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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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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2023-05-05 来源:上海证券报

(上接109版)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以上数据为不含税金额;2、占同类业务比例计算,母公司为预计发生额、实际发生额占晶丰明源2022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例,南京凌鸥电子有限公司为预计发生额、实际发生额占其2022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比例;3、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授权有效期为自本次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次董事会审议预计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止;4、本年度关联交易发生额未经审计;5、2023年4月,公司投资并持股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61.61%股权后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本次计入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畴。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上海汉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谢森

注册资本:812.3991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1年3月28日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祖冲之路1500号17幢

主要股东:合肥华登二期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谢森等

主营业务:从事电子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制造、通信终端设备制造(仅限分支机构经营),电子产品、计算机软硬件的研发、销售,通讯产品、电线电缆、五金交电、仪器仪表、节能环保设备、建筑材料、办公设备、机电设备、电气设备、办公用品、橡塑制品、汽摩配件的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上述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董事会秘书汪星辰先生任关联方上海汉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定其为公司的关联方。

(三)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依法持续经营,过往发生的交易均能正常实施并结算,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公司将就2023年度预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与上述关联方签署合同或协议并严格按照约定执行,履约具有法律保障。

三、日常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一)关联交易主要内容

预计2023年度的日常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含子公司)向上海汉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产品、商品等。关联交易价格均按照自愿、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价格确定。其中,确定关联销售价格还综合考虑具体产品的规格型号指导和客户定制需求等方面因素。

(二)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该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与上海汉枫签署具体的交易合同或协议,届时公司将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条款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四、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一)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

(二)关联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合理性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均基于一般的商业条款签订相关协议,参考同类市场可比价格定价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三)关联交易的持续性

公司系基于正常业务需求与上述关联方开展关联交易,公司将与上述关联方保持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但不存在影响公司业务和经营的独立性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五、上网公告附件

(一)《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3-047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4月28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了全体监事,会议于2023年5月4日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李宁先生主持,会议应参加表决监事3人,实际参加表决监事3人。本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经对照关于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对公司的实际情况逐项自查,认为公司满足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各项条件。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2.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本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换公司债券及未来转换的A股股票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上市。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 发行规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公司财务状况和投资计划,本次拟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931.33万元(含本数)。具体募集资金数额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财务状况在上述额度范围内确定。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按面值发行,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00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4 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6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5 债券利率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及每一计息年度的最终利率水平,将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在发行前根据国家政策、市场状况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完成前,如遇银行存款利率调整,则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对票面利率作相应调整。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所有未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 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 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7 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8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

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是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为一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余额,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当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余额及其所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按照四舍五入原则精确到0.01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9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均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具体初始转股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在发行前根据市场和公司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上交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减资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届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和上交所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0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A股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85%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A股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转股价格不得向上修正。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上交所网站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等有关信息。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1 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赎回价格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市场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 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A股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130%(含130%);

② 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3,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2 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

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个计息年度内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发行方式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对象为持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具体向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比例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根据发行时具体情况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原A股股东有权放弃配售权。原A股股东优先配售之外的余额和原A股股东放弃优先配售后的部分采用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或者采用网下对机构投资者发售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余额由承销商包销。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 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转为公司股票;

③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 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 按《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参与或者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本次可转债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 遵守公司所发行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 依其所认购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 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 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本金和利息;

⑤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2)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开情形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存续期内及期满赎回期限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公司拟变更《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 拟修改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 拟变更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 公司未能按期支付当期应付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⑤ 公司发生减资(因员工持股计划、股权激励或履行业绩承诺导致股份回购的减资,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须回购股份导致的减资除外)、合并、分立、被托管、解散、重整或者申请破产;

⑥ 担保人(如有)或担保物(如有)或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⑦ 债券受托管理人、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召开;

⑧ 公司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不确定性,需要依法采取行动的;

⑨ 公司提出重大债务重组方案的;

⑩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实质影响的事项;

⑾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应当由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并决定的其他事项。

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 债券受托管理人;

② 公司董事会;

③ 单独或合计持有当期可转债10%以上未偿还债券面值的债券持有人书面提议;

④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机构或人士。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所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931.33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拟用于以下项目:

若本次发行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实际募集资金少于上述项目募集资金拟投入总额,在不改变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提下,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人士可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对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投入顺序和金额进行适当调整,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8 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设担保。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19 评级事项

资信评级机构将为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出具资信评级报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2.20 募集资金存管

公司已经制定《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指定的专项账户中,具体开户事宜将在发行前由公司董事会(或由董事会授权人士)确定,并在发行公告中披露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相关信息。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本议案各项子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逐项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公司编制了《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

(四)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就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宜,公司编制了《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论证分析报告》。

(五)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根据战略发展规划,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70,931.33万元(含本数),并初步确定了募集资金使用方向。经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深入的可行性研究分析,公司认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可行的,有助于为公司和全体股东创造更大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

(六)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编制《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相关承诺。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公告》。

(八)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进一步完善对公司股东的回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展趋势、股东回报规划等因素,公司特制定《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3年-2025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九)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为规范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组织和行为,界定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制订了《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十)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经营需要,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独立性,不会影响公司经营成果的真实性,未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3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监事会认为:公司(含子公司)预计2023年度与关联方上海汉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生向关联方销售产品等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定价公允,不会对公司独立性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审议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2023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3-049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一一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编制了截至2022年12月31日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

一、前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1670号)核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54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人民币56.6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872,872,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7,742,433.97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会计师”)2019年10月9日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ZA15651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并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专用银行账户余额4,933.81万元,加上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余额10,403.00万元,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15,336.81万元。

1、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存放专项账户的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的情况列示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二、前次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请详见附表1。

(二)前次募集资金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不存在实际投资项目变更情况。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对外转让或置换的情况。

(四)暂时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1、利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1)2020年9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人民币1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并仅用于公司的业务拓展、日常经营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之日12个月内。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9,000.00万元。

2021年9月9日,公司已将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9,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2)2021年9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拓展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12,000.00万元。

2022年8月29日,公司已将上述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12,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全部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3)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的日常经营、业务拓展等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未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2、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投资相关产品情况

(1)2019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73,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的投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等),上述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19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73,0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2)2020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不影响募投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收益凭证等),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45,9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3)2021年10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收益凭证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17,500.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4)2022年10月27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情况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保本型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协定性存款、结构性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通知存款、收益凭证等),在上述额度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授权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已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10,403.00万元,具体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3、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63,535.82万元,尚未使用的募集资金本金余额为人民币15,336.81万元,尚未使用金额占前次募集资金净额的比例为19.47%,前次募集资金未使用完毕的原因主要为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未完工,剩余资金仍将按计划投入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的经济效益情况

(一)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请详见附表2。

(二)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无法单独核算效益的原因及其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品研发及工艺升级基金”系研发实验室及研发人才体系的建设,该项目的建设将增强公司整体技术实力,以及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能力,为公司收入的持续增长提供技术保障。因此,该项目的效益反映在公司的整体效益中,无法单独核算效益。

(三)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累计实现收益与承诺累计收益的差异情况

本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累计实现收益低于承诺累计收益20%(含20%)以上的情况。

四、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资产运行情况

本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中不涉及以资产认购股份的情况。

五、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报告于2023年5月4日经董事会批准报出。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5日

附表1:

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根据2022年8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通用LED照明驱动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4,288.67万元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该项目累计投入金额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金额合计大于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总额,系使用利息收入及理财收益所致。

注2:根据2022年8月29日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议,“智能LED照明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进行调整,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变更为2023年10月,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项目尚在实施中。

注3:“产品研发及工艺升级基金”项目未约定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期,截至2022年12月31日该项目尚在实施中。

附表2

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效益情况对照表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注1:“通用LED照明驱动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智能LED照明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及“产品研发及工艺升级基金”均无产能指标。

注2:公司在2019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未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做出承诺。

注3:“通用LED照明驱动芯片开发及产业化项目”经济效益计算期为12年,项目预测的投资效益静态投资回收期为6.63年,投资收益率为20.88%。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项目经济效益计算期未满,暂以项目实现的营业收入及项目净利润作为项目实际效益。2022年已实现的营业收入为22,247.48万元,项目净利润为-2,017.42万元;累计已实现的营业收入为56,918.21万元,项目净利润为8,489.19万元。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3-050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

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规范运作,在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督和指导下,不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促进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鉴于公司拟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情况进行了自查,自查结果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一)经自查,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如下:

1、公司于2022年11月22日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口头警示,警示对象为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10月28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部分科目进行追溯调整,其中2021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总计”由2,766,435,651.73元更正为2,802,619,783.71元,变化金额36,184,131.98元,占更正后金额的1.29%;2022年半年度合并资产负债表列示的“资产总计”由2,579,964,803.45元更正为2,605,252,705.52元,变化金额25,287,902.07元,占更正后金额的0.97%。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5.1.2条等有关规定。经讨论,决定对公司以及时任财务总监汪星辰、邰磊给予口头警示。公司应当提高财务核算以及信息披露合规意识,审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发生违规事项。

2、公司于2022年12月1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90号)、《关于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2]291号)(以下简称“《警示函》”)。具体内容如下:

公司与部分供应商签订了预付款项合同,根据合同约定,预付款项在后续采购交易中每年可用于抵扣采购款的金额存在限额,导致预付款项实际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同时,根据合同约定,支付的产能保证金回收期限超过一年。但公司将上述预付款项和保证金分别作为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在流动资产科目列报,导致2021年年报、2022年一季报、2022年半年报中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其他非流动资产和应付账款等科目存在错报。2022年10月28日,公司才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就前述会计差错进行更正。

上述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财会〔2022〕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一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号)第七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项、第十五条第七项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汪星辰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兼2021年度财务负责人,未能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对汪星辰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二)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口头警示及《警示函》中提出的问题,认真吸取教训,深刻反思,切实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加强财务会计基础工作,优化公司治理水平,强化信息披露管理,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针对口头警示及《警示函》中提及的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的问题,公司已对发现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和追溯调整,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0月28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定期报告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88)等相关公告,同时已对公司2021年度、2022年第一季度及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表中的前期差错进行更正及追溯调整。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5月5日

证券代码:688368 证券简称:晶丰明源 公告编号:2023-052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追认关联方并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本次追认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定价公允,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关联方形成较大依赖。

一、追认关联交易的情况概述

(一)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2022年9月,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受让南京凌鸥创芯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凌鸥创芯”、关联方)18.4952%的股权。2022年9月5日,工商变更完成后,公司合计持有凌鸥创芯22.7414%的股权,凌鸥创芯为公司的参股公司,公司未向凌鸥创芯委派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4月17日,公司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收购参股公司部分股权的议案》,同意公司与凌鸥创芯股东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舟山和众信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购买资产协议》,以现金方式收购前述股东持有的凌鸥创芯38.87%股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6日、2023年4月1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3年4月19日,凌鸥创芯就上述股权变更事宜办理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持有凌鸥创芯61.6138%的股权,为凌鸥创芯控股股东。

(下转1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