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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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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42版)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 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八)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公司名称: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254810917

3.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夏东街 658 号1801室

5.法定代表人:张德强

6.注册资本:138,148.6540万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8年1月7日

8.经营范围:显示器及模块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上述研发、生产限下属公司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经查询,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本次为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相关担保协议尚未签订,后续具体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的方式、期限、金额等将由公司及被担保方与相关机构在合理公允的条件下共同协商确定。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上述被担保方资产优良,具备充足的债务偿还能力。虽然固安云谷和国显光电的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者反担保,上述子公司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日常业务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不会影响公司股东利益,担保风险可控。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为子公司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担保、子公司为公司担保等复核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目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1,759,871.74万元(含对子公司的担保,不含本次担保额度,不含已履行完担保义务的事项),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50.2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31,431.38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79.54%,对子公司担保为828,440.3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七、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48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4月27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注册资本变更情况介绍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公司已完成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7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11名激励对象共计107.0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82,538,146股增加至1,383,608,146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382,538,146元增加至1,383,608,146元。

2、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8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17,7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1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74)。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83,608,146股变更为1,383,190,446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383,608,146元变更为1,383,190,446元。

3、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办理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涉及15名激励对象,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703,906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22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7)。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383,190,446股变更为1,381,486,54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1,383,190,446元变更为1,381,486,540元。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内控管理体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原《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与原《公司章程》内容对比如下:

除上述修订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章程》修订等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最终变更内容以工商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

三、备查文件

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52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8日披露的《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以下称“重组报告书”)已对本次交易涉及的有关风险因素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说明,敬请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有关内容。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重组报告书披露的风险因素外,公司尚未发现可能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交易对方撤销、中止本次交易或者对本次交易方案作出实质性变更的相关事项,本次交易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一、本次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拟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参股子公司合肥维信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并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组上市。

二、本次交易的历史披露情况

1、因有关事项尚存不确定性,为了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维信诺,证券代码:002387)自2022年12月19日开市时起开始停牌。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19日和2022年12月24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2022-130)、《关于筹划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132)。

2、2022年12月30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方案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有关的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3日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司同时披露了《关于披露重组预案的一般风险提示暨公司股票复牌公告》(公告编号:2023-005),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于2023年1月3日开市起复牌。

3、2023年1月31日、2023年3月1日和2023年3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分别披露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5)、《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8)、《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4、2022年4月7日,公司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与本次交易相关的各项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8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

2023年4月19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问询函》[并购重组问询函〔2023〕第8号)],要求公司就《重组问询函》涉及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3年5月8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对外披露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自重组报告书披露以来,公司及相关各方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各项工作。目前公司正在按照重组问询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积极推进相关问询函答复工作。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公司将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的后续审批及信息披露程序。

四、风险提示

本次交易事项尚需取得相关备案、批准或核准等程序,本次重组报告书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及尚需履行的审批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证券监管要求,在发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前,每三十日发布一次本次交易的进展公告。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本次交易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46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1.变更原因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指企业,下同)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根据上述规定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修订,并按要求的施行日起开始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具体情况如下:

2.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

3.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执行。除此之外,其他相关会计政策不变,均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和通知执行。

4.变更日期

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准则解释第16号修订的主要内容有: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以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衔接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准则解释第16号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准则解释第16号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公司按照准则解释第16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

公司执行准则解释第16号,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当期及前期的所有者权益和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因此,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数据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44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孙公司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显光电”)因日常经营的需要,拟向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申请借款,贷款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8亿元,借款期限从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国创”)对上述借款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障昆山国创的权益,公司拟就上述担保事项为昆山国创提供反担保,并与昆山国创签署《反担保合同》。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反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担保事项不需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二、《担保合同》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4428117D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前进东路1228号

5.法定代表人:唐超

6.注册资本:218,618.4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1992年09月02日

8.经营范围:经市国资办授权委托,从事股权投资与资本运营,项目投资开发。(前述经营项目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限制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业务概况:昆山国创是经苏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经江苏省政府核准成立的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企业。昆山国创主要负责昆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其它授权国有资产的投资、经营和管理,通过资产运营实现开发区国有企业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昆山国创主营业务涵盖电子产品销售、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区域开发、污水处理等多个领域,是一家多元化的集团控股型企业。

10.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1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2年第三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1.昆山国创为昆山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持股100%的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担保合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6677344A

3.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昆山开发区龙腾路1号4幢

5.法定代表人:刘德广

6.注册资本:670,715.246304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2年11月19日

8.经营范围:新型平板显示产品及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前置许可经营、禁止经营的除外;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国显光电为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江苏维信诺显示科技有限公司控股 92.88%的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持有国显光电7.12%的股权,国显光电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业务联系。

四、《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

第一条 贷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

第二条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从本合同约定的第一笔贷款的提款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第三条 担保

本合同采取以下担保方式:

由保证人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贷款人:国家开发银行苏州市分行

为确保借款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履行其与贷款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保证人愿意向贷款人提供担保。经贷款人和保证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担保的范围

(一)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人民币壹亿捌仟万元整,贷款期限1年。

(二)保证人愿意就借款人偿付以下债务(合称“被担保债务”)向贷款人提供担保:

1.主合同项下借款人应偿付的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补偿金、违约金、赔偿金、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仲裁费、保全费、执行费、公证费、律师费、拍卖费、送达费、保全保险费、翻译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根据法律法规、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裁决应由贷款人承担的除外)等;

2.借款人根据主合同约定应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和费用。

第二条保证的方式

(一)保证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担保范围内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不论贷款人对被担保债务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不论上述其他担保何时成立、是否有效,不论贷款人是否向其他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不论是否有第三方同意承担主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也不论其他担保是否由借款人自己所提供,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因此减免或受到其他影响,贷款人均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在被担保债务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或直接执行本合同项下设立的担保,保证人将不提出任何异议。保证人应在接到贷款人要求履行保证责任的书面通知后10个营业日内代为清偿。

第三条保证期间

本合同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第四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保证人和贷款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六、《反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昆山国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反担保人: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甲方与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签订的《保证合同》约定,甲方作为保证人为昆山国显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的《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为保障甲方权益,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作为反担保人为前述借款担保向甲方提供反担保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保证责任范围与方式

1.1本反担保合同担保的范围为:担保人承担保证担保责任代为清偿的全部债务,该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务本金和利息(包括复利)、违约金(或罚息)、损害赔偿金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发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1.2 本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二条 保证期间

本反担保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担保人代为清偿《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全部债务之日起满三年止。

第三条 保证的连续性

本合同项下的反担保义务具有连续性,本合同项下义务与责任不因任何一方的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或者其地位、财力状况改变或者任何一方与其它单位签订任何协议、合同、文件的无效等情形而免除;不因任何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或者变更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承办人等情形而免除。

第四条 其他条款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司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后生效。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至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与责任履行完毕后终止。本合同生效后,任何有关本合同的补充、修改、变更等均须由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合同。

七、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国显光电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持股92.88%的控股孙公司,资产优良,具备充足的偿还债务能力。虽然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且其他股东也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公司为其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国显光电日常业务和项目建设的正常开展。此次反担保行为不会影响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担保风险可控。因此,董事会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孙公司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国显光电申请银行借款提供反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虽国显光电其他股东未提供同比例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效的控制范围之内,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197,871.7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7.6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49,431.38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08%,对子公司担保为1,248,440.3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

5.《保证合同》;

6.《反担保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45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控股子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1.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以其自有的机器设备与冀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银金租”)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融资总金额为人民币2亿元,融资租赁期限为24个月。公司对上述融资租赁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拟与冀银金租签署《保证合同》。同时,公司拟以持有固安云谷1%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并与冀银金租签署《股权质押合同》。

本次担保金额不计入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2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2.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要求,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本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冀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MA07M6F05K

3.公司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4.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5层、16层、17层

5.法定代表人:高艳霞

6.注册资本:200,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5年12月25日

8.经营范围:(依法须经批准融资租赁业务;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冀银金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廊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2.10%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5.83%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固安云谷46.27%的股权。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

出租人(甲方):冀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承租人(乙方):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第一条租赁物

云谷固安拥有的账面原值约为人民币2.78亿元的机器设备。

第二条租赁期限

24个月,具体期限自起租日起算至租赁期限届满日止。

第三条租赁成本

本人民币贰亿元整。

第四条合同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

租赁期届满,在乙方已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后,乙方有权以人民币壹佰元整的价格回购租赁物,甲方在收到乙方支付的上述回购价款后,将租赁物按照现实现状转移给乙方。甲方向乙方转移租赁物所有权与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同时完成,由于乙方一直占有、使用租赁物,因此不再进行租赁物的实际交付,且甲方对届时租赁物的性能和状况不作任何声明和保证。

第五条担保

本合同下的具体担保方式为: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对应总股本比例为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第六条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盖名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五、《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甲方):冀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 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本合同甲方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及数额

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及数额为甲方依据主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的全部债权。

第二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据主合同及执行文件确定。

第三条保证担保的范围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即债务人应支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第四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 保证期间

5.1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2 如上述主合同项下主债务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上述主合同项下首期债务到期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第六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盖名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六、《股权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质权人(甲方):冀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出质人(乙方):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为确保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债务人”)与本合同甲方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及相关附件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与补充(以下称“主合同”)项下债务人义务得到切实履行,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乙方愿意以其持有的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公司1%的股权提供质押担保,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所提供的质押担保。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质押担保主债权

1.1 本合同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权。

1.2 主合同项下租赁成本为人民币贰亿元整,最终以主合同执行情况确定。

第二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2025年5月15日。

若债务履行起始日提前或者延后,则截止日相应提前或者延后,具体依主合同执行情况确定;若甲方依据主合同的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解除主合同的,则甲方通知债务人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解除主合同之日为债务履行期届满日。

第三条 质押担保范围

乙方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甲方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应支付甲方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手续费及利息、可能发生的逾期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款项。

第四条 出质股权

4.1 本合同项下用于出质的股权为乙方在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的对应总股本比例为1.00 %的股权。

4.2 质押存续期间,质权的效力及于出质股权所生孳息。

4.3 本合同签订时甲乙双方对出质股权的估价,不作为甲方处分该权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甲方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

第五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签盖名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七、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权益的比例为75.83%。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固安云谷和国显光电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监事会意见

经核查,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九、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197,871.7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7.6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49,431.38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08%,对子公司担保为1,248,440.3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十一、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融资租赁合同》;

5.《保证合同》;

6.《股权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43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截至目前,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公司对外担 保总额(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0%,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 位担保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安云谷”)因业务发展的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不超过40亿元的运营期银团项目贷款,最高期限不超过10年。公司对上述银团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拟以其持有的固安云谷不高于20.55%股权及持有的部分核心专利提供质押担保,固安云谷拟以其持有的价值不高于41.40亿元的土地房产进行抵押。

本事项已经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以全票同意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对此次担保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担保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22MA07T0QG8Y

3.公司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4.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新兴产业示范区

5.法定代表人:王敬龙

6.注册资本:2,053,000万元人民币

7.成立日期:2016年06月23日

8.经营范围:技术推广服务;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配套元器件、机器设备及零配件、计算机软件、硬件及辅助设备;基础软件服务、应用软服务;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及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注:2022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3年一季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0.公司直接持有固安云谷53.73%的股份,通过廊坊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固安云谷22.10%的股份,因此公司通过直接与间接合计持有固安云谷75.83%的股份;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直接持有固安云谷46.27%的股权。固安云谷未进行信用评级,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担保事项的主要内容

1、贷款金额:不超过40亿元。

2、贷款期限:不超过10年。

3、担保措施:

(1)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由云谷(固安)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价值不高于41.40亿元的土地房产抵押担保;

(3)由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固安云谷不高于20.5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4)以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含子公司)持有的部分核心专利提供质押担保。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对象固安云谷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直接 与间接合计持有云谷固安权益的比例为75.83%。虽然固安云谷并非公司全资控 股,但公司对其在经营管理、财务、投资、融资等重大方面均能有效控制,风险 处于公司有效控制范围内,因此河北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基金(有限合伙)未提供同比例担保或反担保。

公司为下属控股公司担保,有利于拓宽子公司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公司持续、稳健发展,属于下属子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方资产优良,虽然固安云谷未提供反担保,但公司对其有绝对的控制权,风险均处于公司有效控制下,不会给公司带来较大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公司为固安云谷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未侵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为控股子公司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固安云谷申请银团贷款提供担保能够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要。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余额为2,197,871.7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187.69%,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949,431.38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81.08%,对子公司担保为1,248,440.36万元。公司无逾期担保,无涉及诉讼的担保,未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承担损失。

八、备查文件

1.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47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情况概述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大华审字[2023]001457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22年末,公司(合并报表)未弥补亏损为-3,550,480,067.79 元,实收股本为1,383,190,446.00元,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二、亏损原因

(一)公司所处行业情况

公司所处的AMOLED新型显示行业,是资本技术双密集型产业,且具备非常强的正外部性,对产业链上下游拉动比分别为1:5与1:6。全球来看,韩国在 OLED 市场占据领先优势,一方面其积累了强大的技术创新能力,另一方面,韩国国内在新型显示面板领域产业链配套完整,政府对于产业发展也给予了相当的支持。

中国虽在 OLED 领域尚处于赶追阶段,但从产业链下游终端需求看,已成为全球最大的智能手机 OLED 面板购买市场,对OLED面板的供给与自主可控型有极强需求。同时,因生产工艺复杂,精密度要求高,且产业链上游领域材料和设备国产化程度仍亟待提升,需要产业链中游的面板企业通过规模投资来推动产品技术的提升和成本降低,投资周期长且投资额巨大,公开信息显示,截至2022年末,中国面板厂AMOLED业务均未能实现扣非后盈利。所以就目前产业发展阶段,全行业及公司的重心仍在快速提升营业收入和资产规模水平来获得长期价值成长。

(二)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

2022年末,公司未弥补亏损金额较大的原因为:

1. 2022 年度受国际形势日趋复杂、外部客观因素等原因影响,公司产能利用率还处于持续优化状态,产线尚未满产,导致单位产品分摊的固定成本较高;

2. 为保持领先的技术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2022年公司坚持技术创新,持续加强对研发项目的投入,费用化研发投入金额11.12亿元,与上年度基本持平;

3、根据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对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存货计提了部分减值准备。

三、应对措施

精益生产经营,降低生产成本。加强成本控制及降本措施的落地,通过产能及良率提升、物料二元化等一系列措施,对销售成本进行控制;加强经营性现金流出的管控,通过与上游供应商的谈判,持续优化主材及辅耗材的采购付款账期;结合零基预算等管理机制,降本节支;建立了维信诺内部有效联动的资金计划管理机制,进行资源统筹,确保经营活动资金收支有效匹配。

优化管理体系,提升运营效率。公司以客户需求为导向,通过制定战略性产品规划、建立前瞻性的技术储备、规范化的内部运作机制、成立产品管理平台和成本规划团队等一系列措施应对整体市场格局变换。公司持续推进精益生产经营,聚焦以客户为中心的企业核心价值,基于大质量管理理念搭建质量管理体系,进行经营全过程质量管理革新,提升生产经营效率。

持续强化创新,加速成果转化。AMOLED行业仍处于技术引领期,正在通过柔性形态创新、显示性能提升和屏幕功能集成等方面引领电子终端产品不断创新进化。近年来,公司通过自主创新实现屏下摄像和高刷新率等两项技术的全球引领,像素排布和Hybrid-TFT变频刷新率等两项技术国内引领,正加速推进创新技术加速市场成果转化。

凭借技术和量产的领先能力,公司持续积极推进一线品牌客户导入,协同终端客户完成产品上市应用,提供具有竞争力的产品,增强与品牌客户的黏性和客户稳定性;培育潜在战略客户和高附加值细分市场客户。

四、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387 证券简称:维信诺 公告编号:2023-040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的情况说明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作为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自公司上市至今已为公司服务逾十年。在此期间,大华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较好的履行了业务约定书中约定的各项责任,圆满地完成了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审计的各项工作,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2023年建议继续聘请大华作为公司年度财务审计机构,聘期一年。

依据被审计单位年度资产规模,综合考虑业务复杂程度是审计机构收费的通行做法。2022年度上述审计机构审计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含内控审计费40万元),经与大华多次沟通磋商后,在原有审计范围不变的前提下,2023年年度审计酬金商定为人民币200万元(含内控审计费40万元),不含审计人员相关的其他如差旅、住宿等现场审计费用,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据实报销,同时公司提请股东大会授权管理层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等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上述审计费用基础上,协商确定2023年度最终审计费用。

二、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1.基本信息

机构名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成立日期:2012年2月9日成立(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机构性质: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首席合伙人:梁春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272人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注册会计师人数:1603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1000人

3.业务信息

2021年业务总收入:309,837.89万元

2021年度审计业务收入:275,105.65万元

2021年度证券业务收入:123,612.01万元

2021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49

主要行业: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建筑业

2021年度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收费:50,968.97万元

是否有涉及本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是

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58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已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之和超过人民币7亿元。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不存在因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诚信记录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2次、纪律处分1次;88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分别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6次、监督管理措施41次、自律监管措施5次、纪律处分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项目合伙人:胡志刚,2001年11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1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02年11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7家。

签字注册会计师:韩军民,2001年6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1年1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1年1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19年11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家。

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申宏波,2014年12月成为注册会计师,2006年5月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2017年11月开始在大华执业,2021年12月开始从事复核工作,2022年7月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承做或复核的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审计报告超过10家次。

2. 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未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

项目合伙人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收到监督管理措施。

签字会计师韩军民近三年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如下: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申宏波近三年收到的行政监管措施如下:

3. 独立性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能够在执行本项目审计工作时保持独立性。

4. 审计收费

依据被审计单位年度资产规模,综合考虑业务复杂程度是审计机构收费的通行做法。2022年度上述审计机构审计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含内控审计费40万元),经与大华多次沟通磋商后,在原有审计范围不变的前提下,2023 年年度审计酬金仍为人民币200万元(含内控审计费40万元),不含审计人员相关的其他如差旅、住宿等现场审计费用,该类费用在发生时据实报销,同时根据公司的业务规模、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具体审计要求和审计范围等确定最终审计费用。。

四、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1.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执业资质、诚信记录、业务情况及其独立性等情况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能力、经验和资质,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及投资者保护能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为公司提供财务报告审计等服务,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期间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等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要求,秉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同意推荐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上市公司审计机构。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

3.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及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议程序的履行充分、恰当。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董事会对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拟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机构。

5.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4.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5.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签字会计师相关材料;

6.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的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维信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