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3-034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完成补选独立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因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陆宇建先生任期到期,为确保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2023年5月16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补选王亚星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并接任陆宇建先生原担任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职务,任期自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届满之日止。王亚星女士简历详见附件。
陆宇建先生截止本公告日,未持有本公司股份,陆宇建先生在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陆宇建先生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本次补选完成后,公司董事会中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05月17日
附件: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简历
王亚星女士,中国籍,1984年生,博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非执业会员)。现任北京国家会计学院副教授。
王亚星女士与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无关联关系。至今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最近五年王亚星女士除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担任教师外,未在其他机构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经查询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及最高人民法院网,王亚星女士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3-035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协议转让公司部分股份
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君悦日新1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沧州明珠”)控股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塑集团”或“转让方”)于 2023年05月16日与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君悦日新1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大君悦”或“受让方”)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东塑集团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3,634,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以4.11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中大君悦。
2、本次协议转让前,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90,747,80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3603%,中大君悦的一致行动人(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日新六号私募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安新1号私募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君悦科新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中大君悦颂珍珠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中大君悦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大君悦一致行动人”)在本次协议转让前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84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0.3491%。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07,112,93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8.3603%,仍为公司控股股东,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东塑集团及其在一致行动人于立辉先生、赵明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319,348,6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9.0918%;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中大君悦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89,47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3491%,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3、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亦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
4、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情况
(一)2022年8月10日,公司披露了东塑集团出具的《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新增股份254,773,567 股于2022年8月10日上市,公司的总股本由1,417,924,199 股增加至1,672,697,766股。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数量不变,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合计持股比例由30.67%下降至26.00%。
截至2022年8月10日,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422,586,04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2637%。
东塑集团自2022年8月10日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至今,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了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以及通过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借出了部分持有的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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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表中比例计算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如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造成;2、上述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二)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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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东塑集团一致行动人于立辉先生于2023年3月23日因误操作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买入了沧州明珠400股股票,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24%,交易价格4.55元/股,成交金额1,820元(具体内容详见2023 年3 月27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 2023-014号);2、上述东塑集团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东塑集团持有公司股份390,747,80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3603%;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2,983,52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4.0918%。
二、本次股份转让基本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东塑集团的通知,东塑集团于2023年5月16日与中大君悦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拟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83,63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000%,以4.11元/股的价格,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给中大君悦。本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343,739,439.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肆仟叁佰柒拾叁万玖仟肆佰叁拾玖元)。
三、本次协议转让双方基本情况介绍
(一)转让方
1、东塑集团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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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让方
1、中大君悦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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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东塑集团及中大君悦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关系说明
截止本公告日,受让方中大君悦与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关联关系,不存在可能或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与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中大君悦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四、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一)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因本次协议转让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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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述东塑集团持股数量不包含东塑集团于2022年12月1日出借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680万股股份,该部分出借股份出借期间不登记在东塑集团名下,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二)中大君悦因本次协议转让权益变动前后持股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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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次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签订基本情况
转让方: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新华西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赵如奇
受让方:杭州中大君悦投资有限公司(代表君悦日新17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29号迪凯银座1201室
法定代表人:李广赞
(二)协议主要内容
《股份转让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鉴于:
1、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一家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已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股票简称:沧州明珠,股票代码:002108);在本协议签署时,上市公司总股本为1,672,697,766股;
2、转让方系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截至本协议签署日,转让方持有上市公司390,747,803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36%;
3、转让方有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受让方转让其持有的上市公司83,634,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及该等股份所对应的所有股东权利和权益(以下简称“标的股份”),受让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购买标的股份(以下简称“本次股份转让”或“本次交易”);
为此,双方经友好协商,就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兹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定义
本协议使用的术语,除各条款另有规定外,应作如下解释:
1.1“股份转让价款”或“转让价款”指受让方依据本协议的约定自转让方处购买并受让标的股份而应向转让方支付的对价。
1.2“过渡期”指自本协议签署日至标的股份交割日的期间。
1.3“标的股份交割日”指标的股份从转让方过户至受让方名下之日。
1.4“标的股份交割”指标的股份从转让方过户至受让方名下。
1.5“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
1.6“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7“工作日”指除星期六、星期日、中国的法定节假日之外的任何日期。
1.8“不可抗力”指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协议全部或部分权利或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事态,该事态为该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不能回避且不能控制。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水灾、台风、火灾、战争、传染病流行、内乱、制裁、恐怖活动、经济封锁、禁运、暴动、骚乱、罢工或闭厂、爆炸事故(因员工的错误/失误操作所造成的爆炸事故除外)、法律等的制定及修改废除。
1.9“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0“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二条 本次股份转让
2.1 转让方向受让方转让的标的股份为上市公司83,634,900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价格为【4.11】元/股,股份转让价款共计【343,739,439.00】元(大写:人民币叁亿肆仟叁佰柒拾叁万玖仟肆佰叁拾玖元)。转让方保证标的股份在交割前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权利限制。
2.2 双方于此确认,股份转让价款系转让方出让标的股份及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全部对价,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法规另有强制性约定,否则股份转让价款不再因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市场价格变化而进行调整。
2.3 本协议签署后标的股份交割前,如上市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本次股份转让操作流程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3日内,转让方应自行或促使上市公司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3.2 双方应在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7】个工作日内,就本次股份转让事宜共同向深交所提交本次股份转让的合规性审查申请,双方应根据深交所的规定配合提供全部资料。
3.3 在深交所就本次股份转让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双方应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配合提供全部资料。转让方应确保在深交所出具合规性确认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受让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
标的股份交割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拥有对标的股份完整的处置权和收益权,并且转让方或者其它任何第三人针对标的股份不享有任何处置权、收益权、担保物权或者其它任何权利。
3.4 双方同意,转让方应当在标的股份交割后的40个工作日内协调召开上市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促成受让方的一名指定人员为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转让方及其推荐的董事应分别在股东大会、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第四条 转让价款支付
4.1 双方同意,在转让方遵守本协议的各项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受让方应按照如下进度和方式向转让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
(1)第一期转让价款【103,121,831.7】元:本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一期转让价款【103,121,831.7】元(大写:人民币壹亿零叁佰壹拾贰万壹仟捌佰叁拾壹元柒角 )。
(2)第二期转让价款【240,617,607.3】元:双方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标的股份交割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第二期转让价款【240,617,607.3】元(大写:人民币贰亿肆仟零陆拾壹万柒仟陆佰零柒元叁角 )。
4.2 转让方确认并同意,受让方按照本协议第4.1条的规定向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支付完毕转让价款,即应视为受让方已履行完毕其就本次股份转让所负有的转让价款支付义务。
转让方指定的收款账户信息如下:
账户名: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0408010409245040810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河西支行
大额支付号:102143014058
4.3 转让方保证,本协议项下的转让价款用于偿还债务、公司经营流动资金等。
第五条 税费及其他
本次交易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印花税及企业所得税等)以及相关费用应由双方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各自承担,未作规定的,按照证券行业的交易惯例处理。
第六条 过渡期
6.1 过渡期内,转让方应自行并促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并促使上市公司在过渡期内按照适用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以往的运营惯例和行业公认的标准继续经营运转,维持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行业地位和声誉以及与政府主管部门、客户及员工的关系,制作、整理及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并及时缴纳有关税费。
6.2 过渡期内,除为履行本协议之需要与第三方进行的必要沟通外,转让方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与其他第三方就标的股份的转让(含部分权益或权利的让渡)、质押或其他处置事项进行任何形式的协商、谈判、合作或沟通。
6.3 过渡期内,转让双方应尽最大努力促成本次交易的完成,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和提供与本次交易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第七条 双方的陈述和保证
7.1 双方保证其具有完全、独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能力签署、交付并履行本协议,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不会违反任何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府命令,亦不会与以其为一方的合同或者协议产生冲突。双方保证其签署并履行本协议已取得内部有权机构的同意和授权,符合其公司章程或其他适用文件的规定。
7.2 受让方保证其购买标的股份的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以及其具有适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受让标的股份的资格。
7.3 双方保证其向对方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7.4 转让方保证,转让方拟转让给受让方的标的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及其他形式或性质的担保或权利负担,亦不存在任何争议,并免受第三者追索;本协议生效后,除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约定外,转让方不得就其所持标的股份的转让、托管、质押或其他权利负担的设定事宜与任何第三方进行协商或签署任何文件,亦不得开展与本协议的履行有冲突的任何行为。
7.5转让方理解并同意,标的股份交割后,受让方作为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将根据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业务开展情况,在上市公司业务和资本运作方面提供协助,转让方将积极配合。
7.6转让方保证,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在所有重要方面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公允地反映了相关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
第八条 保密义务
双方对本次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具体股份转让操作流程、关于相关交易进度的信息以及双方为促成本次交易而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协议他方提供、披露、制作的各种文件、信息和材料)负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约束其雇员及其为本次交易所聘请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成员保守秘密,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要求需要进行披露的除外。
第九条 违约责任
9.1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陈述、保证、承诺或义务,则该方应被视作违约。违约方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并根据守约方的要求继续履行义务和/或采取补救措施。
9.2 本协议生效后,因转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因受让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未能在本协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并要求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但应向受让方返还已付转让价款。
9.3 本协议生效后,因转让方原因未能在本协议第3.3条约定时限内完成标的股份交割的,每逾期一日,转让方应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万分之五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9.4 本协议生效后,除第9.2条、第9.3条规定的违约情形外,转让方违反本协议或其他交易文件(如有)的约定、承诺或义务致使标的股份的全部或部分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交割至受让方名下的,受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适用),要求转让方返还受让方已支付的转让价款,并要求转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
9.5 本协议生效后,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若因受让方原因导致受让方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每逾期一日,受让方应按照应付未付款项总额的万分之五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转让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以及其他交易文件(如有),并要求受让方按照标的股份转让价款总额的10%支付违约金,转让方向受让方返还已付转让价款,但因深交所等监管机构审核不通过的原因除外。
9.6 除本协议第9.2条、第9.3条、第9.4条和第9.5条约定的违约情形外,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项下的其他约定、承诺或义务的,违约方应当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股份转让价款总额10%的违约金。如前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其实际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0.1 本协议经转让方和受让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除本协议另有明确规定之外,本协议的任何变更或终止均应经双方事先签署书面补充协议后方可生效。
10.2 在不影响一方可享有的任何其他权利和救济的情况下,本协议在发生下列任一情形时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终止;
(2)受让方或转让方根据本协议第九条的规定解除本协议;
(3)非因双方原因导致本次交易在本协议签署后【45】个工作日内无法取得深交所合规性确认意见的,任一方有权选择解除或终止本协议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赔偿责任,转让方应在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让方无息返还已付转让价款;
(4)受让方或转让方根据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协议。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不可抗力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六、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协议转让旨在引入优质股东,优化公司股权分布和治理结构。有助于为公司引进更多战略及业务资源,加快公司战略布局,促进公司整体业务发展。同时,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综合治理与可持续发展能力,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大的价值。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 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事项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七、东塑集团有关股份锁定承诺及履行情况
(一)东塑集团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2007年公司首发上市:东塑集团承诺自沧州明珠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持有的沧州明珠股份,也不由沧州明珠回购其持有的股份。
2、参与2009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东塑集团承诺参与沧州明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申请在上述期间内将股份锁定。
3、参与2012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东塑集团承诺参与沧州明珠本次非公开发行所认购的股份,自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并申请在上述期间内将股份锁定。
4、参与2014年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东塑集团承诺自沧州明珠本次非公开发行新增股份上市首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进行转让。
5、2018年6月增持公司股份:东塑集团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6、2018年8月-10月增持公司股份:东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东塑集团上述有关股份锁定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未违反上述承诺。
八、本次转让是否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股份协议转让不存在承诺变更、豁免或承接的情况。
九、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权益变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尚在履行的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本次协议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股份变动将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本次股份转让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
(四)本次转让股份的性质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转让股份不存在被质押情形,亦不存在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者其他争议或者被司法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五)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协议转让过户登记手续。本次协议转让事项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七)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本次协议转让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具体内容参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东塑集团)》《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大君悦)》。
十、报备文件
1、东塑集团、中大君悦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股份转让协议》。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3-032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子公司增资进展
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交易基本情况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5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货币出资方式对子公司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隔膜科技”)进行增资。增资金额为18,001万元,其中7,66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其余10,341万元计入资本公积,资金来源为公司自筹资金,其他少数股东放弃增资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控股子公司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2023-022号)。
二、交易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子公司隔膜科技的通知,隔膜科技已完成本次增资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由沧州高新区行政审批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基本信息如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91115443G
名称:沧州明珠隔膜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树茂
注册资本:陆亿贰仟陆佰陆拾万元整
成立日期:2014年01月21日
住所:河北省沧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永济路北侧、吉林大道东侧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隔膜、涂覆改性隔膜、微孔膜、过滤膜的制造、开发、加工、销售及相关技术服务;自营、代理货物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次增资完成后,隔膜科技注册资本由55,000万元增至62,660万元,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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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6日
证券代码:002108 证券简称:沧州明珠 公告编号:2023-033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5月1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六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宏伟先生
6、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4名,代表股份475,707,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4396%。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67,359,5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7.940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2人,代表股份8,348,40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991%。
4、中小投资者出席情况
参加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23名(其中参加网络投票的22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84,960,18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0792%。
(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提案:
(一)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5,285,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2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弃权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二)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5,285,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2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弃权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三)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5,259,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8%;反对24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5%;弃权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四)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5,447,7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3%;反对26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699,9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37%;反对2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五)关于2022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5,285,9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13%;反对218,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弃权203,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27%。
(六)关于办理银行授信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5,380,5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2%;反对32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七)关于2023年度为全资及控股子、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84,604,5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5%;反对35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84,604,5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5%;反对353,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61%;弃权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5%。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河北沧州东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回避表决390,747,803股。
该议案为特别议案,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八)关于继续聘请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5,259,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58%;反对26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7%;弃权1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512,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26%;反对260,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63%;弃权1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12%。
(九)关于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475,473,88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8%;反对23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84,726,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245%;反对23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75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会议同时听取了独立董事所作2022年度述职报告。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薛玉婷、严安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沧州明珠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沧州明珠塑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