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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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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2023-05-0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5567 证券简称:春雪食品 公告编号:2023-036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烟台天自春雪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自春雪”)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6,49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披露了《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公告编号:2022-066),天自春雪拟在2023年2月1日至2023年8月1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截至2023年4月30日,本次减持计划时间过半,天自春雪未减持公司股份。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

(一)股东因以下原因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进展:

减持时间过半

(二)本次减持事项与股东此前已披露的计划、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在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是否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在减持期间内,烟台天自春雪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根据资金安排、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决定是否继续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则的规定,烟台天自春雪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股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6日

证券代码:605567 证券简称:春雪食品 公告编号:2023-037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姜冬梅女士、潘伟健先生、姜鸿女士、张京理先生、辛占元先生、王晓芳女士、吕永波先生、韩卫东先生、戴国兵先生、王俊丽女士、初成利先生、王振才先生、盖希峰先生、黄鲁先生、宋永波先生、李翠玲女士、董桂平先生、于建辉先生、李安娜女士、徐春先生、隋强先生、刘贵贤先生、李玉强先生、冯长兴先生、隋莉女士、李伟志先生、徐淑芹女士、仲锡联先生、黄东东先生、杨丽娜女士、李振伟先生、吴章玉先生、王振山先生、丁玉环先生、周遵武先生所持公司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持股详情见本公告“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股东山东毅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5,467,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734%。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合伙人、现公司股东姜冬梅女士、潘伟健先生、姜鸿女士、张京理先生、辛占元先生、王晓芳女士、吕永波先生、韩卫东先生、戴国兵先生、王俊丽女士、初成利先生、王振才先生、盖希峰先生、黄鲁先生、宋永波先生、李翠玲女士、董桂平先生、于建辉先生、李安娜女士、徐春先生、隋强先生、刘贵贤先生拟在本公告披露之后的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7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999,900股。李玉强先生、冯长兴先生、刘贵贤先生拟在本公告披露之后的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7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170,000股。(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

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合伙人、现公司股东隋莉女士、李伟志先生、徐淑芹女士、仲锡联先生、黄东东先生、杨丽娜女士、李振伟先生、吴章玉先生、王振山先生、丁玉环先生拟在本公告披露之后的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7月2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各自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999,700股。周遵武先生拟在本公告披露之后的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7月26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50,000股。(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

山东毅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在本公告披露之后的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11月10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4,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注:

1、姜冬梅女士、潘伟健先生、姜鸿女士、张京理先生、辛占元先生、王晓芳女士、吕永波先生、韩卫东先生、戴国兵先生、王俊丽女士、初成利先生、王振才先生、盖希峰先生、黄鲁先生、宋永波先生、李翠玲女士、董桂平先生、于建辉先生、李安娜女士、徐春先生、隋强先生、刘贵贤先生、李玉强先生、冯长兴先生“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是指: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

2、隋莉女士、李伟志先生、徐淑芹女士、仲锡联先生、黄东东先生、李振伟先生、吴章玉先生、王振山先生、丁玉环先生、周遵武先生“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是指: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

3、杨丽娜女士“当前持股股份来源”中“其他方式取得”是指: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428,063股。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150,000股。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

1、姜冬梅女士、潘伟健先生、姜鸿女士、张京理先生、辛占元先生、王晓芳女士、吕永波先生、韩卫东先生、戴国兵先生、王俊丽女士、初成利先生、王振才先生、盖希峰先生、黄鲁先生、宋永波先生、李翠玲女士、董桂平先生、于建辉先生、李安娜女士、徐春先生、隋强先生、刘贵贤先生、李玉强先生、冯长兴先生“拟减持股份来源”之“非交易过户”是指: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的股份。

2、李玉强先生、冯长兴先生、周遵武先生“竞价交易减持期间”实为:大宗交易减持期间。

3、刘贵贤先生本次通过大宗交易减持期间为:2023年5月11日至2023年7月26日。

4、隋莉女士、李伟志先生、徐淑芹女士、仲锡联先生、黄东东先生、杨丽娜女士、李振伟先生、吴章玉先生、王振山先生、丁玉环先生、周遵武先生“拟减持股份来源”之“非交易过户”是指: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解散,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的股份。

5、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若发生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事项,减持股份数量、股权比例将进行相应调整。

6、山东毅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在任意连续90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股东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均作出如下承诺:

(1)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自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2、通过证券非交易过户方式取得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所持公司股份的各位合伙人,依照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则的规定承继各自合伙企业做出的尚未履行完毕的承诺。

3、山东毅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作出如下承诺: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对于本次公开发行前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严格遵守已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本公司/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应于减持前3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若未履行公告程序,该次减持所得收入将归发行人所有。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管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和制度,本人/本公司/本企业不需承担披露义务的情况除外。

本人/本公司/本企业将遵守上述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承诺,若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本公司/本企业转让所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的所获收益将归发行人所有。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的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合伙人、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合伙人及山东毅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根据资金安排、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监管部门政策变化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全部实施或部分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不确定性。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的莱阳市同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合伙人、莱阳市春华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原合伙人及山东毅达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严格遵守《证券法》、遵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的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要求进行股份减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春雪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