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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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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成长驱动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及相关
风险提示的公告

2023-04-28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管理的鑫元成长驱动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科创板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的投资范围均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基金可投资的范围,且投资科创板股票符合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

3、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投资集中度风险、市场风险、系统性风险、股价波动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科创板股票的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科创板股票投资,科创板股票流动性可能弱于其他市场板块。若机构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科创板个股形成一致性预期,存在股票无法成交的风险。

(2)科创板企业退市风险

科创板有更为严格的退市制度,退市时间更短,退市情形更多,执行标准更严,且不设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重新上市环节,科创板上市企业退市风险更大,可能给本基金带来不利影响。

(3)投资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可能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同时,因科创板上市企业均为科技创新成长型,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且价格波动趋同的情况,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波动,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4)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股价波动风险

科创板新股发行价格、规模、节奏等坚持市场化导向,询价、定价、配售等环节由机构投资者主导。科创板新股发行全部采用询价定价方式,询价对象限定在证券公司等七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而个人投资者无法直接参与发行定价。同时,因科创板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20%,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7)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者投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鑫元成长驱动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及

相关风险提示的公告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管理的鑫元成长驱动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可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投资。

一、有关情况说明

1、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是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

2、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等类似表述的,在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等前提下,可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投资。

本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3.本公司在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做好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二、投资风险提示

北京证券交易所主要服务于创新型中小企业,在发行、上市、交易、退市等方面的规则与其他交易场所存在差异,基金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中小企业经营风险

由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大部分为创新型中小企业,该类企业在持续经营能力、核心技术、管理团队稳定性、财务数据稳定性及企业应对外部政策、市场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由此可能导致投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对基金净值产生不利影响。

2、股价大幅波动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在证券发行、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与沪深证券交易所的制度规则存在一定差别,包括北京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较沪深证券交易所设置了更宽的涨跌幅限制(上市后的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30%),可能导致较大的股票价格波动。

3、企业退市风险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退市制度,上市企业退市情形较多,一旦所投资的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进入退市流程,有可能退入新三板创新层或基础层挂牌交易,或转入退市公司板块,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将该企业调出投资组合,从而面临退出难度较大、流动性变差、变现成本较高以及股价大幅波动的风险,可能对基金净值造成不利影响。

4、流动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投资门槛较高,初期参与的主体可能较少;此外,由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企业规模小,部分企业股权较为集中,由此可能导致整体流动性相对较弱,若投资者在特定阶段对个券形成一致预期,由此可能导致基金面临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5、集中度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为新设全国性证券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6、系统性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主要属于创新成长型企业,其商业模式、盈利、风险和业绩波动等特征较为相似,因此基金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来降低风险,若股票价格同向波动,将引起基金净值较大波动。

7、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

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完善,或者补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可能对基金投资运作产生影响,或导致基金投资运作相应调整变化。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本公司后续成立的基金可根据各自基金合同的约定,本着谨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在遵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参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

本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投资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好基金投资者利益。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产品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最低申购金额、最低

赎回份额和最低保有基金份额限制的公告

为更好地服务广大投资者以及进一步提升客户体验,根据相关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的有关规定,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2023年5月4日起调整旗下部分基金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含定投)、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含定投)、最低赎回份额、最低保有基金份额限制。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基金范围

二、调整方案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不含直销中心柜台)首次申购(含定投)上述基金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下同),追加申购(含定投)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元。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含直销中心柜台)赎回上述基金的,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0.01份。某笔赎回导致投资者在某一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的份额余额少于0.0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申购(含转换转入)、赎回(含转换转出)业务时,需同时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定。

投资者在办理转换业务时,转换出的基金份额遵循转换出基金赎回业务的相关原则处理,且仅限于本公司已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三、其他重要提示

本次调整方案涉及的招募说明书相关内容,将在更新招募说明书时一并予以调整。

各销售机构对金额或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相关规定如有变化,本公司会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xya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606-6188)咨询有关事宜。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旗下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旗下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鑫元成长驱动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4月2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基金募集情况

注:1、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信息披露费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2、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份数、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份数均包括利息结转的份额。

3、对下属份额分类基金,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份数占基金总份额份数的比例、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认购的基金份额份数占基金总份额份数的比例均指占该类别份额份数的比例;对于合计数,指占基金整体的份额份数的比例。

4、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A类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C类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C类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持有本基金整体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整体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0份。

3.发起式基金发起资金持有份额情况

4.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投资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

特此公告。

鑫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