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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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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23-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证券代码:001259 证券简称:利仁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0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2.本次会议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集人: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宋老亮先生;

3.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00;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西城区阜外大街甲28号公司五楼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5月1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9:15-9:25,9:30一11:30,13:00一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一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55,121,1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4.904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51,919,3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0.553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人,代表股份3,201,7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0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人,代表股份3,461,14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703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59,35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3524%。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3,201,7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3509%。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16,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6,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7%;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16,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6,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7%;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16,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6,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26%;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3%;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4)审议通过《关于审议〈2022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16,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6,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7%;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5)审议通过《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08,0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2%;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48,0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215%;反对13,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378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16,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6,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7%;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16,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2%;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6,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58%;反对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13,8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68%;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3,8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91%;反对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849%;弃权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26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5,116,9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24%;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7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56,94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787%;反对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1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即经本次股东大会普通决议审议通过。

2、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同时听取了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傅肖宁、叶子菁

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利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利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