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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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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418 公司简称:江淮汽车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鉴于本年度公司净利润出现亏损,公司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简介

2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据中汽协数据,2022年国内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702.1万辆和2686.4万辆,产销同比分别增长3.4%和2.1%,延续了2021年的增长态势。其中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383.6万辆和2356.3万辆,产销同比分别增长11.2%和9.5%,增幅高于行业均超过7个百分点;商用车产销仍在低位徘徊,产销分别完成318.5万辆和330万辆,产销同比分别下降31.9%和31.2%。

2022年,新能源汽车持续爆发式增长,产销分别完成705.8万辆和688.7万辆,产销同比分别增长96.9%和93.4%,市场占有率达到25.6%,高于上年12.1个百分点。

公司是一家集商用车、乘用车及动力总成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于一体的综合型汽车厂商,公司产品主要是整车和客车底盘,其中整车产品分为乘用车和商用车,乘用车包括SUV、轿车、MPV等产品,商用车包括轻型货车、重型货车、多功能商用车、客车等产品。产品覆盖传统燃油车和新能源车。

报告期内,公司深化技术创新,强化变革调整,持续践行“六化”要求,大力推进产品升级、技术进步和工艺革新,积极践行营销创新,强化合资合作,有利于进一步增强公司综合竞争力。在零部件采购环节,公司采取自配+外购模式,其中乘用车发动机自配率基本达100%,商用车发动机自配率逐步提升。公司坚持开发和培育“规模与效益、质量与成本协调平衡,持续协同发展”的高水平零部件供应商,与主要供应商形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在生产制造环节,公司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和产业布局,形成整车生产基地和发动机、齿轮箱等核心零部件生产基地。在销售服务环节,公司整车主要采取代理销售模式,通过经销商为客户提供整车、零部件销售和售后服务。海外市场方面,构建了以授权海外经销商经销公司产品、委托国内的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和在海外建立子公司直接经营三种业务模式为主的主要销售网络结构。

3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近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股东情况

4.1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2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3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2年公司销售各类汽车及底盘50.04万辆,同比下降4.54%,实现营业总收入365.77亿元,同比下降9.26%,2022年度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5.82亿元。

2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编号:2023-023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获得政府补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截至2023年4月28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收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115,332,757.53元人民币(不含公司前期已披露政府补贴),具体明细如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一政府补助》的相关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对上述补助资金在2023年度计入当期损益,将对公司2023年度的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具体的会计处理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编号: 2023-021

江淮汽车关于子公司安凯客车

与中安汽车租赁公司合作为客户提供汽车回购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子公司安凯客车拟在2023年度为购买安凯客车汽车产品而申请中安汽车租赁公司按揭贷款的客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汽车回购担保。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促进公司子公司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凯客车”)业务发展,加快安凯客车销售资金结算速度,安凯客车拟与安徽中安汽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汽车租赁公司”)合作。为符合中安汽车租赁公司审核通过的客户的融资需求,根据中安汽车租赁公司的要求,在相关合同约定的特定条件下安凯客车回购车辆或提供其他担保措施。业务模式包括但不限于买方信贷、融资租赁等方式。

中安汽车租赁公司系公司参股公司,公司持有其39%股权,在过去12个月内公司原董事王兵先生兼任中安汽车租赁公司董事长,因此构成关联关系,安凯客车与中安汽车租赁公司之间的交易为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关系介绍

在过去12个月内公司原董事王兵先生兼任中安汽车租赁公司董事长,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关系。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1、安徽中安汽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266号基金大厦

法定代表人:程刚

注册资本:1,000,000,000元

经营范围:汽车及相关产品的融资租赁业务;其他融资租赁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财务状况:截止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155,693.21万元,负债总额51,342.51万元,净资产104,350.69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0,940.51万元,实现净利润3,177.24万元。

2、安徽安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葛淝路1号

法定代表人:戴茂方

注册资本:733,329,168元

财务状况:截止2022年12月31日,资产总额337,000.09万元,负债总额329,242.64万元,净资产7,757.45万元。2022年实现营业总收入148,799.26万元,实现利润总额-25,747.95万元,实现净利润-25,877.77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

安凯客车拟在2023年度为购买其安凯客车汽车产品而申请中安汽车租赁公司按揭贷款的客户,提供总额度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汽车回购担保。本次关联交易有效期为安凯客车2022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至安凯客车召开2023年度股东大会做出新的决议之日止。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安凯客车为客户提供汽车回购担保所采取的模式,是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客车按揭贷款方式,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有效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确保安凯客车的长期持续发展。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五、该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该交易已经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和安凯客车股东大会审议。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会议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发表意见如下:安凯客车为客户提供汽车回购担保所采取的模式,是国内目前普遍采用的客车按揭贷款方式,该项业务的实施能够有效拉动销售收入的增长,确保安凯客车的长期持续发展。本次交易符合安凯客车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七、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安凯客车为汽车按揭贷款客户提供回购担保责任的余额为19,813.61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比例为1.45%,因客户按揭逾期安凯客车预付回购款金额为20,019.95万元。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公告编号:2023-020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21年1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15号”),其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以下简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规定”)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1月,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规定了“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等内容。准则解释第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上述会计准则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生效日期开始执行上述会计准则。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已经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一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一一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一一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2.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项目。

(3)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董事意见: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监事会意见: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执行新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

特此公告。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0418 证券简称:江淮汽车 编号: 2023-014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是

● 该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是否对关联方形成较大的依赖):公司所处汽车行业,产业链较长,日常关联交易主要系产业链生产上的协作,不存在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一)日常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经公司独立董事书面认可后,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已提交公司八届九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董事长项兴初、董事总经理李明进行了回避表决;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认真审阅和评估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相关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未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2022年关联销售及采购实际发生额与预计金额的差异,主要系2022年度公司部分产品结构调整所致。

(三)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

二、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方名称:安徽康明斯动力有限公司(简称“康明斯动力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法定代表人:张文根

注册资本:90,000万元人民币

(下转938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