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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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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2023-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减持股份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深圳市中天安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安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31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114,以下简称“预披露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的预披露公告。

截止2023年4月30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根据公司收到的股东深圳市中天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安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现将具体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1)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2)因公司可转债处于转股期,上表中本次减持前/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比例分别按当时公司总股本18,169.0492万股、18,169.6739万股为计算基数;3)中登系统内中天安的股份全部为流通股,以上表格和中登系统保持一致。另,截止本公告日,对于中登系统内的中天安流通股,中天安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时承诺在所持公司股票满足减持条件后2年内,每年累计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其直接及间接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张安先生因为公司高管,每年无限售条件股份为其持有股份总数的25%。

二、其他相关说明

1、中天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安先生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在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期间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亦不存在违反股东相关承诺的情况。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重要影响。

3、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先披露,本次减持与此前预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中天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安先生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1、股东中天安及其一致行动人张安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5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中天精装

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一、保荐工作概述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四、其他事项

保荐代表人:

黄 慈 杨 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中天精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793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8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4.5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92,808.20万元,扣除不含税的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8,180.58万元。

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0年6月5日出具安永华明(2020)验字第61266367_A01《验资报告》。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6月1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持续督导期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保荐工作概述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中天精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期已届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对中天精装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及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调整部分募投项目产能规模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6、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7、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8、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9、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持续督导培训;

10、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重大事项。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协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公司持续督导期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一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截至2022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督导期已届满,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无。

保荐代表人:

黄 慈 杨 斌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