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4版 信息披露  查看版面PDF

2023年

4月29日

查看其他日期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53版)

2022年,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法》、《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精神,依法独立行使职权,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公司主要经营活动、财务状况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等事项进行了有效监督。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588,734.38元。母公司2022年度实现税后净利润13,718,502.76元。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应提取法定盈余公积0.00元,加上上年末未分配利润272,004,823.24元,扣除2021年度已分配利润33,044,855.59元,剩余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82,371,233.27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鉴于公司2022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不满足利润分配条件,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和资金需求,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拟为:2022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

1、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

2、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个方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本年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等事项;

3、在公司监事会提出本意见之前,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22年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办理相关担保的议案》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提高公司及子公司担保贷款办理效率,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授信额度、实际贷款方式及担保情况,公司及子公司 2023年度拟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额度如下:

1、被担保人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2、担保额度分配:

(1)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即天洋新材、昆山天洋、南通天洋、海安天洋、昆山天洋光伏、南通天洋光伏的担保总额度为不超过22.5亿元;公司及不同全资子公司之间在上述额度内可相互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

(2)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即德法瑞、上海惠平、烟台信友、烟台泰盛、信泰永合的担保总额度为不超过2.5亿元;公司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在不同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该报告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了鉴证,并出具了《关于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报告的鉴证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的议案》

公司已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相关报告。监事会认为该报告内容客观、公正、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经营状况。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九)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作为公司2022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认真履行其审计职责,并通过实施审计工作,客观评价公司财务状况、内控状况和经营成果,独立发表审计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拟续聘其为公司2023年度的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聘期为一年,具体年度审计业务费用为108万元/年,内控审计业务费用为20万元/年。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2022 年5 月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 年6 月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本公司自2022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

此次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本次使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十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计提信用减值准备和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基于谨慎性原则,为了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资产与财务状况,根据《企 业会计准则》和本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2022 年 12 月 31 日各类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商誉等资产进 行了全面的清查,对各类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收款项回收的可能性,固定资产、 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的可变现净额,商誉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充分的评估和分析, 并依据管理层对市场情况及交易状况的研讨判断,认为上述资产中部分资产存在 一定的减值迹象。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可能发生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的相关资产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 2022 年 12 月 31 日存在可能发生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和资产减值测试后,计提 2022 年度各项信用减值及资产减值准备金额共计 82,344,226.92 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占全体监事人数的100%;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决议。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0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29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2022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一、利润分配预案内容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56,588,734.38元。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现状、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规划等因素,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22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原因

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五十六条、(二)利润分配具体政策:“2、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

(1)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鉴于公司 2022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负,未实现盈利,不满足公司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的持续稳定经营、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拟定 2022 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三、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上述预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 2022 年度净利润为负,2022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充分考虑了公司现阶段的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因素,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及健康发展。利润分配预案的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拟定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2022年度不进行现金分红,不进行股票股利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有利于保障公司持续稳定经营及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相关风险提示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系公司结合宏观经济环境、所处行业现状、公司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等因素制定,不会对公司现金流产生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本次利润分配预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判断,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2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十三号一化工》的要求,现将2023年第一季度主要经营数据披露如下:

一、主要产品的产量、销量及收入实现情况

(光伏封装胶膜/墙布、窗帘单位:万平方米;其他产品单位:吨)

说明: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5.63%,其中:光伏封装胶膜销量较上年同期增长111.45%、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48.52%。

二、主要产品和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

(一)主要产品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光伏封装胶膜/墙布、窗帘单位:元/平方米;其他产品单位:元/公斤)

说明:光伏封装胶膜受原材料价格下降影响,售价随之下降。

(二)主要原材料的价格变动情况(不含税)

公司原材料主要为石化产品,其价格受石油等基础原料价格和市场供需关系影响。报告期主要原材料价格较上年同期呈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三、报告期内其他对公司生产经营具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业务版块稳中有进,实现营业收入33,705.1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63%,其中:光伏封装胶膜实现收入18,981.01万元,光伏封装胶膜销量较上年同期增长111.45%、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48.52%;热熔胶通过调整产品结构,提升高毛利产品销量占比,在收入较上年同期下降29.09%的情况下实现毛利额增长48.57%。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3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

授信及办理相关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被担保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洋新材”或“公司”)、昆山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南通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天洋”)、江苏德法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法瑞”)、上海惠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惠平”)、烟台信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信友”)、烟台泰盛精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泰盛”)、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安天洋”)、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天洋光伏”)、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天洋光伏”)、信泰永合(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泰永合”)。

●担保额度:本次担保金额不超过25亿元,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36,240,881.00元。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公司及子公司均无对外逾期担保。

●本次预计担保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担保情况概述

1、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情况

为满足公司及子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及昆山天洋、南通天洋、德法瑞、上海惠平、信泰永合、烟台信友、烟台泰盛、海安天洋、昆山天洋光伏、南通天洋光伏拟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本次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事项的有效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综合授信额度包括但不限于中短期借款、银行汇票、票据贴现、贸易融资、融资租赁、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等以满足公司日常经营与战略发展所需资金,以上综合授信不含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等方式取得的资金授信。根据银行要求,上述授信可由公司、公司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哲龙及其配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实际融资金额应在综合授信额度内,并以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发生的融资金额为准,具体金额以公司运营实际需求来合理确定。在授信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

2、本次担保预计情况

为了确保公司生产经营工作的持续,提高公司及子公司担保贷款办理效率,结合公司及子公司目前授信额度、实际贷款方式及担保情况,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拟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具体担保情况如下:

公司可以在上述范围内,在不同全资子公司之间、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调剂使用预计担保额度。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3、相关期限及授权

为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办理融资业务,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上述金额范围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融资申请事宜,并签署相应法律文件。该事项有效期限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4、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办理相关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于2023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25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及公司及子公司 2023年度拟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担保。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天洋新材

名称: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34568586N

成立时间:2002年01月11日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平路505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43,267.3649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李哲龙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新型膜材料制造;新型膜材料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主要股东:李哲龙先生持股26.41%,朴艺峰女士持股3.81%,李明健持先生持股9.79%,李顺玉女士持股1.04%,李哲龙先生为实际控制人。

2、昆山天洋

名称:昆山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84794735

成立时间:2004年01月09日

住所:昆山市千灯镇石浦中节路366号

注册资本:17,6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朱洪涛

经营范围: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天洋新材持股100%。

3、南通天洋

名称:南通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1MP58Y84

成立时间:2016年7月5日

住所: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长沙镇洋口港经济开发区临港工业区一期纬三路

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李铁山

经营范围:从事新型改性型、水基型胶粘剂和新型热熔胶新材料及技术的研发;共聚酯热熔胶、共聚酰胺热熔胶、聚氨酯热熔胶、湿固化聚氨酯热熔胶、双酚A聚酯热熔胶、EVA热熔胶、热熔复合墙布、四氢呋喃的生产;化工原料及产品(危险化学品除外)、机械设备及配件、纺织品、橡胶制品、室内装潢材料(油漆除外)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天洋新材持股100%。

4、海安天洋

名称: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7DHW589T

成立时间:2021年12月03日

住所: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大道86号

注册资本:35,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李明健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天洋新材持股100%。

5、昆山天洋光伏

名称:昆山天洋光伏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MA7DTH0L8J

成立时间:2021年12月21日

住所:昆山市千灯镇石浦季广南路255号

注册资本:33,4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张建洪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型膜材料销售;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天洋新材持股100%。

6、南通天洋光伏

名称: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3MA7CYEQJ5E

成立时间:2021年12月02日

住所:南通市如东县洋口港经济开发区纬三路临港工业区一期

注册资本:35,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林一流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推广服务;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产业用纺织制成品生产;产业用纺织制成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天洋新材持股100%。

7、德法瑞

名称:江苏德法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MA1PXPXW1C

成立时间:2017年7月19日

住所:海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常安纺织科技园雄石路88号

注册资本:24,728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李明健

经营范围:纳米材料的研发、制造、销售;汽车内饰面料、窗帘布、复合布、服装面料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天洋新材持股79.78 %;南昌市慧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13.48%;广西柳州保碧赋能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6.74%。

8、上海惠平

名称:上海惠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T40K69

成立时间:2015年12月24日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惠平路505号5幢202室

注册资本:2,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李明健

经营范围:文化艺术交流策划,创意服务,图文设计制作,动漫设计,展览展示服务,建筑装饰装修建设工程设计与施工,从事建筑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装饰装修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陶瓷制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工艺品的销售,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餐饮服务(饮品店)。【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德法瑞持股100%。

9、信泰永合

名称:信泰永合(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MA7FJPCQ4K

成立时间:2021年12月22日

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烟台片区天山路29号内1号楼101

注册资本:18,000万元整

法定代表人:林志秀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装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五金产品研发;五金产品制造;电工器材制造;电工器材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电子(气)物理设备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电气设备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电力电子元器件销售;电子元器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天洋新材持股85.71%,林志秀持股6.34%;贺国新持股4.64%;张利文持股2.89%;白纯勇持股0.42%。

10、烟台信友

名称:烟台信友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5917521X8

成立时间:2004年2月25日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2-2号

注册资本:1,815万元

法定代表人:张利文

经营范围:生产电子绝缘材料、无溶剂树脂胶粘剂,并销售公司上述所列自产产品(以上不含化学危险品),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高分子材料的研发和技术服务、电子工业设备及配件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信泰永合持股100%。

11、烟台泰盛

名称:烟台泰盛精化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5903169010

成立时间:2012年2月7日

住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卧龙中路12-2号

注册资本:1,2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志秀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经营;餐饮服务(不产生油烟、异味、废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密封胶制造;高性能密封材料销售;专用化学产品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涂装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信泰永合持股100%。

12、被担保方最近一年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目前尚未签订相关授信及担保协议,该额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限将视公司及各子公司实际生产经营情况确定,以实际签署的合同为准。公司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次向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旨在支持其公司发展、满足日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具备控制地位,被担保方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公司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管理情况,公司在重大事项决策及日常经营管理中具有绝对控制权,担保风险可控。其他少数股东主要以资金投资入股为主,不实际控制被担保对象。公司关于开展对外担保预计事项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伤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计划,可解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增强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六、监事会意见

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 2023 年度经营发展需要,提高公司及子公司运作效率,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5亿元的担保。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广大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同意上述担保事项。

七、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2023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及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计划,可解决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增强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的规定。

八、2022年度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336,240,881.00元,占公司净资产1,024,560,646.33元的32.82%,除此之外,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无其他担保;无逾期担保。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4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就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作如下专项报告: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一)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时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5号)的核准,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929,124股,每股发行价为22.86元,共募集资金总额为386,999,774.64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11,886,792.45元、不含税律师费用人民币1,132,075.47元和不含税专项审计费用127,358.49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373,853,548.23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184号《验资报告》审验。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如下:

注: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未转回募集资金专户的本金20,000,000.00元于2022年1月4日购买挂钩汇率区间累计型法人结构性存款-专户型2022年第003期T款理财产品,理财本金20,000,000.00元及收益231,273.21元已于2022年7月4日转回宁波银行杨浦支行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要求,公司修订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经公司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采用专户存储制度。

2021年3月2日,公司和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分别与宁波银行、花旗银行、交通银行(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2021年4月29日,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德法瑞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法瑞”)与中信证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浦支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同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南通天洋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天洋”)与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花旗银行”)、中信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与《四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且协议履行情况良好,不存在问题。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注:宁波银行杨浦支行70150122000266922、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1784776227账户系本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使用账户。

三、 本年度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本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详见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二) 募投项目先期投入及置换情况

2021年3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分别一致审议通过了《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即同意公司以募集资金44,907,678.23元(含税)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44,807,678.23元(含税),以自有资金预先支付的发行费用为100,000.00元(含税)。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该次置换行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223号《关于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鉴证报告》。

(三) 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2022 年 5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4,000.00 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发布了相关公告。

2022年11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6,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并发布了相关公告。

宁波银行杨浦支行的募集资金户70150122000266922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情况:2022年7月8日,该账户20,000,000.00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10月14日,该账户10,000,000.00元用户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11月7日,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0.00元;2022年11月16日,该账户33,000,000.00元用户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的募集资金户1784776227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情况:2022年6月9日,该账户10,000,000.00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2022年11月8日,归还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30,000,000.00元;2022年11月16日,该账户27,000,000.00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 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2021年5月21日,本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的情况下,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220,000,000.00元(含220,000,000.00元)人民币进行现金管理。

本年度,公司购买的理财产品均为保本型理财产品,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委托理财产品和结构性存款明细如下: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产生的利息收入1,572,538.27元,产生2,837,930.08元的现金管理收益。

注:2022年1月21日、2022年1月27日,公司购买的工商银行海安支行的理财收益于2023年2月20日转回至募集资金账户。

(五) 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情况。

(六) 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情况。

(七) 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用节余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八) 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的其他情况。

四、 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存在变更募投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详见三、(三)。

五、 募集资金使用及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2022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披露与实际使用情况相符,不存在募集资金违规使用的情形。

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的鉴证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我们认为,天洋新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一一公告格式(2023年1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天洋新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资料审阅、沟通访谈、现场核查等多种方式对天洋新材募集资金的使用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了重点核查,根据核查的结果保荐机构认为:

天洋新材募集资金在2022年度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均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八、上网披露的公告附件

(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二)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2022年度。

附表:1、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附表1: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编制单位: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

单位: 万元

注1:“本年度投入募集资金总额”包括募集资金到账后“本年度投入金额”及实际已置换先期投入金额。

注2:“截至期末承诺投入金额”以最近一次已披露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为依据确定。

注3:“本年度实现的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应与承诺效益的计算口径、计算方法一致。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5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拟续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拟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该事项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由我国会计泰斗潘序伦博士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1986年复办,2010年成为全国首家完成改制的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是国际会计网络BDO的成员所,长期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新证券法实施前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具有H股审计资格,并已向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注册登记。

2、人员信息

截至2022年末,立信拥有合伙人267名、注册会计师2,392名、从业人员总数10,620名,首席合伙人为朱建弟先生。立信的注册会计师和从业人员均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

3、业务规模

立信2022年度业务收入(经审计)46.14亿元, 其中审计业务收入34.08亿元,证券业务收入15.16亿元。

2022年度立信为646家上市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家。

4、投资者保护能力

截至2022年末,立信已提取职业风险基金1.61亿元,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12.50亿元,相关职业保险能够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近三年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5、独立性和诚信记录

立信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立信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无、行政处罚2次、监督管理措施30次、自律监管措施无和纪律处分2次,涉及从业人员82名。

(二)项目成员信息

1、人员信息

(1)项目合伙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姚辉

(2)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金琦

(3)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从业情况:

姓名:施朝禺

2、项目组成员独立性和诚信记录情况。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项目合伙人姚辉、签字注册会计师金琦和质量控制复核人施朝禺近三年没有不良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姚辉近三年未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处分。

签字会计师金琦近三年未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处分。

质量控制复核人施朝禺近三年未曾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监管措施处分。

(三)审计收费

1、审计费用定价原则

主要基于专业服务所承担的责任和需投入专业技术的程度,综合考虑参与工作员工的经验和级别相应的收费率以及投入的工作时间等因素定价。

2、审计费用同比变化情况

说明:年审收费金额2023年度增加,主要因为新增了海安天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天洋光伏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及信泰永合(烟台)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审计工作。

二、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已对立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认为参与审计人员均具备实施审计工作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相关的职业证书,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在执业过程中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同意向董事会提议续聘立信为公司2023年度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关于本次聘任会计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公司审计要求,同意将拟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2023年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独立董事一致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具备丰富的审计服务经验,在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服务的过程中,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顺利完成年度审计任务,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中国会计准则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6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洋新材”)对会计政策和相关会计科目核算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本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一、概述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2022 年5 月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 年6 月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

2023年4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7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

① 关于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及其列报,规定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对于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2022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试运行销售,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②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解释第15号明确企业在判断合同是否构成亏损合同时所考虑的“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应当同时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该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对在2022年1月1日尚未履行完所有义务的合同执行该规定,累积影响数调整施行日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的财务报表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2)执行《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于2022 年5 月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 年6 月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对于由新冠肺炎疫情直接引发的2022年6月30日之后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承租人和出租人可以继续选择采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规范的简化方法进行会计处理,其他适用条件不变。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3)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

①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企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并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相关应付股利发生在 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之间的,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发生在 2022年1月1日之前且相关金融工具在2022 年1月1日尚未终止确认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②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明确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无论发生在等待期内还是结束后),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修改日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2年1月1日至施行日新增的有关交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2022年1月1日之前发生的有关交易未按照该规定进行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将累计影响数调整2022年1月1日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不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执行该规定对本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影响。

③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解释第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单项交易),不适用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在交易发生时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一一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该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允许企业自2022年度提前执行。对于在首次施行该规定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以及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该规定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该规定进行调整。

(二)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司自2022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执行该规定的主要影响如下:

此次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产生重大影响。

三、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一)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董事会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经审查,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5号”);2022 年5 月19 日发布了《关于适用〈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会计处理规定〉相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22〕13 号),再次对允许采用简化方法的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租金减让的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取消了原先“仅针对2022 年6 月30 日前的应付租赁付款额的减让”才能适用简化方法的限制;2022年11月30日公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16号”),本公司自2022年度提前执行该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的合理变更,执行会计政策变更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董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四)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03330 证券简称:天洋新材 公告编号:2023-037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上海天洋热熔粘接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025号),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6,929,124股,每股发行价为22.86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6,999,774.64元,扣除不含税承销及保荐费人民币11,886,792.45元、不含税律师费用人民币1,132,075.47元和不含税专项审计费用127,358.49元,募集资金净额为373,853,548.23元,上述资金已全部到位。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1年3月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1]第ZA10184号)进行了审验。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已全部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

2022年5月2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包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实际使用4,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截至2023年4月19日,公司已将上述4,00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公司募集资金账户。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已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6,000.00万元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如下:

截止2023年4月19日,累计使用募集资金268,857,445.78元(包含置换前期预先投入自筹资金44,907,678.23元),募集资金用于暂时性补充流动资金60,000,000.00元,募集资金账户实际存放余额9,570,844.08元(包括累计收到的理财产品投资收益、以及银行存款利息扣除银行手续费等的净额)。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度,募投项目投资建设需要一定周期,现阶段募集资金在短期内会出现部分闲置的情况。

三、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结合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和项目的建设进度,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前提下,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提升公司经营效益,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会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四、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及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将不超过人民币4,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履行的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监管要求。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下转105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