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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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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3.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审计

□是 √否

一、主要财务数据

(一)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

□是 √否

(二) 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

√适用 □不适用

单位:元

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的具体情况。

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情况说明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不存在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一一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的情形。

(三)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发生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

1、资产负债表项目大幅变动情况及原因

2、利润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3、现金流量表项目大幅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二、股东信息

(一) 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

单位:股

(二) 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

□适用 √不适用

三、其他重要事项

√适用 □不适用

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应诉通知书》显示,杭州中院已受理3名原告(王闯、吴伟、朱国明)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杭州中院受理的3个投资者诉讼案件已判决,其中朱国明案原告已撤诉,王闯案判决公司赔偿王闯损失1.23万元,陈尧根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吴伟案判决公司赔偿吴伟损失15.67万元,任军、陈尧根、上海新高峰对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债务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公司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已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3年4月3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 18 号),判决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1民初2156号民事判决;驳回王闯的诉讼请求。

2023年4月1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民终 19 号),判决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 01 民初 2158号民事判决;驳回吴伟的全部诉讼请求。

公司于2022年8月始至今收到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绍兴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根据法律文书显示,绍兴中院已收到238名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材料,其中145名正式立案的投资者已撤诉,4名诉前调解案件的投资者已终止诉前调解程序,起诉金额合计855.66万元。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绍兴中院受理的上述投资者诉讼案件尚未判决。

四、季度财务报表

(一) 财务报表

1、合并资产负债表

编制单位: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单位:元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景阳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景阳

2、合并利润表

单位:元

本期发生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为:元,上期被合并方实现的净利润为:元。

法定代表人:黄小明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徐景阳 会计机构负责人:徐景阳

3、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元

(二) 审计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是否经过审计

□是 √否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未经审计。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4月28日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29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于2023年4月23日以专人送达、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应表决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其中独立董事3人。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董事人数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详见2023年4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载的《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保荐机构、独立董事、监事会分别就该事项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2023年4月29日的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0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3年4月23日以直接送达、微信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并于2023年4月28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的通知、召开以及参与表决监事人数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2

债券代码:128062 债券简称:亚药转债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

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亚太药业”)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25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于2019年4月2日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面值总额965,000,000.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6年。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为965,0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952,588,207.56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19〕69号)。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绍兴雅泰药业有限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用

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二、本次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情况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同意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变更情况如下:

1、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公司原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银行账号:20000019031500028491366)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银行的募集资金账户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2、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注销公司原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银行账号:39352001040026462)设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上述银行的募集资金账户里的募集资金(含利息,具体金额以转出日为准)全部转存至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新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内。

上述募集资金账户销户后,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安信证券”)、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开户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失效。公司拟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新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将分别与保荐机构、上述两家新开户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财务部办理本次募集资金专户变更相关事宜。公司此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其它募集资金专户不变,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三、本次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的存放与使用将严格遵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部分募集资金账户变更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董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变更事项。该事项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本次变更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

(三)监事会意见

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事宜。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认为:

亚太药业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相应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保荐机构对亚太药业拟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事项无异议。

五、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002370 证券简称:亚太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1

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