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 重要提示
一、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五、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2022年度,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7,149,843.08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1,027,534,412.97元。其中,母公司会计报表2022年度实现净利润38,552,395.44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加上以前年度结转未分配利润-1,801,199,729.03元,母公司当期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1,762,647,333.59元。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以上利润分配预案尚须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一、公司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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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 4754-2017),公司所处行业属于“C 制造业”
中“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C15)”小类。根据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属于“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分类代码C15)。
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22年“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业”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累计增长率4.9%、增加值累计增长率6.3%,明显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GDP)增长率3.0%,表明该行业处于相对较快的增长阶段,处于发展的上升期。同时,行业内部也存在着竞争,即整个行业处在上升发展期的同时,行业内部针对增量份额和存量份额同时存在着一定强度的竞争,但行业总体竞争秩序较为良性,行业总体保持了较高水平的“毛利率”33.1%。
公司是以长白山天然饮用矿泉水的生产、销售,园林景观规划设计、园林工程施工、园林养护及智能环保家居为一体的综合型上市公司。公司一直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理念,不断塑造绿色产品与人文环境引领者形象。
公司目前拥有吉林森工集团泉阳泉饮品有限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霍尔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等各专业分子公司,分布在吉林、江苏、北京、广东、上海等省市地区;拥有3个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先后荣获“绿色中国特别贡献奖”、“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中国 25 家最受尊敬上市公司”等荣誉称号。
报告期内,公司所从事的主要业务和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主要业务及产品图示如下:
(一)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系列:
“泉阳泉”矿泉水先后荣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长白山天然矿泉水龙头企业”、“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等荣誉称号,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产品标准号为GB╱T20349,产品产地为公司旗下长白山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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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苏州园区园林绿化板块:
园区园林为全国各地奉献各类大型市政园林景观作品1000余项,报告期内荣获“东沙湖基金小镇核心区景观提升工程(北区)”项目获苏州市“园林杯”园林绿化示范工程;“星塘街北延(唯澄路—苏虹路)绿化工程2标”项目获苏州市“姑苏杯”优质工程奖;“小桃源(湿地文化馆)及配套景观建设项目景观绿化工程”、“苏州市主城区重点区域主干道绿化和景观提升工程一期(EPC)”获2022年QC小组成果奖三等奖。公司设计工程团队工作地点位于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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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霍尔茨”木门及智能家居板块:
公司在国内首家引进德国HOMAG公司先进技术与设备,致力于德式T型门生产,形成“以门为核心的门墙柜一体化”发展方向,连续18年获得“全国市场双承诺”即木门行业30强荣誉,先后荣获“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十佳木门品牌”、“十大木门品牌”、“中国门业白金奖”“中国木门原创设计金奖”“中国林业产业创新奖”、“红棉中国设计奖”等荣誉。产品产地为公司旗下北京生产基地、河北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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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一)近三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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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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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四、股东情况
(一)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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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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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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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五、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一、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报告期,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26,900.68万元,同比减少20,194.54万元;实现营业利润9,594.06万元,同比减少3,275.66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5,714.98万元,同比减少4,814.06万元;每股净资产2.31元,每股收益0.08元。
二、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189 公司简称:泉阳泉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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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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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三)主要会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原因
√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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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信息
(一)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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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报告期内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赵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情况
(1)2022年12月16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司股东赵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出于个人财务需求,计划自2023年1月9日至2023年7月9日期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949,701股(公司公告刊登于2022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2023年4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司股东赵志华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2,193,600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赵志华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2,173,600股,减持数量占公司股份比例0.304%;赵志华的一致行动人陈爱莉通过集中竞价减持股份20,000股,减持数量占公司股份比例0.003%;赵志华的一致行动人赵永春未减持公司股份(公司公告刊登于2023年4月1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森工集团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冻结、解除冻结的情况
(1)2021年2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来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划转通知》(2021司冻 0202-01号),获悉森工集团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24,700,000股、限售流通股股份43,513,053股轮候解冻、限售流通股股份 13,513,084股解冻;司法冻结质押解冻无限售流通股 84,500,000股、 限售流通股 52,000,000股, 司法冻结质押解冻合计为136,500,000股(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2月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2021年4月2日,公司收到中国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来的《股权司法冻结及划转通知》(2021 司冻0402-01号),获悉森工集团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份405,883股、 司法冻结质押解冻无限售流通股22,00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22,405,883股轮候解冻(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4月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截至本报告期末,公司总股本715,197,812股,森工集团共持有本公司股216,254,08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0.24%,森工集团累计被冻结和轮候冻结的本公司股份为140,113,05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19.59%,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64.79%。
3、 报告期内公司前十名股东所持本公司股份质押情况
(1)2019年5月28日,森工集团将累计质押股份13,650万股(累计质押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19.04%,占其持有公司股份的48.60%。)进行展期12个月至2020年4月1日(公司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截止本报告期末,森工集团尚未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上述已于2020年4月1日到期的13,650万股质押股份的解除质押手续。
(2)2021年5月7日,赵志华先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2,700万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25,982,983股,无限售流通股:1,017,017股)质押给华融华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办理非融资类质押业务(公司公告刊登于2021年5月12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截至本报告期末, 赵志华共持有本公司股份42,246,094股,占本公司总股本的 5.91%,股份质押的数量为2,70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78%。
(3)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系统获悉:公司股东上海集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本公司6,666,578股办理了股份质押,质押股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93%。
4、截至报告期末,公司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查询系统获悉:公司股东顾崇平持有的本公司 3,118,627股股份被司法冻结,冻结股数占本公司总股本的0.44%。
5、2023年2月1日,公司股东赵志华、陈爱莉以及赵永春所持有的15,380,387股限售流通股解禁并上市流通(公司公告刊登于2023年1月1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三、其他提醒事项
需提醒投资者关注的关于公司报告期经营情况的其他重要信息
√适用 □不适用
(一)公司控股股东与参股子公司合并重整进展情况(公司公告刊登于2023年1月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23年1月6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森工集团转发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吉01破5号之六】,批准森工集团、财务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和监督期限分别延长6个月至2023年6月30日。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司公告刊登于2023年2月1日、2月14日、2月22日、3月24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1、2023年1月30日,公司收回了2022年10月2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募集资金专户资金购买的“单位结构性存款”。收回本金135,000万元,收到相应收益875,638.24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单位结构性存款的余额为0万元。
2、2023年2月10日,公司根据2022年6月14日《关于延长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的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利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两个募集资金专户资金12,500万元分别购买了“单位结构性存款”。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单位结构性存款的余额为12,500万元。
3、2023年2月20日,公司根据2022年6月14日《关于延长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授权期限的议案》的董事会决议,利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两个募集资金专户资金12,000万元分别购买了“单位结构性存款”。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单位结构性存款的余额为24,500万元。
4、2023年3月24日,公司披露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公告》,将长白山天泉20万吨含气矿泉水生产项目的配套公共设施和5万吨产能生产线的建设期延长至2024年9月30日,待该条生产线建成投产并运行后,根据市场开发情况确定剩余15万吨产能生产线的建设启动时间。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审计意见类型
□适用 √不适用
(二)财务报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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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王尽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白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琳达
合并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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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王尽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白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琳达
合并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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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王尽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白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琳达
母公司资产负债表
2023年3月31日
编制单位: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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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王尽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白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琳达
母公司利润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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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负责人:王尽晖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白刚 会计机构负责人:王琳达
母公司现金流量表
2023年1一3月
编制单位:吉林泉阳泉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审计类型:未经审计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证券代码:600189 证券简称:泉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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