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3-036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持股5%
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安徽高新金通安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属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不触及要约收购;
●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安徽高新金通安益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高新金通”)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获悉高新金通于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5月16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共减持公司股份43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32896%。本次权益变动后,高新金通持有公司股份6,620,8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99996%,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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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股东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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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相关说明
1、高新金通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高新金通减持股份与预披露的减持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本次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实施的进展情况,督促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高新金通本次减持股份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违反其作出的相关承诺。
3、高新金通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高新金通已履行权益变动报告义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四、报备文件
高新金通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003027 证券简称:同兴环保 公告编号:2023-035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日常经营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项目建成后将对公司本年度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公司将全力推动该项目实施。
3、上述合同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一、合同签署概况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乙方”)于2023年4月15日和2023年4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分别披露了《关于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和《关于收到中标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公司中标“板材炼铁总厂5炉组及4B焦炉烟气脱硫脱硝EPC工程”项目。
近日,公司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甲方”)签订了《建设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工程承包合同”)和《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订购合同》(以下简称“订购合同”),合同总额共计人民币62,800,000元整(不含税)。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交易对手方名称: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000242690243E
法定代表人:霍刚
成立日期:1997-06-27
注册资金:387,537.1532万人民币
注册地址: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人民路16号
经营范围:废旧金属(含有色金属)加工、购销,危险化学品生产,煤炭批发经营,炼铁炉料加工,废旧物资购销。钢铁冶炼、压延加工、产品销售,特钢型材、金属加工,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的品种除外,限制的品种办理许可证后方可经营),计器仪表、机电设备、钢材销售,工业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研究,高炉瓦斯灰及废油回收(危险品除外),化肥销售,防雷装置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本钢板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三年公司与交易对方发生类似交易情况:2022年公司与哈尔滨锅炉厂有限责任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板材炼铁总厂566m2烧结机烟气脱硫脱硝超低排放改造BOT工程特许经营协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61,764,100元(不含税)。
4、履约能力分析:本合同交易对手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商业信誉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签署方
甲方: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合同金额:合同总额共计人民币62,800,000元整(不含税)。
3、完工工期:EPC总承包合同工期199个日历天。
4、价款支付:工程承包合同工程款每月根据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订购合同根据设备订购情况支付相应款项。
5、违约责任:工程承包合同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为双方解决争议事项的约定;订购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当事人双方同意在买方所在地法院诉讼。
6、合同生效条件: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代理人印签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合同的顺利履行,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将产生积极的影响。对公司主营业务的独立性无重大影响。
五、风险提示
公司在烟气治理工程领域具有较为丰富的工程建设业绩,具备了对上述合同的履行能力;上述合同可能存在不可抗力等造成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公司与本钢板材签订的工程承包和订购合同。
特此公告。
同兴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