保公司日常运营和资金安全的基础上实施。公司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主要通过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取得理财收益,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且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业务开展需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公司将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一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公司拟开展的委托理财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五、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期内具体办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事宜。本事项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在保障资金安全及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较好的中低风险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公司针对委托理财业务已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整体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事项已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额度事项。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20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

开展证券投资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种类: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 投资额度及期限: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含等值外币)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在该额度内,可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同循环滚动使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 已履行的审议程序: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 特别风险提示:因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投资标的选择、市场环境等因素影响,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业务面临投资收益不确定性风险、公允价值变动影响公司损益的风险、操作风险等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投资概况

(一)投资目的:为进一步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在投资风险可控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情况下,根据实际经营情况,使用部分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二)投资额度及期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2023年度拟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金额在授权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含等值外币),在该额度内可由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共同循环使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三)资金来源:本次证券投资事项使用的资金仅限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

(四)投资范围及方式:投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等,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合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定向增发、协议转让、网下打新、战略配售、基金产品、债券市场投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二、投资风险分析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分析

(1)市场风险:市场系统性、结构性风险可能导致资产价格下跌;

(2)政策风险:外部形势、环境变化会导致资产价格波动;

(3)经营风险:投资策略失误可能导致投资损失等;

(4)操作风险:公司在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时,如发生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报备及审批或未准确、及时、完整地记录证券投资标的信息,可能导致证券投资损失或丧失交易机会。

(二)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针对投资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范投资流程;

(2)加强政策研究和市场分析,持续完善和优化投资策略,提高投资专业分析能力;

(3)公司证券投资策略坚持多元化、组合化、分散化的原则以达到分散风险、追求稳健收益的目的。

2、针对资金存放与使用风险,拟采取措施如下:

(1)公司财务中心建立台账对证券投资事项进行日常管理,并做好资金使用的财务核算工作;

(2)公司财务中心应于发生投资事项当日及时与银行核对账户余额,确保资金安全。

3、严格执行岗位职责和人员分离原则,交易人员与会计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加强对公司银行账户和资金的管理,严格遵守资金划拨和使用的审批程序。

4、公司审计部门不定期对交易流程及审批信息进行核查,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5、公司将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是在确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运转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预期能够为公司带来相关收益,也有可能面临亏损的风险。公司将严格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的原则开展证券投资业务。

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相关规定,对拟开展的证券投资业务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四、决策程序的履行及独立董事意见

(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额度的议案》,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有效期内具体办理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的相关事宜。

本次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不涉及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董事会决策权限,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的原则,合理利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的正常周转。公司针对证券投资业务已制定了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整体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额度事项已履行的相应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预计2023年度使用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额度事项。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22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会计准则解释做出的调整,不会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1、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其中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其中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采用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5号、解释第16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一)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涉及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已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会计政策变更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1216 证券简称:君正集团 公告编号:临2023-023号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任。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君正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君正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君正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段落格式、条款编号、标点符号的调整等,因不涉及权利、义务的变动,不再作一一对比。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君正集团公司章程(2023年4月草案)》。

二、《公司章程》相关附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相关附件进行了梳理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君正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草案)》《君正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草案)》《君正集团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4月草案)》。

特此公告。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