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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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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5-16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23-032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三路 4 号华测检测大楼一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应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万峰先生。

6、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

会议。

7、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8、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出席现场会议、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共计71名,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794,405,42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7.2066%。

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35名,代表股份数 324,100,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9.259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名,代表股份数470,304,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47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本公告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 以下股份且非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66名,代表股份数524,787,42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184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参与的中小股东30名,代表股份数54,482,886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237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6名,代表股份数470,304,5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9473%。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66,390,30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34%;反对票为11,942,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3%;弃权票为16,073,0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96,77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16%;反对票为11,942,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56%;弃权票为16,073,0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23-034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发出会议通知,2023年5月15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与董事7名,实际参与董事7名,分别为:万峰、申屠献忠、钱峰、刘极地、曾繁礼、程海晋、刘志权。会议由董事长万峰主持,董事会会议的举行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充分讨论和审议,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拟回购股份数量为300万股-5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为0.18%-0.3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按照回购数量上限500万股和回购价格上限25元/股的条件下测算,预计回购金额不超过12,5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对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相关的所有文件;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回购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情况决定实施或者终止本回购方案;

6、办理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项。

以上授权有效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23-035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5月12日发出通知,2023年5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应参加监事3人,实际参加监事3人,分别为:陈炜明、张渝民、杜学志。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由公司监事会主席陈炜明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会议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拟回购股份数量为300万股-5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为0.18%-0.3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按照回购数量上限500万股和回购价格上限25元/股的条件下测算,预计回购金额不超过12,500万元。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七)对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公司及市场的具体情况,制定及调整本次回购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回购时机、回购价格、回购数量等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各项事宜;

2、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或其他相关证券账户;

3、办理相关报批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回购相关的所有文件;

4、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表决的事项外,依据监管部门意见、政策变化或市场条件变化,对本次回购有关的事项进行相应调整;

5、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及股价表现等综合情况决定实施或者终止本回购方案;

6、办理与本次回购有关的其他事项。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一致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2,5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独立董事:程海晋、曾繁礼、刘志权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0012 证券简称:华测检测 公告编号:2023-033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

1、拟回购数量:不低于300万股且不超过500万股;

2、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

3、回购金额:按照回购数量上限500万股和回购价格上限25元/股的条件下测算,预计回购金额不超过12,500万元,具体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金额为准。

4、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5、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3)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3年5月15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和用途

基于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和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为了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同时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团队凝聚力和竞争力,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助力公司的长远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财务状况以及未来盈利能力的情况下,依据相关规定,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用于后期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

(二)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条相关规定: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

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5、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1、回购股份的方式:本次回购股份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

2、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结合近期公司股价,本次回购股份的价格上限为不超过人民币25元/股(含),回购价格上限未超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决议前三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150%。具体回购价格由公司董事会在回购实施期间结合公司股票价格、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确定。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及其他等除权除息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上限。

(四)回购股份的种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回购股份的种类为本公司发行的A股股票,拟回购股份数量为300万股-500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约为0.18%-0.30%,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期满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或现金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或发行股本权证等事宜,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按照回购数量上限500万股和回购价格上限25元/股的条件下测算,预计回购金额不超过12,500万元。

(五)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六)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1、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董事会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作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如果触及以下条件,则回购期限提前届满:

(1)如在回购期限内,回购资金使用金额达到最高限额,则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即回购期限自该日起提前届满。

(2)如公司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则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决议终止本回购方案之日起提前届满。

2、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回购股份: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不得在以下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委托价格不得为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2)不得在交易所开盘集合竞价、收盘前半小时内及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的交易日内进行股份回购的委托;

(3)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要求。

(七)预计回购完成后公司股权的变动情况

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上限500万股测算,根据公司最新的股权结构,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则预计回购且股份转让后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按照回购股份数量下限300万股测算,根据公司最新的股权结构,若回购股份全部用于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并全部锁定,则预计回购且股份转让后公司总股本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注:上述变动情况为测算结果,暂未考虑其他因素影响。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回购完成时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

(八)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影响和维持上市地位等情况的分析

公司本次回购反映了管理层对公司内在价值的肯定和对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坚定信心,有利于实现全体股东价值的回归和提升,有利于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增强公众投资者信心;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及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总资产为777,979.01万元,流动资产金额388,743.4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547,406.39万元。按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及本次最高回购资金上限12,500万元测算,回购资金约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总资产的1.61%、流动资产的3.22%、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2.28%。

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公司回购资金总额人民币12,500万元(含)上限不会对公司经营、盈利能力、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未来发展等产生重大影响,股份回购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公司地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九)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情况,是否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的说明,以及在回购期间的增减持计股划

经自查,在公司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6个月,公司董监高交易情况如下:2022年12月28日,公司总裁申屠献忠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卖出75万股,离任董事、高管、现任华测医药董事长陈砚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卖出38万股,副总裁钱峰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卖出32.5万股,副总裁李丰勇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卖出23万股,副总裁曾啸虎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卖出23万股,副总裁徐江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卖出17.5万股,副总裁王皓女士通过大宗交易卖出12万股,副总裁周璐先生通过大宗交易卖出10万股。

以上8名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2018年、2019年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2022年行权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累计2,505.33万元,该税款需在行权后12个月内完成缴纳。因上述的资金需求,2022年12月28日,以上高级管理人员统一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票。上述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不属于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行为,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其买卖公司股票前公司并未筹划回购股份事项,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行为。除此之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做出回购股份决议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单独或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操纵市场的行为。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来6个月不存在其他增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若后续有拟实施的股份增减持计划,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十)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相关安排

本次回购的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公司如未能在股份回购完成之后36个月内实施前述用途,未使用部分将履行相关程序予以注销。公司届时将根据具体实施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就注销股份及减少注册资本事宜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程序,充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对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具体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董事会审议,为保证本次股份回购的顺利实施,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按照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原则,全权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相关事宜,授权内容及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设立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

2、在回购期限内择机回购股份,包括回购的时间、价格和数量等;

3、依据有关规定及监管机构的要求调整具体实施方案,办理与股份回购有关的其他事宜;

4、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本次回购公司股份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协议、合同和文件,并进行相关申报;

5、依据有关规定(即适用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他以上虽未列明但为本次股份回购所必须的事宜。

本授权有效期为自董事会通过本次公司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至上述授权事项办理完毕之日止。

二、本次回购股份的审议程序

2023年5月15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回购股份用于股权激励计划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意见

1、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

2、本次回购的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有利于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的长远发展,进而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

3、本次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最高不超过12,5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的经营、财务、研发、资金状况,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次回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合法、合规,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四、回购方案的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的风险。

2、本次回购存在因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回购方案等将导致本计划受到影响的事项发生的风险。

3、存在因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转让的风险。若出现上述情形,存在启动未转让部分股份注销程序的风险。

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做出回购决策并予以实施,并根据回购股份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周燕律师、刘丽萍律师出席了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问题,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公告,并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4月25日在法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对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议程和议案、召开方式、出席人员、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年5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留仙三路4号华测检测大楼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万峰先生主持;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公司提供的公司股东名册、参加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并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现场出席本次现场会议并投票、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共71名,均为截至2023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94,405,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7.2066%。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代表共35名,均为截至2023年5月8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24,100,8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9.2593%。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或股东代表参加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授权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36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0,304,5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7.9473%。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任的本所律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投票表决。

参与现场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按《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投票。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会议决议由出席的公司董事签字,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字。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5、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为 766,390,3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734%;反对票为11,942,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033%;弃权票为16,073,0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33%。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496,77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6616%;反对票为11,942,05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56%;弃权票为16,073,06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28%。

7、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票为794,403,12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同意票为 524,785,123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6%;反对票为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弃权票为1,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7涉及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高 树 周 燕

刘丽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