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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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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267版)

公司回复:

《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内容如下:(一)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3,969,746.80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4,807,623.45元,扣除后营业收入150,194,016.33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568,051.8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1,555,018.20元。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了全体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2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营业收入真实、准确,营业收入扣除完整;其他资本公积增加事项会计处理合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充分;预计负债计提充分;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价值公允。

经公司自查,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不存在《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9.3.1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任一情形,公司符合申请对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9、报告期末,你公司货币资金余额3,665.50万元,其中受限资金余额1,464.38万元。请你公司说明质押和抵押资金金额和用途,冻结资金金额、原因以及涉及的银行账户性质。

公司回复: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受限资金明细情况如下:

单位:元

报告期末,公司因司法诉讼被冻结的资金为1,357.73万元;因保函保证金导致资金受限金额为104.47万元;因涉诉案件较多,银行封存资金为2.18万元。

截至2023年3月31日,公司部分银行账户因诉讼案件结案已解除冻结,仍存在部分银行账户冻结资金的情况,受限资金余额为285.83万元,其中诉讼冻结资金余额182.76万元,因保函保证金导致资金受限金额为103.07万元。

10、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17,220.34万元,其中应付保理款9,549.14万元。根据你公司2022年7月1日披露的《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的回复》: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与中融汇金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汇金”)签署了《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保理合同》),公司于2016年1月5日收到中融汇金支付的1.5亿元保理款项。2016年6月21日,华融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融信托”)、中融汇金与公司签署《华融.中融汇金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之三方协议》,约定《保理合同》项下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款后,公司应当将应收账款回款支付至华融信托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2017年4月26日,中融汇金曾向公司发送《律师函》,除此之外,协议相关方未向公司追索标的应收账款回款。请你公司自查并说明上述事项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约定,协议相关方未向公司主张债权的原因,并充分提示相关涉诉风险和违约风险。

公司回复:

由于该应付保理款项形成时间较早,公司时任主要决策及业务经办人员均早已离职,经公司谨慎自查,并查看了公司近几年的法律文书等,公司未发现存在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协议或约定。2017年4月26日中融汇金曾委托北京市季诺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发送《律师函》,2023年4月17日公司收到了对方发来的《催款函》。

关于应付保理款的相关涉诉风险和违约风险,公司特别提示如下:

2015年12月28日,公司与中融汇金签署《隐蔽型无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约定中融汇金以1.5亿元收购同洲电子1.88亿元的应收账款,所获资金用于认购猎龙公司股权。2015年12月29日,中融汇金与华融信托签订《信托贷款合同》,约定华融信托向中融汇金发放不高于人民币1.7亿元的贷款。2016年6月21日,华融信托、中融汇金、同洲电子签署《华融.中融汇金信托贷款单一资金信托之三方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约定保理合同项下的标的应收账款回款后,同洲电子应当将应收账款支付至华融信托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用于偿还中融汇金向华融信托借入的1.55亿元贷款。基于上述合同,华融信托已向中融汇金提供1.55亿元信托贷款,且中融汇金已将1.5亿元资金汇入同洲电子账户。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暂未按《三方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应收账款回款至华融信托设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可能引发涉诉风险并存在承担违约责任及支付应付保理款的风险。

11、2022年7月12日,你公司披露公告称与深圳市深兆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兆业”)签订《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将公司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宝龙5路的房产租赁给深兆业使用,租赁期限为10年,租金总金额为9,000万元,深兆业应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毕全部租金。报告期末,你公司预收款项余额为5,761.90万元。请你公司说明深兆业是否如期支付租金,如否,说明具体原因以及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回复:

公司于2022年7月与深兆业签订《宝龙工业园租赁合同》,合同第四条4.1约定:工业园租金共9,000万元,深兆业应于7月11日前支付完毕履约保证金1,000万元。合同生效后,第一笔租金3,000万元应于2022年7月30日前支付完毕,期后每月支付租金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且于2022年12月30日前支付完剩余6,000万元。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收到深兆业1,000万履约保证金,6500万租金,剩余2,500万元租金未按合同约定时间支付。

为应对可能的回款风险,公司采取的措施如下:

1、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2022年12月6日向深兆业送达了催款通知函件,要求深兆业限期内足额付清逾期租金;2023年3月13日公司再次向深兆业送达《告知函》,告知深兆业逾期支付租金及其逾期支付租金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违约。

2、自公司首次催款函件送达后,深兆业法人多次来到公司办公室,就支付租金的时间和金额与董事长协商。由于租金金额较大,对于深兆业公司的资金周转暂时性困难,公司高层表示理解。公司后续计划再进行一次高层沟通,即深兆业董事长与公司董事长定于四月沟通商谈。

3、如果沟通商谈不能确定具体租金付清期限或深兆业资金周转仍无法周转或出现其他极端情况不利租金回款的,公司将启动诉讼措施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相关合同约定,追究深兆业违约责任,以保障公司权益。

12、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4,861.72万元,其中按预付对象归集的第一名预付账款余额4,090.33万元,占预付账款总额84.13%。请你公司说明该对象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公司向其采购的具体物品或服务,截至目前相关交易是否已完成。

公司回复:

公司预付账款余额按预付对象归集的第一名为广东联达天翼新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联达天翼”),其与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2022年公司向联达天翼采购产品为锂电芯,2022年共支付联达天翼采购款9,483.22万元,实际交付5,392.89万元,预付账款为4,090.33万元;2023年1-3月共支付联达天翼采购款4,355万元,实际交付7,573.86万元,退货1099.35万元,截止2023年3月31日公司账面联达天翼预付账款为1,329.26万元,2022年末预付账款相关合同已完成交货。

13、年报显示,你公司按照账龄列示了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价值分布情况。请你公司按照账龄补充披露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分布情况。

公司回复:

公司其他应收款期末账面余额分布情况补充披露如下:

单位:元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8日

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71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

其他风险警示暨停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4月28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将于2023年5月4日开市起复牌。

2、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同洲”变更为“ST同洲”,股票代码仍为“002052”,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一、股票的种类、简称、股票代码及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起始日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2、股票简称:由“*ST同洲”变更为“ST同洲”;

3、证券代码:仍为“002052”;

4、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起始日:2023年5月4日。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4月28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将于2023年5月4日开市起复牌;

5、股票交易价格日涨跌幅限制: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后,股票交易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二、公司股票被实行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1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3.1、9.3.3条的规定,公司股票于2022年4月21日开市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体内容详情见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股票停牌的公告》。

三、公司申请撤销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告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带持续经营重大不确定性段落和强调事项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经审计,截至2022年12月31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83,969,746.80元;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54,807,623.45元,扣除后营业收入150,194,016.33元,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568,051.80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71,555,018.20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第 9.3.7 条第一款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 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表明公司符合不存在本规则第 9.3.11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 项任一情形的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上市规则》第 9.3.11 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四) 项内容如下: (一) 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二) 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者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 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四)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公司符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议案》。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撤销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申请撤销公司股票退市风险警示并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四、公司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况

公司于2022年1月29日披露了《关于银行账户被冻结的公告》、《关于公司股票交易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因公司与大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族控股”)存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被大族控股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于2022年2月7日起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与大族控股诉讼案件已和解并执行完毕,被冻结的主要银行账户已经被解除冻结,具体内容请查阅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3-030、2023-036)。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南通同洲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尚存在其他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的情形。

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年度经审计后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因此,公司存在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形,根据《上市规则》第9.8.1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在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因上述原因触及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将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五、申请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退市风险警示的批准情况

公司提交的对公司股票交易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4月28日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3年5月4日开市起复牌。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4日开市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股票简称由“*ST同洲”变更为“ST同洲”,股票代码仍为“002052”,股票交易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