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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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20,922,206.88元,按2022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190,015,751.54元,根据《公司法》、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提取10%法定盈余公积19,001,575.15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746,732,830.15元,减去本年实际分配利润208,575,182.50元,公司本年度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09,170,824.04元。
公司拟以截止2023年3月31日总股本899,545,728股,扣除回购专用账户股份1,604,500股及股权激励待回购注销股份49,400股,即以897,891,828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4元(含税),即拟派发2022年度现金股利为359,155,131.20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规定,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的,当年已实施的股份回购金额视同现金分红,纳入该年度现金分红的相关比例计算。公司2022年度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累计支付资金总额47,296,517.66元(不含交易费用),视同现金分红。
由上述拟派发的2022年度现金股利和2022年度已实施的回购股份金额合并计算后,公司2022年度现金红利总额合计为406,451,648.86元,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比例为44.14%。
如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回购股份及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监事会认为:董事会提出的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度报告摘要》和《2022年度可持续发展暨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报告》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进行了认真审核,认为:
(1)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2)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当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 在本次监事会进行审议前,我们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
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公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6、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监事会认为:《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41。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7、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对董事会出具的《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已结合自身的生产经营需要,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对该报告没有异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 票。
8、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9、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机构,聘期一年。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参考行业收费标准,同意支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度费用共计120.00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2。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计划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相关制度的规定,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研究,拟订了2023年度监事的薪酬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1)、股东代表监事:股东代表监事不在公司领取监事津贴,若监事同时在公司担任工作职务,其领取的薪酬为岗位薪酬,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2)、职工代表监事:公司职工代表监事是公司的员工,其领取的薪酬为岗位薪酬,由公司管理层对其进行岗位考核,不再另行领取监事津贴。
(3)、外部监事:外部监事的津贴标准为16万元人民币/人/每年(税前),由公司统一按个人所得税标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按季度发放。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1、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方案详见年报全文之“第四节 公司治理” 之“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2、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为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使用募集资金56,000万元向“瑞博(苏州)制药有限公司原料药CDMO建设项目”实施主体瑞博苏州增资,用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瑞博苏州增资实施募投项目。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本年度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7月实施,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规规定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3.82元/股调整为23.57元/股。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7。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14、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准则要求而作出,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准则解释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2月13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准则解释16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准则的相关要求,公司对现行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要求而作出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4、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和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6号。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时间
1、准则解释第15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公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2、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公司自2022年11月30日起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3-050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31日 14点00分
召开地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31日
至2023年5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适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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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会议决议公告刊登在2023年4月28日的《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无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4、6、7、8、9、10、11、12、13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全部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数量总和。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本所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重复进行表决的,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和相同品种优先股的表决意见,分别以各类别和品种股票的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四)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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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登记手续
1、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法定代表人委托他人参会的,凭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出席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2、个人股东本人参会的,凭股票账户卡、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委托代理人参会的,凭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委托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3、异地股东可用传真或邮件方式进行登记,须在登记时间内送达,传真或邮件登记需附上上述1、2款所列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
4、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等规定,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由证券公司受托持有,并以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登记于公司的股东名册。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业务所涉公司股票的投票权,可由受托证券公司在事先征求投资者意见的条件下,以证券公司的名义为投资者行使。
(二)登记地点: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证券部
邮政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邮政编码:318000
联系人:林辉潞、王贝贝
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传真:0576-88706788
登记邮箱:603456@jiuzhoupharma.com
(三)登记时间:2022年5月25日上午9:30-11:30,下午13:30-17:00
六、其他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自行安排食宿、交通。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9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通知债权人的原由
2023年4月27日,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8)。因公司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房道鸿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以15.46元/股的回购价格,对房道鸿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因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陈冲、陈查林等10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将按相关规定以23.57元/股的回购价格,对上述1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1,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公司本次用于支付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为1,239,174元人民币。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将减少53,400元,由899,545,728元变更为899,492,328元;公司总股本将由899,545,728股变更为899,492,328股。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办理上述回购注销、减少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各项必需事宜。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债权人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均有权凭有效债权文件及相关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继续实施。公司债权人如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债权申报所需材料: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债权申报具体方式如下:
1、债权申报登记地点: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外沙路99号
2、申报时间:2023年4月28日起45天内(9:30-11:30;13:00-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3、联系人:林辉潞、王贝贝
4、联系电话:0576-88706789
5、传真号码:0576-88706788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8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
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本次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9月10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0年9月10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91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92.7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91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0年9月2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0年9月21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
4、2021年4月27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9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0,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1年6月28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结。
5、2021年8月16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1年7月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相关规定,需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5.91元/股调整为15.71元/股;同时,同意公司以15.7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4,0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1年10月2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结。
6、2021年10月28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0年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部分解锁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7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8,000股限制性股票,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2年1月7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结;同时,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锁,解锁数量共计750,000股,解锁上市日为2021年11月3日。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7、2022年4月19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71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4,4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2年6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结。
8、2022年8月4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相关规定,需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5.71元/股调整为15.46元/股;同时,同意公司以15.46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3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19,200股限制性股票。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上述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已于2022年10月2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结。
9、2022年11月21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暨解锁上市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规定为符合解锁条件的83名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次解锁,解锁数量共计545,700股,解锁上市日为2022年11月25日。公司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10、2023年4月27日,公司根据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以15.46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4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1、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3月18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28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78.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8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5月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办理缴款的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最后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86人调整为283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78.60万股调整为177.30万股。
4、2023年4月27日,公司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相关规定,需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3.82元/股调整为23.57元/股;同时,同意公司以23.5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1,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1、回购注销的原因、数量及价格
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房道鸿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15.46元/股的回购价格,对房道鸿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2,4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原激励对象陈冲、陈查林等10人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按照23.57元/股的回购价格,对上述10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1,000股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2、回购资金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拟回购资金总额为1,239,174元,全部以公司自有资金支付。
三、预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的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
注:公司本次拟回购的股份均为有限售条件的人民币普通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将由899,545,728股减少为899,492,328股。
四、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监事会审核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了审核,认为:
因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离职,根据《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第十三章第二条的规定:“(三)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合同到期不再续约,自情况发生之日,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相应个人所得税”。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关于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程序符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七、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九洲药业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通知债权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九洲药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和《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0年股权激励计划);
5、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7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对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3月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年3月18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3月18日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286名激励对象授予共计178.60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23.8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2年5月6日,公司发布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本次限制性股票已于2022年4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登记。在确定授予日后办理缴款的过程中,3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最后实际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286人调整为283人,实际授予限制性股票由178.60万股调整为177.30万股。
4、2023年4月27日,公司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回购注销股权激励计划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于2022年7月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相关规定,需回购的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3.82元/股调整为23.57元/股;同时,同意公司以23.57元/股的价格回购注销10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51,000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调整的情况说明
(一)调整原因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本年度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7月实施。
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2022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回购价格;V 为每股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回购价格。
(二)调整内容
根据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即P=P0-V=23.82-0.25=23.57元/股,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由23.82元/股调整为23.57元/股。
三、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公司已获授但尚未解锁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已于2022年7月实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根据《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作相应的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3.82元/股调整为23.57元/股。
公司本次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2.50元(含税),本年度不转增股本,不送红股。鉴于上述利润分配方案已于2022年7月实施,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规规定及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作相应调整。调整后,需要回购的2022年限制性股票价格由23.82元/股调整为23.57元/股。
监事会认为:公司对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对公司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九洲药业董事会已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授权,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尚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通知债权人、工商变更登记及股份注销登记等程序;九洲药业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及价格的确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2022年股权激励计划)。
特此公告。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03456 证券简称:九洲药业 公告编号:2023-041
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权益,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将本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2457号)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793,103股,每股面值1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8.00元,募集资金总额799,999,974.00元,坐扣主承销商保荐承销费16,500,000.00元后的募集资金783,499,974.00元。另扣除联席主承销商承销费、律师费、审计验资费、法定信息披露等其他发行费用5,837,624.27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777,662,349.7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天健验〔2015〕477号)。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
(二)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和资金到账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97号)核准,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6,171,159股,发行价格为38.21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99,999,985.3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9,380,611.68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990,619,373.71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1年1月29日出具天健验(2021)36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
2、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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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2015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1、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本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浙江九洲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根据《管理制度》,本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2015年公司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的募集资金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本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2016年6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由分公司变为全资子公司暨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非公开发行项目之一“CMO多功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下属临海分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子公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开立了银行账号为19910101040086899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原先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开立的银行账号为19910101040688868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继续使用。公司将该专户中的余额17,583.09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
公司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原先在中国银行台州市分行开立的银行账号为362369932731的募集资金专户不再继续使用。2017年11月,公司将该专户中的余额12,420.99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
2018年8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全资子公司增资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CRO/CMO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未使用的募集资金余额(含银行存款利息、理财收益等)向该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浙江海泰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泰医药”)进行分批增资。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子公司海泰医药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开立了银行账号为19033101040021559的募集资金专户。公司、海泰医药、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于2018年9月7日,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原先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开立的银行账号为1207011129200066886的募集资金专户将不再继续使用。公司将该专户中的余额15,976.74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
2020年11月3日,公司因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担任公司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公司2015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工作由华泰联合证券承接。2020年11月27日,公司、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下沙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11月3日、2020年11月27日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0-093号、2020-104号)。
2021年4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部分实施内容的议案》,并经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CMO多功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内部结构进行调整,主要调整内容为停止13号车间的建设,在原计划新建13号车间所在地块上新建一栋综合仓库,同时对生产基地现有车间及配套设施进行智能化、自动化、产能提升等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产能。本次CMO多功能生产基地项目调整后的建设内容预计于2022年12月底建成投产。本次调整不涉及募集资金投资方向的变更及项目总投资额的调整。
2022年6月募集资金项目“CMO多功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按计划使用完毕,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椒江支行开设的账号为19910101040086899的募集资金账户不再使用,公司将该专户中的余额3,216.76元用于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并将该募集资金专户作销户处理。截至2022年12月31日,账号为19910101040086899的募集资金专户销户后,公司 2015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户已全部销户。
2、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本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已销户,募集资金存放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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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浙江瑞博制药有限公司募投项目“CMO 多功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已按计划使用完毕,公司已于2022年6月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2-048)。
注2:海泰医药已于2019年5月22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名称变更为“瑞博(杭州)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9-027)。募投项目“CRO/CMO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已按计划使用完毕,公司已办理完毕该募集资金专户的销户手续,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62)
(二)2020年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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