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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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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

及更正公告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3-035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的补充

及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3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3年4月12日向公司发送了《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3】00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就《问询函》关注的相关问题,公司逐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落实,并对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中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和更正。

一、补充情况

(一)“第三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五、报告期内主要经营情况”之“(一)主营业务分析”之“2.收入和成本分析”之“(7).主要销售客户及主要供应商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非关联前五大客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佳和药业、浙江高跖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赣江新区博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不久即成为公司前五大客户主要原因是:

1、2019年12月起,新《药品管理法》实施,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开始全面实施,2020年7月1日,修订后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明确了委托他人生产制剂模式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申办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即不具备生产场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亦可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在此背景下,市场上出现了众多仅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医药企业,属于行业普遍现象。

2、上述客户股东均在医药行业从业多年,拥有丰富的医药行业经验,对于医药研发品种的布局具有独到的见解,存在医药研发需求。

3、上述客户设立的地区对于医药研发投入拥有较为丰厚的政府补贴,激发了上述客户的研发投入积极性。

截至报告期末,上述非关联前五大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金额以及期后回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其中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销售金额的比例超过50%的主要为赣江新区博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及广州南新制药有限公司,上述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占销售金额的比例较高的主要原因是上述客户资金暂时紧张,未能按期支付。公司已加大了对上述客户的催款力度,不存在大额款项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

(二)“第六节 重要事项”之“十四、募集资金使用进展说明”之“(二)募投项目明细”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药物创新研发平台项目”“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创新药物PK/PD研究平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进度分别为35.44%、20.62%和37.79%。其中,“药物创新研发平台项目”实验室及办公区面积由2,429.18平方米扩增至4,297.71平方米,装修工程已验收,部分实验室已投入使用;“临床试验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已完成全国17个驻点的扩建以及南京先宁、美速科用团队的搭建;“创新药物PK/PD研究平台项目”已完成总面积超过2,000平米的符合GLP规范的、大小分子为一体的、覆盖临床前到临床全链条的PK/PD研究平台和生物分析平台以及近三千平方米的研发中心,包括SPF级实验动物中心、P2备案资质的临床中心实验室等。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制度的相关要求,积极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公司在保障质量和进度的前提下,本着专款专用、合理、有效及节俭的原则谨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把控采购环节和付款进度。

公司经营规模主要受具备医药研发行业相关知识经验的技术人才、与研发实验相匹配的经营场所及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等因素影响。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募投项目进展虽然缓慢,但公司已投入使用的实验室面积以及技术人员规模持续增长,募投项目进展缓慢暂未对公司主营业务、核心竞争力、未来经营发展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鉴于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尚需一定时间,未来一旦市场需求出现较大变化,公司不能有效开拓市场,将导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的实现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三)“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31.长期待摊费用”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本公司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长期待摊费用在受益期内按直线法分期摊销。

公司长期待摊费用具体会计处理以及与可比公司的对比如下:

(四)“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五、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之“38.收入”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②按里程碑交付成果的项目

对于按里程碑交付成果的项目,在项目达到某一里程碑时,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的收入。公司按照项目到达各个里程碑时完成的工作量占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并结合平均结算比例,确定了统一的里程碑和形象进度,作为履约进度的确认依据。在资产负债表日,处于里程碑之间的已经发生并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劳务成本结转计入当期成本,按同等金额确认该阶段所提供的劳务收入。

公司在完成某个里程碑时,会出具研究成果资料,经客户确认后公司依据确认文件确认收入。

公司结合药学研究项目的行业规范、项目特点、历年研究经验及合同约定的成果交付时点,设置了若干里程碑。公司针对仿制药开发服务项目设置了五个里程碑:确定小试制造工艺、完成分析方法及工艺交接转移方案、完成工艺验证、取得注册受理号、获批注册批件;公司针对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服务业务设置了五个里程碑:提交自制品一致性评价报告、完成分析方法并提交工艺转移方案、完成工艺验证、取得注册受理号、通过一致性评价审批。上述项目各里程碑的履约进度比例、收入确认依据具体如下:

A、仿制药开发项目

B、一致性评价项目

(五)“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5、应收账款”之“(1).按账龄披露”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2021年末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7,887.89万元应收账款在2022年内回款比例显著较低,主要是因为受宏观经济及下游客户需求波动的影响,下游客户开工率不足,影响了客户的资金周转,使得公司回款速度有所减慢所致,期后主要逾期客户仍在正常回款。

其中主要欠款方名称、欠款金额、欠款原因、逾期时长具体如下:

上述客户逾期的主要原因是上述客户资金暂时紧张,未能按期支付,公司已加大了对上述客户的催款力度,不存在大额款项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

截至目前,上述逾期客户尚未出现需单项计提坏账的情况,公司已按应收账款账龄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计入相关坏账准备,逾期客户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六)“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5、应收账款”之“其他说明”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期内款项、逾期款项的金额及占比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比例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合同约定的付款信用期较短,通常为5-30个工作日以内。由于公司客户以大中型医药制造企业为主,包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子公司、国有企业等,客户实际付款需要履行内部流程并按照其资金情况陆续安排付款,导致客户实际付款容易出现逾期情况。

截至2023年4月24日,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催款,公司给予客户的实际账期与信用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但由于公司合同约定的付款信用期较短,导致客户实际付款容易出现逾期情况。

(七)“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8、其他应收款”之“(2)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其中,资金拆借对应的借款方名称、借款形成原因、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期后回款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已收到美创医药结算单据,冲销“其他应收款”。

2022年,上海诺和美创医药研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具体如下:

2022年8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诺和德美与上海诺和美创医药研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创医药”)共同设立控股孙公司上海美速科用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速科用”),其中,美创医药为美速科用的员工持股平台,两者注册地均为上海自贸区科海大楼。

根据美速科用和美创医药所在地相关政策,小微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政策。由于当时美速科用不符合相关条件,而美创医药符合相关条件,因此,为了申请享受上述补贴政策,2022年10月,美速科用委托美创医药租赁办公场所(美创医药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自身无需日常办公场所),公司向美创医药支付25万元,并由美创医药代为支付办公场所租赁费用。该笔款项实质上为美创医药代收代付的房屋租赁款项。

根据公司《备用金及借款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借款申请人必须通过钉钉系统填写借款申请单,并在备注处清楚写明借款用途、金额、借款归还时间等;金额5.00万元以内的,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付款,超过5.00万元的,需经董事长审批。同时,上述交易均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故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即可。

公司上述资金拆借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的内控要求。

(八)公司已在2022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8、其他应收款”之“(6).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李春雪,女,198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102041985********,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并担任子公司诺和必拓副总经理,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九)“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5、关联交易情况”之“(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主要项目的具体内容、协议签署时间、履行期限具体如下:

①公司2022年关联销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较2021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公司关联方销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较2021年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向关联方百奥药业(包括其全资子公司安徽百奥)销售金额大幅增加所致。

2020-2022年百奥药业新立项的制剂产品数量分别为6项、8项、12项,截至目前百奥药业在研制剂产品近30项,其中部分项目委托公司进行研发。由于百奥药业自身研发需求上升且公司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百奥药业委托公司研发的项目增加导致公司关联方销售金额上升,因此公司关联方销售占比上升具有合理性。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百奥药业的存量订单余额为7,871.97万元,占公司在手订单余额的3.95%,该比例较2021年12月31日下降了0.57个百分点。未来,随着公司整体经营规模的扩大,关联交易占比将呈下降趋势。而且,公司正在推进对朗研生命100%股权的收购事宜,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和占比将大幅下降。

②公司与永安制药、百奥药业之间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的原因

A、公司与永安制药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的合理性

2022年,公司向永安制药采购的主要为原料药以及药品生产服务,销售的主要为样品检测分析服务,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a、公司向永安制药采购原料药以及药品生产服务的合理性

永安制药为一家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销售公司,能够生产公司研发所需的部分原料药,因此公司基于研发需要向永安制药采购了少量的原料药。

此外,公司仅提供药品研发服务,不进行药品生产,研发项目达到工艺验证环节时,需在具有符合GMP要求的中试车间的医药制造企业生产。除公司自研项目外,亦存在部分受托研发项目的客户不具备生产条件,对于该等项目,公司需委托具有符合GMP要求的中试车间的医药制造企业生产,永安制药具有符合GMP要求的生产车间。因此公司委托永安制药提供药品生产服务具有合理性。

b、公司向永安制药销售样品检测分析服务的合理性

公司2020年设立诺和瑞研分析测试中心,专业分析杂质来源及限度制定,并进行检测方法开发与验证以及样品的检测,研究过程严格在CMA和CNAS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营,数据化集中处理且有网络版审计追踪,实验检测结果真实且可追溯。永安制药为一家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销售公司,存在对部分原料药的元素杂质、遗传毒性杂质、包材相容性等研究需求,因此委托公司提供相关研究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B、公司与百奥药业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的合理性

2022年,公司向百奥药业采购的主要为药物警戒服务,销售的主要为药品研发服务,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a、公司向百奥药业提供药品研发服务的合理性

百奥药业作为一家药品生产、销售公司,存在药品研发的客观需求;公司作为专业化研发外包服务公司,能够提供药学研究、临床试验和生物分析等方面的综合研发服务。百奥药业在将备选CRO公司综合评比后,将部分项目委托公司开发,具有商业合理性。

b、公司向百奥药业采购药物警戒服务的合理性

百奥药业作为药品生产企业,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建立了必备的药物警戒平台,日常仅用于自身药品研究,不对外提供服务。公司在承接临床试验服务项目时,部分客户要求公司提供药物警戒服务,受限于报告期内公司暂并无药物警戒专员,因此个别项目委托百奥药业提供药物警戒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2022年,公司向百奥药业采购药物警戒服务的金额为22.80万元,金额较小。2022年下半年起,公司已配备相关人员,不再向百奥药业采购该类服务。此外,百奥药业未向其他第三方提供药物警戒服务。

综上,公司与永安制药、百奥药业之间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更正情况

(一)“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4.其他关联方情况”:

更正前:

更正后:

(二)“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6.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更正前: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更正后: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三、其他说明

除上述补充更正内容外,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其他内容不变,更新后的《2022年年度报告》与本公告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供投资者查阅。公司将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编制和审核工作,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证券代码:688621 证券简称:阳光诺和 公告编号:2023-036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年度

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

回复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向公司发送的《关于北京阳光诺和药物研究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科创公函【2023】007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和相关中介机构就《问询函》关注的相关问题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落实。现就函件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联交易与资金拆借

1.关于关联交易

年报显示,2022年公司关联销售发生额为6,835.20万元,同比增长379.77%,占营业收入的10.10%;关联采购发生额为297.65万元,同比增长1,457.37%。同时,公司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发生额为9,429.06万元。根据公司招股报告书,2018年至2020年公司关联销售金额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4.12%、15.15%和8.50%。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协议签署时间、履行期限,以及公司与永安制药、百奥药业之间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的原因。(2)结合公司2018年以来关联交易变化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后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关联交易在后续可预见期间的变化趋势。(3)补充说明关联交易大幅增加是否违反相关方在《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中作出的“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拟采取的承诺履行措施。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协议签署时间、履行期限,以及公司与永安制药、百奥药业之间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的原因

1、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项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协议签署时间、履行期限

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5、关联交易情况”之“(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关联交易主要项目的具体内容、协议签署时间、履行期限具体如下:

2、公司与永安制药、百奥药业之间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的原因

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5、关联交易情况”之“(1).购销商品、提供和接受劳务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②公司与永安制药、百奥药业之间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的原因

A、公司与永安制药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的合理性

2022年,公司向永安制药采购的主要为原料药以及药品生产服务,销售的主要为样品检测分析服务,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a、公司向永安制药采购原料药以及药品生产服务的合理性

永安制药为一家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销售公司,能够生产公司研发所需的部分原料药,因此公司基于研发需要向永安制药采购了少量的原料药。

此外,公司仅提供药品研发服务,不进行药品生产,研发项目达到工艺验证环节时,需在具有符合GMP要求的中试车间的医药制造企业生产。除公司自研项目外,亦存在部分受托研发项目的客户不具备生产条件,对于该等项目,公司需委托具有符合GMP要求的中试车间的医药制造企业生产,永安制药具有符合GMP要求的生产车间。因此公司委托永安制药提供药品生产服务具有合理性。

b、公司向永安制药销售样品检测分析服务的合理性

公司2020年设立诺和瑞研分析测试中心,专业分析杂质来源及限度制定,并进行检测方法开发与验证以及样品的检测,研究过程严格在CMA和CNAS质量管理体系下运营,数据化集中处理且有网络版审计追踪,实验检测结果真实且可追溯。永安制药为一家原料药及中间体生产、销售公司,存在对部分原料药的元素杂质、遗传毒性杂质、包材相容性等研究需求,因此委托公司提供相关研究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

B、公司与百奥药业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的合理性

2022年,公司向百奥药业采购的主要为药物警戒服务,销售的主要为药品研发服务,相关交易具有商业合理性,具体分析如下:

a、公司向百奥药业提供药品研发服务的合理性

百奥药业作为一家药品生产、销售公司,存在药品研发的客观需求;公司作为专业化研发外包服务公司,能够提供药学研究、临床试验和生物分析等方面的综合研发服务。百奥药业在将备选CRO公司综合评比后,将部分项目委托公司开发,具有商业合理性。

b、公司向百奥药业采购药物警戒服务的合理性

百奥药业作为药品生产企业,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建立了必备的药物警戒平台,日常仅用于自身药品研究,不对外提供服务。公司在承接临床试验服务项目时,部分客户要求公司提供药物警戒服务,受限于报告期内公司暂并无药物警戒专员,因此个别项目委托百奥药业提供药物警戒服务,具有商业合理性。2022年,公司向百奥药业采购药物警戒服务的金额为22.80万元,金额较小。2022年下半年起,公司已配备相关人员,不再向百奥药业采购该类服务。此外,百奥药业未向其他第三方提供药物警戒服务。

综上,公司与永安制药、百奥药业之间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

(二)结合公司2018年以来关联交易变化情况,补充披露上市后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关联交易在后续可预见期间的变化趋势

1、公司2018年以来关联交易变化情况

公司关联交易主要以关联销售为主,自2018年以来,公司关联销售的金额及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关联销售收入主要来源于百奥药业,2018年以来变化趋势的背景及合理性如下:

自2016年化学药品注册管理政策改革和一致性评价政策出台后,仿制药市场既面临挑战,又迎来机遇。对于能够按照新的药品注册要求尽早取得注册批件的企业,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2019年及以前,百奥药业在心血管科、消化科、泌尿肾病科等领域,启动了多个市场前景良好的研发项目。随着研发品种批件的不断获得,百奥药业需完善自身生产设施、销售队伍,在消化存量品种的同时减缓了新品种的布局。同时,公司整体收入规模不断扩大。因此2018年至2021年,公司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呈下降趋势。

2021年以来,随着百奥药业生产设施、销售队伍的不断完善,以及收入规模的不断扩大、现金流的不断改善,以及国家带量采购政策的明朗,百奥药业陆续启动了新一批市场前景良好的研发项目,导致2021年至2022年,公司关联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比例呈上升趋势。

2、补充披露上市后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关联交易在后续可预见期间的变化趋势

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之“5、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出售商品/提供劳务情况表

……

①公司2022年关联销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较2021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022年公司关联方销售金额及占营业收入比例较2021年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向关联方百奥药业(包括其全资子公司安徽百奥)销售金额大幅增加所致。

2020-2022年百奥药业新立项的制剂产品数量分别为6项、8项、12项,截至目前百奥药业在研制剂产品近30项,其中部分项目委托公司进行研发。由于百奥药业自身研发需求上升且公司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百奥药业委托公司研发的项目增加导致公司关联方销售金额上升,因此公司关联方销售占比上升具有合理性。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与百奥药业的存量订单余额为7,871.97万元,占公司在手订单余额的3.95%,该比例较2021年12月31日下降了0.57个百分点。未来,随着公司整体经营规模的扩大,关联交易占比将呈下降趋势。而且,公司正在推进对朗研生命100%股权的收购事宜,本次收购完成后,公司关联交易金额和占比将大幅下降。”

(三)补充说明关联交易大幅增加是否违反相关方在《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中作出的“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以及拟采取的承诺履行措施

1、补充说明关联交易大幅增加是否违反相关方在《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中作出的“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

(1)关联交易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利虔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刘宇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本人及控制的附属企业(包括本人目前或将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任何附属公司或企业、控股子公司及该等附属公司或企业、控股子公司的任何下属企业或单位)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保证不通过交易、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发行人资金、资产,或者利用控制权操纵、指使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方式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并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人应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或者未依法执行相应约束措施的,发行人有权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及/或分红款直至本人依法履行相关承诺或执行相关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分别出具了《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具体承诺如下:

“本公司及控制的附属企业(包括本公司目前或将来有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任何附属公司或企业、控股子公司及该等附属公司或企业、控股子公司的任何下属企业或单位)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保证不通过交易、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发行人资金、资产,或者利用控制权操纵、指使发行人或者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方式从事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如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事项并导致发行人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应赔偿发行人因此遭受的全部经济损失。”

(2)上述交易属于在尽可能避免和减少关联交易的基础上、具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

2022年公司关联方销售金额增加主要是因为公司向关联方百奥药业(包括其全资子公司安徽百奥)销售金额大幅增加所致。

①为百奥药业提供服务的背景

百奥药业作为一家药品生产、销售公司,存在药品研发的客观需求。百奥药业从2015年开始作出明确发展规划,拟加大研发投入,丰富产品种类,以研发出新品种带动业绩增长。尤其在2016年化学药品注册管理政策改革和一致性评价政策出台后,仿制药市场既面临挑战,又迎来机遇。对于能够按照新的药品注册要求尽早取得注册批件的企业,将抢占更多的市场份额。于是,百奥药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在心血管科、消化科、泌尿肾病科等领域,启动了多个市场前景良好的研发项目。同时,为了提高研发效率,百奥药业需委托外部CRO公司进行开发。

公司作为专业化研发外包服务公司,能够提供药学研究、临床试验和生物分析等方面的综合研发服务,为国内主要的CRO公司之一,具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百奥药业在将备选CRO公司综合评比后,将部分项目委托公司开发,部分项目委托其他CRO公司开发。

因此,公司与百奥药业属于上下游关系,双方交易是基于各自的业务内容而发生的。

②阳光诺和为百奥药业提供的研发服务已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截止2023年2月,百奥药业研发项目中,由阳光诺和参与研发的项目已有13项药品取得注册批件或通过一致性评价,其中6项均为国内首家取得;并已取得30项药品注册受理号(含已取得批件的项目)。因此,公司为百奥药业提供的研发服务取得了良好的成果。

③百奥药业自身存在较大的研发服务需求

随着2016年化学药品注册管理政策改革和一致性评价政策出台后以及2020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的修订,百奥药业持续保持较高的研发投入,围绕高端化学仿制药、原料药等领域布局研发管线和生产服务体系。2021-2022年百奥药业新立项的制剂产品数量分别为8项、12项,截至目前百奥药业在研制剂产品近30项。百奥药业自身存在较大的研发服务需求。

综上,由于百奥药业自身研发需求上升且公司具有较高的服务水平,百奥药业委托公司研发的项目增加导致公司关联方销售金额上升,因此公司关联方销售占比上升具有合理性。

(3)上述交易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①公司向百奥药业的报价经过充分的市场博弈

公司对百奥药业项目的报价流程与其他客户项目一致,均经过充分的市场博弈。百奥药业至少向两家CRO公司进行询价,然后根据药物研发CRO企业提供的报价单,综合考虑各企业的项目报价、项目研发优势、项目研发周期等因素,最终确定其研发服务的供应商。

②相关交易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上市公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治理结构,并且制定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规定了相应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报告期内,百奥药业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均已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交易具有公允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以及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因此,上述交易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综上,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属于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且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履行合法程序,不存在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或者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关联交易大幅增加并未违反相关方在《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中作出的“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

2、拟采取的承诺履行措施

(1)除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外,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相关关联交易的规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尽可能避免和减少相关关联交易的规模,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阳光诺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相关手续,保证不通过交易、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利用控制权操纵、指使上市公司或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方式从事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2)收购关联方朗研生命及其子公司

公司拟向利虔、朗颐投资等38名朗研生命全体股东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其所持有的朗研生命100%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朗研生命及其下属子公司百奥药业、永安制药等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上市公司与朗研生命间关联交易将作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内部交易而予以抵消,从而减少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模,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切实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持续督导机构核查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合同,访谈上市公司财务总监,了解公司与永安制药、百奥药业之间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的原因;

2、结合公司2018年以来关联交易变化情况以及公司关联交易相关合同的签订以及履约进度情况,分析公司上市后关联交易规模变化的原因及合理性,以及关联交易规模后续变化趋势;

3、访谈公司董事会秘书等高管人员,了解关联交易发生背景、过程,分析有关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了解后续拟采取的履约措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与永安制药、百奥药业之间同时存在关联销售与采购具有商业合理性;

2、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金额及占比大幅增加的原因具有合理性;

3、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属于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且遵循市场交易的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签订协议,并履行合法程序,不存在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或者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因此,关联交易大幅增加并未违反相关方在《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中作出的“尽可能避免和减少与发行人之间的关联交易”的承诺。

2.关于资金拆借

年报显示,公司其他应收款列示资金拆借期末余额126.47万元。其中,向个人李春雪借出资金的期末余额为101.23万元,另有25.24万元未披露具体信息。请你公司:(1)补充披露上述126.47万元资金拆借对应的借款方名称、借款形成原因、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期后回款,以及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内控要求。(2)补充披露李春雪的个人基本信息、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等存在关联关系。(3)全面核查上述126.47万元资金拆借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拆借,如是,请说明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规定,并核实公司2022年度报告中“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补充披露上述126.47万元资金拆借对应的借款方名称、借款形成原因、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期后回款,以及履行的审议决策程序,是否符合公司内控要求

公司制定了《备用金及借款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对备用金、借款等事项进行严格管理。其中,满足一定服务年限、职级、绩效考核等方面要求的员工(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认定的关联自然人除外),如确实存在家庭困难(包括购房),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可向公司申请借款,且需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借款申请人必须通过钉钉系统填写借款申请单,并在备注处清楚写明借款用途、金额、借款归还时间等;金额5.00万元以内的,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付款,超过5.00万元的,需经董事长审批。如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则履行相应程序。

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8、其他应收款”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2).按款项性质分类情况

……

其中,资金拆借对应的借款方名称、借款形成原因、借款利率、借款期限、期后回款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截至2023年3月末,公司已收到美创医药结算单据,冲销“其他应收款”。

2022年,上海诺和美创医药研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公司的资金往来情况具体如下:

2022年8月,公司全资子公司诺和德美与上海诺和美创医药研究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美创医药”)共同设立控股孙公司上海美速科用数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速科用”),其中,美创医药为美速科用的员工持股平台,两者注册地均为上海自贸区科海大楼。

根据美速科用和美创医药所在地相关政策,小微企业可享受房租补贴政策。由于当时美速科用不符合相关条件,而美创医药符合相关条件,因此,为了申请享受上述补贴政策,2022年10月,美速科用委托美创医药租赁办公场所(美创医药作为员工持股平台,自身无需日常办公场所),公司向美创医药支付25万元,并由美创医药代为支付办公场所租赁费用。该笔款项实质上为美创医药代收代付的房屋租赁款项。

根据公司《备用金及借款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借款申请人必须通过钉钉系统填写借款申请单,并在备注处清楚写明借款用途、金额、借款归还时间等;金额5.00万元以内的,经总经理审批通过后方可付款,超过5.00万元的,需经董事长审批。同时,上述交易均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故经董事长审批通过即可。

公司上述资金拆借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的内控要求。”

综上,公司上述资金拆借已经总经理、董事长审批,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的内控要求。公司将进一步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

(二)补充披露李春雪的个人基本信息、任职情况,是否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等存在关联关系

公司已在2022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 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8、其他应收款”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6).按欠款方归集的期末余额前五名的其他应收款情况

……

李春雪,女,1985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证号码为:2102041985********,为公司总经理助理,并担任子公司诺和必拓副总经理,未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全面核查上述126.47万元资金拆借是否构成关联方资金拆借,如是,请说明是否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否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一一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五条的规定,并核实公司2022年度报告中“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信息披露是否准确

如前所述,资金拆借方之一李春雪并非公司关联方,与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等亦不存在关联关系,该笔借款其用于个人购房,不构成关联方资金拆借;公司与美创医药的往来款本质为美创医药代收代付的房屋租赁款项,上述款项已用于控股孙公司美速科用的房屋租赁。上述款项不构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此外,公司已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修订,并在2022年年度报告“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二、持续督导机构核查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相关资金拆借的合同,访谈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相关资金拆借发生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获取了李春雪的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进行了访谈,获得了其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函;

3、查阅了资金拆借方拆入资金的流向,访谈当事人了解资金用途,并获取了相关证明资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上述126.47万元资金拆借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内控要求;

2、李春雪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与李春雪的往来款不构成关联方资金拆借,公司与美创医药的往来款本质为美创医药代收代付的房屋租赁款项;上述款项不构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公司已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修订,并在2022年年度报告“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三、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年审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相关资金拆借的合同,访谈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了解相关资金拆借发生的原因及背景、是否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2、获取了李春雪的个人基本信息并对其进行了访谈,获得了其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的确认函;

3、查阅了资金拆借方拆入资金的流向,访谈当事人了解资金用途,并获取了相关证明资料。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上述126.47万元资金拆借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内控要求;

2、李春雪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大股东等不存在关联关系;

3、公司与李春雪的往来款不构成关联方资金拆借,公司与美创医药的往来款本质为美创医药代收代付的房屋租赁款项;上述款项不构成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我们已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进行了修订,并在2022年年度报告“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进行了补充披露。

二、主要资产科目

3.关于应收账款

年报显示,公司应收账款期末账面价值为20,269.77万元,同比增长85.19%,其中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为12,458.07万元,账龄为1至2年的应收账款余额为7,147.43万元。请你公司:(1)结合客户结构、信用政策、细分业务具体情况等,说明应收款项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相匹配。(2)补充披露2022年末应收账款信用期内款项、逾期款项的金额及占比,并说明主要逾期客户及其逾期金额、逾期原因、逾期时长,以及是否存在回款风险,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3)补充披露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实际账期与信用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4)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末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为7,887.89万元,补充披露前述7,887.89万元应收账款在2022年内回款比例显著较低的具体原因,以及对应的主要欠款方名称、欠款金额、欠款原因、逾期时长、是否存在回款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结合客户结构、信用政策、细分业务具体情况等,说明应收款项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相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客户结构、信用政策、细分业务具体情况并未发生重大变化。其中,客户主要以医药制药企业(含MAH制度下的仅作为上市许可持有人的企业)为主;公司合同约定的付款信用期通常为5-30个工作日以内;公司细分业务构成仍然以药学研究、临床试验、生物分析为主。

公司2022年应收账款余额同比增长主要是公司营业收入的快速增长,叠加部分客户受宏观经济及下游客户需求波动的影响回款缓慢所致。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与营业收入的匹配关系具体如下:

如上所示,公司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变动方向与营业收入变动方向一致。

(二)补充披露2022年末应收账款信用期内款项、逾期款项的金额及占比,并说明主要逾期客户及其逾期金额、逾期原因、逾期时长,以及是否存在回款风险,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1、补充披露2022年末应收账款信用期内款项、逾期款项的金额及占比

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5、应收账款”之“其他说明”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2022年末公司应收账款信用期内款项、逾期款项的金额及占比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应收账款逾期比例较高,主要原因系公司合同约定的付款信用期较短,通常为5-30个工作日以内。由于公司客户以大中型医药制造企业为主,包括上市公司或上市公司子公司、国有企业等,客户实际付款需要履行内部流程并按照其资金情况陆续安排付款,导致客户实际付款容易出现逾期情况。”

2、主要逾期客户及其逾期金额、逾期原因、逾期时长,以及是否存在回款风险,相关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主要逾期客户及其逾期金额、逾期时长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客户逾期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与客户约定的信用期较短,客户实际付款需要履行内部流程并按照其资金情况陆续安排付款,导致客户实际付款容易出现逾期情况。此外,在宏观经济及下游客户需求波动等因素影响下,上述客户资金暂时紧张,未能按期支付。公司已加大了对上述客户的催款力度,不存在大额款项无法回款的重大风险。

截至目前,上述逾期客户尚未出现需单项计提坏账的情况,公司已按应收账款账龄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计入相关坏账准备,逾期客户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补充披露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实际账期与信用政策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5、应收账款”之“其他说明”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截至2023年4月24日,公司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实际经营过程中,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进行催款,公司给予客户的实际账期与信用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但由于公司合同约定的付款信用期较短,导致客户实际付款容易出现逾期情况。”

(四)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2021年末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为7,887.89万元,补充披露前述7,887.89万元应收账款在2022年内回款比例显著较低的具体原因,以及对应的主要欠款方名称、欠款金额、欠款原因、逾期时长、是否存在回款风险、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已在2022年年度报告“第十节 财务报告”之“七、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之“5、应收账款”之“(1).按账龄披露”进行了补充披露,具体如下:

“如上表所示,公司2021年末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余额7,887.89万元应收账款在2022年内回款比例显著较低,主要是因为受宏观经济及下游客户需求波动的影响,下游客户开工率不足,影响了客户的资金周转,使得公司回款速度有所减慢所致,期后主要逾期客户仍在正常回款。

其中主要欠款方名称、欠款金额、欠款原因、逾期时长具体如下:

上述客户逾期的主要原因是上述客户资金暂时紧张,未能按期支付,公司已加大了对上述客户的催款力度,不存在大额款项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

截至目前,上述逾期客户尚未出现需单项计提坏账的情况,公司已按应收账款账龄根据预期信用损失率计入相关坏账准备,逾期客户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二、持续督导机构核查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以及收入成本明细,访谈了财务总监,了解公司2022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

2、查阅了会计师的底稿,获取了会计师对于长账龄客户的函证回函记录;

3、结合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比对主要客户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逾期情况,访谈公司商务负责人,了解长账龄客户形成的原因以及对方的经营状况;

4、复核公司是否按照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2022年,公司应收款项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相匹配;

2、公司给予客户的应收账款实际账期与信用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但部分应收账款出现逾期,其原因合理;公司不存在大额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3、公司2021年末应收账款在2022年内回款比例显著较低的原因合理,不存在大额款项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三、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年审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获取了公司应收账款明细表以及收入成本明细,访谈了财务总监,了解公司2022年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大幅增长的原因;

2、结合主要客户的信用政策,比对主要客户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逾期情况,访谈公司商务负责人,了解长账龄客户形成的原因以及对方的经营状况;

3、对期末应收账款余额实施函证程序,函证内容包括项目执行进度情况、往来账项情况,并结合期后回款等情况分析,评估公司逾期款项的可收回性;

4、复核公司是否按照坏账准备计提政策计提了相应的坏账准备、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充分。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2022年,公司应收款项同比大幅增长的原因具有合理性,与营业收入变动趋势相匹配;

2、公司给予客户的应收账款实际账期与信用政策不存在重大差异,但部分应收账款出现逾期,其原因合理;公司不存在大额应收款项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相关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3、公司2021年末应收账款在2022年内回款比例显著较低的原因合理,不存在大额款项无法收回的重大风险,坏账准备计提充分。

4.关于货币资金

2022年末公司货币资金60,892.96万元,最近一年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615.17万元。公司年末货币资金占流动资产比重为58.55%,且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占四个季度货币资金账面价值平均值的比重小于2%。请你公司:(1)说明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的具体来源;(2)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是否匹配,并说明其原因及合理性。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说明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的具体来源

2022年度公司利息收入615.17万元,其中自有资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244.50万元,募集资金利息收入370.67万元。

(二)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是否匹配,并说明其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2022年各季度末银行存款余额及利息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注:2022年末公司货币资金60,892.96万元,其中银行存款余额为60,884.65万元。

由上表可知,公司本年度的货币资金主要分为募集资金存款及自有资金活期存款。其中:

1、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于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超过50万(含)的部分银行提供的年化利率分别为1.9%、1.9%、1.8%、0.25%,小于50万的部分年利率为0.25%,模拟计算募集资金年化利率为1.31%,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

2、剔除募集资金后,2022年公司自有资金活期存款分为已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和未签订协定存款协议,其中:已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的活期存款中,民生银行按实际存款的存续期靠档对应存款利率计算利息,杭州银行、宁波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提供的年化利率分别为1.9%、1.9%、1.47%、1.15%,已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的活期存款模拟测算的年化利率为1.38%,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2022年人民币存款活期利率为0.25%左右,公司2022年度未签订协定存款协议的活期存款模拟测算的年化利率为0.20%,处于合理区间范围内。

综上,公司2022年度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匹配,具有合理性。

二、持续督导机构核查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持续督导机构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货币资金循环的控制活动,测试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表、利息收入明细账,了解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的具体来源;

3、获取公司货币资金明细表和财务费用明细表,查询市场活期利率水平,测算公司年利息收入,并与实际利息收入进行差异分析;

4、获取并检查银行对账单、企业信用报告,查阅会计师对银行的函证。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持续督导机构认为:

1、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的具体来源与实际情况一致;

2、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匹配,具有合理性。

三、年审会计师核查程序及意见

(一)核查程序

年审会计师履行了以下核查程序:

1、了解公司货币资金循环的控制活动,测试其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获取财务费用明细表、利息收入明细账,了解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的具体来源;

3、获取公司货币资金明细表和财务费用明细表,查询市场活期利率水平,测算公司年利息收入,并与实际利息收入进行差异分析;

4、获取并检查银行对账单、企业信用报告,并对货币资金实施函证程序,编制银行函证结果汇总表,检查银行回函。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年审会计师认为:

1、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的具体来源与实际情况一致;

2、公司财务费用中利息收入与货币资金规模匹配,具有合理性。

5.关于长期待摊费用

年报显示,公司长期待摊费用期末金额为7,625.11万元,同比增幅128.22%,主要系租赁场地装修工程费用增加所致。其中,本期增加5,570.12万元、摊销1,286.07万元。2022年,公司已投入使用的实验室面积新增1.16万平方米,正在建设的实验室面积0.61万平方米。请你公司:(1)结合实验室装修面积、同行业公司装修情况,说明本期长期待摊费用新增金额的合理性。(2)补充披露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方法、预计摊销年限、每年预计摊销金额,以及相关会计处理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回复:

一、公司说明

(一)结合实验室装修面积、同行业公司装修情况,说明本期长期待摊费用新增金额的合理性

1、公司2022年长期待摊费用新增情况

公司为保障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2021年开始在南京、无锡、成都、上海等地设立子公司并建设实验基地,2021年开始实验室的建设,2022年开始逐步竣工验收使用,长期待摊费用增加主要明细如下:

(下转109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