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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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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04-29 来源:上海证券报

(10)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三)各期限制性股票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如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情况:

注:上述“归属日期”指归属股票上市流通日期

二、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说明

(一)董事会就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是否成就的审议情况

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根据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3130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1、根据归属时间安排,预留部分激励对象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

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日为2021年4月22日,因此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第二个归属期限为2023年4月24日至2024年4月19日。

2、符合归属条件的说明

归属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归属。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中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本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故公司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0.1750万股,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1750万股。

因此,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中有55名激励对象达到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

(三)监事会意见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归属2.313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四)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3130万股,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归属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本次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在归属期内实施限制性股票的归属登记。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授予日:2021年4月22日

(二)归属数量:2.3130万股

(三)归属人数:55人

(四)授予价格(调整后):134.25元(公司2020年权益分派方案已实施完毕,因此授予价格由134.45元/股调整为134.25元/股)

(五)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六)激励对象名单及归属情况

注: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若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核实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了审核,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除2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符合归属条件外,本次拟归属的55名激励对象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

五、归属日及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公司将根据政策规定的归属窗口期,统一办理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归属及相关的归属股份登记手续,并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变更登记手续当日确定为归属日。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中无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六、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核算及说明

(一)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一一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一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在授予日后不需要对限制性股票进行重新评估,公司将在授予日至归属日期间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归属的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归属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二)公司在授予日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已在对应的等待期根据会计准则对本次限制性股票相关费用进行相应摊销,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本次限制性股票归属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成就,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八、上网公告附件

(一)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

(三)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8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2020年、2021年及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0年8月25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0年8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31),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张晓荣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5日,公司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0年9月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0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0年9月1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0年10月19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与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1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1年7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预留剩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预留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1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1年11月17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股份登记手续已完成,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18,350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证券变更登记证明》。2021年11月19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10、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1、2022年7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剩余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2、2022年11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13、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1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1年10月26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辛金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1年10月26日至2021年11月4日,公司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1年11月5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同时,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与激励对象在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2021年11月11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1年1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1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2年4月2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三)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2年2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就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年2月24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辛金国先生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2年2月24日至2022年3月5日,公司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3月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年3月14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实施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股东大会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5、2022年3月16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2022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前述事项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3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于本次归属前有2人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750股。因此,激励对象由57人调整为55人,本次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0.1750万股。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于本次归属前有14人离职,上述人员已不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有关激励对象的规定,应当取消上述激励对象资格,作废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148,800股。因此,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20人,本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4.8800万股。

此外,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鉴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未达到公司业绩考核目标,不符合归属条件,故作废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对应的27.1475万股、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对应的9.2603万股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对应65.0850万股。

因此,本次合计作废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16.5478万股。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也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事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六、律师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以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作废事项均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未成就,作废该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股票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7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重要内容提示:

鉴于近期公司股价变化等情况的影响,为切实推进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恒信息”或“公司”)回购股份事项的继续实施,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将回购股份价格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60.00元/股(含),即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

一、回购股份方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150.00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起6个月内。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回购报告书》。

二、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原因及具体内容

自2023年1月10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以来,公司根据整体资金规划积极实施回购股份。但近期公司股票价格已超出回购方案拟定的回购价格上限150.00元/股,基于对公司业务持续发展和市场价值的坚定信心,同时也为了保障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顺利实施,公司拟将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由不超过人民币150.00元/股调整为不超过人民币260.00元/股,调整后的价格上限不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决议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150%。除上述内容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无变化。

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10,000.00万元(含)。本次回购股份数量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10,000.00万元元和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60.0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38.46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49%;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5,000.00万元和调整后的回购价格上限人民币260元/股测算,预计回购股份数量不低于19.23万股,约占公司目前已发行总股本的0.24%,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三、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分析及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及股东权益等产生的影响。

本次调整方案依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一一回购股份》(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综合考量了公司财务状况、市场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回购股份方案产生实质性影响,有利于继续积极推动回购股份方案的实施,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本次对公司回购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债务履行能力、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亦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四、本次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事项所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价格上限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该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1、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的调整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利于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顺利实施,本次对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后公司的股权分布情况仍符合上市公司的条件。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事项合法合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对回购公司股份价格上限进行调整。

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36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本次授权事宜概述

根据《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20%的股票,授权期限为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

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小额快速融资”)的条件

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采用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为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合法投资组织等不超过35名的特定对象。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票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

(四)、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发行价格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发行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

最终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将根据询价结果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

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发行对象所取得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因上市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金额与用途

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的20%。公司拟将募集资金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项目建设及补充流动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比例应符合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同时,募集资金的使用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募集资金使用不得进行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4、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七)、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股票后,发行前公司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公司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的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九)、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具体内容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以及《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范围内全权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申报事宜,包括制作、修改、签署并申报相关申报文件及其他法律文件;

(2)、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和调整募集资金金额、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发行对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一切事宜,以及决定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时机等;

(3)、办理并执行本次小额快速融资的发行、股份上市和限售等相关事宜,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4)、签署、修改、补充、完成、递交、执行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保荐及承销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协议、与投资者签订的认购协议、公告及其他披露文件等);

(5)、设立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要求和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安排进行调整;

(6)、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以及处理与此有关的其他事宜;

(7)、在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根据发行结果对《公司章程》的相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8)、在本次小额快速融资完成后,办理本次发行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9)、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足以使本次小额快速融资难以实施、或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或者小额快速融资政策发生变化时,决定本次小额快速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或者按照新的小额快速政策继续办理本次小额快速融资事宜;

(10)、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本次小额快速融资有关的其他事宜

(十)、本项授权的有效期限

本项授权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内有效。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在获得上述授权的条件下,将上述授权事项转授予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士行使,转授权有效期同上。

公司将根据该授权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46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官方

合作伙伴赞助协议进展的

自愿性披露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杭州亚运会期间官方指定合作伙伴,按照2022年第19届亚运会组委会(以下简称“杭州亚组委”)要求向其提供现金和现金等价物对价以换取赞助协议约定授予的相关权益,具体情况详见《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官方合作伙伴赞助协议的自愿性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0-042)。

因亚洲奥林匹克理事会(以下简称“亚奥理事会”)宣布原定于2022年9月10日至25日举行的杭州亚运会延期举办,赛事名称和标识保持不变,故公司近期签署了《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官方网络安全服务合作伙伴赞助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对因延期举行涉及的期限相关信息进行补充约定,主要内容具体如下:

(1)公司之前签署的2022年第19届亚运会官方合作伙伴赞助协议(以下简称“赞助协议”)有效期由“至2022年12月31日届满”变更为“至2023年12月31日届满”,除非依据《赞助协议》的约定提前终止。

(2)公司需自本协议签订日起60日之内向杭州亚组委重新提交履约保函,保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保函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500,000元。

(3)《赞助协议》项下其他依赖杭州亚运会举办日期(含开、闭幕式日期等)确定的期间均按照延期后的举办日期相应顺延,包括但不限于“杭州亚运会期间”等。

本次补充协议仅涉及亚运会延期举办的有关时间期限的变更,赞助协议其他条款不变。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4月29日

证券代码:688023 证券简称:安恒信息 公告编号:2023-043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4月17日以邮件、电话方式发出通知,2023年4月27日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冯旭杭召集和主持,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的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及《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是公司基于行业发展情况、公司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及资金需求的综合考虑,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经营现状,有利于公司长期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此议案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2022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0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全体监事回避表决。

该议案尚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55名激励对象归属2.3130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符合归属条件的120名激励对象归属27.1475万股限制性股票,本事项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公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公司202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司2023年度第一季度报告》。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实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的积极性、责任感和使命感,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涉及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十三)审议通过《关于〈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坚持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能确保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形成良好、均衡的价值分配体系,建立股东与公司核心团队之间的利益共享与约束机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涉及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通过《关于核实〈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具备《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表决情况: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涉及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杭州安恒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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