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上接999版)
监事会审议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并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水平、现金流状况、经营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等因素,结合了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并兼顾了公司股东的合理回报,有利于公司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相关审议和决策程序依法合规。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请投资者理性判断,并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简称:歌力思 证券代码:603808 公告编号: 2023-012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股权激励方式:股票期权
股份来源: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股权激励的权益总数及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1,34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909.29万股的3.63%。其中,首次授予1,24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909.29万股的3.3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数的92.54%;预留授予1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909.29万股的0.27%,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数的7.46%。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主营业务为品牌时装的设计、生产和销售。成立以来,公司一直专注于高端时装品牌的发展运营,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所属行业为纺织服装、服饰业。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于2015年4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二)近三年主要业绩情况
1、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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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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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1、董事会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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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事会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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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高管成员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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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激励计划的目的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的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遵循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同时正在实施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共向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1,3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909.29万股的3.52%,授予日为2021年12月10日,目前尚在等待期。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激励计划与公司正在实施的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互独立,不存在相关联系。
三、股权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和/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具体回购程序如下:
2022年4月29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续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并于2022年5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回购报告书》(公告编号:2020-019)。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已累计回购公司股份5,359,645股,已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1.45%,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10.13元/股、最低价为8.47元/股,已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113.37万元(不含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四、拟授出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为1,34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909.29万股的3.63%。其中,首次授予1,24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909.29万股的3.36%,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数的92.54%;预留授予100.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909.29万股的0.27%,预留部分约占本次授予权益总数的7.46%。每份股票期权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300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36,909.29万股的3.52%。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向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国新先生及胡咏梅女士的兄弟姐妹授予股票期权,分别向夏国栋先生授予10万份股票期权、向胡沁华女士授予5万份股票期权。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该2名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和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确定标准与本次激励计划其他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一致。且该2名激励对象需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股东大会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程序后参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夏国栋先生、胡沁华女士的获授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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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国栋先生、胡沁华女士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权益总量为15.00万份,占激励总量的1.12%,公司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2位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与其所任职务是相匹配的。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将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各自所获授的权益数量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1、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2、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董事会提名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拟定名单,并经公司监事会核实确定。
预留激励对象指本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时尚未确定但在本激励计划存续期间纳入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涉及的激励对象为490人,约占公司员工总人数(截至2022年12月31日)3,109人的15.76%,具体包括管理人员、核心业务(技术)人员。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授予时和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或公司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存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期限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三)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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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数量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本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了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国新先生及胡咏梅女士的兄弟姐妹夏国栋先生、胡沁华女士,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关联方,该2名激励对象的激励资格和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确定标准与本次激励计划其他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一致。2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股票期权权益总量为15.00万份,占激励总量的1.12%,公司进行了核查一致认为2位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与其所任职务是相匹配的。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董事会于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六、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11.04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可行权期内以每份11.04元价格购买1股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的权利。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1.04元;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10.21元。
(三)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相同,为11.04元/份。
七、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行权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2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予的股票期权失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
(三)本激励计划的等待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部分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获授股票期权等待期满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日;
4、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监管机构规则对不得行权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批次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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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各批次行权安排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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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为激励对象办理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行权事宜。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五)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的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1、激励对象转让其持有的股票期权,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3、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4、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股票期权的授予与行权条件
(一)股票期权的授予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3、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2023和2024年两个会计年度,分年度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考核,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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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①上述“净利润”以经审计的扣除股份支付费用前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但剔除可能发生的商誉减值、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发生和承担的费用金额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下同)。
②由本次激励计划产生的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③上述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涉及的业绩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1)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含本数),则公司层面的股票期权行权比例为100%。
(2)若公司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90%(含本数)、但低于100%,则公司层面的股票期权行权比例为50%。
(3)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90%,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满足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员工采用年度PBC绩效管理方法进行目标考核,激励对象当年PBC考核目标为个人达标目标。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至少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90%(含本数)),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公司层面股票期权行权比例×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系数×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当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B级及以上,系数为100%;当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C,系数为50%;当年个人绩效考核结果D,系数为0%。
激励对象根据个人业绩考核目标达成情况确定实际行权的权益数量,不能行权的部分由公司注销。
5、考核指标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本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为净利润,净利润指标是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企业成长性的重要指标,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为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挑战性,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周期变化、历史业绩波动及未来业务发展规划等多个因素。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外,公司对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正向激励和约束效果,兼顾了股东、公司和激励对象三方的诉求和利益,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九、权益数量和权益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股票期权行权数量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3、缩股
Q=Q0×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或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数量不做调整。
(二)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
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3、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缩股比例;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4、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5、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当出现前述情况时,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律师法律意见书。
十、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一)激励计划生效程序
1、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激励计划,并报董事会审议。
2、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本计划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3、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就本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将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本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4、本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前5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并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5、公司股东大会在对本激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大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6、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时,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经股东大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行权和注销等工作。
(二)股票期权授予权益程序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并公告。
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书。
3、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股票期权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5、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对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进行股票期权授予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股票期权登记完成后应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且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预留部分须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且在公司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授出。
6、公司授予股票期权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股票期权的行权程序
1、在行权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行权条件。董事会应当就本计划设定的行权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权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办理行权或向激励对象提供自主行权方式进行行权;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注销其持有的该次行权对应的股票期权。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2、激励对象可对已行权的股票期权进行转让,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公司股票期权行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行权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2、公司有权要求激励对象按其所聘岗位的要求为公司工作,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若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可以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时有权要求激励对象返还其因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参与本激励计划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4、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股票期权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6、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行权。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行权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7、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保证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雇佣管理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执行。
8、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在被授予的期权范围内决定行权与否及行权数量,并按规定锁定和买卖股份。
4、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股票期权在行权前激励对象不享受投票权和表决权,同时也不参与股票红利、股息的分配。
5、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7、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实施中出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时,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8、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次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9、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变更与终止
(一)本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之前拟变更本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后变更本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加速行权的情形;
(2)降低行权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配股等原因导致降低行权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披露变更原因及内容,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通过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决议的,自决议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3、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激励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4、本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注销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5、公司注销股票期权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注销事宜。
(三)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1、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不做变更:
(1)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2)公司出现合并、分立的情形。
2、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激励计划终止实施,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公司不对激励对象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3、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股票期权授予条件或行权安排的,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已行权的应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1、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公司或公司下属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及分公司内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仍然按照职务变更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但是,激励对象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的职务变更,或因前列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个人过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公司有权视情节严重性就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向激励对象进行追偿:
违反了与公司签订的雇佣合同、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或任何其他类似协议;违反了居住国家或地区或所在地国家或地区(包含出差等临时所在地)的法律,导致刑事犯罪或其他影响履职的恶劣情况;从公司以外公司或个人处收取报酬,且未提前向公司披露等。
3、激励对象因主动辞职、公司裁员、劳动合同/聘用协议到期不再续约、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公司辞退等原因离职的,自离职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终止行权,由公司注销;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激励对象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退休后返聘到公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其获授的股票期权继续有效并仍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发生本款所述情形后,激励对象无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条件不再纳入股票期权行权条件;有个人绩效考核的,其个人绩效考核仍为股票期权行权条件之一。
(2)退休后不再在公司继续任职且不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服务的,自退休之日起,激励对象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5、激励对象因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完全按照丧失劳动能力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非因执行职务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行权权利,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6、激励对象身故,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激励对象因执行职务身故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授的股票期权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行权条件。
(2)激励对象因其他原因身故的,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其已获准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继续保留其行权权利,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限内完成行权;其未获准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7、其它未说明的情况由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十三、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估值模型对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进行计算。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来计算期权的公允价值,并以2023年4月27日为计算的基准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1,240万份股票期权进行了预测算(授予时进行正式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10.99元/股(假设授予日公司收盘价为10.99元/股)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行权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13.95%、15.26%(分别采用上证指数最近12个月、24个月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无风险利率:1.50%、2.10%(分别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5、股息率:2.62%(取公司最近一年股息率均值)
(二)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
公司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假设授予日为2023年6月初,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
注:1、上述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日、授予日股价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上述测算部分不包含股票期权的预留部分,预留部分授予时将产生额外的股份支付费用。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与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相同。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不大。若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人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十四、上网公告附件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简称:歌力思 证券代码:603808 公告编号: 2023-013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征集投票权的起止时间: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6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 征集人对所有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同意
● 征集人未持有公司股票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周小雄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拟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有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并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征集人的基本情况
(一)征集人基本情况与持股情况
本次征集投票权的征集人为公司现任独立董事周小雄先生,其基本情况如下:
周小雄,男,196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理学士,清华大学 EMBA。曾任广东证券公司业务部副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秘书科副科长、分业管理处处长、基金托管处处长,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经理,中国银行深圳国际信托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经理,摩根大通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等。现任珠海市迈兰德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波顿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深圳莱宝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欣旺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广州南沙科金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小雄先生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亦不存在股份代持等代他人征集的情形。
(二)征集人利益关系情况
征集人周小雄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与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与本次征集事项之间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
二、征集事项
(一)征集内容
公司拟于2023年5月18日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4)。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以下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的投票权:
■
(二)征集主张
征集人周小雄先生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出席了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并对该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将夏国新先生和胡咏梅女士的近亲属作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均已投同意票,并发表了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征集方案
征集人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制定了本次征集投票权方案,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征集对象
截止2023年5月12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并办理了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的公司全体股东。
(二)征集期限
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5月16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三)征集程序
1、征集对象决定委托征集人投票的,应按本公告附件确定的格式和内容逐项填写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征集人不得对授权委托设置不可撤销条款。
2、委托人应向征集人提供证明其股东身份、委托意思表示的文件清单,本次征集投票权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签收授权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文件:
(1)委托投票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东账户卡复印件;法人股东按本条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应由法定代表人逐页签字并加盖股东单位公章。
(2)委托投票股东为自然人股东的,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股票账户卡复印件;自然人股东应在本条规定的所有文件中签字。
(3)授权委托书为股东授权他人签署的,该授权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将公证书连同授权委托书原件一并提交;由股东本人或股东单位法人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不需要公证。
3、委托投票股东按上述要求备妥相关文件后,应在征集时间内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采取专人送达或特快专递方式并按本公告指定地址送达;采取特快专递方式的,收到时间以公司证券法务部收到的时间为准。逾期送达视为无效。
委托投票股东送达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指定地址和收件人为: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
收件人: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务部
邮编:518048
电话:0755一83438860
传真:0755一83433951
邮箱:zqfw@ellassay.com
请将提交的全部文件予以妥善密封,注明委托投票股东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并在显著位置标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授权委托书”字样。
(四)委托投票股东提交文件送达后,经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审核,全部满足下述条件的授权委托将被确认为有效:
1、已按本报告书征集程序要求将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送达指定地点;
2、在征集时间内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
3、股东已按本公告附件规定格式填写并签署授权委托书,且授权内容明确,提交相关文件完整、有效;
4、提交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的股东基本情况与股东名册记载内容相符。
(五)股东将其对征集事项投票权重复授权委托征集人,但其授权内容不相同的,股东最后一次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签署时间的,以最后收到的授权委托书为有效。无法判断收到时间先后顺序的,由征集人以询问方式要求授权委托人进行确认,通过该种方式仍无法确认授权内容的,该项授权委托无效。
(六)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后,股东可以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但对征集事项无投票权。
(七)经确认有效的授权委托出现下列情形,征集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处理:
1、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给征集人后,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
2、股东将征集事项投票权授权委托征集人以外的其他人行使并出席会议,且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自动失效;若在现场会议登记时间截止之前未以书面方式明示撤销对征集人的授权委托的,则对征集人的委托为唯一有效的授权委托;
3、股东应在提交的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对征集事项的投票指示,并在“同意”“反对”或“弃权”中选择一个并打“√”,选择一项以上或未选择的,则征集人将认定其授权委托无效。
(八)由于征集投票权的特殊性,对授权委托书实施审核时,仅对股东根据本公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进行形式审核,不对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是否确为股东本人签字或盖章或该等文件是否确由股东本人或股东授权委托代理发出进行实质审核。符合本公告规定形式要件的授权委托书和相关证明文件均被确认为有效。
特此公告。
征集人:周小雄
2023年4月28日
附件: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附件: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授权委托书
本人/本公司作为委托人确认,在签署本授权委托书前已认真阅读了征集人为本次征集投票权制作并公告的《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公告》《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及其他相关文件,对本次征集投票权等相关情况已充分了解。
本人/本公司作为授权委托人,兹授权委托公司独立董事周小雄先生作为本人/本公司的代理人出席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按本授权委托书指示对以下会议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本人/本公司对本次征集投票权事项的投票意见如下:
■
(注:委托人应当就每一议案表示授权意见,具体授权以对应格内“√”为准;对于同一议案,只能在“同意”“反对”“弃权”一处打“√”,未填写、多选或漏选视为弃权。)
征集人仅就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投票权,若委托人同时明确对其他议案的投票意见的,由征集人按委托人的意见代为表决;委托人未委托征集人对其他议案代为表决的,由委托人对未被征集表决权的议案另行表决,如委托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表决权的议案的表决权利。
委托人姓名或名称(签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持股数量:
委托人股东证券账户号:
委托人联系方式:
签署日期:
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自签署日至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
证券代码:603808 证券简称:歌力思 公告编号:2023-014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3年5月18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3年5月18日14 点50分
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1号会议室
(五)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3年5月17日
至2023年5月18日
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15:00至2023年5月18日15:00
(六)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一 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独立董事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公司独立董事周小雄先生作为征集人向公司全体股东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征集投票权。根据《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若委托人同时明确对其他议案的投票意见的,由征集人按委托人的意见代为表决;委托人未委托征集人对其他议案代为表决的,由委托人对未被征集投票权的议案另行表决,如委托人未另行表决将视为其放弃对未被征集表决权的议案的投票权利。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
会议还将听取《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上述第1至11项议案已经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2、特别决议议案:第8项至第11项议案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上述第5、6、8、9、10、11项议案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上述第8、9、10、11项议案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夏国新、深圳市歌力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二)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三)公司采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流通股股东可通过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现将网络投票事项说明如下:
1、本次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3年5月17日15:00至2023年5月18日15:00。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2、投资者首次登陆中国结算网站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或拨打热线电话4008058058了解更多内容。
四、会议出席对象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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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为保证本次股东大会的顺利召开,减少会前登记时间,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需提前登记确认。
(一)登记时间:2023年5月17日上午10:00-12:00、下午14:00-17:00
(二)登记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证券法务部
(三)登记方式:拟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持以下文件在上述时间、地点现场办理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
1、自然人股东:本人身份证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2、自然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自然人股东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股票账户卡原件;
3、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股票账户卡原件;
4、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股票账户卡原件。
注:所有原件均需一份复印件,如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办理登记,请提供必要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并与公司电话确认后方视为登记成功。
六、其他事项
(一) 本次现场会议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二) 根据有关规定,公司股东大会不发礼品。
(三)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四路29号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A座19楼证券法务部
(四) 邮政编码:518048
(五) 会议联系人:徐永情
(六) 电话:0755-83438860
(七)邮箱:zqfw@ellassay.com
特此公告。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深圳歌力思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8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