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
注:报告期内公司摊销员工股票期权激励费用3,909.10万元,报告期内营业收入较去年同期增长5.40%,且报告期经营费用剔除激励费用后亦同比下降。故而剔除股权激励费用影响,当期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同比去年同期减亏 28.93%。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1、关于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事项
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永弟先生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中院裁定将被执行人陈永弟先生持有的486,007,100 股公司股票以人民币 1,394,840,370 元的价格(2.87 元/股)抵偿给申请执行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管理的“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1702 期”所有。2023 年 2 月 13 日,上述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过户登记手续。
本次过户完成后,陈永弟先生不再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一恒丰银行信托组合投资项目 1702 期” 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信托项目的唯一受益人,仅对公司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干预公司正常经营管理,公司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2、关于深圳永晟增资扩股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的事项
根据公司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新增注册资本53,551.6802万元,公司部分放弃对深圳永晟增资所享有的优先认购权。公司及投资方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千虹”)同意以合计60,000万元现金增资认购新增注册资本53,551.6802万元,对应标的公司51.7330%的股权,其中公司增资25,000万元(其中包含公司对标的公司剩余债权及部分自有资金)认购标的公司22,313.20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35,000万元现金认购标的公司31,238.48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30.1776%的股权。
上述增资款中,53,551.6802万元计入标的公司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中公司占22,313.2001万元,浙江千虹占31,238.4801万元),剩余6,448.3198万元作为溢价进入标的公司的资本公积金。增资完成后,标的公司的注册资本由49,963.8555万元变更为103,515.5357万元,公司持有深圳永晟股权比例将由100%降低至69.8224%,深圳永晟仍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将继续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本次增资事项各方同意,在增资协议生效之日起设置一年的冷静期。由于在冷静期内,浙江千虹有权利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出资给标的公司的增资款项,实质上构成了公司对浙江千虹出资安全的保障性承诺,属于公司对浙江千虹出资的担保。
3、关于浙江千虹债务清偿完毕的事项
公司曾分别于 2021 年 5 月、2022 年 2 月、2022 年 6 月向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千虹”)借款 2,500 万元(利率为 28.80%,展期后降为 15.40%每年)、3,500 万元(利率为 15.40%每年)、12,000 万元(利率为14.80%每年),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 18,000 万元。
截至2023年4月7日,公司累计偿还浙江千虹借款本息合计213,226,426.31元,公司与浙江千虹债务已全部结清。对应原借款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的所有担保,包括公司董事长李化春先生、宁夏揭阳中源电力有限公司、合肥晟日太阳能发电有限公司、合肥市永聚太阳能电力开发有限公司就上述借款所设立的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就此自动解除。
4、关于海南盈飞债务重组的事项
公司与海南盈飞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盈飞”)债务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圳科恩斯实业有限公司转让的债权本金64,817,916.67元,第二部分为青岛博扬基业信息科技合伙企业转让的债权本金5,5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已累计偿还海南盈飞本金5,500万元及利息1,850.83万元,剩余本金人民币64,817,916.67元及利息尚未偿还。
2023年4月10日,经双方友好协商,并为了执行公司既定债务清偿计划及投资计划,公司与海南盈飞签署了相关债务延期协议。海南盈飞同意公司延期偿还债权本金人民币64,817,916.67元,延期后公司应于2024年6月30日一次性清偿该债权的全部本金人民币64,817,916.67元。
海南盈飞同意自2023年1月15日后该债权的借款利率由15.40%/年降低为14.60%/年,且不追究至今为止的延期还款违约金,公司继续按季度向海南盈飞支付利息。经友好协商,双方同意将债务担保措施置换并抵押部分资产,具体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披露的《关于浙江千虹债务清偿完毕及部分债务重组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5、关于参与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竞拍的事项
公司近年战略发展聚焦新能源领域,结合公司光伏能源电站业务的拓展和国家大力推动绿色循环经济的发展趋势,经过深入调研和评估,公司于 2023 年3月30日通过控股子公司深圳永晟与深圳市玖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玖涵投资”)共同设立合资公司深圳市玖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玖兆”)参与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华泽”)增资项目竞拍。深圳玖兆注册资本为4,800万元,其中玖涵投资认缴注册资本2,496万元,占比52%;深圳永晟认缴注册资本2,304万元,占比48%。
国电投华泽增资项目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不低于80,000万元,对应持股比例为31%。深圳永晟与玖涵投资达成一致,若该项目竞拍成功,深圳永晟将与玖涵投资等比例增资深圳玖兆,增资方式拟采用现金增资或资产增资,增资金额不低于人民币80,000万元(以最终竞拍结果为准)。增资完成后,合资公司将持有国电投华泽31%的股权。
2023年4月13日,深圳玖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国电投华泽增资项目《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完成意向投资方报名登记,并足额缴纳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03月31日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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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化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小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小虎
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该准则解释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本公司按照该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的规定,对2023年年初数据进行调增递延所得税资产6,844,121.99 元,调增递延所得税负债6,375,166.38元,同时调增未分配利润473,774.50元,调减少数股东权益4,818.89元。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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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0.00元。
法定代表人:李化春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小虎 会计机构负责人:张小虎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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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5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合资公司并参与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竞拍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事项概述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30日披露了《关于设立合资公司并参与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竞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1),于2023年4月15日披露了《关于设立合资公司并参与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增资项目竞拍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与深圳市玖涵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玖涵投资”)共同设立合资公司参与国电投华泽(天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投华泽”)增资项目竞拍,该增资项目拟募集金额为人民币不低于 80,000 万元,对应持股比例为31%。
合资公司深圳市玖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玖兆”)已于 2023 年3月30日完成工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玖涵投资持股占比为52%,深圳永晟持股占比为48%。2023年4月13日,合资公司深圳玖兆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了国电投华泽增资项目《投资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完成意向投资方报名登记,并足额缴纳了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万元。
二、最新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作为深圳玖兆股东,与国电投华泽方就未来标的公司发展战略及经营目标进行了深入探讨,并于2023年4月27日收到对方送达的《增资项目补充说明》,就国电投华泽增资引战后的战略发展定位及合作目标做出明确表述,内容如下:
1、本次增资项目完成后,国电投华泽将致力于打造成为集新能源资产投资、新能源前沿技术及产品布局、新能源电站智慧运维与优化、技术猎头与孵化于一体的综合能源科技管理公司。
2、国电投华泽未来将继续以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原股东资产业务和新能源管理及交易平台业务等重点战略,继续发挥原股东在新能源产业的优势,做大做强国电投华泽业务体量,推动公司发展。
3、此次增资确定的投资者,应与国电投华泽其他股东共同努力,发挥协同效应,投入各自在产业、技术、人才、资产、资金等方面的优势资源,扩大国电投华泽在国内外市场的影响力。
4、提升国电投华泽新能源电站投资与交易业务周转率,盘活存量资产,实现向轻资产发展模式下的转型及更高的ROE水平。
5、实现运维业务规模可持续发展,为股东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为国家早日实现双碳目标贡献力量。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对后续竞拍结果及投资者资格认定结果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4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财政部的规定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产生重大影响,亦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及变更日期
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 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决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解释第16号的规定,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有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变更前后采用会计政策的变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此前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涉及的审批程序
本次变更会计政策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执行解释第16号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公司将按照相应的规定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002256 证券简称:兆新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