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

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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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前十大股东
和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2023-05-10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3-039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票停牌前一个交易日前十大股东

和前十大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因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证券简称:汉马科技,证券代码:600375)自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上午开市时起开始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5))。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4号一一停复牌》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股票停牌前1个交易日(2023年4月27日)的公司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流通股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和所持股份类别披露如下:

一、公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前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二、公司停牌前一个交易日的前十名流通股股东的持股情况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3-040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拟以发行股份方式购买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持有的南充吉利新能源商用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充发展”或“标的公司”)100%的股权,并拟向不超过35名投资者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交易估值及定价尚未确定,预计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涉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本次交易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鉴于该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公司股票自2023年4月28日(星期五)开市起停牌。预计停牌时间不超过10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的《公司关于筹划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停牌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5)。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有关各方正在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相关各方正在就本次交易方案进行协商、论证。鉴于本次交易的相关事项尚存在 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出现异常波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继续停牌。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尚处于筹划阶段,公司尚未与交易对方签订正式的交易协议,具体交易方案仍在论证中,尚存在不确定性。本次交易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经有权监管机构批准后方可正式实施,能否通过审批尚存在不确定性。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3-041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金额:人民币20,045,461.67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鉴于大部分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本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近12个月内累计新增诉讼、仲裁事项进行了统计,自公司前次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1)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累计涉及金额为人民币20,045,461.67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1.76%。其中,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19,675,104.97元;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仲裁事项合计金额为人民币370,356.70元。现集中披露相关诉讼、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基本情况

自公司前次披露《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31)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如下表:

二、本次披露的诉讼、仲裁案件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公司本次披露的涉诉案件主要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鉴于大部分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出具裁决结果,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

证券代码:600375 证券简称:汉马科技 编号:临2023-042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已判决。

●上市公司营销分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涉及诉讼事项金额: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营销分公司”)起诉广州市令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令和”)等买卖合同纠纷:广州令和、周永强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27,621,000.00元及违约金(以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广州令和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违约金,剩余部分再抵扣欠款本金;一审案件受理费226,432.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58,321.00元,广州令和、周永强负担173,1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05.00元,由广州令和、周永强负担174,105.00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5,800.00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分别于2022年3月8日、2022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了《公司关于累计涉及诉讼、仲裁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06)、《公司关于公司营销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93),分别披露了公司起诉广州令和等的买卖合同纠纷及其一审进展情况。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公司营销分公司于近日收到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皖05民终402号《民事判决书》,经法院判决,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一)维持一审判决(1、广州令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公司营销分公司款项人民币27,621,000.00元及违约金(以款项27,621,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自2022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2、周永强对广州令和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公司营销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6,432.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231,432.00元,由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58,321.00元,广州令和、周永强负担173,111.00元。)。

(二)广州令和在公司营销分公司处的保证金300,000.00元先行抵扣违约金,剩余部分再抵扣欠款本金。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79,905.00元,由广州令和、周永强负担174,105.00元,公司营销分公司负担5,8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后续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汉马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