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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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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本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所载财务资料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编制,且未经审计。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百万元

注:

1.按照本集团(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所有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报表口径,本集团2023年第一季度原保险保费收入为2,497.80亿元,同比增长7.5%;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09.55亿元,同比增长25.3%。上述数据未经审计。

2.基本每股收益、稀释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增减百分比按照四舍五入前数据计算得出,下同。

3.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币种均为人民币。

追溯调整或重述的原因说明:本集团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一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衔接规定的相关要求,本集团无需重述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集团须重述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在本报告中简称为“调整后”。

(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百万元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本公司作为保险集团公司,保险资金的投资运用为主要经营业务之一,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金融工具属于本公司的正常经营业务,故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债权投资等金融工具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作为非经常性损益。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原因

二、股东信息

截至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前十名股东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

注:

1.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所持股份为代香港各股票行客户及其他香港中央结算系统参与者持有。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有关规则并不要求上述人士申报所持股份是否有质押及冻结情况,因此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无法统计或提供质押或标记或冻结的股份数量。

2.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名下股票为沪股通的股东所持股份。

三、经营情况

(一)主要财务指标

单位:百万元

2023年第一季度,本集团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落实“三新一高”要求,扎实推动战略实施,体现行业引领作用,产品服务创新提速,风险防控有力有效,充分发挥保险保障功能,发展的政治性人民性专业性进一步增强。报告期内,实现保险服务收入1,171.55亿元,同比增长5.8%;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117.21亿元,同比增长230.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5.0%,同比上升3.3个百分点。

本集团资本实力进一步充实,截至2023年3月31日止,本集团总权益为3,302.43亿元,较上年末增长9.0%;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为5.50元/股,较上年末增长9.1%。

(二)保险业务

为便于投资者直观了解本集团2023年一季度经营业绩及变动趋势,以下基于本集团《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财务报表口径,即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的财务数据口径对集团保险业务业绩进行分析。

1.人保财险

2023年第一季度,人保财险(人保财险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绕国家战略方针、实体经济发展和民生福祉改善,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优化风险减量服务,提升风险定价和理赔管控能力,持续改善客户体验,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经营效益稳步提升。报告期内,人保财险(此处为人保财险母公司单体报表数据。)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1,676.41亿元,同比增长10.2%;净利润98.20亿元,同比增长13.5%。

2.人保寿险

2023年第一季度,人保寿险(人保寿险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持续优化资源配置,努力加强渠道建设,聚焦客户导向,强化内控合规和风险防范,加快推进向高质量发展转型。报告期内,人保寿险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594.14亿元,同比减少0.6%;实现净利润29.86亿元,同比增长36.5%。

3.人保健康

2023年第一季度,人保健康(人保健康指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认真贯彻落实集团战略部署,深入践行“四新(树牢新经营理念、构建新业务格局、释放新发展动力、展现新经营风貌。)”发展思路,呈现业务规模快速增长、经营质效持续提升、风险防控扎实推进的良好态势。报告期内,人保健康实现原保险保费收入226.79亿元,同比增长10.7%;实现净利润10.22亿元,同比增长57.0%。

(三)资产管理业务

2023年第一季度,全球经济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除地缘政治冲突、高通胀外,海外金融领域动荡带来了新的挑战。我国经济恢复正处于关键期,企业融资需求持续回暖、银行信贷投放主动性增强,国内经济总体延续恢复发展态势,但仍面临需求收缩、供给冲击、预期转弱三重压力。本集团资产管理加强市场研判、积极把握投资机会,努力提升资产配置的及时性、灵活性及前瞻性。在债券投资方面,较好把握了一季度利率运行节奏,在市场利率低点加大波段操作力度;同时积极落实集团投资“双服务”要求,加大优质非标资产投资力度。在权益投资方面,把握“经济复苏、高水平内循环和安全发展”三大市场运行主线,积极挖掘信息技术、数字经济等结构性机会。

四、其他提醒事项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以及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不存在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五、新会计准则下的季度财务报表

1.截至2023年3月31日和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2023年3月31日

合并资产负债表(续)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2.2023年1-3月和2022年1-3月的合并利润表

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

合并利润表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

合并利润表(续)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3.2023年1-3月和2022年1-3月的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止期间

合并现金流量表

(除另有注明外,金额单位均为人民币百万元)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2023-023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4月10日以书面方式发送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4名,实际出席监事4名,其中李慧琼监事以视频方式出席。经半数以上监事推举,会议由许永现监事召集并主持。部分高级管理层成员及议案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监事审议并表决,形成以下会议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A+H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一)公司2023年A+H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公司2023年A+H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本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A+H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2年度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治理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合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2023-024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会计政策相应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将对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不重述比较期数据,相关影响调整2023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本次新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使本公司总资产和股东权益均有所增加,对总资产和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分别占本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总资产和合并股东权益的比率小于1%和5%。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后,保险收入方面,公司各个会计期间保险收入均有所下降,主要因素为投资成分拆分以及保费分期确认收入,由于公司财险业务占比较大,总体上看,保险收入下降幅度符合预期,2022年新旧准则下保险收入比例为76%左右;股东权益方面,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公司股东权益较旧准则发生变化,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旧准则下合并股东权益比例为101%左右。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会计》(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四项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以及《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于2020年12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一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以下简称“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

由于上述会计准则和通知的发布,公司需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本公司执行财政部于2006年2月印发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一一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一一套期保值》(财会〔2006〕3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一一原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一一再保险合同》(财会〔2006〕3号),财政部于2014年6月印发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4〕23号),以及财政部于2009年12月印发的《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09〕15号)。

2.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1)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金融资产减值由“已发生损失法”改为“预期损失法”,扩大了计提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符合《财政部关于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有关过渡办法的通知》(财会〔2017〕20号)中关于暂缓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条件的保险公司,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日期允许暂缓至执行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的日期。本公司符合暂缓执行的条件,于2023年1月1日进行会计政策变更。

(2)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需要按照准则要求对保险合同进行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列报,重要变化如下:一是要根据合同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判断合同是否为保险合同,并对可明确区分的投资成分、商品或非保险合同服务的承诺进行拆分;二是要根据风险相似性、是否一并管理以及盈利能力对保险合同进行分组;三是要在责任期开始日、保单持有人首付款到期日或者未约定首付款到期日时企业实际收到首付款日、发生亏损时中最早的时间点确认保险合同;四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特征选定适合的计量方法(包括通用模型法、保费分配法、浮动收费法等);五是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照“保险合同资产”、“保险合同负债”、“分出再保险合同资产”、“分出再保险合同负债”列示保险合同相关科目,在利润表中按照“保险服务收入”、“保险服务费用”、“分出保费的分摊”、“摊回保险服务费用”、“承保财务损益”、“分出再保险财务损益”列示保险合同相关科目。

根据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规定,本公司为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从2023年1月1日开始执行本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

根据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的衔接规定,在本准则施行日,企业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金融工具进行分类和计量(含减值),涉及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与本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需调整。金融工具原账面价值和在本准则施行日的新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本准则施行日所在年度报告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实施将对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开始的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产生影响,自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起按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要求编制的会计报表,不重述比较期数据,相关影响调整2023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本次新实施新金融工具会计准则使本公司总资产和股东权益均有所增加,对总资产和股东权益的影响金额分别占本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披露的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总资产和合并股东权益的比率小于1%和5%。

2.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

公司从2023年1月1月开始实施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并对2022年财务报表进行了追溯调整。

保险收入方面,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实施后公司各个会计期间保险服务收入均有所下降。影响保险收入降幅的主要因素为投资成分拆分以及保费分期确认收入。由于公司财险业务占比较大,总体上看,保险收入下降幅度符合预期,2022年新旧准则下保险收入比例为76%左右。股东权益方面,新保险合同会计准则下公司股东权益较旧准则发生变化,截至2022年12月31日新旧准则下合并股东权益比例为101%左右。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2023-025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4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公司副董事长王廷科先生主持会议。会议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3人,出席11人,非执行董事王智斌先生、独立董事高永文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出席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4人,出席4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曾上游先生出席了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点票监察员、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集团公司董事与监事2021年度薪酬清算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选举宋洪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1、2为普通决议案,已经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其代表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过半数赞成票。

有关上述议案的详细内容请见本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发布的《中国人保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人保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吴冬、侯泉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参与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 中国人保 公告编号:临2023-022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的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4月1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会议于2023年4月27日在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3名,现场出席9名,视频连线出席3名,委托出席1名。王智斌董事、崔历董事、徐丽娜董事以视频连线方式出席会议,高永文董事委托邵善波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会议由王廷科副董事长主持。监事会成员及部分高级管理层成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经与会董事审议并表决,形成以下会议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A+H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2年度规划实施情况评估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公司治理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合规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3年度风险偏好陈述书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2023年度公益捐赠计划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集团公司转让金融产品相关事项的议案》

王廷科董事、肖建友董事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王鹏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王鹏程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职务尚待股东大会审议及中国银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王鹏程先生简历、提名人声明及候选人声明请见本公告附件。

独立董事对该项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王鹏程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委员的议案》

王鹏程先生担任本公司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名薪酬委员会委员、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职务尚待股东大会选举其为独立董事,并其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获中国银保监会核准。王鹏程先生简历见附件。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宋洪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的议案》

宋洪军先生担任本公司董事会风险管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委员职务尚待中国银保监会核准其董事任职资格。宋洪军先生简历见2023年3月10日发布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表决结果:1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外,会议还听取了《2022年度公司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和集团内部交易评估报告》、《2022年度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和《2022年度主要股东行为评估情况的报告》,并同意将《2022年度公司关联交易整体情况和集团内部交易评估报告》向股东大会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7日

附件1:

王鹏程先生简历

王鹏程先生,52岁,现任北京工商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及会计准则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ESG专业委员会专家委员及财务总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海尔共赢增值表研究院研究员、厦门国家会计学院战略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MPAcc顾问委员会委员、安永研究院顾问、《中国管理会计》编委。王先生于1994年4月至2000年6月,任教于中央财经大学会计系,历任外国会计教研室主任、会计系主任助理(主管科研)。2000年7月至2005年5月,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2005年6月至2014年5月,任德勤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历任华北区金融审计主管合伙人、大中华地区全球金融服务行业领导合伙人。2014年12月至2018年6月,任安永大中华区审计服务首席运营官。2018年7月至2022年6月,任安永大中华区审计服务主管合伙人。王先生曾担任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委员、财政部审计准则组成员、财政部内控委员会咨询专家。王先生1991年7月毕业于鞍山钢铁学院,获工学学士学位;1994年4月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2000年3月毕业于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附件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现提名王鹏程先生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具备会计专业副教授以上高级职称、管理学博士学位,并具备会计专业岗位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董事会提名薪酬委员会

2023 年4 月24日

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王鹏程,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提名薪酬委员会提名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会计、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2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外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具备会计专业副教授以上高级职称、管理学博士学位,并具备会计专业岗位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根据相关规定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王鹏程

2023年4 月24日

证券代码:601319 证券简称:中国人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