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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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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4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亲属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黄芳晶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亲属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黄芳晶女士自2022年9月1日就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父亲于2022年9月19日至2023年4月4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上述交易构成短线交易,且部分交易行为处于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前的窗口期内,构成窗口期交易。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在2022年9月1日前黄芳晶女士父亲持有公司股票3,700股,在2022年9月19日至2023年4月4日期间多次买卖公司股票,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注:由于佣金、印花税、过户费为证券公司收取计入交易的成本,上表中证券卖出的金额已扣除手续费、印花税、过户费,证券买入金额含手续费、过户费。

根据《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黄芳晶女士父亲的上述交易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其中2022年10月13日至10月21日,2023年2月13日至3月13日的交易行为构成窗口期交易。根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黄芳晶女士父亲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上述交易中涉及短线交易所获收益为70,319.61元(计算方法:短线交易的收益=卖出金额总计1,140,737.52元-买入金额总计899,309.04元-原3700股的购入成本171,108.87元),已全数上缴公司。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黄芳晶女士父亲未持有公司股票。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获悉该事项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黄芳晶女士及其父亲积极配合,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70,319.61元,黄芳晶女士父亲已主动将所获收益全数上缴公司。

2、经与黄芳晶女士确认,其本人对此次交易行为的发生并不知情,在此次交易期间亦未向其父亲透露公司经营未披露的经营信息或给予投资建议,其父亲黄先生的交易行为是其自行根据二级市场的判断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谋求利益的情况。

3、黄芳晶女士父亲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带来的不良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歉。黄芳晶女士父亲声明今后将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黄芳晶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并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做好个人及亲属持股管理,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4、在本次违规交易发生后,公司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通报本次违规交易情况,并要求全体董监高引以为戒,积极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管理和法规的宣贯;公司常年法律顾问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林玲律师已对全体董监高人员进行证券市场法律法规及合规履职的培训,进一步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的学习,加强对法律法规的理解,进一步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5、公司未来将持续加强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法律意识和合规履职能力,自觉遵守证券市场法律法规,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持续督导相关人员做好个人及亲属账户的持股管理,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976 证券简称:健民集团 公告编号:2023-015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对子公司银行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生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健民药业集团广东福高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高公司);

● 公司本次为维生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截至2023年4月27日公司已实际为维生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0,100万元;公司本次为福高公司提供的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截止2023年4月27日公司已实际为福高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12,369.03万元;

● 本次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是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 特别风险提示:公司本次担保的担保对象维生公司、福高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担保风险。

为支持子公司业务发展,公司将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维生公司)、控股子公司健民药业集团广东福高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高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情况简介

1、维生公司

被担保人: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担保金额: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一年

担保原因及范围:维生公司因日常经营业务开展,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0,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综合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池等,用于维生公司日常经营周转所需,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担保情况:公司为维生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协议的签署情况:公司将完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续签,本次担保在2023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2、福高公司

被担保人:健民药业集团广东福高药业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担保金额:1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一年

担保原因及范围:福高公司因日常经营业务开展,拟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0,000万元,授信期限1年,综合授信品种为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非融资性保函、信用证、票据池等,用于福高公司日常经营周转所需,缓解流动资金压力。

担保情况:公司为福高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福高公司少数股东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其个人财产为公司本次担保提供20%的反担保。

协议的签署情况:公司已与福高公司少数股东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了《反担保合同》,并将完成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的续签,本次担保在2023年度担保额度范围内。

(二)公司就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及尚需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3年3月13日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2023年4月7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为全资子公司维生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3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意公司继续为控股子公司福高公司向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授权公司董事长根据维生公司、福高公司业务开展需要及融资需求,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内确定具体的担保金额,审核并签署担保相关文件,要求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提供同比例担保、财务资助或反担保等措施,以保障公司利益不受损害。

2022年5月,经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分别为维生公司、福高公司各自在兴业银行的10,000万元综合授信敞口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项授信及其担保即将到期,根据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其授权,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公司将继续为维生公司、福高公司各自在兴业银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0,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二、被担保人情况

1、武汉健民药业集团维生药品有限责任公司

2、健民药业集团广东福高药业有限公司

三、本次担保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维生公司担保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甲方)为维生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乙方)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如下:

“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二)福高公司相关的担保合同

1、最高额保证合同

公司(甲方)为福高公司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的综合授信敞口额度1亿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乙方)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具体如下:

“主合同”指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额度授信合同(即“总合同”)及其项下所有使用授信额度的“分合同”,以及具体约定每笔债务金额、债务履行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的合同。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2、反担保合同

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福高公司20%股权,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其个人财产为公司本次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反担保。公司与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签署《反担保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订方:甲方: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健民药业集团广东福高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高公司),丙方: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杨琼珊及其财产共有人李广沛(以下简称:自然人)。

(2)被担保债权: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公司就上述《最高额保证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履行保证义务代福高公司偿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公司应向兴业银行武汉分行支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如有)。

(3)自然人承担《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的比例以广州红珊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福高公司的股权占比为准,即20%的《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债务。

(4)自然人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以双方名下全部财产向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维生公司、福高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资信状况良好,具备债务偿还能力,担保风险可控。公司为支持子公司发展,满足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需求,一直以来为控股子公司(含全资)的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未发生逾期担保或担保到期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维生公司、福高公司本年度拟申请的银行授信额度主要用于银行承兑汇票的开具和其他运营所需资金补充,有利于增强公司融资能力,缓解流动资金的需求压力,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35,6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186,286.16万元的19.11%,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22,469.03万元。除上述担保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其他对外担保的情况。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担保到期需要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

维生公司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83%,2023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81%,福高公司2022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率95%,2023年3月31日资产负债率95%。公司本次对外担保的担保对象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加强财务监管,及时发现和规避风险,确保债务到期偿还。

特此公告。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