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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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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570版)

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2023年1月16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2022年12月29日,公司累计向募投项目投入募集资金13,484.45万元,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614.08万元(含合同尾款及质保金)。项目整体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已达结项条件。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节余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国美通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的要求,并结合公司经营需要,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于2021年6月21日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五角场支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吴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实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以保证专款专用;授权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设募集资金专户的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并要求保荐代表人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至少进行现场调查一次。

根据《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东吴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2021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就募投项目信息化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公司变更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嘉兴京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美电子”),实施地点由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变更为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并同意公司根据项目变更情况增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京美电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秀洲支行(下称“中行秀洲支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国美通讯、中行秀洲支行、保荐机构东吴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上述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列示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三、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详见附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三)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

(四)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及投资相关产品。

(五)结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2月20日,公司根据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十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保荐机构核查意见等材料,将节余募集资金1,956.48万元转出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主要为已签订合同待支付金额。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变更募投项目或募投项目发生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未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的情况,也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出具了《国美通讯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审核报告》(亨安专审字[2023]第010005号),认为:公司编制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符合相关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的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已披露的相关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对国美通讯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无异议。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单位:万元

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国美通讯 公告编号:临2023-24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对子公司嘉兴京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国美通讯(浙江)有限公司的担保。

● 本次担保预计金额:14,000万元人民币。

●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990万元。

● 本次担保公司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不存在逾期担保。

一、担保情况概述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美通讯”或“公司”)为满足经营资金需要,统筹安排融资事务,提高审批效率,根据相关监管制度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实际或拟开展的融资业务,对公司2023年度合并报表体系内的担保额度情况进行如下预计:

(一)公司2023年预计担保情况概述

1、2022年度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情况

2022年末,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5,990万元。

2022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担保均为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体系内的担保业务,未发生超过股东大会批准额度的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情形。

2、2023年度上市公司担保额度预计

为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证公司融资业务顺利展开,预计2023年度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4,000万元(含尚在有效期内的担保额度)。其中,为全资子公司嘉兴京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京美电子”)担保额度不超过4,000万元;为控股子公司国美通讯(浙江)有限公司(下称“浙江国美通讯”)的担保额度不超过10,000万元。上述被担保对象中,京美电子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高于70%。担保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差额补足等。具体的融资和担保相关事项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

预计担保额度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注:上市公司体系内使用两个以上单位或两种以上担保形式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时,担保额度不重复计算。

浙江国美通讯系公司与关联方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国美电器”)合资公司,根据不同银行的要求,除公司及国美电器按持股比例提供信用保证外,公司存在以公司全资子公司持有的资产提供抵押担保,或追加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全额信用担保等超过股权比例提供担保的情况。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浙江国美通讯提供超过股权比例的担保事项将构成关联交易。

上述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授权有效期内,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其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也可在上述担保额度预计内调剂使用。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担保额度授权后,当发生符合上述担保授权的担保事项时,公司可不再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将根据担保协议的签署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本次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关联董事宋林林、魏秋立、董晓红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本次担保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名称:嘉兴京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太路1052号1号楼1层

2、法定代表人:宋林林

3、注册资本:7,528.43万元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移动终端设备制造;电子专用材料研发;通信设备制造;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制造;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集成电路制造;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信息安全设备制造;智能家庭网关制造;音响设备制造;智能车载设备制造;可穿戴智能设备制造;软件开发;玩具制造;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仓储设备租赁服务;日用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制造;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零售;智能仪器仪表制造;智能仪器仪表销售;智能家庭消费设备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照明器具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照相机及器材销售;电池销售;美发饰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化妆品零售;特种陶瓷制品销售;农副产品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网络设备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互联网信息服务;食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5、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京美电子100%的股权。

6、京美电子2022年财务状况经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最近一年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二)国美通讯(浙江)有限公司

1、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大桥镇亚太路1052号6幢

2、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3、注册资本:80,000万元

4、经营范围:移动通讯及终端设备、智能网络控制设备、计算机辅助设备、计算机网络设备、电子计算机整机、印刷线路板的研发、制造、加工、销售;软件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的研发、销售;安防工程、网络工程的设计、施工;计算机系统集成;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各类广告;家用电器、五金产品、电线电缆、电气设备、电子产品、乐器、通讯器材、照相器材、照明器材、厨房用具、卫生洁具、橡胶制品、塑料制品、日用百货、家庭用品、针纺织品、汽车配件、电子出版物、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第三类医疗器械的销售;家用电器安装、维修;机械设备维修;受委托从事移动业务市场销售及技术服务的代理;自有房屋及场地租赁;机械设备租赁;贸易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以上咨询不含投资咨询);仓储服务;装卸服务;贸易经纪与代理;从事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与本公司关系:公司持有浙江国美通讯51%的股权。

6、浙江国美通讯2022年财务状况经广东亨安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最近一年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本公司与国美电器系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企业。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2、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3、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胡郎路80号1205室

4、法定代表人:董晓红

5、注册资本:100,000万元

6、成立日期:2003年4月2日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8102517U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日用家电零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电器修理;家用视听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零配件销售;家用电器安装服务;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音响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乐器零售;乐器批发;电气设备销售;电气设备修理;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通讯设备销售;通讯设备修理;计算机及通讯设备租赁;文具用品零售;文具用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五金产品批发;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建筑陶瓷制品销售;住宅水电安装维护服务;工程管理服务;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日用陶瓷制品销售;针纺织品及原料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家具零配件销售;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家居用品销售;日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辅料销售;服装服饰批发;鞋帽零售;鞋帽批发;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日用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批发;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宠物食品及用品批发;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卫生洁具销售;卫生陶瓷制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母婴用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美发饰品销售;珠宝首饰零售;珠宝首饰批发;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金银制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自行车及零配件批发;自行车及零配件零售;电动自行车销售;电动自行车维修;摩托车及零配件零售;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电池销售;汽车新车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游乐园服务;专业设计服务;办公用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电子烟零售;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电气安装服务;出版物零售;食品销售;食品互联网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9、国美电器(合并报表)最近一年一期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在预计2023年度担保额度时,综合考虑了公司及子公司的实际情况、生产经营及融资需求等因素,担保形式主要是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体系内的担保业务,被担保对象为公司下属子公司。公司对控股子公司进行担保,财务风险处于可控制范围内,符合公司经营和整体发展需要。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三位独立董事于秀兰、丁俊杰、王忠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此次关于2023年度担保额度的预计及授权,系为提高公司决策效率及满足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利益。本次董事会审议的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相关主体为上市公司体系内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财务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公司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依法回避表决,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将公司2023年度担保额度预计暨关联交易的事项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99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185.19%,全部为对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本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证券代码:600898 证券简称:国美通讯 公告编号:临2023-25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执行财政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情况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

〔2021〕35号),规定“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自公布之日实施。

2022年11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规定“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变更前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具体情况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一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本。

2、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

企业根据相关法规制度,通过内部结算中心、财务公司等对母公司及成员单位资金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对于成员单位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或者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其他应收款”项目之上增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项目单独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从集团母公司账户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付款”项目中列示;母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其他应收款”项目中列示。

对于成员单位未归集至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货币资金”项目中列示,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成员单位还可以在“货币资金”项目之下增设“其中:存放财务公司款项”项目单独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吸收存款”项目中列示。对于成员单位未从集团母公司账户而直接从财务公司拆借的资金,成员单位应当在资产负债表“短期借款”项目中列示;财务公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列示。

资金集中管理涉及非流动项目的,企业还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一财务报表列报》关于流动性列示的要求,分别在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在集团母公司、成员单位和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除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中有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抵销的规定外,资金集中管理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项目不得相互抵销。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企业实行资金集中管理的事实,作为“货币资金”列示但因资金集中管理支取受限的资金的金额和情况,作为“货币资金”列示、存入财务公司的资金金额和情况,以及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的“其他应收款”、“应收资金集中管理款”、“其他应付款”等列报项目、金额及减值有关信息。

3、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和要求,进行会计政策变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特此公告。

国美通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