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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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审判结果的公告

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简称:ST广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3-026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事项二审终审审判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 涉案金额:人民币554,823,729.80元及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36,120,104.16元,并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阀门”)已就与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讼案中涉及的借款本金余额557,155,296.00元计提了415,115,296.00元信用减值损失。

●风险提示:后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之控股子公司广州阀门因与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偿还本息 641,636,558.68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18日),并于 2021 年 10 月 12 日收到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68);广州阀门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该案件原定于2021 年 11 月 9 日开庭,由于送达原因导致无法如期开庭,因此开庭日期待定(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1-074)。因本案相关的《共同合作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已于 2021 年 11 月 15 日到期,广州阀门于2021年11月22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被告偿还本息 650,336,996.29 元(暂计至 2021 年 11 月 15日),并已于2022年3月7日开庭(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35)。

2022年3月31日,广州阀门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1)粤14民初406号),法院判决被告富兴贸易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州阀门借款本金554,823,729.80元及截至2021年3月22日的利息36,120,104.16元,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1年3月23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等(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50)。但广州阀门因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年4月11日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2年6月21日,广州阀门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084)。二审原定于2022年12月22日开庭,因防控原因,予以取消,开庭时间再另行通知(详见公司公告:临2022-143)。2023年1月30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05)》,并已于2023年2月28日上午9时30分和2023年3月10日上午9时00分开庭。

二、案件的判决结果

2023年4月27日,公司收到广州阀门发来的函件,告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2)粤民终2648号)(以下简称“《民事判决书》”)。根据《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2.撤销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3.变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对本判决第一项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各保证人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4.变更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14民初4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66.67%的股权和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41.74%的股权、徐毅坚持有的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33.33%的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和徐毅坚实际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5. 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在广州市海珠区琶洲新村11栋29、30、31整层房产价值的二分之一范围内,对本判决第一项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实际承担补充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6. 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对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广东云山汽车有限公司11.9565%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承担质押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7. 驳回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249,982.79元,由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负担346,810.36元,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03,172.43元。对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903,172.43元,由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共同负担其中的835,242元;对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的一审案件受理费2,903,172.43元,由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其中的135,290元。

一审保全申请费10,000元,由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兴宁市云山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91,800元,由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共同负担。广东明珠集团广州阀门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91,800元,由本院向其清退。徐金源、徐少芳、徐少红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891,800元。

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上诉部分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996,519.17元由其共同负担。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575,162.91元,广东富兴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富兴摩托车实业有限公司、徐毅坚、陈云香、广东科美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判决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1,356.2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为终审判决,后续公司将依据判决结果尽快申请执行。公司收回相应借款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未来年度利润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