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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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2023-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691 证券简称:联合光电 公告编号:2023-029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预披露的公告

持股5%以上的股东光博投资有限公司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王浩、梁绮丽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截至2023年4月24日,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股本为268,215,223股。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光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18,965,29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07%,计划以集中竞价、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10,728,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4.00%。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

3、公司副总经理王浩持有公司股份10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6,25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进行。

4、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梁绮丽持有公司股份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3%,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7,500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01%,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即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进行。

公司于2023年5月9日分别收到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股东光博投资和公司副总经理王浩、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梁绮丽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拟减持公司股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一)光博投资有限公司

1、股东名称:光博投资有限公司

2、与公司关系:持股5%以上股东

3、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光博投资持有本公司股份18,965,292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4月24日总股本268,215,223股的7.07%,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高级管理人员王浩

1、股东名称:王浩

2、与公司关系:公司副总经理

3、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王浩持有本公司股份105,000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4月24日总股本268,215,223股的0.04%,为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并已上市流通的股份,其可减持的股份数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26,250股。

(三)高级管理人员梁绮丽

1、股东名称:梁绮丽

2、与公司关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3、持股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梁绮丽持有本公司股份70,000股,占公司截至2023年4月24日总股本268,215,223股的0.03%,为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并已上市流通的股份,其可减持的股份数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即17,50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股份来源、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减持期间、价格区间等具体安排

1、光博投资

(1)减持原因:光博投资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或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4)减持数量:不超过10,728,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4.00%。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5)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2023年5月15日至2023年11月15日)。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王浩

(1)减持原因:个人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来源: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并已上市流通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的方式。

(4)减持数量:不超过26,25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梁绮丽

(1)减持原因:个人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来源: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权激励计划及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授并已上市流通的股份。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的方式。

(4)减持数量:不超过17,5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

(5)减持期间: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即2023年5月31日至2023年11月30日)。

(6)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承诺及履行情况

1、光博投资在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部分发行人老股公开发售外,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2)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公司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发行人发展前景、发行人稳定股价和资本运作的需要以及本公司投资回收需求,审慎减持。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外)。

以上承诺人均承诺:如果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本公告日,光博投资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上述承诺内容。

2、王浩、梁绮丽作为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2020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该2名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股份为限制性股票授予的股份,其限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定执行,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截至本公告日,王浩、梁绮丽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行为。

三、风险提示及其他说明

(一)光博投资、王浩、梁绮丽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等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

(二)光博投资、王浩、梁绮丽均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三)在按照上述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期间,光博投资、王浩、梁绮丽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及范性文件的。若中国证监会、深圳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后续出台了关于减持股份的其他规定,将严格按照规定执行。

(四)公司董事会将督促光博投资、王浩、梁绮丽及时告知公司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配合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光博投资、王浩、梁绮丽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中山联合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