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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

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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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05-17 来源:上海证券报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自上市以来,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健康发展。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或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

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实业”)发行股票,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5,842,294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

● 本次发行前,华翔实业合计持有公司271,135,074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62.02%(截至2023年3月31日,下同),华翔实业为公司控股股东,王春翔、王渊、王晶为实际控制人。本次发行完成后,华翔实业持有的公司股份比例将进一步提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不发生变化。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交易情况及关联关系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华翔实业发行股票不超过35,842,29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000.00万元(含本数),本次募集资金总额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截至本公告日,华翔实业为公司控股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华翔实业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等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已对涉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及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尚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方可实施。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华翔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1、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法定代表人:王春翔

3、注册资本:10,000万元

4、成立日期:1999年6月9日

5、注册地址:临汾经济技术开发区河汾一路南霍侯一级路西侧华翔办公楼

6、经营范围:企业管理服务;自有房屋租赁;自营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股东及持股比例:王春翔、王渊、王晶分别持股40%、30%、30%。

8、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华翔实业系公司控股股东

9、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情况

单位:万元

注:以上系未经审计的母公司单体口径财务数据。

10、履约能力分析:华翔实业为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截至本公告日,华翔实业持有公司271,135,074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2.02%。

三、关联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35,842,294股(含本数),未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最终发行数量以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以及其他事项导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化的,则本次发行的发行股票数量上限将进行相应调整。

四、关联交易定价及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日。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8.37元/股,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分红派息:P1=P0-D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分红派息金额,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五、关联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和华翔实业于2023年5月16日签署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

(二)认购标的、认购方式、认购价格、认购数量及认购金额

1、认购标的

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普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方式

乙方以人民币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全部股票。

3、认购价格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甲方股票交易均价的80%,双方协商确定发行价格为每股人民币8.37元。其中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若甲方股票发生派发现金股利、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分红派息:P1=P0-D

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P1=P0/(1+N)

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分红派息金额,N为每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或送股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4、认购数量

甲方拟以向特定对象发行方式向乙方发行股票不超过35,842,294股(含本数),不超过发行前甲方总股本的30%,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同意注册的股票数量为准。

若甲方股票在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现金分红、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本次发行前甲方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若国家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数量有最新的规定或监管意见,甲方将按最新规定或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5、认购金额

乙方同意按本协议约定以现金方式认购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认购金额为不超过30,000.00万元(含本数),最终认购款总金额等于每股发行价格乘以最终确定的发行数量。

(三)认购资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验资及交割

1、认购资金的支付时间、支付方式

自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应按照甲方发出的缴款通知书载明的期限一次性将全部认购价款划入指定收款账户。甲方应在缴款日前至少3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有关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收款账户详细信息。上述认购资金在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验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后,再行划入甲方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2、验资及交割

甲方应指定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协议第八条所述的认购资金支付情况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验资报告出具时间不应晚于全部认购资金按本协议第八条的规定到达甲方账户之日后的第十个工作日。

双方均理解并同意,在乙方依本协议约定向甲方支付全部认购价款并经验资后,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发行新增股份,即甲方应于前述验资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上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要求提交股份发行及登记的相关申请文件。乙方将认购价款交付甲方指定账户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为乙方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本次现金认购股份的股票登记手续。

(四)限售期

1、乙方认购的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不得转让。

2、本次发行完成后,甲方实行分配股票股利、转增股本等情形的,则乙方基于持有的上述认购股份而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前述股份限售安排。乙方同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的相关规定,就其在本次发行中认购的股份出具相关锁定承诺,并办理相关股份锁定手续。

3、乙方认购股份在前款规定的锁定期限届满后,其转让和交易依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上交所的规则办理。

(五)协议成立与生效

在以下条件均获得满足之日起本协议正式生效:

1、本协议已经甲、乙双方适当签署;

2、本次发行已经甲方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3、本次发行已经上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4、法律所要求的其他有权机关的审批、许可或同意(如适用)。

(六)违约责任

除因协议所述之不可抗力因素和因本协议规定的情形而终止本协议以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或承诺或所做出的陈述或保证失实或严重有误,则该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违约方应在守约方向其送达要求纠正的通知之日起15日内纠正其违约行为。若违约方未及时纠正,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直接损失。

六、关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发展,同时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战略发展目标,有利于进一步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流动资金状况,为公司健康快速发展提供资金保障;有利于强化公司核心竞争力,能够为全体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华翔实业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体现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发展战略的支持,以及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有助于公司顺利实现战略发展目标。

本次发行完成后,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本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高级管理人员结构也不会发生变化。本次发行是优化公司资本结构、防范财务风险的重要举措,且不涉及资产收购事项。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七、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5月16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认为:

公司与认购对象拟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条款设置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适当、合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

公司与本次发行对象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合法、有效,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交易定价方式公平、公允;该项关联交易的实施体现了认购股份的关联方对公司的信心,有利于公司发展,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和情况,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予以回避表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相关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适当、合理,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审议与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意见

2023年5月16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公司拟向控股股东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翔实业”)发行股票,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经审阅公司董事会提交的与华翔实业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我们认为该协议定价公允,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备查文件

(一)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

(二)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

(五)《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之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将于2023年5月1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本次预案的披露不代表审批机关对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实质性判断、确认、批准或注册。本次预案所述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生效和完成尚需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等程序,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

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

和相关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具体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一)财务指标计算的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和产业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发行于2023年9月实施完成,该预测时间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每股收益的影响,最终以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的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假设不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等的影响;

4、假设本次拟发行股份数量为3,584.23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0,000.00万元(暂不考虑本次发行费用的影响),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最终发行股票数量;

5、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公司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6,338.71万元、20,985.35万元。假设2023年公司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较同期增长10%、与同期持平两种假设情形,测算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该盈利水平假设仅用于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上述测算不代表公司2023年度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在预测公司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

7、假设公司2023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考虑公司已发行可转债转股影响;

8、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盈利情况的观点,亦不代表公司对2023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和承诺。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分析

基于上述情况及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分析如下:

注:上述测算过程中,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系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一一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的有关规定进行计算。

本次发行完成后,预计短期内公司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将出现一定程度摊薄。

公司在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影响过程中的假设分析并非公司盈利预测,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的填补回报具体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完成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股本规模及净资产规模将扩大,短期内公司净利润的规模无法与股本及净资产规模保持同步增长,每股收益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会有所下降。

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导致的即期回报有所摊薄的风险。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导向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战略发展方向。募集资金到位后,能够优化公司资本结构,增强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巩固和加强公司的行业地位,为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提供保障和动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三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公司营运资金将得到有效补充,资本规模和抗风险能力将得到进一步增强,有助于增强公司主营业务竞争力和盈利能力,促进公司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不涉及具体建设项目相关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五、公司采取的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

为保证本次募集资金有效使用、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和提高未来的回报能力,公司拟通过坚持发展战略、加强内控制度、完善分红政策、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措施,从而提升资产质量、增加营业收入、增厚未来收益、实现可持续发展,以填补回报。具体措施如下:

(一)紧密围绕发展战略,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公司围绕打造“百年华翔”、争创“百亿产值”的整体发展战略,深化与下游应用行业国内外龙头企业的合作,紧密贴近市场,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持续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公司将改进完善生产流程,提高生产效率,加强对采购、生产、库存、销售各环节的信息化管理,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营运资金周转效率。同时公司将加强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司的采购审批制度,加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的约束。另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建立有市场竞争力的薪酬体系,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精细化管理,公司将全面提升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二)健全公司治理水平,巩固发展制度保障

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各专门委员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层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认真履责,作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三)加强募集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管理和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募集资金将按照相关制度要求存放于董事会批准的专项账户中,专户专储、专款专用,公司董事会将持续监督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管理并配合监管银行、保荐机构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合法、充分有效的利用,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未来将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节省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四)完善现金分红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已经建立健全有效的股东回报机制。为切实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就未来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原则、决策机制和利润分配形式等内容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股东对于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实施进行监督。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3年-2025年)》,重视和积极推动对股东利润分配,特别是现金分红,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回报。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提升管理水平,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改善经营业绩。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确保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山西临汾华翔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王春翔先生、王渊先生、王晶女士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完毕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并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本人承诺未来公布的股权激励计划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完毕前,若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

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议案。公司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事宜承诺如下:

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

特此公告

山西华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5月17日

(上接146版)