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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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人员
五、会议登记方法
(一) 登记时间:2022年5月18日10:00-17:00。
(二) 登记方式:法人股股东的法定代表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持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均加盖公章)。个人股股东持本人身份证、上海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人持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及委托人上海股票账户卡。异地股东可用信函或传真方式登记,出席会议时需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三) 登记地点: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新钢路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六、其他事项
(一) 本次股东大会于会议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二) 会议联系人:樊国康 卢涌
(三) 电话:0991-3890166
(四) 传真:0991-3890266
(五) 邮编:830022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件1:授权委托书
● 报备文件
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1: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3年5月19日召开的贵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而进行的相应变更,对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及日期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16号》”),其中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要求进行的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本次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准则解释第15号》《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执行。除上述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准则解释15号规定“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3.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4.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5.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重大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3-011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参加了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之相关规定。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一)本次董事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董事会会议通知和材料于2023年4月23日以书面方式发出。
(三)本次董事会会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公司全体董事参加了表决。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批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董事会审议,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相关公告《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编号:临2023-015)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同意《关于拟与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应付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拟与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应付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服务协议》,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对债权人的应付账款债务作为基础资产,通过华宝证券设立专项计划,开展应付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借助华宝证券的专业化业务平台,为供应链上游企业提供金融支持,增强客户粘性及企业信用,从而提升采购议价能力;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应付账款盘活,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是公司现有融资方式的有益补充,更好地满足公司供应链业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拟与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应付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交易定价客观、公允,不存在影响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及独立性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该议案。
关联董事吴彬先生、柯善良先生、刘文壮先生、高祥明先生、张志刚先生等5人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参与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5票。
该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公告《关于拟与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应付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编号:临2023-016)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三)同意《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拟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总计8,566,350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股份总数变更为1,545,222,520股,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
公司独立董事就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均未达到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管理办法》,回购注销250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不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6,894,030股;回购注销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持有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1,672,320股,是依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作出。该议案符合公司全体股东和激励对象的一致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回购数量、回购价格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董事吴彬、柯善良、张志刚等3人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在审议该议案时回避表决,其他董事均参与表决。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回避3票。
该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公告《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编号:临2023-017)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四)批准《关于召开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5月19日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具体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临2023-018)详见上交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 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意见
● 报备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董事会决议
2.审计委员会审核意见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证券代码:600581 证券简称:八一钢铁 公告编号:临2023-012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于2023年4月23日以书面方式向各位监事发出会议通知。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下午14:00时在好西部酒店五楼会议室召开。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黄成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
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报告所包含的信息能够从各个方面真实地反映出公司本年第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2.审议通过《关于拟与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应付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之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认为:
上述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定价遵循公平、公开、公允、合理的原则,未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通过《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已授予未解锁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价格、数量及涉及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认为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等有关文件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需提交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八一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