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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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荐工作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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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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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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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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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代表人签名:
杭立俊 程继光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新洋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洋丰”或“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2年12月31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东北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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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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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推荐新洋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并持续督导新洋丰履行相关义务。保荐机构履行尽职推荐和持续督导职责,按有关规定指定杭立俊、张尔珺两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尽职推荐的保荐工作。2021年1月,原尽职推荐保荐代表人张尔珺因离职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为保证尽职推荐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北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程继光接替张尔珺对尚未完结的尽职推荐工作履行相应职责。持续督导期间,由保荐代表人杭立俊、程继光履行相应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主要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新洋丰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新洋丰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7、关注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8、按照证监会和交易所的要求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和定期培训,及时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培训报告及持续督导期间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1月,原尽职推荐保荐代表人张尔珺因离职不能继续履行相应职责,为保证尽职推荐工作的有序进行,东北证券委派保荐代表人程继光接替张尔珺对尚未完结的尽职推荐工作履行相应职责。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新洋丰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推荐工作,及时向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提供尽职调查所需材料,并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新洋丰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的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新洋丰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提供专业意见,并就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和持续督导过程中的相关具体事项出具专项意见,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开展核查与协调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新洋丰已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新洋丰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其他事项
截至2022年6月21日,新洋丰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已注销。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杭立俊 程继光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李福春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