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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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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601版)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本公司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9年5月7日、2021年4月23日、2022年10月12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分别指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泰州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2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及丁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20年8月13日,2022年10月12日,公司(甲方)及全资子公司(丁方,分别指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嘉兴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2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对甲方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如甲方及丁方计划以通知存款或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甲方及丁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并通知丙方。甲方及丁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及丁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王延翔、姜志刚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的规定,2022年2月10日,公司(甲方)及其全资子公司(丁方,分别指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乙方)、保荐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上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储存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2022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相关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得到了切实有效执行。

相关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及丁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2021 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年产3GW单晶电池制造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承诺上述通知存款或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理财产品的,甲方应要求理财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方监管协议》。

(2)甲、乙、丁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主承销商及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专项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乙方在协议项下的监管工作仅为配合丙方指定人员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调查与查询,并按照协议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其所需的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对账单及支付凭证复印件)。

(4)甲方、丁方授权丙方指定的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丁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丁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专户对账单,并通过邮政特快专递方式抄送给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丁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当日17:30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向丙方提供专户的支付凭证复印件及对账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丁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丁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甲方所在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丙方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解除。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2021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余额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1)。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46,135,805.88元和403,195,869.13元分别投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和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

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3日出具了瑞华核字[2019]02360029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19年6月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49,331,675.01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不超过8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2年3月28日,上述 8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4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2月5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8,211.08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21,698.82万元中的120,000 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 3GW 单晶电池项目,剩余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4,753.39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2,932.51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余额,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合计17,685.90万元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21,286.84万元差额1,896.56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3)。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已用自筹资金预先投入该募投项目建设的资金,待公司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在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到位以前,公司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已使用自筹资金123,599,051.07元和251,346,548.38元分别投入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和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26日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特审字(2020)第3018号《关于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对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预先投入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

2020年8月26日,隆基股份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有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374,945,599.45元置换已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1年5月27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1,800,000,000.00元(其中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不超过1,000,000,000.00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1年11月29日,上述1,000,000,000.00元用于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借款已提前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本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情况下,开立募集资金现金管理专用结算账户并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现金管理产品。同时,授权财务中心总经理在上述额度内行使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3月29日,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现金管理产品本金及收益均全部按期收回。

5、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1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 10GW单晶组件项目,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和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剩余结余资金31,695.06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31,695.25万元差额0.19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参见“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附表5)。

2、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无。

3、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年7月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35亿元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日常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截至2023年2月2日,公司已将上述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中的10亿元提前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4、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无。

5、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无。

6、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无。

7、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无。

8、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无。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一)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

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2月21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并于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决定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21,286.84万元差额1,896.56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二)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过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

2022年4月26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021 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经于2022年5月20日召开的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结项并将2019年度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节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剩余的31,695.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与实际补充流动资金31,695.25万元差额0.19万元为账户产生的利息。

2022年7月2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地点的议案》,将2019年可转债募投项目“银川年产15GW 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实施主体由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银川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银川隆基硅材料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由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银川光伏厂区地址)变更为银川市西夏区宝湖西路552号和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东路15号(银川隆基厂区地址)。

(三)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477,000.00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29GW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无。

六、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2022年度,公司严格执行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有效执行了相关监管协议,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的情况。

附表1: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2: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3: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4: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附表5: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附表6: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表1

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3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3,678.59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2:2020年12月2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0年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8年度配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结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以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并于2021年1月11日经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将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113,487.74万元和累计利息净收入6,512.26万元合计120,000万元用于新建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2022年4月1日,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原用于宁夏乐叶年产3GW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2018年度配股结余募集资金121,390.28万元(截至2022年1月31日)变更为102,000万元用于泰州乐叶年产4GW电池单晶电池项目建设,剩余的19,390.28万元(含累计利息净收入,具体金额以转出募集资金专户当日余额为准)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3: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泰州乐叶年产4GW 单晶电池项目尚未投产,差异金额为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注4:滁州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组件项目已于2020年1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1,512.65万元系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

注5: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2022年度实现效益26,827.64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67.62%。本期实现的效益低于承诺效益的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受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维持高位,电池环节盈利承压。截至2022年12月31日,宁夏乐叶年产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累计实现效益136,176.43万元,已超过累计预计效益。

附表2:

变更2018年度配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3

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银川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已于2021年4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747.76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2:2022年5月20日,经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对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予以结项并将银川光伏年产15GW单晶硅棒、硅片项目结余募集资金60,000万元用于建设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剩余的4,738.47万元(截至2022年3月31日项目余额,含累计利息净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注3:截至2022年12月31日,嘉兴光伏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尚在建设期,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

注4: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2022年2月21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公司整体战略规划和产能布局调整,公司计划将其中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银川已建成厂房内实施,实施主体由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陕西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和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实施地点将由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变更为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渭新城和银川市西夏区济民路以南、宏图南街以东,项目名称将由“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年产 5GW 单晶电池项目”。

注5: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已于2020年12月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累计实际投入金额与募集后承诺金额的差异13,441.44万元为尚未支付的项目建设尾款和利息。

注6:报告期内,因公司对原西安泾渭新城年产5GW单晶电池项目部分厂房进行改造和功能调整,并将8条产线及配套设备搬迁至宁夏隆基乐叶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叠加报告期内上游原材料价格持续维持高位使得电池环节盈利承压,导致项目2022年实现效益35,547.80万元,低于承诺效益,达到承诺效益的89.35%。

附表4:

变更2019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附表5

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截至2022年12月31日,西咸乐叶15GW电池项目由于部分工程和设备款尚未结算,差异金额为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477,000.00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29GW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附表6:

变更2021年度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表

2022年度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的议案》,并于2023年2月2日经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决定将2021年可转债募投项目“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变更为“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原计划用于西咸乐叶年产15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建设的募集资金477,000.00万元变更用于西咸乐叶年产29GW高效单晶电池项目,上述项目电池工艺将导入公司自主研发的HPBC高效电池技术,形成年产29GW单晶高效电池的产能目标。本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西咸新区)有限公司具体实施,建设地点位于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泾河新城。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044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年度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2022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情况概述

为客观反映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于年末对可能出现减值迹象的相关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经测试,2022年度公司拟计提减值准备合计207,571.99万元。

二、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具体情况说明

1、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依据和标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按照资产负债表日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当其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计提减值准备具体情况

2022年,公司对有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拟计提减值准备207,571.99万元,主要包括存货计提跌价准备104,751.73万元,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90,490.62万元,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7,113.05万元,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4,101.09万元,计提持有待售资产减值准备1,115.50万元。

三、计提减值准备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2022年度,公司因上述事项拟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计207,571.99万元,计提减值准备事项拟全额计入公司2022年度经营业绩,减少公司2022年度合并净利润184,257.39万元。

四、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后,公司财务报表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意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047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鹤山年产10GW单晶组件

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投资标的:鹤山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预计总投资额:199,851万元(含流动资金)。

●风险提示:

1、本次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市场环境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投资进度延期、项目变更或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鉴于本次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一、对外投资概述

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产能规划,公司与鹤山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于2022年11月21日签订《投资合作协议》,就公司在广东省江门市鹤山市投资建设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达成合作意向(详见公司2022年11月2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为推进本项目的实施,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年度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鹤山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的议案》,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和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和管理主体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鹤山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山光伏科技”),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名称:鹤山隆基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2、成立时间:2022年12月30日

3、注册地点: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教育路25号之二

4、注册资本:20,000万

5、法定代表人:王永丰

6、业务范围:一般项目: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销售;合同能源管理;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工程管理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出资比例: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隆基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持有鹤山光伏科技100%股权。

三、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鹤山年产10GW单晶组件项目。

2、项目地点:广东省鹤山市址山镇。

3、项目内容:鹤山光伏科技拟租赁厂房和配套设施,实施二次装配及安装工程,投入组件生产设备和工器具,形成年产10GW高效单晶组件产能。

4、投资进度:本项目预计2024年二季度开始投产,2024年末达产。

5、项目投资预算:本项目预计总投资199,851万元,其中建设投资99,436万元,流动资金100,415万元,投资资金来源于自筹,包括但不限于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将进一步扩大公司高效单晶组件产能,优化公司产能布局,提升公司规模优势和市场竞争力。项目投资完成后,不会产生新增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

五、风险分析

1、本次项目实施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市场环境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可能存在投资进度延期、项目变更或投资收益不及预期的风险。

2、鉴于本次项目投资建设可能会对公司现金流造成压力,公司将统筹资金安排,合理确定资金来源、支付方式、支付安排等,确保该项目顺利实施。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048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年度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具体情况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情况

1、经公司2021年年度董事会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实施完成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每10股以资本公积金转增4股,共计转增2,165,181,083股,本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412,952,708股增加至7,578,133,791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2年5月30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26名激励对象共授予3,472,000股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权益登记日为2022年7月6日(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2年7月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3、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第八次会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回购注销了部分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已获授且尚未解锁的160,249股限制性股票(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2月2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4、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隆22转债”于2022年7月11日进入转股期,截至2023年3月31日,因“隆22转债”转股新增股份数量为64,964股(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2023年4月4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公司章程》修订内容

鉴于以上股本变动,公司注册资本将由5,412,952,708元增加至7,581,510,506元,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部分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的其他内容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已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绿能 公告编号:临2023-039号

债券代码:113053 债券简称:隆22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年度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22年年度会议于2023年4月26日以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在陕西西安召开,会议由董事长钟宝申先生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审议和投票表决,会议决议如下:

(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2022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2022年年度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审计委员会履职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激励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吸引国际顶尖优秀人才,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战略和经营目标达成,实现公司资产长期保值增值和长期可持续发展,公司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制度全文)。

因本议案涉及董事薪酬方案,根据审慎原则,全体董事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外部董事津贴的议案》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公司拟自2023年度起将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津贴由16万元调整为20万元,外部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关联董事王志纲、郭菊娥、陆毅、徐珊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五)审议通过《2022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2022年度可持续发展报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六)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七)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八)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并修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

为适应公司战略与可持续发展需要,完善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架构,同意公司董事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现行的《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相应修改为《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制度全文),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职责权限等同步进行修订。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九)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具体内容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下转60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