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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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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733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3年4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6)。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该所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的发表审计意见。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议案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3年4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7)。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按照《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所处行业和地区的薪酬水平,以及监事的岗位职责,公司制定了2023年度监事薪酬方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预计2023年度与晶科科技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遵循了公平、自愿、合理的原则,有利于发挥双方在业务领域的优势。关联交易作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公司对上述议案的审议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3年4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十)审议通过《关于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公司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涉及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购电服务,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利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获取相应的电价折扣或租金收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3年4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程序合法,不存在利用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项会计估计变更。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3年4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能更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资产价值,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3年4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下半年度资产处置及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1)。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按照《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公司根据2023年第一季度的经营业绩情况编制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具体情况见公司2023年4月29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5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下简称“《募集资金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际募集资金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4127号),公司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00,000万股,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5.00元,共计募集资金1,000,000.00万元,坐扣承销和保荐费用23,000.00万元(不含增值税)后的募集资金为977,000.00万元,已由保荐机构(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于2022年1月21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费、法定信息披露等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新增外部费用4,714.83万元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972,285.1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28号)。

(二)募集资金使用和结余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已使用的募集资金金额为784,446.92万元。募集资金余额为192,280.40万元(包括累计收到的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明细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本项“募集资金累计使用金额”不包含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截至期末尚未到期的金额。截至2022年12月31日,包含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截至期末尚未到期的金额的公司“已累计投入募集资金总额”为838,100.76万元,详见附表1。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规则》《募集资金监管要求》和《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项目实施管理、投资项目的变更及使用情况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前述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及子公司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安徽晶科能源有限公司、青海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上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在银行账户的存放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初始存放金额977,000.00万元与募集资金净额972,285.17万元差异4,714.83万元,原因系初始存放金额中尚未扣除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其他发行费用。

三、本报告期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111,472.00万元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募集资金97.80万元置换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合计使用募集资金111,569.80万元置换上述预先投入及支付的自筹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出具了明确同意的核查意见。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次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限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及需求情况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2022年12月13日,公司已将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人民币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截至2022年12月31日止,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

(四)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况。

(五)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2022年2月16日和3月7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以及确保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共计人民币111,680.00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为111,680.00万元。

(六)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2022年4月21日和5月16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和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剩余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15,800.00万元用于投资建设“新型太阳能高效电池片项目二期工程”;同意公司使用超募资金145,721.03万元用于投资建设“年产20GW拉棒切方建设项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均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建设项目情况详见本报告附表1。

(七)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节余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情况。

(八)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为了符合当地政府对区域产业的土地长远规划,同时结合公司实际生产经营与研发需要,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空间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公司对部分募投项目变更了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地点及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将“年产7.5GW高效电池和5GW高效电池组件建设项目”的部分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变更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将“海宁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地点由浙江省海宁市袁花镇变更为浙江省海宁市尖山新区,实施主体由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变更为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保荐机构就上述事项出具了同意意见。

四、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情况。

五、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了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的违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会计师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鉴证结论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2022年度《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证发〔2022〕14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2022年度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认为:公司2022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募集资金具体使用情况与公司已披露情况一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表1: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2022年年度)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2:“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并包含以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支付截至期末尚未到期的金额。

注3:截至期末未投入金额主要为项目未支付的尾款等,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节点陆续支付。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6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9元(含税),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936,199,242.88元人民币,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后,本年度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1,418,122,929.43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9元(含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0,000,000,000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90,000,000.00元(含税)。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合并报表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比例为30.31%。本年度不实施包括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红股在内的其他形式的分配。

如在通过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决议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持续发展及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等因素,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决策程序、利润分配的形式和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本次利润分配预案。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结合了公司发展阶段、未来的资金需求等因素,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二)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7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信息

2、投资者保护能力

上年末,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累计已计提职业风险基金1亿元以上,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超过1亿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财政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3、诚信记录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近三年(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1次、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3人次、监督管理措施31人次、自律监管措施2人次、纪律处分3人次,未受到刑事处罚,共涉及39人。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注1]2021 年签署哈尔斯、滨江集团等 7家上市公司 2020年度审计报告;

2022 年签署晶科能源、东微半导等9 家上市公司2021 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签署晶科能源、东微半导等5家上市公司2022 年度审计报告

[注2]2021 年签署滨江集团、哈尔斯和弘讯科技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2

年签署晶科能源、滨江集团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签署晶科能源、滨江集团2022年度审计报告

[注3]2021年签署龙磁科技2020年度审计报告;2022年度复核晶科能源、东 微半导2021年度审计报告;2023年签署永信至诚2022年度审计报告,复核晶科能源、东微半导和国博电子2022年度审计报告。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3、独立性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4、审计费用及期限

2022年度审计费用为人民币460万元(不含税),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人民币25万元(不含税),审计费用按照市场公允合理的定价原则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2023年度审计收费定价原则主要基于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最终协商确定。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与审计机构根据公司实际业务情况和市场情况等与审计机构协商确定审计费用,聘期一年。

二、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鉴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履行审计职责,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并且具备相应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能依法独立承办审计业务,能够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通过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业务资质进行审核,我们认为其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聘任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过程中,该所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开展审计工作,独立、客观的发表审计意见。同意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生效日期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8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

《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基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按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客观、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 风险性提示:本次《合作框架协议》的签署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双方将根据本协议,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协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展开进一步商谈,双方就以上各事项的最终合作将以双方后续商谈结果及由此形成的进一步协议为准。

一、关联交易概述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晶科能源”)于2022年3月8日与关联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一》”),在公司下属厂区内投建7个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及1个储能项目,目前相关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前述事项已经2022年2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2022年3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2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8)。

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与关联方晶科科技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二》”),在公司下属厂区内投建7个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及2个储能项目,目前相关项目建设进展顺利。前述事项已经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8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2)。

基于前述项目取得较好的资源利用效果,随着公司产能扩大,为了更充分地利用公司厂区屋顶资源,补充日常生产运营电力需求,以及提高能源的集约化利用、降低能耗,公司拟与关联方晶科科技及其下属公司深化合作,在公司下属厂区内进一步投建3个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及4个节能改造项目。屋顶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建设所需组件指定由公司提供,项目所发/放电量优先供予公司下属公司使用。

公司拟就上述项目的合作事宜与晶科科技签署《2023年度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合作框架协议》”),涉及关联交易金额预计为人民币62,584万元(以两项目未来25年和5年运营期合计交易金额预计)。后续双方根据各项目情况,按照公允、合理的合作原则,进一步签署具体协议并推进项目实施。

晶科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十四)之规定,晶科科技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截至本次《合作框架协议》审议为止,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晶科科技之间的类似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以上。因此,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3,570,880,188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1年7月28日

5、营业期限:2011年7月28日至长期

6、住 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国道西路63号

7、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8、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晶科科技29.48%股权。

(二)关联关系说明

晶科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十四)之规定,晶科科技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构成关联交易。

(三)前期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2023年1-3月,公司与晶科科技的日常关联交易经审批额度及实际执行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

1、本项预计的2023年度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购电交易金额未包含:

(1)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向来安县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出租屋顶并购电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相关购电金额。

(2)公司于2021年8月9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的《关于控股子公司出租屋顶并购电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中的相关购电金额。

(3)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及于2022年3月7日召开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中的相关购电金额。

(4)公司于2022年8月26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及于2022年9月13日召开的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中的相关购电金额。

截至2023年3月底,上述框架协议下11个项目已并网运营,剩余6个项目正在开工筹备或建设中、尚未并网运营。

2、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晶科科技财务状况和资信状况良好,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在与公司合作过程中可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

(四)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晶科科技总资产人民币294.84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24.06亿元;2021年1-12月,晶科科技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6.75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76亿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截至2022年9月30日,晶科科技总资产人民币362.18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25.54亿元;2022年1-9月,晶科科技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5.08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12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根据《合作框架协议》的约定,预计本协议项下各项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具体如下:

(一)购电交易

本业务模式下,公司协调建筑物屋顶供晶科科技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发电量优先出售公司使用,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或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电网,相关收益归晶科科技所有。晶科科技以当地电网同时段工业电价为基准电价向公司售电并给予公司一定的电价折扣,抵扣应向公司支付的屋顶租赁费。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二)节能改造项目

本业务模式下,公司委托晶科科技对公司指定生产线的供热系统进行综合节能改造。节能改造项目投运前的相关费用、以及服务期内的维护费用由晶科科技承担;在服务期内,晶科科技以项目所在地同时段供能热价为基础、按一定的服务费率向公司收取综合节能改造业务服务费,以实现对节能改造带来的节能收益的分享。服务期满后,相关节能设施归公司所有,且晶科科技不再分享节能收益。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服务费率采用“阶梯费率”,即:项目年供能不足1,500万kwh,服务费率38%;项目年供能超过1,500万kwh但不足2,100万kwh部分,服务费率54%;项目年供能超过2,100万kwh部分,服务费率71%。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涉及公司购电服务、节能改造服务等日常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有利于公司获取相应的电价折扣和减少日常生产过程中的能源消耗,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定价政策和依据是以市场化为原则,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确定,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市场惯例。

五、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金额履约安排

甲方:晶科科技

乙方:晶科能源

1、甲乙双方在协议签署之日起三年内按照如下模式进行合作:

(1)分布式发电项目(电价折扣模式)

乙方协调将其租赁的合法建筑物屋顶供甲方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发电量优先出售给乙方使用,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或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电网,相关收益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各项目所在地电网实际的同时段工业电价为基础并参考当地同类型项目的市场行情,给予乙方一定的电价折扣。该模式下预计25年运营期的售电总金额为人民币56,886万元。

(2)节能改造项目

乙方委托甲方对乙方指定生产线的供热系统进行综合节能改造。节能改造项目投运前的相关费用、以及服务期内的维护费用由甲方承担;在服务期内,甲方以项目所在地同时段供能热价为基础、按一定的服务费率向乙方收取综合节能改造业务服务费,以实现对节能改造带来的节能收益的分享;服务期满后,相关节能设施归乙方所有,且甲方不再分享节能收益。该模式下预计5年运营期的总服务费为人民币5,698万元。

2、甲乙双方确认:对于甲乙双方合作的项目,乙方指定甲方使用乙方品牌的光伏组件、储能设备,采购价格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确定。

3、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的原则使本协议的内容得以顺利实现,双方在此确认,本协议为双方合作意向和原则的框架性陈述。双方将根据本协议,就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协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展开进一步商谈,双方就以上各事项的最终合作将以双方后续商谈结果及由此形成的进一步协议为准。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充分利用厂区屋顶资源,满足日常生产运营的需求,并减少能源消耗为目的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遵循公允性原则,在参考市场公允价格的情况下经过双方友好协商确定,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重大依赖。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4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晶科科技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协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总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需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表决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认为:本次签署的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与关联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主要涉及公司购电服务、场地租赁、销售商品等日常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利于公司可获取相应的电价折扣或租金收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关于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布如下意见: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双方基于日常业务需要进行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定价政策符合市场惯例,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述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已就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已发表同意意见。本次关联交易属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权限,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公司本次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为进一步充分利用厂区屋顶资源,在前期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满足日常生产运营对电力的需求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价格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遵循公允性原则,参考同区域市场平均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重大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同意上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日常关联交易《合作框架协议》事项。

九、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3-029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本次重新审议的关联交易协议为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晶科能源(海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海宁”)、浙江晶科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晶科”)和晶科能源(滁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滁州”)分别向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科科技”)全资子公司浙江晶源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晶源”)、来安县晶科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来安晶科光伏”)和海宁市晶能光伏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宁晶能”)出租屋顶并购电,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前后交易金额及协议约定未发生变化。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基于公司日常经营业务需要而发生,按市场定价原则,定价客观、合理、公允,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了充分地利用公司厂区屋顶资源,补充日常生产运营电力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晶科海宁、浙江晶科和晶科滁州与晶科科技全资子公司浙江晶源、来安晶科光伏和海宁晶能签署相关协议如下:

晶科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十四)之规定,晶科科技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一一交易与关联交易》规定,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现需对公司上述协议重新进行审议,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金额与条款均未发生变化。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本次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人基本情况

(一)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3,570,880,188元人民币

4、成立日期:2011年7月28日

5、营业期限:2011年7月28日至长期

6、住 所: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岑阳镇国道西路63号

7、法定代表人:李仙德

8、实际控制人:李仙德、陈康平、李仙华

9、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2022年12月31日,晶科新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晶科科技29.48%股权。

(二)关联关系说明

晶科科技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5.1(十四)之规定,晶科科技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本次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三)关联方主要财务数据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晶科科技总资产人民币294.84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24.06亿元;2021年1-12月,晶科科技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36.75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76亿元。(以上数据经天健会计师审计)

截至2022年9月30日,晶科科技总资产人民币362.18亿元,净资产人民币125.54亿元;2022年1-9月,晶科科技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25.08亿元,实现净利润人民币3.12亿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本业务模式下,公司协调建筑物屋顶供晶科科技下属子公司建设、运营光伏发电项目,项目所发电量优先出售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富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或项目所在区域的配电网,相关收益归晶科科技下属子公司所有。晶科科技下属子公司以当地电网同时段工业电价为基准电价向公司售电并给予公司一定的电价折扣,抵扣应向公司支付的屋顶租赁费。

(二)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本次公司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涉及购电服务,为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有利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获取相应的电价折扣,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交易价格参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公司提供建筑物屋顶供关联方建设屋顶分布式电站并根据具体项目采用电价折扣或屋顶租金两种合作模式,定价政策符合市场惯例,与关联方和其他非关联客户的此类交易定价政策基本一致,定价合理、公允。

四、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金额履约安排

(一)浙江海宁6.33MW项目

甲方:浙江晶科

乙方:海宁晶能

1、项目实施地点:浙江晶科袁花厂区、尖山厂区

2、项目方案:乙方租赁甲方的屋顶后,在甲方的建筑屋顶上建设约6.33MW光伏电站,所发电能按照双方协议电价优先供应甲方使用,富余项目电能在项目接入公共电网后反送上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政府补贴、碳减排收益等)由乙方享有。

3、项目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25年。

4、电费的计算:

(1)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2)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为:按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销售电价为基准,项目运营期限内,计费标准为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销售电价的90%。

5、租赁费用:甲乙双方确认项目建设场地的使用费用已经通过项目发电电价优惠的方式进行补偿,乙方无需就项目建设场地的使用费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建筑物屋顶使用租金及本项目用于安装电站相关设备所需的房屋、场地的租金)。

(二)浙江海宁5.98MW项目

甲方:浙江晶科

乙方:浙江晶源

丙方:晶科海宁

1、项目实施地点:海宁市袁花镇联红路89号晶科能源厂区

2、项目方案:乙方租赁丙方的屋顶后,在丙方的建筑屋顶上建设约5.98MW光伏电站,所发电能按照双方协议电价优先供应甲方使用,富余项目电能在项目接入公共电网后反送上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政府补贴、碳减排收益等)由乙方持有。

3、项目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25年。

4、电费的计算:

(1)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2)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为:按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为基准,项目运营期限内,计费标准为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的90%。

5、租赁费用:三方确认项目建设场地的使用费用已经通过项目发电电价优惠的方式进行补偿,乙方无需就项目建设场地的使用费向甲方与丙方支付任何费用(包括建筑物屋顶使用租金及本项目用于安装电站相关设备所需的房屋、场地的租金)。

(三)安徽滁州10MW项目

甲方:晶科滁州

乙方:来安晶科光伏

1、项目实施地点: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经济开发区黎明路18号

2、项目方案:本项目预计投建总容量为10MW的光伏发电系统,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之日起算25年,项目所发电能由甲方优先使用,实现企业节能降耗目标,剩余电能接入公共电网,电能的相关收益(包括电费收入、碳减排收益及政府补贴等)由乙方享有。

3、项目运营期限:自项目建成并网发电后25年。

4、电费的计算:

(1)甲方的实际用电量均以光伏电站出口双向电能计量表的计量为准;

(2)甲方用电的电费计费标准为:按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为基准,项目运营期限内,计费标准为当地电网同时段(尖峰谷)工业电价的85%。

5、租赁费用: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给予甲方电价折扣,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五、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前后情况对比

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前后交易金额及协议约定未发生变化。

六、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为公司充分利用厂区屋顶资源,满足日常生产运营的需求,并减少能源消耗为目的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遵循公允性原则,并参考同区域市场平均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重大依赖。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4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关联方晶科科技下属全资子公司签署相关关联交易协议。关联董事李仙德先生、陈康平先生、李仙华先生对该议案回避表决。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协议所涉及的关联交易总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与本议案存在利害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需在股东大会上对上述议案回避表决。

(二)监事会表决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以3票赞成、0票弃权、0票反对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三)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经事前审核认为:本次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事项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主要涉及公司购电服务,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业务,该协议签订后利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可获取相应的电价折扣或租金收益,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公允、互利、合理原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及规范运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关联董事对该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综上,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公司关于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计委员会的书面意见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布如下意见:本次重新审议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双方基于日常业务需要进行开展,符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公平公允的原则,定价政策符合市场惯例,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审计委员会同意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独立董事均明确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为公司充分利用厂区屋顶资源,满足日常生产运营的需求,并减少能源消耗为目的进行的日常关联交易。本次交易价格以公司正常经营业务为基础,遵循公允性原则,参考同区域市场平均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不会因该关联交易对关联人产生重大依赖。

综上,保荐机构对上述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文件

1、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2、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重新审议关联交易协议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223 证券简称:晶科能源 公告编号:2023-030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晶科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计估计变更,对固定资产的残值率进行变更,将固定资产的残值率由10%变更为5%。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无需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影响。

● 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的固定资产为基础进行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预计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约34,521.91万元,预计减少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约28,973.70万元。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金额为准。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拟将固定资产的残值率由10%变更为5%,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估计变更概述

1、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原因

为了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公司重新评估了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结合行业状况,拟对固定资产的残值率进行变更。

2、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3、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具体内容

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二、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一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本次残值率的调整属于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无需进行追溯调整,不会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经初步测算,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后预计减少公司2023年度利润总额34,521.91万元,预计减少公司2023年度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约28,973.70万元。最终影响金额以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金额为准。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会计估计变更的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变更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适应公司业务发展和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调整依据充分,理由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会计估计变更事项。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能够更加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程序合法,不存在利用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利润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项会计估计变更。

3、会计师事务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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